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构成
这是一篇关于犯罪构成的思维导图,涵盖定罪标准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犯罪” 概念的阶段化解离、“先客观,后主观” 的审查顺序、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四大模块,完整覆盖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关系、排除违法事由、排除责任事由、犯罪概念的阶段化理解、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审查顺序对比、三段论推理方法与典型真题示例等高频考点,同时标注了关键理论要点与易混概念辨析,让复杂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一目了然。针对刑法犯罪构成学习与备考的核心痛点,导图清晰呈现了四要件体系的构成要素、犯罪概念的阶段化逻辑、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审查顺序差异,以及三段论定罪方法的应用步骤,帮助使用者系统掌握犯罪构成的核心理论与实践方法,构建完整的刑法犯罪构成知识体系。无论是在校法学生期末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还是法学教研人员教学参考,都能借助这份导图快速梳理考点,厘清理论逻辑,提升学习与备考效率,也适合作为刑法课程的教学辅助资料,帮助教师优化课堂教学内容,拆解复杂理论要点。使用该模板,助力法学学习者高效梳理刑法犯罪构成考点,轻松攻克刑法理论难点。
编辑于2026-06-10 15:47:50这是一篇关于犯罪主体的思维导图,涵盖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真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分类(纯正 / 不纯正单位犯罪、纯正自然人犯罪)、成立条件、与个人犯罪的区分、处罚规则等内容,每个模块均搭配典型案例与真题解析,标注了高频考点、易混概念与解题思路,让抽象的刑法理论变得清晰易懂,便于理解、记忆与应试应用。针对刑法学习与法考备考的核心需求,导图清晰呈现了犯罪主体的完整知识体系,帮助使用者快速掌握不同类型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构成要件与处罚规则,规避概念混淆、考点遗漏等学习误区,同时为法学教学、法律培训提供了标准化的参考依据,提升学习与备考的效率。无论是法考考生专项复习刑法总则、法学专业学生课堂笔记整理,还是法律实务工作者梳理主体认定规则,都能借助这份导图快速搭建知识框架,形成结构化的学习思路,提升刑法学习的系统性与准确性,也适合作为刑法教学、法律职业培训的辅助资料,帮助学习者统一知识认知、夯实刑法理论基础。
这是一篇关于犯罪客体的思维导图,将刑法犯罪客体的核心知识点系统梳理,帮助使用者高效搭建刑法理论知识框架,攻克犯罪客体相关学习与备考难点。涵盖问题引入、犯罪客体、保障人权三大模块,完整覆盖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法益的解释功能、典型罪名争议案例、犯罪本质的学术争论、刑法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的冲突与平衡等高频考点,同时结合《肖申克的救赎》“越狱案”、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典型案例进行解析,让抽象的刑法理论变得清晰易懂,便于理解与记忆。针对刑法犯罪客体学习与备考的核心痛点,导图清晰呈现了犯罪客体的核心概念、法益解释方法的应用、学术争议的关键要点,以及刑法两大功能冲突时的处理原则,帮助使用者系统掌握犯罪客体的理论内涵与实践应用,构建完整的刑法犯罪客体知识体系。无论是在校法学生期末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还是法学教研人员教学参考,都能借助这份导图快速梳理考点,厘清理论逻辑,提升学习与备考效率,也适合作为刑法课程的教学辅助资料,帮助教师拆解复杂理论要点,开展案例教学。适用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法学专业学生、法学教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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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定罪标准: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四要件体系
犯罪客体
这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律所保护的客体。这个“客体”是指社会关系,具体而言是社会关系中蕴含的利益。简言之,犯罪客体是指法律保护的利益,简称法益 例如,刑法设立盗窃罪,是为了保护国民的财产权。这个财产权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被称为犯罪客体、保护客体或保护法益
犯罪客体不是指犯罪对象(行为对象) 例如,甲盗窃到乙的手机。犯罪对象是乙的手机,犯罪客体是乙的财产权。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蕴含的利益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也称为行为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具有侵害法益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例如,10岁的甲盗窃他人手机,甲具有侵害法益的能力,就是合格的犯罪主体
苏联版四要件体系将“犯罪主体”放在“客观要件”后面。然而,从事情的发生逻辑顺序看,应先有个犯罪主体,再实施犯罪行为,也即先有人,再有人的行为
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犯罪主体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意味着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简称违法事实,其行为便具有法益侵害性和应被禁止性,合称违法性 例如,甲故意用刀杀死仇人乙。甲具备客观要件(杀人行为、死亡结果及因果关系),具备主观要件(杀人故意)。这意味着甲故意制造了侵害生命法益的事实,简称违法事实。甲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和应被禁止性,合称违法性
排除犯罪事由
排除违法事由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后,进一步审查发现,行为人存在某些事由,可以排除行为具有的违法性(在此指法益侵害性),简称排除违法事由,也称为正当化事由 例如,甲用刀杀死乙。事后查明,乙先用刀杀甲,甲出于正当防卫而杀死乙。甲的正当防卫能够排除“甲杀乙”所具有的违法性(法益侵害性)。正当防卫就是排除违法事由。排除违法事由也被称为正当化事由,意指行为被正当化了。如果事后查明,乙没有杀甲,乙正在买水果,甲出于感情纠纷,用刀杀死乙,那么甲不存在正当防卫,最终确定甲制造了违法事实,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狭义的四要件体系不包括排除犯罪事由,而广义的四要件体系包括排除犯罪事由
认定一个行为具有违法性,包含两层含义: 1.是在实然层面,认为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2.是在应然层面,认为该行为具有应被禁止性 有些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但不具有刑法的禁止性 例如,排队时插队,具有法益因还行,但不具有刑法的禁止性,不构成犯罪,这是因为刑法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要保持谦抑性。排除违法事由中的违法性是指法益侵害性。后文“法律认识错误”中有个“违法认识可能性”,其中的“违法性”是指刑法的禁止性。
排除责任事由
刑法的定罪机制是:判断坏事®判断坏人。先判断,有没有人干坏事,也即是否制造违法事实;后判断,这个人是不是个坏人,也即应否被刑法谴责
传统观念是,干坏事的人一定是坏人。实则不然 例如,甲盗窃了他人的手机,后查明甲只有10岁(盗窃罪的责任年龄是16岁),或者是精神病患者(缺乏责任能力)。甲缺乏法规范意识,亦即不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此时,刑法无法谴责甲,甲最终不用负刑事责任。这一点也符合我国古代法律思想。孔子日:不教而诛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这句话用现代刑法理论诠释,意思就是,不教育一个人,使他有法规范意识,使他有法规范意识,那么他做错事,就杀死他,这属于虐杀;不告诫一个人,使他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而只检视成果,看后果是不是危害后果,这属于暴政 因此,10岁甲偷手机,属于干了坏事,但不是坏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偷手机,属于干了坏事,是个坏人。精神病患者打人,属于干了坏事,但不是坏人。(脑子瓦特了的人,不算坏人,只能算病人)
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是谴责一个人的条件,也即评价一个人是不是“坏人”的条件。缺乏这些条件,就缺乏可谴责性,由此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将“可谴责性”简称为“有责任”或“责任”,将排除可谴责性的事由称为排除责任事由,也称为宽恕事由。这里的“责任”是指谴责(是个动词),不是指刑事责任(是个名词)
刑法中的“责任”具有四种含义: 第一种含义是“义务”。例如,“你有责任去救小孩”,意指“你有义务去救小孩” 第二种含义是“结果归责”,意指将结果归责给谁,谁应为结果负责。例如,“造成这个车祸,是你的责任”,意指“车祸是你造成的,要算到你的头上,由你负责”。能够将结果归责给一个人的前提条件是,这个人的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第三种含义就是此处所指的“谴责”,是一种否定性价值评价 第四种含义是“刑事责任”,意指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是在具备可谴责性后得出的结论,是在谴责的基础上采取的惩罚措施 因此,在讨论“责任”时,应注意所使用的语境和含义,避免指称不清
总结
犯罪构成体系的判断任务: 1.四个要件(客体、主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的判断任务是,行为人有没有干坏事? 2.排除违法事由的判断任务是,行为人干的事,到底是不是坏事?有没有可能是正当的事? 3.排除责任事由的判断任务是,行为人是不是坏人?能不谴责他?有没有可能宽恕他?
提示:犯罪构成体系是完整的“零部件清单“,不是每个犯罪的成立都需要具备这些全部的”零部件“,具体犯罪是按需搭配 例如,就故意杀人罪的成立而言,并不需要具备实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具备实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条件
“犯罪”概念的阶段化理解
对“犯罪”的含义,应当根据发展阶段进行理解,而不能理解成一个终局意义的“点”。“犯罪”是个阶段性的概念,而非“点”概念
“制造违法事实”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干了坏事;此时,对事不对人
行为人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且不具有排除违法事由,就表明行为人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违法事实),其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
这种“违法行为”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亦即“制造违法事实”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这是一种阶段化的犯罪概念
最终负刑事责任的“犯罪”概念:干了坏事,并且是坏人;此时,对事又对人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排除责任事由,则这种阶段化的“犯罪”概念就转变成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概念
如果行为人具有排除责任事由,则最终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不能由此认为,“行为人没有制造违法事实”。行为人仍存在“制造违法事实”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例如,10岁的甲盗窃到乙的手机。甲的行为是“制造违法事实”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甲未达到责任年龄,无法谴责甲,甲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无罪。但是,不能因此否定甲的行为是“制造违法事实”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甲盗窃的手机属于“犯罪所得”。丙若为甲保管该手机,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先客观、后主观”的审查顺序
例如,甲在沙漠里看到前方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实际是稻草人,四下无人(暂不考虑枪支犯罪,下同)
主观主义认为(少数说)
1.甲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符合了主观要件
2.判断客观要件,甲有开枪杀人行为,符合了客观要件,那么甲便构成犯罪
由于没有杀死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客观主义认为(多数说)
首先判断客观要件,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危害行为。要存在危害行为,就必须对法益产生实害或危险。如果一个行为对法益不会造成任何危险,就属于日常生活行为
本案中,甲有开枪行为,但开枪行为不一定就是危害行为。开枪行为要成为危害行为,必须对他人的生命产生威胁。甲现在开枪打的是稻草人,四下又无人,对他人的生命不会产生任何危险,所以不是危害行为。连危害行为都不是,对甲应直接得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论
提示: 1.犯罪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只有杀人故意,而没有杀人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惩罚的是危害行为,而非思想 2.主观主义不是指定罪时只看主观,不看客观;客观注意也不是指定罪时只看客观,不看主观。主观主义以主观优先,客观主义以客观优先
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问题引入
【孤儿被卖案·2011年第2题】某孤儿院领导们开会决定,将孤儿小芳卖掉,小芳被卖到一个青楼。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对本案该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拐卖儿童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孤儿院在拐卖儿童,其中必然有直接责任人在实施)
概述
关于三段论推理,举例说明,大前提:凡是人都会死;小前提:柏拉图是人;结论:柏拉图会死
三段论推理应用到法律中,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根据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得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
1.如何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也即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2.如何认定小前提(案件事实)
T:大前提 (法律规定)¬解释 T1:小前提 (案件事实)¬认定 结论:T1是否符合T (有罪无罪)¬推导
正确理解美国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1.霍姆斯并不反对逻辑的重要性,只是为了批判当时盛行的一种观点“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在于逻辑”。该句名言的准确表述应是“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还在于经验” 2.英美法系侧重经验主义,采取判例法。大陆法系侧重理性主义,采取成文法。逻辑与经验都很重要,不能偏废,二者之间有个度的平衡问题 3.我国是大陆法系背景,对于我国的法律初学者而言,在学习法律初期,在尚不具备逻辑推理能力、尚未建立逻辑体系时,应当理性主义先行,打造自己的逻辑推理能力,在次过程中逐渐积累经验。因此需要正确理解霍姆斯这句话的时代背景。当你对逻辑推理能已经掌握得非常娴熟,甚至唯逻辑论时,霍姆斯的这句话对你有意义的
大前提
大前提的范围
判断有罪无罪的大前提只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有罪无罪的唯一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分则为每个罪名都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符合了,就有罪,不符合,就无罪;除此之外,再无别的标准
当然,完整的大前提是犯罪构成体系,行为符合四个要件后,还要看有无排除犯罪事由(排除违法事由和排除责任事由)
道德不能成为有罪无罪的判断标准。刑事法庭不是道德法庭,刑事审判不是道德审判。有观点认为,符合道德的行为一定不构成犯罪。这种看法有误。 例如,以前发生一个案件,儿子是乡里恶霸,欺男霸女,无恶不作,没人管得了,老父亲大义灭亲,将儿子毒死。若依据这种看法,老父亲能够大义灭亲,道德非常高尚,因此不构成犯罪。这种结论显然错误。老父亲肯定构成犯罪,只是量刑上可以从宽处罚 例如,电影《周处除三害》中,男主角为民除害,杀死逍遥法外的大恶人,该行为符合道德、道义,但仍构成故意杀人罪。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大前提的种类
大前提(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状)由一个个构成要件要素组成。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VS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只需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记述”是指描述,描述事实 例如,“伪造或变造”“护照、签证”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例如,“猥亵”“侮辱”“淫秽物品” 这类要素的特点是,受人的主观价值观的影响较大 【2008年第51题】例如,对于一幅画,观念保守的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一件淫秽物品,而观念开放的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一幅艺术作品,正所谓仁者见仁,“淫”者见“淫” notice:这里的“规范”的含义,不是指法律规范、刑事规范等规范的意思,而是哲学上价值评价的意思
提示:“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是刑法学经常用到的重要概念。二者区别在于,对事实判断的结论可以作真假判断 例如,“前方站着一个男人”,这是事实判断,对该结论可以作真假判断。对价值评价的结论无法作真假判断 例如,“前方这个男人是个坏人”,这是价值评价,对该结论无法作真假判断,因为每个人价值观不同,结论也就不同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VS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 例如,刑法第236条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第263条明文规定的抢劫罪的手段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的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例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都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这些罪名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VS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2014年第4题】徇私枉法罪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便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行贿罪中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是从反面否定了行贿罪的成立,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目前公认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就这一个例子)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VS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表明行为人外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 例如,行为、结果、时间、地点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 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小前提
概述
认定小前提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及其证据法的任务
刑法所要处理的是确实无法查明的情形。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情形,基于保障人权,应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适用领域
该原则不是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的原则,而是解决悬疑事实的原则 在事实不清、存在疑问时,应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事实
例如,甲杀死仇人乙后,发现乙的钱包,便拿走钱包 案件事实很清楚,但甲的取材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律规定还是符合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存在疑问。 对此,需要对理论深入研究,而不能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一味定侵占罪。如果该原则能够适用于解释法律规定,则给了法官徇私枉法的尚方宝剑,法官完全可以将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解释成无罪,这样最有利于被告人
提示:在解释法律含义时,不应该也不可能一味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来解释,否则法益保护无从谈起
存疑的情形
案件真实存疑,是指案件事实存在两种或三种可能性。对此只能择一认定,选择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加以认定
要么有罪、要么无罪,认定为无罪
在调查案件真实时,如果既存在有罪事实的可能,也存在无罪事实的可能,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无罪事实 例如,甲的轿车丢失,警察在乙的住所找到。证据能够证明,乙要么替小偷窝藏了该车,要么不知情而购买到赃车。对此,应认定为无罪
要么重罪、要么轻罪,认定为轻罪
如果既存在重罪事实的可能,也存在轻罪事实的可能,不存在无罪事实的可能,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当认定为轻罪事实 例如,甲的轿车丢失,警察在乙的住所找到。证据能够证明,乙要么亲自盗窃了该车,要么替他人窝藏了该车。对此,对乙应认定为窝藏赃物。
要么重罪、要么轻罪、要么无罪,认定为无罪
例如,甲的轿车丢失,警察在乙的住所找到。证据能够证明,乙要么亲自盗窃了该车,要么替小偷窝藏了该车,要么不知情而购买到赃车。对此,应认定为无罪
正确推导
符合性的判断与案件事实的提炼
小前提(案件事实)符合大前提(构成要件),则行为构成犯罪。 对案件事实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提炼归纳
例如,对于本节开头“孤儿被卖案”,有种推导的过程是:案件事实是单位在实施拐卖儿童,而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所以,本案只能作无罪处理。 正确的推导是,对“单位实施拐卖儿童”这个案件真实实行提炼,其中必然存在“某写自然人(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拐卖儿童”的事实。这些自然人制造的案件事实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这些自然人构成该罪。
循环往复推导与想象竞合
循环往复推导与全面审查
对同一个案件真实,需要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提炼案件真实,然后根据不同的大前提(构成要件)进行推导,有可能构成多个犯罪
例如,杨某故意杀害正在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 一方面,从杀人这个角度提炼出“杨某故意杀人”的案件真实。对此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一方面,从妨害公务这个角度提炼出“杨某妨害公务”的案件真实。对此,杨某构成妨害公务罪
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是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所造成的现象。一个行为(小前提,案件事实)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例如,杨某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妨害公务罪,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特征: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或数个罪名
处理办法:择一重罪论处。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如果数罪并罚,就意味着对一个行为进行了重复处罚,这是不公平的,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
明示功能
虽然对一个行为不能重复处罚,但是必须对一个行为全面审查,看这一个行为都触犯了哪些罪,制造了多少法益侵害事实
例如,必须在判决中指出来,上述杨某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妨害公务罪,制造了两个法益侵害事实,一个是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另一个是妨害了正常的公务活动。这便是想象竞合的明示功能,也即明白显示这一个行为制造了多少个法益侵害事实。如果在判决书中,只指出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则会一楼评价该行为制造的另一个法益侵害事实(妨害公务)。指出来,但不并罚。这种做法是在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之前的一个平衡做法。
提示:想象竞合犯是对一个行为重复评价,但是没有重复处罚,而是择一重罪论处。所谓“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实际是指禁止重复处罚。如果重复处罚。则侵犯了犯罪人的人权
典型真题
【2014年4题】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