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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1思维导图,包括:刑法概说、基本原则、解释(原理、分类)、适用范围。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个赞哦!
编辑于2023-02-09 22:30:23 云南刑法基本知识
刑法概说
概念
刑法规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犯罪的法律后果
目的和机能
目的
法益保护说、规范维护说
机能
保护社会
保障人权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形式侧面
制定法原则
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刑法不能溯及以往,但对行为人有利的事后法可以溯及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立法行为,应当禁止。但扩张解释是允许的,利于行为人的 类推解释也允许,例如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
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与绝对的不定刑
实质侧面
刑法本身必须是“善法”,是对立法权的约束
明确性原则
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
没有价值判断,纯粹的描述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存在价值判断
合理性原则
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
人道性原则
禁止不均匀、残虐的刑罚
人人平等
罪刑相当
解释
原理
形式和实质解释
形式解释强调法条的形式逻辑,实质解释强调法律背后的精神。 在形式解释的基础上才可以考虑实质解释论的要求。
主观和客观解释
主观解释认为要考虑立法者的立法原意,客观解释认为应当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进行解释。 尊重立法者给定的语言,不能脱离语言的极限,但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分类
按效力分类
立法解释
由立法机关做出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司法解释
最高法和最高检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学理解释
个人作出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前两者不能类推 当前两者冲突时,适用立法解释。
按方法分类
文理解释
对法律条文从文理上所做的解释。首选解释。
论理解释
概念
按照立法精神来阐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
效果
扩张解释
缩小解释
这两种效果在同一个法条中不可能并存
方法
体系解释
将刑法条文置于整个刑法之中,联系其他法条进行解释。 具有相对性。总则对分则具有约束力。
当然解释
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已包含于法条的意义之中, 从法条中当然(自然而然)可以推出的解释。
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
入罪的当然解释。需要同时符合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当然之时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实质上:轻者为罪,重者更应为罪。 形式上:不能超越法条条文文字上的极限。
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
出罪的当然解释。即便不符合形式上之当然,只有实质上之当然,系类推解释, 但只要它对行为人有利,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实质上:重者出罪,轻者更应出罪。
同类解释
对刑法分则的“等“其他”用语,应当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
反对解释
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
补正解释
刑法条文表述有明显错误,通过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
目的解释
根据刑法的目的来阐述法条中的含义。 法益可以作为入罪的基础,但伦理可以作为出罪的依据。
可以主要根据民众常识进行判断
1.任何解释都不得突破法律,解释必须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创设规则。 2.任何解释都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和保护原则, 保留地采用普遍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派生
旗国主义
凡在中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在我国登记的船舶或航空器,而非购买者国籍是中国。
遍在地主义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结果包括实际结果以及未遂犯的“可能发生结果之地”
例外
属地管辖有但书条款规定。
1.如果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那么对所有共犯人都可 认定在中国境内犯罪。 2.单纯的经过地,如果对法益没有侵犯,不得适用遍在地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权: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本法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相对重罪管辖
例外
刑法的表述是“可以不予追究”,言外之意当然包括“可以追究”
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规定他们在境外的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保护管辖原则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 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限制
绝对重罪管辖
只有当法定最低刑在“3年以上”的,才可以适用。
双重犯罪管辖
要求我国和犯罪地法律都认为构成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 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针对的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外国实施的并非针对中国或中国人的国际犯罪。
最后的补充原则。可以适用其他管辖原则的情况下,不允许适用这个最后原则。
1.国际犯罪只有转化为国内法规定的犯罪才可适用。 2.对犯罪人处理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放任不管。
时间效力
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
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法律定罪处罚,新法没有溯及力。
兼从轻
如果新法较之旧法对行为人有利,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处罚较轻的, 则应当适用较轻的新法。
原则上从旧法,除非新法对行为人有利
既判力: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既判力高于溯及力,对行为人有利的新法不能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决。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从新兼从轻原则。
连续犯、继续犯:如果犯罪呈连续或继续状态,有可能跨越新旧两法,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该行为是犯罪,即便新法处罚更重,也应适用新法的规定。
刑法基本知识
刑法概说
概念
刑法规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犯罪的法律后果
目的和机能
目的
法益保护说、规范维护说
机能
保护社会
保障人权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形式侧面
制定法原则
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刑法不能溯及以往,但对行为人有利的事后法可以溯及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立法行为,应当禁止。但扩张解释是允许的,利于行为人的 类推解释也允许,例如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
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与绝对的不定刑
实质侧面
刑法本身必须是“善法”,是对立法权的约束
明确性原则
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
没有价值判断,纯粹的描述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存在价值判断
合理性原则
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
人道性原则
禁止不均匀、残虐的刑罚
人人平等
罪刑相当
解释
原理
形式和实质解释
形式解释强调法条的形式逻辑,实质解释强调法律背后的精神。 在形式解释的基础上才可以考虑实质解释论的要求。
主观和客观解释
主观解释认为要考虑立法者的立法原意,客观解释认为应当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进行解释。 尊重立法者给定的语言,不能脱离语言的极限,但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分类
按效力分类
立法解释
由立法机关做出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司法解释
最高法和最高检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学理解释
个人作出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前两者不能类推 当前两者冲突时,适用立法解释。
按方法分类
文理解释
对法律条文从文理上所做的解释。首选解释。
论理解释
概念
按照立法精神来阐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
效果
扩张解释
缩小解释
这两种效果在同一个法条中不可能并存
方法
体系解释
将刑法条文置于整个刑法之中,联系其他法条进行解释。 具有相对性。总则对分则具有约束力。
当然解释
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已包含于法条的意义之中, 从法条中当然(自然而然)可以推出的解释。
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
入罪的当然解释。需要同时符合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当然之时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实质上:轻者为罪,重者更应为罪。 形式上:不能超越法条条文文字上的极限。
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
出罪的当然解释。即便不符合形式上之当然,只有实质上之当然,系类推解释, 但只要它对行为人有利,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实质上:重者出罪,轻者更应出罪。
同类解释
对刑法分则的“等“其他”用语,应当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
反对解释
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
补正解释
刑法条文表述有明显错误,通过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
目的解释
根据刑法的目的来阐述法条中的含义。 法益可以作为入罪的基础,但伦理可以作为出罪的依据。
可以主要根据民众常识进行判断
1.任何解释都不得突破法律,解释必须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创设规则。 2.任何解释都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和保护原则, 保留地采用普遍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派生
旗国主义
凡在中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在我国登记的船舶或航空器,而非购买者国籍是中国。
遍在地主义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结果包括实际结果以及未遂犯的“可能发生结果之地”
例外
属地管辖有但书条款规定。
1.如果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那么对所有共犯人都可 认定在中国境内犯罪。 2.单纯的经过地,如果对法益没有侵犯,不得适用遍在地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权: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本法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相对重罪管辖
例外
刑法的表述是“可以不予追究”,言外之意当然包括“可以追究”
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规定他们在境外的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保护管辖原则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 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限制
绝对重罪管辖
只有当法定最低刑在“3年以上”的,才可以适用。
双重犯罪管辖
要求我国和犯罪地法律都认为构成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 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针对的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外国实施的并非针对中国或中国人的国际犯罪。
最后的补充原则。可以适用其他管辖原则的情况下,不允许适用这个最后原则。
1.国际犯罪只有转化为国内法规定的犯罪才可适用。 2.对犯罪人处理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放任不管。
时间效力
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
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法律定罪处罚,新法没有溯及力。
兼从轻
如果新法较之旧法对行为人有利,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处罚较轻的, 则应当适用较轻的新法。
原则上从旧法,除非新法对行为人有利
既判力: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既判力高于溯及力,对行为人有利的新法不能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决。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从新兼从轻原则。
连续犯、继续犯:如果犯罪呈连续或继续状态,有可能跨越新旧两法,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该行为是犯罪,即便新法处罚更重,也应适用新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