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清朝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清朝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清代是中国末代封建王朝,也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统治的开端。该思维导图就为我们归纳整理了清朝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点。
编辑于2021-09-03 14:52:58清朝法律制度
清朝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满汉异制)
《大清律例》
大清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
结构,体例,篇目同大明律
分“例、吏、户、礼、兵、刑、工”
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
《大清会典》
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
《光绪会典》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反映了清朝立法上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态
则例
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
清朝创造
办事基本规则;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
少数民族法规
蒙古 理藩院 台湾等等(八旗不是少数)
刑事立法
刑种
死刑
立决
斩立决
绞立决
监候(秋审复核)
斩监候
绞监候
凌迟,枭首,戮尸(羞辱尸体)——非法定
死刑制度的实施使得秋审被奉为国家大典
充军:重于流刑(五等2、2.5、3、4、4,五军道里表—应到哪里充军)
发遣:清朝独创、仅次于死刑(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一般只限本人,给八旗子弟为奴)
刺字:新增“ 发冢(盗墓) 逃囚” 三年“巡警之役”
维护满族特权
满洲贵族政权优越,实权满官之手
旗人犯罪优待
以枷号代刑
流、徒:免发配、劳役、坐牢
次死一等的充军:带重枷几十天
杂犯死罪亦可折枷(真犯死罪不可)
斩立决改监候;刺面改刺臂
由特定机关审理
一般旗人:步军统领衙门、内务府慎刑司
贵族:宗人府;民事案件由户部现审处
州县无权判决满人,可以审理
监禁:内务府;宗人府
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文字狱
以言罪人传统的恶性发展,君主专制膨胀的结果,遏制思想文化学术的发展
按谋大逆定罪
文字狱是以言罪人传统的恶性发展,也是君主专制膨胀的产物,遏制了思想文化学术的发展
民事立法
主体变化
清初,废除匠籍制度,奴匠地位提升,趋于人人平等
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但和雇主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乾隆后得到解放
部分贱籍豁免为良(三代以后子孙可以科考)
奴婢可以开户为民(除本人外均可出仕)
禁止将佃户“欺压为奴”“随田买卖”,债权人强迫债务人“役身折酬”
债权制度发展
典卖区分
回赎期限
明确典当赎回的年限(明律未规定)
超过十年——认定为买卖契约,必须缴纳契税
十年后出典人无力回赎,“听典主执业转典”
未注明是否可以回赎,30年内可以;或向原业主支付“找价”所有权归典权人
30年以上不可
明确出典房屋的风险责任(新规定)
继承
宗祧继承的法定顺序
身份继承
财产继承
嫡长子—嫡长孙—嫡次子....
独子兼祧(两房合一子)同父兄弟,全族见证(独创)
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政策
专卖制度
重征商税,盐茶矾专营
司法制度
中央
刑部审判
大理寺复核
都察院监察
三法司
其他
满人诉讼内务府,审理慎刑司徒移刑
皇族宗室宗人府
京师地区步军统领衙门
理藩院管辖少数民族,设理刑司专掌审判
诉讼程序,审判制度
限制告诉权
卑不告尊,罪不告他,越诉笞50、光棍例
刑事审判程序
笞杖州县 ,徒刑督抚 ,流军清吏司,死刑皇帝
回避制度
秋审制度
秋审源于明朝审制度
对象:斩/绞监候 (死缓)
时间:秋八月
人物: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
结果:情实,缓决(3缓免死),可矜(免死),可疑,留养承祀(改重杖枷号)(北魏存留养亲)
幕友,疍吏
幕友(师爷)
私人政法顾问
刑名幕友地位最高
地方和中央官员都有
原因:明清规定地方一切事务必须由州县长官亲自处理,而八股取士基本上是废物
疍吏:文书工作人员
勾结作弊,破坏法制
皇帝顺序
努尔哈赤,皇太极,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宣统
清末
预备立宪
背景:中国近代,学习日本宪制(失败结局)
指导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表面立宪,实质封建)
内容:1908《钦定宪法大纲》宪政编查馆,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正文:君上大权
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历史意义:体现“大权统于朝廷”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实质上是君主专制的新衣;皇权法定和人民权利的第一次规定,培养近代法律意识。
咨询机关1907计划设立
地方:1909.咨议局 “预备立宪”时期,具有地方议会的性质
中央:1910.资政院————具有近现代国家议会的性质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十九信条”)
临时宪法;君主立宪制
辛亥革命时期,应急政治策略
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事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修律活动
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1904 修订法律馆(沈家本,伍廷芳)
《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法典,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改
突出“刑律”
取消《大清律例》按六部划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按性质分30门(保留了名例)
新刑罚体系:死(斩、绞)、遣、流、徒、罚金
增加:妨害国交、选举;私铸银圆;破坏交通、电讯
十恶、律例合编未改
民事不科刑(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
传统性,律例合编,诸法分家,推动中华法系解体
《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抛弃“诸法合体”的编篡形式,总则17分则36
采用近代刑罚体系
主:死(绞)无有拘罚
从:褫夺公权,没收
引入西方原则和刑法学通用术语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既遂、未遂、缓刑、假释、时效、正当防卫
感化院:针对少年犯
取消十恶、八议、官当
调正部分罪民
谋反改称内乱
礼法之争
“法理派”(沈家本)VS“礼教派”(张之洞、劳乃宣)
干名犯义:
存留养亲:
无夫奸;亲属相奸:
子孙违犯教令:
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
结局:法理派妥协,附录《暂行章程》5
无夫妇女通奸罪
子孙卑幼不能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
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害等罪的刑罚
减轻.....
影响: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促进传播;对以后的法制设有重要影响;推动法律普及;推动法律近代化
未实施
《大清民律草案》
民商分立
商事立法
“模范列强”“博稽中外”的立法原则
法典编撰结构和立法技术:以宽为主、与商为便
有封建残余和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
是中国近代商事立法的开端
日 松冈义正-总债物;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亲属、继承
立法原则
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
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
中国化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特点
前三 “模范列强”
后二 “固守国粹”
前后迥异,与社会脱节
因武昌起义,未颁布
主要特点
基本宗旨:借用西方近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
内容上:大量引进西方专用法律术语,保留保守的封建内容
法典编撰形式:改变”诸法合体“,明确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异、制定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律组织法等、形成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实质上:在保留封建君主专制的前提下实行,既无法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历史意义
中华法系解体
近代化
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化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客观推动资本主义发展
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
司法制度变化
领事裁判权
清末修律的原因之一:收回领事裁判权(被告主义,外国人管外国事)
会审公廨,领事裁判权的延伸,原告主义
破坏司法主权,“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
司法机关调整
刑部--法部,司法行政
省按察使司-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和司法监督
大理寺--大理院,审判
地方:高级、地方、初级,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审检合署,审检分立
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
诉讼审判制度改革
四级三审
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制度(无律师)
规定诉讼制度,承认辩护律师合法性
明确审判程序
改良监狱管理
以《大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
州县、府、按察司、督抚、刑部(三法司)、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