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覆盖了建设工程合同、相关合同、劳动合同三大高频考点模块,帮助考生构建系统化的合同法律知识框架,告别零散记忆,精准攻克法规科目重难点。模板以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为核心,横向拆解为建设工程合同、相关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三大模块,每个模块纵向细化为关键知识点、流程节点、易错点与考点应用:从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到施工合同纠纷解决;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典型合同的核心规则,到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社保与工伤处理,全面覆盖了法规科目中合同章节的全部核心考点,同时搭配流程图直观展示合同全流程与各方关系,帮助考生快速理清法律逻辑与责任划分,攻克易混易错点。模板逻辑严谨、层级分明,既适合一建考生自主复习时快速搭建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体系、梳理考点脉络,也适合建筑行业从业者学习工程合同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知识,帮助使用者高效掌握建设工程合同规则、典型合同要点与劳动合同管理的核心考点,提升法规科目的备考效率与应试得分率。借助万兴脑图软件的可视化优势,模板结构清晰、标注明确,可根据复习进度自由修改、补充笔记与易错点,打造专属的一建法规备考资料,助力考生高效备考一级建造师法规科目。
编辑于2026-05-12 09:23:09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估价的思维导图,覆盖了建设工程总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设备购置费计算五大高频考点模块,帮助考生构建系统化的工程造价知识框架,告别零散记忆,精准攻克经济科目重难点。每个模块纵向细化为关键知识点、计算公式、费用组成与易错考点: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构成(建设投资 + 建设期利息 + 流动资金),到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两种划分方式(按费用构成要素 / 按造价形成);从工程建设其他费的分类(土地使用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与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到预备费(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的计算;从设备购置费的组成(设备原价 + 运杂费),到国产设备与进口设备原价的计算方法,全面覆盖了经济科目中工程计价章节的全部核心考点,同时搭配费用构成框架图、计算公式汇总等图示,直观呈现费用组成逻辑与计算要点,帮助考生快速理清工程造价的构成与计算规则,攻克易混易错点与计算难点。模板逻辑严谨、层级分明,既适合一建考生自主复习时快速搭建工程造价知识体系、梳理考点脉络,也适合建筑行业造价管理人员学习工程造价编制方法,帮助使用者高效掌握工程费用构成、设备购置费计算、预备费与利息计算等核心考点,提升经济科目的备考效率与应试得分率。
这是一篇关于工程财务的思维导图,覆盖了财务会计基础、成本与费用、收入与利润、财务报表、财务分析、筹资管理、流动资产财务管理七大高频考点模块,帮助考生构建系统化的工程财务知识框架,告别零散记忆,精准攻克经济科目重难点。每个模块纵向细化为关键知识点、计算公式、逻辑关系与易错考点:从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到成本与费用的分类、工程成本的核算;从收入的确认与分类、利润的计算与分配,到财务报表的构成与分析方法;从筹资的方式与资金成本的计算,到现金、应收账款、存货的财务管理,全面覆盖了经济科目中工程财务章节的全部核心考点,同时搭配财务指标分析框架、成本费用关系图等图示,直观呈现逻辑关系与计算要点,帮助考生快速理清工程财务的核算原理与关键规则,攻克易混易错点与计算难点。模板逻辑严谨、层级分明,既适合一建考生自主复习时快速搭建工程财务知识体系、梳理考点脉络,也适合建筑行业财务管理人员学习工程财务核算方法,帮助使用者高效掌握工程财务会计、成本管理、筹资与营运资金管理的核心考点,提升经济科目的备考效率与应试得分率。借助万兴脑图软件的可视化优势,模板结构清晰、标注明确,可根据复习进度自由修改、补充笔记与易错点,打造专属的一建经济备考资料,助力考生高效备考一级建造师经济科目。
这是一篇关于工程经济的思维导图,覆盖了工程经济的基本原理、核心指标、操作方法、具体方案及计算公式五大模块,帮助考生构建系统化的工程经济知识框架,告别零散记忆,精准攻克经济科目重难点。每个模块纵向细化为关键知识点、计算公式、图表工具与易错考点:从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技术方案经济效果评价指标(静态 / 动态),到不确定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从设备更新分析、设备租赁与购买方案的比选,到价值工程、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的经济分析,全面覆盖了经济科目中工程经济章节的全部核心考点,同时搭配盈亏平衡分析图、敏感性分析图、设备寿命周期成本曲线等图示,直观呈现计算逻辑与解题技巧,帮助考生快速理清工程经济的计算原理与关键规则,攻克易混易错点与计算难点。模板逻辑严谨、层级分明,既适合一建考生自主复习时快速搭建工程经济知识体系、梳理考点脉络,也适合建筑行业造价管理人员学习工程经济分析方法,帮助使用者高效掌握资金时间价值计算、技术方案评价、设备更新分析等核心考点,提升经济科目的备考效率与应试得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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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工程经济的思维导图,覆盖了工程经济的基本原理、核心指标、操作方法、具体方案及计算公式五大模块,帮助考生构建系统化的工程经济知识框架,告别零散记忆,精准攻克经济科目重难点。每个模块纵向细化为关键知识点、计算公式、图表工具与易错考点:从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技术方案经济效果评价指标(静态 / 动态),到不确定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从设备更新分析、设备租赁与购买方案的比选,到价值工程、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的经济分析,全面覆盖了经济科目中工程经济章节的全部核心考点,同时搭配盈亏平衡分析图、敏感性分析图、设备寿命周期成本曲线等图示,直观呈现计算逻辑与解题技巧,帮助考生快速理清工程经济的计算原理与关键规则,攻克易混易错点与计算难点。模板逻辑严谨、层级分明,既适合一建考生自主复习时快速搭建工程经济知识体系、梳理考点脉络,也适合建筑行业造价管理人员学习工程经济分析方法,帮助使用者高效掌握资金时间价值计算、技术方案评价、设备更新分析等核心考点,提升经济科目的备考效率与应试得分率。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
特征
特征
是一种法律行为
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目的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
订立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合法
分类
有名---无名
双务---单务
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
诺诚---实践
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要式---不要式
有偿---无偿
主合同---从合同
要约与承诺
要约
构成
内容具体确定
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即刻生效
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
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
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
撤销
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
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认了承诺期限的
受要约人认为不可撤销的
承诺
方式
口头、书面、行为
生效时间
通知到达要约人
作出承诺行为
内容要求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撤回
撤回通知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
撤回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
合同法定形式
法定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行为或特定形式、默示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
①当事人名称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报酬、⑥履行期限、⑦地点和方式、⑧违约责任、⑨解决争议的办法
发包人义务
①不得违法分包、②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③及时检查隐蔽工程、④及时验收工程、⑤支持工程价款
承包人义务
①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②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③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④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⑤施工人原因,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工期确定
开工日期
监理人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发出开工通知,工期按开工通知起算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时间为开工日期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为准
承包人已实际进场的,以进场施工时间为准
工期顺延
应当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签字确认
能够证明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且顺延事由符合约定
竣工日期
无争议
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有争议
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之日
已提交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28天),按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
支付价款
一般情况
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协议补充
无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
合同价确定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鼓励采用单价方式
规模小、技术难度低、工期短的,可采用总价方式
紧急抢险救灾、技术复杂的,可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
工程款支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拖欠市场主体账款,大型企业不得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账款,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合同约定按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的,按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争议解决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按约定处理
工程量争议
形成的签证或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合同无效,验收合格,按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时,按最后签订的合同
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按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双方对预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利率
未约定利率的,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
应付款时间
已实际交付的,按交付之日
未交付的,按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未结算的,按当事人起诉之日
垫资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当事人对垫资和利息由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
优先受偿
权利主体
总承包单位
权利范围
仅限于实际损失
权利期限
6个月,应付款之日起算
权利条件
工程质量合格
权利放弃
不得损害工人利益
不能优先受偿
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建筑物所有权人
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不能优先受偿
赔偿损失
特征
违反合同义务
具有补偿性、任意性
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构成要件
具有违约行为、造成损失后果、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限制
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
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
可赔偿扩大的损失
可赔偿采取措施的费用
未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无效合同
特征
违法性、不可履行性、自始无效
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以虚假意思表示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无效的免责条款
造成人身伤害的
造成财产损失的
认定无效
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借用他人资质的
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转包、违法分包的
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不影响解决争议的条款
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
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双方有过错时应各自承担责任
工程款结算
验收合格
折价补偿
验收不合格
修复合格,折价补偿,修复费用自行承担
不合格工程,无权请求补偿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30日内被追认的,合同有效
30日内未被追认的,合同无效
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履行
合同生效后,不得因姓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被推定为未变更
发生不可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可以重新协商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转让
债权转让
不得转让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通知债务人
转让权利应通知债务人
债务转让通知不得撤销
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生效
让与人抗辩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转让
经债权人同意
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经双方同意
合同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知道之日起90日内
订立时显示公平的
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
知道之日起1年内
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
自始无效
合同终止
债务已履行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合同解除
适用于合法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解除
种类
约定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或约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实施
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
一方延迟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一方延迟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实现
解除程序
一方主张解除的,应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通知载明有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即解除的,自期限届满解除
有争议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
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3个月
施工合同解除
发包人解除
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
约定期限内没有完工,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承包人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解除
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不符合标准
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
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解除的法律后果
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违约责任
法定
继续履行
可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约定
支付违约金
定金
责任免除
不可抗力的,根据其影响,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守的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务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连续、10年)
2)初次实行合同制或国企改制订立合同时,劳动者已在单位连续满10年且距退休不足10年(连续、10+10)
3)连续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连续2次、固定)
4)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1年、不签书面合同)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
基本条款
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其他
补充条款
1)试用期
2)培训
3)保守商业秘密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注意事项
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除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采用口头协议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2倍工资
劳动报酬
按劳动合同约定
约定不明的,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以按集体合同规定
无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
试用期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二选一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试用期期限
以完成工资任务为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小于3个月
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含)~1年
试用期小于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含)~3年
试用期小于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含)
无固定期限
试用期小于6个月
生效与无效
生效
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或签章生效
签字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时间为准
如一方未写签字时间的,以另一方写明的时间为准
无效
3种情况
1)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
对劳动合同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履行
支付报酬
货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实物报酬
社会保险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定休假日、婚丧产假、参加活动期间应支付工资
拖欠工资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者有权拒绝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变更
1)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2)双方一致同意
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4)应采用书面形式
解除
劳动者解除
预告解除
试用期内:提前3日,可书面,可口头
试用期满:提前30日,书面形式
无经济补偿
通知解除 随时解除
1)未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3)未缴纳社会保险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
损害权益
立即解除
1)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2)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人身威胁
有经济补偿
单位解除
预告解除
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能力不足 提前30日通知或提前支付1个月工作 有经济补偿
立即解除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隐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4)同时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
5)被追加刑事责任
主观态度有问题 无需提前通知,立即解除 无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
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
可裁员
破产重整
1)破产重整
经营困难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技术革新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客观变化
4)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优先留用
1)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家庭困难)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应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不得解除
病: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检查,或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期间
残: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
老: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提前解散的
经济补偿
补偿情形
1)劳动者通知解除、立即解除的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3)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
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
补偿标准
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年)×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
劳务派遣只能是临时性(6个月内)、辅助性、可替代性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者应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按月支付报酬
无工作期间,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
同工同酬:被派遣证应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报酬
建筑劳务
总包和分包应承担相应的劳务用工管理责任
总包应对工程劳务管理全面负责
总包和分包可通过自有人员或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方式完成作业
劳务企业只能采用自有劳务人员完成作业
劳动保护的规定
休假
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150%
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200%
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支付300%
工资
基本规定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
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支付工资
黑名单
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报酬罪的数额标准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前述条件的,分包单位及用工主体一并列入黑名单
女工及未成年人
女职工
一般禁止
禁止安排矿山井下、四级强度体力劳动
特殊禁止
经期:禁止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三级体力劳动
孕期: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三级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加班、夜班
产假:不少于90天
哺乳期:哺乳1岁以下婴儿不得安排三级、加班、夜班
未成年工
未成年人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得安排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级体力劳动
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社会福利
劳动争议的解决
范围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保金的纠纷
2)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存在异议纠纷
4)家庭与家政服务人员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的纠纷
解决方式
协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调解
调解委员会
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组成
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仲裁
仲裁委员会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1年
仲裁无需对方同意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拖欠劳动报酬,不受1年的仲裁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起诉
人民法院
对仲裁不服的,15日内提起诉讼
必须先仲裁,再起诉
相关合同制度
承揽合同
法律规定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
特征
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所承揽工作
3)承揽人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第三人
权利义务
承揽人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材料检验的义务
应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
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其他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时,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的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6)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作人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
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应当相应支付报酬
未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赔偿损失的义务
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人交付成果,并提交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时,定作人应验收成果
解除
承揽人法定解除
定作人不协助,承揽人可以催告,并顺延期限;催告后定作人任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法定解除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
定作人法定任意解除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买卖合同
法律特征
转移财产所有权、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
权利义务
出卖人
交付标的物
现实交付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简易交付
先交货,后交钱
占有改定
先给钱,后交货
指示交付
指示第三人交货
拟制交付
交付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瑕疵担保
权利瑕疵担保
出卖人应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物的瑕疵担保
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买受人
支付价款
完全市场交易
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协议补充
无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
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约定期限内交付,按交付时价格
逾期交付:按低价
逾期提取:按高价
谁违约,谁受罚
受领标的物
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对标的物检验和及时通知
买受人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
损毁风险
一般情况
需要运输
运输在途
拒收
特殊买卖
凭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
试用期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
招标投标买卖
拍卖
易货买卖
孳息归属
交付前的孳息,归出卖人
交付后的孳息,归买受人
合同解除
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的,从物解除
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的,主物不解除
分期付款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
主要特征
标的物为货币
一般为要式合同
一般是有偿合同
权利义务
贷款人
提供借款,不得预扣利息
预扣利息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
提供担保、真实情况,按约定收取借款,归还本金和利息
其他规定
自然人之间
自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
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非自然人之间
利息约定不明,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当地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确定利息
约定利率不得超过1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
租赁合同
法律特征
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内容和类型
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
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
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满,可以续订,但续订之日不超过20年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为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权利义务
出租人
交付出租物、维修租赁物
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租赁期间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
支付租金,妥善保管,返还租赁物,损失赔偿
融资租赁
法律特征
出租人身份二重性
出租人
买受人
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权利义务
出租人
支付价款,协助承租人索赔,尊重承租人选择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的合同内容
出卖人
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承租人
支付租金、保管租赁物
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占有期间造成第三人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运输合同
法律特征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标的是运输行为
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一般不是同一人
权利义务
承运人
主要权利是求偿权、特殊情况的拒运权、留置权
主要义务是运送货物、损害赔偿、及时通知提货
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损失的,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托运人
收货人
多式联运
同一交通工具
在经营人承运区段,经营人负责,
其他承运人区段,由经营人与该区段承运人连带责任
不同交通工具
全程由联运经营人负责
仓储合同
法律特征
诺成合同,不以仓储物交付为要件
仓储保管对象是动产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权利义务
保管人
保管货物,验收、出具仓单
存货人
支付费用,按时提取仓储物
委托合同
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可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可随时终止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