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八单元合同的担保
这是一篇关于第八单元合同的担保的思维导图,梳理了合同担保章节的核心考点,涵盖担保方式(5 类)、担保合同的无效、担保无效时的赔偿责任、保证的设立、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主合同变化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共同担保、物保人保和债务人之债、共同保证等高频考点模块,每个模块下细分记忆要点、理解要点与 CPA 常考题型,清晰标注了法律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与易混易错点,搭配关键公式与案例图示辅助理解,支持用户根据备考进度、学习需求自由编辑调整分支内容、知识点与配色样式,无需专业绘图技能即可快速上手,适用于 CPA 考生经济法备考复习、注会经济法考点梳理、法学专业学生经济法学习、法律教师经济法备课授课、法务人员业务学习、公考法律常识备考等人群,可助力快速搭建系统的合同担保法律知识框架,梳理 CPA 经济法高频考点、易混概念与答题要点,让复杂的法律知识变得直观清晰,提升备考效率与知识掌握程度,也可作为课堂教学课件、学习笔记、考前冲刺资料的可视化呈现工具,适配不同备考阶段与学习场景的需求,该模板借助万兴脑图软件绘制,助力 CPA 经济法备考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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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2026经济法(下)思维导图作品集,针对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后半部分重点章节进行系统整理,以思维导图和结构化学习笔记的形式归纳考试知识点,帮助考生快速建立商法、经济法相关知识体系。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核心内容,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相关制度、企业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票据法律关系、支付结算、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反垄断以及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重要考点进行归纳整理。作品集注重考试重点、核心法条和易混知识的系统梳理,通过层级清晰的思维导图呈现各章节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方便快速理解和记忆。适用于CPA202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真题知识点回顾、考前冲刺以及查漏补缺,可与经济法(上)配套使用,帮助考生形成更加完整的CPA经济法知识框架,提高学习与复习效率。
CPA2026经济法(上)思维导图作品集,面向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科目学习与备考,系统整理经济法上册核心知识点,通过思维导图、知识框架和学习笔记等形式,将复杂法律知识结构化、可视化呈现。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一章民法基本原理、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等重点内容,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物权变动、合同订立与履行、违约责任、合伙企业以及公司法等高频知识进行系统归纳。内容注重知识体系梳理与考试重点提炼,将重要法律概念、法条规定、易混易错知识以及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整合,帮助学习者快速建立CPA经济法知识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考点记忆、考前冲刺及知识查漏补缺,也可作为经济法学习笔记和法律知识整理参考。通过思维导图快速掌握重点内容,提高理解、记忆和复习效率,为CPA2026经济法考试备考提供清晰实用的学习资料。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先界定外汇、外汇管理相关概念,明确《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制度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板块。经常项目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以及个人外汇管理,梳理收支审核规则与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要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外汇管理,区分外商直接投资与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规则,梳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跨境投资渠道配套外汇监管要求,同时对外债登记、对外担保管理作出说明。最后介绍人民币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明确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与交易形式。导图清晰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监管差异,突出外汇登记、资金收付、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跨境投融资、涉外财务、外汇业务企业财务人员与金融从业者,都可以借助导图系统掌握我国外汇监管知识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明确对外贸易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界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区分国营贸易管理规则。主体板块包含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确立自由进出口为原则、限制禁止为例外,配套自动许可、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梳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规则。重点讲解三大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不公行为、反补贴措施针对政府补贴行为、保障措施应对公平贸易下进口激增问题,清晰区分三类措施适用场景。导图详细列明各项救济措施启动流程、调查要求、实施期限、形式与实施限制,厘清临时措施、最终措施规则,对比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核心差异。整体搭建起贸易主体、进出口管制、服务贸易、贸易救济完整知识体系,考点区分清晰,便于对比记忆。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考生,还是从事国际贸易、跨境商事的外贸从业者、涉外律师,都可以借助导图掌握对外贸易监管与贸易救济整套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境外投资概念,罗列取得境外各类权益、新设或增资境外企业等投资形式,对比境外投资与外商投资的差异,厘清资金流向区别,同时说明境外投资需要遵守东道国法律、双边及多边条约与国内相关规范,点明我国境外投资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特点。导图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禁止情形,划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际条约、出口禁限品等红线。核心内容为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制度,区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两大主管部门权责: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实施核准制,非敏感项目适用备案制,区分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按照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标准划分备案机关层级,配套表格清晰汇总不同情形下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类型。完整梳理申请流程、驻外使领馆意见征询等实操要点,清晰区分核准与备案适用边界,是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海外投资、跨境并购的企业法务、投融资从业者,都可以依托导图理清境外投资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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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单元 合同的担保
担保方式 【记忆】
担保方式
人的担保
保证(约定产生)
物权担保
抵押(约定产生)
质押(约定产生)
留置(法定产生)
金钱担保
定金(约定产生)
准担保
让与担保(约定产生)
所有权保留(约定产生)
融资租赁(约定产生)
反担保
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不得成为反担保方式
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担保合同的无效 【记忆】
无效情形
担保合同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学校、医疗机构提供担保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 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学校、医疗机构等提供的担保的效力(综述)
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 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 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借新还旧场合的担保责任 【记忆】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 债权人无权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 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 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 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 其他债权人无权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
保证的设立 【理解+记忆】
保证合同
基本关系
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从合同
保证合同的形式
主观题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里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 VS 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保证人
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自身保证人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 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人: 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保证方式的推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 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涉及保证人的诉讼问题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理解+记忆】
保证期间的概念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
保证期间的确定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 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 视为约定不明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期间长度为3年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先确定保证责任, 再谈诉讼时效:
保证责任确定,债权人起诉保证人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进行,否则保证人将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保证期间届满时保证责任消灭, 即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实体权利消灭,诉讼时效无从谈起
主合同变化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理解+记忆】
情形
内容变更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
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期限变更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仍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主债权转让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禁止债权转让, 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务转移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案例
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2025年1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2025年6月30日还款。 同时,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如果2025年4月1日,甲公司和乙银行达成下列合意但丙公司不知情: (1)追加借款50万元,借款金额合计150万元; (2)还款期限延长至2026年6月30日; (3)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 (4)甲公司将其20%的债务转移给戊公司承担。
借款金额增加而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 丙公司仅对原定100万元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追加的5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还款期限延长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 丙公司的保证期间仍为2025年7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 如果乙银行至新的还款期限2026年6月30日届满后方向丙公司主张权利,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已消灭。
如果丙公司和乙银行之间不存在禁止转让约定, 丙公司不知情仅导致丙公司不应当知道债权已转让、不认识新的债权人是丁公司; 如果存在禁止转让约定, 则因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丙公司不对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是债务承担,而非加入债务, 因此,除非丙公司和乙银行之间有特别约定, 否则,丙公司对由戊公司承担的20%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担保 【理解+记忆】
主观题
债权人的选择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的追偿权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有权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
案例分析
先实现抵押权, 还是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看用于抵押的房屋由谁提供:
如果是甲公司自己所有的房屋, 应当先就房屋实现抵押权,不足清偿的部分才能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是第三人丁公司所有的房屋, 由乙银行自由选择是先行使抵押权还是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追偿
向甲公司追偿: 肯定可以。
如果房屋是甲公司自己所有的房屋,而丙公司自愿先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向甲公司追偿时可以直接行使乙银行对甲公司房屋的抵押权。
如果房屋是丁公司所有的房屋,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同理,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理解】
界定
按份之债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连带之债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按份关系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要点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 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追偿权),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法定代位权), 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两个权利可以一并行使, 但是追偿权人受偿的数额不得超出其份额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案例
甲、乙、丙、丁四人按照约定对A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总额为100万元,但四人间如何分担未作约定。 A公司主张权利时,乙、丙二人已经完全无力清偿, 于是,甲向A公司清偿了80万元,丁向A公司清偿了10万元。
甲、乙、丙、丁四人之间因份额难以确定,所以视为份额相同(25万元)。
债权人A公司尚有10万元债权未得到满足, 如果甲和A公司同时向丁追偿,应由A公司优先得到10万元的清偿, 因为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法定代位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丁进一步向A公司清偿了10万元后,甲有权向丁追偿5万元, 因为追偿权仅得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行使。
由于乙、丙二人完全无力分担,无法向乙、丙追偿的部分,甲、丁应按比例分担, 因此,甲可以请求丁分担乙、丙二人无力分担的25万元(50万元中的50%)。
在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间 发生绝对效力的行为
要点
连带债务人的清偿、抵销、提存具有绝对效力;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该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法定代位权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发生绝对效力, 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混同),发生绝对效力, 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案例
甲、乙、丙、丁四人按照约定对A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总额为100万元,但四人间如何分担未作约定。
甲、乙、丙、丁四人之间因份额难以确定,所以视为份额相同(25万元)。
如果丁对A公司清偿了20万元,这部分债权对A公司绝对消灭, A公司再请求甲、乙、丙、丁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清偿时,最多可主张80万元。
如果A公司免除了丁的债务,在丁应承担的25万元份额范围内,A公司的债权绝对消灭, A公司再请求甲、乙、丙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清偿时,最多可主张75万元。
如果丁是一家公司,A公司吸收合并了丁公司, 则丁公司应承担的25万元份额发生了混同,A公司相应范围内的债权绝对消灭, A公司再请求甲、乙、丙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清偿时,最多可主张75万元。
如果丁向A公司清偿50万元,A公司未按时收取, 该50万元在A公司拖延收取的期间内不得计息。
共同保证 【理解】
要点
共同保证既可以在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一个保证合同时成立,也可以在数个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数个保证合同,但担保同一债权时成立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VS 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保证方式,其“连带”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 连带共同保证是共同保证的一种类型,其“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
无论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在债权人有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人不得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
案例
案例1
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5000万元, 由乙公司和丙公司对借款本金提供共同保证。
如果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甲公司未按期还款时,A银行可以自由选择请求甲公司、乙公司或是丙公司承担责任,无先后顺位。
如果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A银行必须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足清偿部分方可向乙公司、丙公司主张。
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解决的是“顺序”问题, 是A银行能否直接向乙公司、丙公司主张权利的问题。
如果乙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约定,按4:6的比例承担责任, 属于按份共同保证, 那么,当A银行可以向乙公司、丙公司主张权利时, 向乙公司仅得主张40%,向丙公司仅得主张60%。
如果乙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约定提供连带共同保证, 或者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约定按4:6的比例承担责任(而非与A银行约定), 或者根本不存在关于比例的任何约定, 属于连带共同保证, 那么,当A银行可以向乙公司、丙公司主张权利时, 由A银行按照自己的清偿利益任意主张。
按份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 解决的是A银行向乙公司、丙公司主张权利时“是否有份额的限制”的问题。
案例2
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5000万元, 由乙公司和丙公司对借款本金提供共同保证, A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三方保证协议中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乙公司承担40%份额的保证责任,丙公司承担60%份额的保证责任。
本案为一般保证方式下的按份共同保证。
甲公司未能按期还款时, A银行应当先对甲公司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如果就甲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仍有3000万元本金得不到偿还时, A银行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12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公司承担1800万元的保证责任。
乙公司、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分别向甲公司追偿, 但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不存在追偿的问题。
案例3
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5000万元, 由乙公司和丙公司对借款本金提供共同保证, A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三方保证协议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但未对乙公司、丙公司的保证份额作出约定。
本案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下的连带共同保证。
甲公司未能按期还款时, A银行可以直接要求乙公司、丙公司就5000万元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也可以要求甲公司偿还全部5000万元的本息及相关费用。
如果乙公司向A银行清偿了5000万元, 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偿5000万元,也可以向丙公司追偿2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