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八单元破产清算程序
这是一篇关于第八单元破产清算程序的思维导图,第一部分解析破产宣告基础规则、程序转换与破产宣告失效情形,厘清法院宣告流程与债权认定标准;第二部分专项拆解别除权,明确界定、效力,搭配对比案例区分担保债权清偿逻辑,理清别除权与破产债权优先级;第三部分为记忆核心板块,系统梳理破产财产定价、法定分配顺序、分配方案拟定实操规则,覆盖实物分配、现金分配、追加分配等特殊场景;最后梳理破产程序终结的结算时限、终结方式、追加分配时效,区分不同情形下清偿执行要求。标注案例辅助区分易混法条,避开零散背诵误区,一站式掌握破产清算全流程考点,快速理清权利顺位、时间节点、实务特殊问题。适配法考、财会考证、企业法务学习人群,高效攻克破产法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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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九单元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思维导图,实质合并破产核心是将多家关联企业视作单一主体,适用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的情形,法院需 30 日内出具裁定,由核心控制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企业间债权债务直接消灭,全部财产统一分配。程序合并破产仅作多案协调审理,不混同企业财产、不消灭内部债权债务,适用于不满足实质合并条件的关联破产案件,由上级法院统筹确定管辖法院;同时明确不当关联债权劣后清偿、无权优先受偿担保财产的特殊规则。全文区分理解与记忆考点,用表格直观对比两类模式底层逻辑,规避概念混淆,一站式吃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全部核心考点。适配法考、财会考证、企业法务备考人群,快速理清易混考点,实现高效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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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七单元和解程序的思维导图,第一部分和解的特征与一般程序,明确和解申请仅债务人可提出,梳理和解协议草案制定、债权人表决规则,标注过半且债权占无担保总额 2/3 以上的表决门槛,区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无表决权的特殊规则,列明法院认可、不认可、未通过三种裁定结果。第二部分和解协议的效力,梳理协议对普通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保证人的不同约束范围,讲解债务减免、逾期申报债权的行权规则;同时说明和解终止两类情形:债务人欺诈、拒不执行协议,以及自行和解的处置方式。第三部分重整程序 VS 和解程序对比表格,从启动条件、申请人、表决分组、强制批准、担保债权约束、约束主体多维度逐项对照,直观区分两类程序核心差异,解决考生条文混淆、表决比例记混、程序区分不清的复习痛点。适合法考考生、会计备考人员、法学专业学生复习,快速分清重整、和解两类破产程序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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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单元 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宣告 【理解】
“死亡通知书”
破产宣告的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 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进行公告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宣告后相关称谓的变化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有关称谓发生相应变化, 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程序的转换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和解或重整申请后,债务人出现应当宣告破产的法定原因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宣告前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债务的
别除权 【理解】
重点
界定
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不得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特别优先权; 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人等其他债权人受偿,此项权利也属于特别优先权
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
效力
在主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在担保人的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
案例
【案例1】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甲公司破产(不考虑利息及相关费用)。
乙银行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不享有别除权, 因为本案不涉及物权担保。
【案例2】 甲公司以其所有的办公大楼设定抵押,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 甲公司破产(不考虑利息及相关费用)。
乙银行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原因:
抵押属于物权担保。
抵押物为破产人甲公司所有。
效力:
假定该办公大楼拍卖所得价款为150万元, 则乙银行的100万元债权优先受偿,其余50万元用于清偿其他普通债权人。
假定该办公大楼拍卖所得价款为80万元, 乙银行的债权依然是优先受偿的, 但是该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乙银行的所有债权,余债20万元作为普通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案例3】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公司以其所有的办公大楼设定抵押, 甲公司破产(不考虑利息及相关费用)。
乙银行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不享有别除权, 因为担保物并非破产人甲公司所有的物。
乙银行可以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普通债权。
乙银行可以就该办公大楼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假定变现款为120万元, 乙银行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余款20万元归丙公司所有,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 乙银行已申报债权的,由丙公司受领分配额; 乙银行未申报债权的,丙公司可以申报100万元普通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案例4】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公司以其所有的办公大楼设定抵押, 丙公司破产(不考虑利息及相关费用)。
乙银行在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原因:
抵押属于物权担保。
抵押物办公大楼属于破产人丙公司所有。
效力:
本案的破产人丙公司并非主债务人,而是担保人。
假定办公大楼拍卖所得120万元, 乙银行优先受偿, 余款20万元用于清偿丙公司(而非甲公司)的其他普通债权人。
假定办公大楼拍卖所得80万元, 乙银行依然有权就该80万元优先受偿, 但余债20万元只能向主债务人甲公司追偿,与破产人丙公司无关。
即使丙公司不破产, 也只在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乙银行放弃优先受偿权(相当于放弃担保物权), 乙银行不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加丙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只能向主债务人甲公司进行追偿。
一旦放弃担保物权, 乙银行对丙公司将不享有任何权利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记忆】
破产财产的变价
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依法处理“别除权”
破产财产(由别除权人优先受偿的除外) 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职工劳动债权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有关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细化规定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
劣后债权
破产财产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 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在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案件中, 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控制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 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依据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物权担保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特殊的职工劳动债权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职工劳动债权清偿
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职工劳动债权清偿, 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
税款滞纳金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破产案件受理后,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应当停止计算,在破产程序中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商业银行破产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保护
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实际支付全部价款), 有权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 商品房消费者有权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在实践中,有些破产财产变现处分较为困难,或在变价过程中会造成较大损失,有些破产企业的债权一时难以追回,股权无法变现, 在破产分配时,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进行实物分配、债权或股权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中的特殊问题
无法通知且无法直接交付,或者经通知债权人未受领也无法直接交付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依争议标的额将其分配额提存,按照诉讼或者仲裁结果处理;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程序的终结 【记忆】
终结方式
因和解、重整程序完成而终结
因债务人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而终结
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终结时间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追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