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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海难救助,《海商法》第171条规定,:海难救助系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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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详细概述了其概念、特征、类型、订立方式及承运人义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海商法船员,概念界定:《海商法》第31条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按级别划分:分为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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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概述
海难救助的定义: 《海商法》第171条规定,:海难救助系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海难救助的性质: ★与无因管理说区别在于无因管理制度中,财产所有人有义务向管理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或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但不存在报酬请求权!!! 而海难救助有丰厚的报酬请求权!!!
海难救助的类型: ①纯救助。 ⑴概念。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曾请求外来援救,救助方自行救助的行为。 ⑵特点。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无须签订任何救助协议。实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当遇险船舶不同意被救助时,必须明确表示拒绝,否则就构成纯救助。】 ②合同救助。 ⑴概念:是指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救助协议进行救助的一种形式。假如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有口头约定,这一原则同样试用。 ⑵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救助合同格式。 ⑶“无效果,无报酬,部分效果,部分报酬”。例外:特别补偿条款→无效果,有报酬!!! 【救助合同往往在危机时刻签订,可能会显失公平,如何处理? 经当事人一方起诉或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争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裁决变更救助合同。】 ③雇佣救助。 ⑴概念:雇佣救助是指无论救助有无效果,被救助方都要按照救助方所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情况,按时计付报酬的一种救助形式。 ⑵其特点在于,救助指挥权在遇险船一方,且无论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都要支付费用。因其承担的风险较小,所以救助费相对较低。 【因其更多的体现海上雇佣劳务性质,所以现代海商法将其规划为海上服务项目,不属于海难救助的范畴。】
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
被救物必须为法律所承认
①救助标的是物,不是人。 ②救助标的是法律所承认的。 ⑴从发展趋势看,海难救助的标的有所扩大。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将救助标的已扩大到船舶或任何其他海上财产,且规定该公约不适用军舰和政府公务船。 ⑵其中必须有一艘除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舶之外的海船。我国明确规定,内河船和内河船的救助不属于海难救助的范围。
被救物处于危险之中
①危险必须发生在海上和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在造船厂建造的船舶或在岸上船台修理中的船舶发生火灾,对其进行救助,不构成海难救助。 ②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的。 危险并非急迫发生的,如果在采取措施时危险尚未真实存在,但不采取措施危险不可避免,此种情况仍然视为危险,可构成救助的要件。 ③危险要件不考虑起因,不要求对船货必须是共同的。 无论危险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都不影响海难救助的性质。 ④救助作业属于自愿。 该要件符合救助自愿原则。即救助方可以自愿选择救助或者不救助,而被救助方也可以有救助请求权和禁止救助的权利。 与此相对的是非自愿救助,非自愿救助包括: ⑴法律约束的救助。 ⒈人命救助。 在同一海难中,如果不单纯是人命救助,同时亦有船货等财产获救,则人命救助人有权分享财产救助人救助报酬中合理分额。 ⒉碰撞后两船互救。 ⑵合同约束的救助。 ★其与合同救助并非同一概念!!! ⒈遇难船船员救本船。 ⒉遇难船上的旅客救本船。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旅客做了份外的事并且成功挽救了船舶时才可能索赔救助报酬。 ⒊引航员,拖轮救助本船。 因为这是属于引航员的职责,所以无权请求报酬,除非提供了不属于履行上述义务的特殊劳务,并且危险并非由于其过失导致。 ⑤救助作业有效果。 ★有效果是指遇难船舶或货物全部或部分获救。 “效果”可分为: ⒈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 ⒉无形效果和有形效果。 【☆☆☆1989年救助公约对“特别补偿条款”的规定打破了“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即使救助人未能防止或减轻海洋环境污损,救助人仍可获得一定数额的特别补偿!】
救助作业属于自愿
① 该要件符合救助自愿原则。即救助方可以自愿选择救助或者不救助,而被救助方也可以有救助请求权和禁止救助的权利。 ②与此相对的是非自愿救助,非自愿救助包括: ⑴法律约束的救助。 ⒈人命救助。 在同一海难中,如果不单纯是人命救助,同时亦有船货等财产获救,则人命救助人有权分享财产救助人救助报酬中合理分额。 ⒉碰撞后两船互救。 ⑵合同约束的救助。 ★其与合同救助并非同一概念!!! ⒈遇难船船员救本船。 ⒉遇难船上的旅客救本船。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旅客做了份外的事并且成功挽救了船舶时才可能索赔救助报酬。 ⒊引航员,拖轮救助本船。 因为这是属于引航员的职责,所以无权请求报酬,除非提供了不属于履行上述义务的特殊劳务,并且危险并非由于其过失导致。
救助作业有效果
①有效果是指遇难船舶或货物全部或部分获救。 “效果”可分为: ⒈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 ⒉无形效果和有形效果。 【☆☆☆1989年救助公约对“特别补偿条款”的规定打破了“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即使救助人未能防止或减轻海洋环境污损,救助人仍可获得一定数额的特别补偿!】
救助报酬
当事人
债权人
子主题
债务人
救助报酬原则
鼓励海难救助的原则
鼓励保护海洋环境的原则
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
救助方有过失,报酬将予以减免,以至赔偿
金额的确定
被救船船长在救助作业中的地位和应注意的事项
有关的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