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单元合同的终止
这是一篇关于第六单元合同的终止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清偿,以物抵债,抵销,提存,合同解除。罗列了相关的基本理论、适用情形、要点等关键内容,结构清晰,层次分明。对于备考CPA(注册会计师)的考生而言,这无疑是一份高效的学习利器。CPA考试中的经济法科目,合同法律制度是重要考点,而合同的终止更是其中的关键部分。此模板将复杂的知识点以直观的图形化方式呈现,帮助考生快速梳理知识脉络,加深对抵销的条件、提存的情形、清偿的顺序以及合同解除的类型等核心内容的理解与记忆,提升复习效率,更好地应对考试。对于学习经济法的学生,该模板是巩固课堂知识、拓展学习深度的优质资料。通过思维导图的形式,能够将教材中分散的知识点整合起来,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有助于学生从整体上把握合同的终止相关内容,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和知识运用能力。对于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注会从业者,在处理涉及合同纠纷的实际业务时,此模板可以作为快速查阅和参考的工具。涵盖了合同终止的各类情形和要点,能够帮助从业者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实际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该模板借助万兴脑图软件绘制,助力CPA考生、经济法学习者以及注会从业者高效掌握合同的终止相关知识,在学习和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
提示: 本内容由社区用户上传并分享。平台不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知识产权归属及是否侵害第三方权利进行事前审核或保证。本内容可能包含受版权保护的图片、字体或其他第三方素材,使用前请自行确认授权范围。
CPA2026经济法(下)思维导图作品集,针对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后半部分重点章节进行系统整理,以思维导图和结构化学习笔记的形式归纳考试知识点,帮助考生快速建立商法、经济法相关知识体系。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核心内容,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相关制度、企业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票据法律关系、支付结算、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反垄断以及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重要考点进行归纳整理。作品集注重考试重点、核心法条和易混知识的系统梳理,通过层级清晰的思维导图呈现各章节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方便快速理解和记忆。适用于CPA202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真题知识点回顾、考前冲刺以及查漏补缺,可与经济法(上)配套使用,帮助考生形成更加完整的CPA经济法知识框架,提高学习与复习效率。
CPA2026经济法(上)思维导图作品集,面向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科目学习与备考,系统整理经济法上册核心知识点,通过思维导图、知识框架和学习笔记等形式,将复杂法律知识结构化、可视化呈现。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一章民法基本原理、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等重点内容,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物权变动、合同订立与履行、违约责任、合伙企业以及公司法等高频知识进行系统归纳。内容注重知识体系梳理与考试重点提炼,将重要法律概念、法条规定、易混易错知识以及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整合,帮助学习者快速建立CPA经济法知识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考点记忆、考前冲刺及知识查漏补缺,也可作为经济法学习笔记和法律知识整理参考。通过思维导图快速掌握重点内容,提高理解、记忆和复习效率,为CPA2026经济法考试备考提供清晰实用的学习资料。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先界定外汇、外汇管理相关概念,明确《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制度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板块。经常项目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以及个人外汇管理,梳理收支审核规则与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要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外汇管理,区分外商直接投资与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规则,梳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跨境投资渠道配套外汇监管要求,同时对外债登记、对外担保管理作出说明。最后介绍人民币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明确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与交易形式。导图清晰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监管差异,突出外汇登记、资金收付、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跨境投融资、涉外财务、外汇业务企业财务人员与金融从业者,都可以借助导图系统掌握我国外汇监管知识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明确对外贸易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界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区分国营贸易管理规则。主体板块包含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确立自由进出口为原则、限制禁止为例外,配套自动许可、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梳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规则。重点讲解三大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不公行为、反补贴措施针对政府补贴行为、保障措施应对公平贸易下进口激增问题,清晰区分三类措施适用场景。导图详细列明各项救济措施启动流程、调查要求、实施期限、形式与实施限制,厘清临时措施、最终措施规则,对比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核心差异。整体搭建起贸易主体、进出口管制、服务贸易、贸易救济完整知识体系,考点区分清晰,便于对比记忆。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考生,还是从事国际贸易、跨境商事的外贸从业者、涉外律师,都可以借助导图掌握对外贸易监管与贸易救济整套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境外投资概念,罗列取得境外各类权益、新设或增资境外企业等投资形式,对比境外投资与外商投资的差异,厘清资金流向区别,同时说明境外投资需要遵守东道国法律、双边及多边条约与国内相关规范,点明我国境外投资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特点。导图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禁止情形,划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际条约、出口禁限品等红线。核心内容为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制度,区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两大主管部门权责: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实施核准制,非敏感项目适用备案制,区分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按照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标准划分备案机关层级,配套表格清晰汇总不同情形下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类型。完整梳理申请流程、驻外使领馆意见征询等实操要点,清晰区分核准与备案适用边界,是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海外投资、跨境并购的企业法务、投融资从业者,都可以依托导图理清境外投资监管流程。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CPA2026经济法(下)思维导图作品集,针对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后半部分重点章节进行系统整理,以思维导图和结构化学习笔记的形式归纳考试知识点,帮助考生快速建立商法、经济法相关知识体系。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核心内容,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相关制度、企业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票据法律关系、支付结算、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反垄断以及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重要考点进行归纳整理。作品集注重考试重点、核心法条和易混知识的系统梳理,通过层级清晰的思维导图呈现各章节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方便快速理解和记忆。适用于CPA202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真题知识点回顾、考前冲刺以及查漏补缺,可与经济法(上)配套使用,帮助考生形成更加完整的CPA经济法知识框架,提高学习与复习效率。
CPA2026经济法(上)思维导图作品集,面向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科目学习与备考,系统整理经济法上册核心知识点,通过思维导图、知识框架和学习笔记等形式,将复杂法律知识结构化、可视化呈现。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一章民法基本原理、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等重点内容,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物权变动、合同订立与履行、违约责任、合伙企业以及公司法等高频知识进行系统归纳。内容注重知识体系梳理与考试重点提炼,将重要法律概念、法条规定、易混易错知识以及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整合,帮助学习者快速建立CPA经济法知识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考点记忆、考前冲刺及知识查漏补缺,也可作为经济法学习笔记和法律知识整理参考。通过思维导图快速掌握重点内容,提高理解、记忆和复习效率,为CPA2026经济法考试备考提供清晰实用的学习资料。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先界定外汇、外汇管理相关概念,明确《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制度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板块。经常项目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以及个人外汇管理,梳理收支审核规则与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要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外汇管理,区分外商直接投资与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规则,梳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跨境投资渠道配套外汇监管要求,同时对外债登记、对外担保管理作出说明。最后介绍人民币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明确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与交易形式。导图清晰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监管差异,突出外汇登记、资金收付、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跨境投融资、涉外财务、外汇业务企业财务人员与金融从业者,都可以借助导图系统掌握我国外汇监管知识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明确对外贸易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界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区分国营贸易管理规则。主体板块包含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确立自由进出口为原则、限制禁止为例外,配套自动许可、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梳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规则。重点讲解三大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不公行为、反补贴措施针对政府补贴行为、保障措施应对公平贸易下进口激增问题,清晰区分三类措施适用场景。导图详细列明各项救济措施启动流程、调查要求、实施期限、形式与实施限制,厘清临时措施、最终措施规则,对比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核心差异。整体搭建起贸易主体、进出口管制、服务贸易、贸易救济完整知识体系,考点区分清晰,便于对比记忆。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考生,还是从事国际贸易、跨境商事的外贸从业者、涉外律师,都可以借助导图掌握对外贸易监管与贸易救济整套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境外投资概念,罗列取得境外各类权益、新设或增资境外企业等投资形式,对比境外投资与外商投资的差异,厘清资金流向区别,同时说明境外投资需要遵守东道国法律、双边及多边条约与国内相关规范,点明我国境外投资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特点。导图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禁止情形,划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际条约、出口禁限品等红线。核心内容为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制度,区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两大主管部门权责: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实施核准制,非敏感项目适用备案制,区分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按照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标准划分备案机关层级,配套表格清晰汇总不同情形下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类型。完整梳理申请流程、驻外使领馆意见征询等实操要点,清晰区分核准与备案适用边界,是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海外投资、跨境并购的企业法务、投融资从业者,都可以依托导图理清境外投资监管流程。
第六单元 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 【记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债权债务终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清偿 【理解+记忆】
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的清偿顺序
要点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案例
甲公司现存对乙公司的负债情况如下表,双方不存在有关债务抵充的约定。 2025年11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账户转入100万元并备注“还款”。
“约定”——本题当事人未约定 “指定”——本题甲公司在备注时未指定 “已到期的”——第1、2、3项债务均已到期 “少担保的”——第1、3项债务均无担保 “负担重的”——第3项债务年利率高,负担较第1项债务重 因此,甲公司本次转入的100万元用于清偿第3项债务(部分清偿)。
给付不足时的清偿顺序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②利息
③主债务
代物清偿
要点
债务人清偿债务应当按合同标的清偿,但经债权人同意并受领替代物清偿的,也能产生清偿效果
代物清偿是实践合同,在债务人交付替代物后,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同时原债务消灭
案例
以王某从甲果园订购苹果为例, 如果甲果园履行期届至因故无力交付苹果:
甲果园有权自行从隔壁果园组织相同品质的苹果向王某交付, 此为替代履行,不需要经过王某同意(另有特别约定除外)。
甲果园经王某同意,不交付苹果,改为交付梨子, 此为代物清偿,自甲果园交付梨子时代物清偿约定方成立。
以物抵债 【理解+记忆】
难点
清偿型以物抵债
要点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比
代物清偿 VS 清偿型以物抵债
担保型以物抵债
让与担保
要点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财产权利未转移至债权人名下: 担保权未设立
当事人订立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 债权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
财产权利已转移至债权人名下: 担保权设立
存在有效的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有权请求参照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有关“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的,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无权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有权请求参照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有权在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
案例
案例1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借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名下的一处仓库过户到乙公司名下, 如果甲公司到期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公司则将仓库过户回甲公司名下; 如果甲公司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乙公司有权将该仓库折价抵债或变现抵债。
从“过户到乙”和“过户回甲”的字面看,似乎是将仓库来回买卖了两回,称为“让与”; 而结合双方借款的背景看该约定的实质意图,应为以仓库提供“担保”; 也就是说,甲和乙之间的约定“名为让与实为担保”,这是对“让与担保”一词的理解。
相关事项约定于借款合同中,属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协议, 考查的是让与担保,而非清偿型以物抵债。
约定为“折价抵债或变现抵债”(而非“如未按期还款,仓库归乙公司所有”),约定有效。
如果借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该仓库依约过户到乙公司名下,则: 甲公司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时,乙公司有权请求就该仓库折价抵债或者就该仓库变现所得优先受偿; 甲公司到期依约清偿借款本息的,乙公司应当依约将仓库过户回甲公司名下。
如果借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将该仓库过户到乙公司名下,则: 甲公司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时,乙公司就该仓库变现所得无权主张优先受偿。
有如以仓库抵押,签订了有效抵押合同,却未办理抵押登记,不享有抵押权
案例2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借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名下的一处仓库过户到乙公司名下, 如果甲公司到期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公司将仓库过户回甲公司名下; 如果甲公司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乙公司将取得该仓库的所有权。
由于约定为“无力偿还……取得该仓库所有权”,实质上为“流押”条款, 该约定无效,但当事人以仓库设定担保的意思表示有效。
如果借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该仓库依约过户到乙公司名下,则: 甲公司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时,乙公司有权就该仓库折价抵债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非由乙公司直接取得仓库所有权); 甲公司到期依约清偿借款本息的,乙公司应当依约将仓库过户回甲公司名下。
如果借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将该仓库过户到乙公司名下,则: 甲公司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时,乙公司就该仓库变现所得无权主张优先受偿。
对比
清偿型以物抵债 VS 担保型以物抵债
抵销 【理解+记忆】
难点
约定抵销
双方协商一致抵销
不论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也不需考虑债务是否到期
法定抵销
基本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谁可以主张抵销
双方的债务均到期,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只有一方的债务已到期,未到期一方可主张抵销
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方有权主张抵销
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形成权、通知(非要式)对方
法定抵销的效果
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相应地,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不得抵销
下列债务, 侵权人不得主张抵销:
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因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根据债务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以提供劳务或者不作为为债务内容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
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提存 【理解+记忆】
提存的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对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效果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但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合同解除 【理解+记忆】
意定解除
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事由
事由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立即可以主张解除,不必等待履行期限届至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
案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办公大楼的建设工程, 合同签订后不久,甲公司所在地发生特大地震,原拟建办公大楼的土地已经洼陷, 甲公司损失惨重,拟取消办公大楼建设计划。
“地震”:不可抗力; “土地洼陷”:建房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 因此,甲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单方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且该解除系不可抗力引起,甲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案例2
某年3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份广告服务合同, 约定自同年7月1日至12月1日,甲企业负责对乙企业的新产品进行广告设计和推广。 合同签订后,甲企业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关准备工作。 5月,乙企业通知甲企业,因企业战略调整不能履行与甲企业的广告服务合同。
原定履行期为7月1日至12月1日, 而5月份(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企业即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 构成预期违约,甲企业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3
甲小学为了“六一”儿童节学生表演节目的需要, 向乙服装厂订购了100套童装,约定在“六一”儿童节前一周交付。 5月28日,甲小学向乙服装厂催要童装, 却被告知,因布匹供应问题6月3日才能交付童装, 甲小学因此欲解除合同。
乙服装厂未按期交货,属于主要债务迟延履行, 但由于该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儿童节无法表演节目), 不需先经催告而后解除,而是直接解除即可。
如果将本案“表演节目用的服装”改为“校服”, 则由于无证据表明6月3日交付将导致甲小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甲小学不能立即解除合同,应经本次催告合理期限内仍不能交付方可解除, 但不论最终合同是否解除,乙服装厂都需要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时点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 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而非判决书、裁决书)送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的效果
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