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部门应建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独立设置的血液透析中心应当设置独立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5.2.2 应遵循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医疗机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技术操作规范、消毒隔离、质量管理、监测、设备管理及操作规程、职业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5.2.3 在血液透析工作中,工作人员应遵循标准预防原则和 WS/T 311 的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5.2.4 应建立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工作人员应接受血液透析相关的岗位培训,正确掌握以下知识和技能:
b) 标准预防、手卫生、患者血源性传播疾病筛查、医疗用品规范使用、医疗废物管理、环境监测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知识;
d) 仪器设备(水处理、血液净化设备、透析器复用及相关物品等)和环境的清洁消毒,及其监测的知识和技能;
5.2.5 应建立患者档案,包括患者信息、进行血液透析的时间、透析机编号、操作者及患者血源性病原体筛查结果等;应在排班表、病历及相关文件对感染患者作明确标识。
5.2.6 血源性病原体(如 HBV、HCV、梅毒螺旋体及 HIV)感染患者,应遵循《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要求,分别在各自隔离透析治疗间(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