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的定义:
《海商法》第171条规定,:海难救助系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海难救助的性质:
★与无因管理说区别在于无因管理制度中,财产所有人有义务向管理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或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但不存在报酬请求权!!!
而海难救助有丰厚的报酬请求权!!!
海难救助的类型:
①纯救助。
⑴概念。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曾请求外来援救,救助方自行救助的行为。
⑵特点。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无须签订任何救助协议。实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当遇险船舶不同意被救助时,必须明确表示拒绝,否则就构成纯救助。】
②合同救助。
⑴概念:是指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救助协议进行救助的一种形式。假如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有口头约定,这一原则同样试用。
⑵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救助合同格式。
⑶“无效果,无报酬,部分效果,部分报酬”。例外:特别补偿条款→无效果,有报酬!!!
【救助合同往往在危机时刻签订,可能会显失公平,如何处理?
经当事人一方起诉或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争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裁决变更救助合同。】
③雇佣救助。
⑴概念:雇佣救助是指无论救助有无效果,被救助方都要按照救助方所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情况,按时计付报酬的一种救助形式。
⑵其特点在于,救助指挥权在遇险船一方,且无论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都要支付费用。因其承担的风险较小,所以救助费相对较低。
【因其更多的体现海上雇佣劳务性质,所以现代海商法将其规划为海上服务项目,不属于海难救助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