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十一单元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一单元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思维导图,涵盖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物、转租、租金支付、房屋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六大核心模块,层层梳理租赁合同期限规则、租赁物维护义务、转租效力、租金支付与逾期责任、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与优先购买权、融资租赁合同界定与物权归属等高频考点,同时标注了理解要点、记忆口诀、易错案例与法律条文细节,逻辑清晰、考点突出,帮助用户快速构建经济法租赁合同知识框架,高效掌握注会考试核心考点与法律实务要点。对于 CPA 经济法考生而言,这份思维导图是备考的 “考点速记神器”,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复杂的合同效力与责任规则转化为直观的层级结构,既能辅助课前预习、课堂笔记整理,也能用于考前快速复盘,大幅提升复习效率,轻松攻克注会经济法租赁合同高频考点;对于法考考生与法学专业学生,模板清晰呈现了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逻辑、实务规则与特殊情形,可作为课程学习、法律实务处理的实用参考,帮助快速理解房屋租赁纠纷、转租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物权归属等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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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2026经济法(下)思维导图作品集,针对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后半部分重点章节进行系统整理,以思维导图和结构化学习笔记的形式归纳考试知识点,帮助考生快速建立商法、经济法相关知识体系。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核心内容,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相关制度、企业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票据法律关系、支付结算、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反垄断以及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重要考点进行归纳整理。作品集注重考试重点、核心法条和易混知识的系统梳理,通过层级清晰的思维导图呈现各章节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方便快速理解和记忆。适用于CPA202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真题知识点回顾、考前冲刺以及查漏补缺,可与经济法(上)配套使用,帮助考生形成更加完整的CPA经济法知识框架,提高学习与复习效率。
CPA2026经济法(上)思维导图作品集,面向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科目学习与备考,系统整理经济法上册核心知识点,通过思维导图、知识框架和学习笔记等形式,将复杂法律知识结构化、可视化呈现。本作品集主要涵盖第一章民法基本原理、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等重点内容,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物权变动、合同订立与履行、违约责任、合伙企业以及公司法等高频知识进行系统归纳。内容注重知识体系梳理与考试重点提炼,将重要法律概念、法条规定、易混易错知识以及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整合,帮助学习者快速建立CPA经济法知识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学习、章节复习、考点记忆、考前冲刺及知识查漏补缺,也可作为经济法学习笔记和法律知识整理参考。通过思维导图快速掌握重点内容,提高理解、记忆和复习效率,为CPA2026经济法考试备考提供清晰实用的学习资料。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先界定外汇、外汇管理相关概念,明确《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制度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板块。经常项目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以及个人外汇管理,梳理收支审核规则与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要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外汇管理,区分外商直接投资与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规则,梳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跨境投资渠道配套外汇监管要求,同时对外债登记、对外担保管理作出说明。最后介绍人民币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明确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与交易形式。导图清晰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监管差异,突出外汇登记、资金收付、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跨境投融资、涉外财务、外汇业务企业财务人员与金融从业者,都可以借助导图系统掌握我国外汇监管知识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明确对外贸易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界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区分国营贸易管理规则。主体板块包含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确立自由进出口为原则、限制禁止为例外,配套自动许可、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梳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规则。重点讲解三大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不公行为、反补贴措施针对政府补贴行为、保障措施应对公平贸易下进口激增问题,清晰区分三类措施适用场景。导图详细列明各项救济措施启动流程、调查要求、实施期限、形式与实施限制,厘清临时措施、最终措施规则,对比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核心差异。整体搭建起贸易主体、进出口管制、服务贸易、贸易救济完整知识体系,考点区分清晰,便于对比记忆。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考生,还是从事国际贸易、跨境商事的外贸从业者、涉外律师,都可以借助导图掌握对外贸易监管与贸易救济整套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境外投资概念,罗列取得境外各类权益、新设或增资境外企业等投资形式,对比境外投资与外商投资的差异,厘清资金流向区别,同时说明境外投资需要遵守东道国法律、双边及多边条约与国内相关规范,点明我国境外投资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特点。导图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禁止情形,划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际条约、出口禁限品等红线。核心内容为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制度,区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两大主管部门权责: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实施核准制,非敏感项目适用备案制,区分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按照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标准划分备案机关层级,配套表格清晰汇总不同情形下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类型。完整梳理申请流程、驻外使领馆意见征询等实操要点,清晰区分核准与备案适用边界,是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海外投资、跨境并购的企业法务、投融资从业者,都可以依托导图理清境外投资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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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四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先界定外汇、外汇管理相关概念,明确《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制度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板块。经常项目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以及个人外汇管理,梳理收支审核规则与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要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外汇管理,区分外商直接投资与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规则,梳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跨境投资渠道配套外汇监管要求,同时对外债登记、对外担保管理作出说明。最后介绍人民币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明确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与交易形式。导图清晰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监管差异,突出外汇登记、资金收付、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跨境投融资、涉外财务、外汇业务企业财务人员与金融从业者,都可以借助导图系统掌握我国外汇监管知识点。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明确对外贸易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界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区分国营贸易管理规则。主体板块包含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确立自由进出口为原则、限制禁止为例外,配套自动许可、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梳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规则。重点讲解三大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措施针对价格不公行为、反补贴措施针对政府补贴行为、保障措施应对公平贸易下进口激增问题,清晰区分三类措施适用场景。导图详细列明各项救济措施启动流程、调查要求、实施期限、形式与实施限制,厘清临时措施、最终措施规则,对比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核心差异。整体搭建起贸易主体、进出口管制、服务贸易、贸易救济完整知识体系,考点区分清晰,便于对比记忆。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考生,还是从事国际贸易、跨境商事的外贸从业者、涉外律师,都可以借助导图掌握对外贸易监管与贸易救济整套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单元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首先界定境外投资概念,罗列取得境外各类权益、新设或增资境外企业等投资形式,对比境外投资与外商投资的差异,厘清资金流向区别,同时说明境外投资需要遵守东道国法律、双边及多边条约与国内相关规范,点明我国境外投资法规以部门规章为主的特点。导图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禁止情形,划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际条约、出口禁限品等红线。核心内容为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制度,区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两大主管部门权责: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项目实施核准制,非敏感项目适用备案制,区分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按照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标准划分备案机关层级,配套表格清晰汇总不同情形下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类型。完整梳理申请流程、驻外使领馆意见征询等实操要点,清晰区分核准与备案适用边界,是跨境投资监管核心考点。无论备考 CPA 经济法的考生,还是从事海外投资、跨境并购的企业法务、投融资从业者,都可以依托导图理清境外投资监管流程。
第十一单元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期限 【记忆】
最长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不定期租赁
效果
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种类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物 【理解+记忆】
出租人的 保持义务
第三人主张权利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 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租赁物毁损、灭失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 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承租人的 合理使用义务
合理使用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否则,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添附租赁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转租 【理解+记忆】
有效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后果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租金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 但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如果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 对出租人而言,该次承租人不具有合法利益, 出租人有权拒绝其代为支付租金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案例分析
甲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 约定月租金5000元; 乙公司将该房屋转租给丙公司, 约定月租金8000元。
转租经过甲公司同意:
转租未经甲公司同意:
租金的支付 【记忆】
支付期限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 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逾期不支付的后果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理解+记忆】
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备案手续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违法”可以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租赁物(房屋、设备等均适用)
“优先购买权”只有房屋承租人享有,设备等非房屋类租赁物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 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
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优先购买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承租人不得优先购买
说明
“近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举例
房东将房屋转让给他的外孙,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但转让给他的外甥,承租人有权主张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效力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同住人的继续承租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融资租赁合同 【理解+记忆】
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
基本关系
融资租赁关系包括两个合同、三方关系
其中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金本质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要式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融资租赁关系中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
承租人的标的物受领权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 出卖人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租赁物:
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的, 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的索赔权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予以协助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 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承租人的合同变更同意权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融资租赁物的物权归属
融资租赁期间: 归出租人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融资租赁期满: 可以按约定归承租人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 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 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义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融资租赁合同中,除非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 否则,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权利
收取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 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 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债权让与不破租赁
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不得据此要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
义务
如果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的, 不得以此为理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权利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