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第一次接受透析治疗的患者、由其他医疗机构转入患者、近期接受血液制品治疗的患者,应在治疗前进行 HBV、HCV、梅毒螺旋体及 HIV 感染的相关检查,结果阴性者应 3 个月内重复上述检测;登记患者检查结果,并保留原始资料。
6.5.2 长期血液透析的患者应定期复查血源性病原体标志物; HBV 和 HCV 至少每 6 个月复查 1 次,梅毒螺旋体及 HIV 至少每年复查 1 次;登记并保留原始资料。
6.5.3 血源性病原体(HBV、HCV、梅毒螺旋体及 HIV)感染患者应采用一次性使用血液透析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