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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民法典的思维导图,介绍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等方面的内容,总结到位,概括全面,适合收藏下来作为法学考试的复习资料。
编辑于2021-09-08 23:51:41民法典
民法总则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语源
我国民法的概念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概述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
我国民法典的体系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
民法是人法
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民法和宪法
民法和行政法
民法和经济法
民法和社会法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的渊源
宪法
民事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能力的划分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自然人民事行为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监护制度
监护的概念和沿革
监护权的性质
监护人的设定
监护权的内容
监护关系的终止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姓名
住所
户籍和身份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概念、沿革及特征
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成立
设立中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设立的原则
法人的名称和住所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目的范围对营利法人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机关的概念、机关
法定代表人
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概述
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
根据权利的作用
根据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
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
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法律行为
概说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
单方民事行为
多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应当或者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刑式
要式行为: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行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形式并无特别要求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
主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
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辅助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
生前行为
死因行为
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为标准
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另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种给付义务,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因此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指以引起现存权利的直接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在财产给予行为中,以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
有因行为:是指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属于该民事法律行为组成部分,即民事法律行为与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
无因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或者法律行为与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可以分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形式
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
意思表示的生效
意思表示的解释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尚未完全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概述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关系
代理与类似制度比较
代理的类型
代理权
代理权的性质
代理权的取得
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代理关系的消灭
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
时效制度和期间
时效制度概述
时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时效制度的功能
时效的类型
诉讼时效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征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概述
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诉讼时效利益的抛弃
义务人抛弃时效利益的法律效果
期间与期日
期间的概念
期间的分类
除斥期间
期间的计算
物权编
物权编概述
物权概述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概念
规范:民法典114条
理论:物权是权利人(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客体)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内容)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
物权就其本质而言,仍然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不纯粹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从民法上看,物权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且是以一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地第三人。(权利人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但又不限于这两类主体。)
物权的客体包括权利和有体物,主要是有体物。(规范依据115)(而有体物之外的无形财产,主要是知识产权等权利的客体。
物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物的特征
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须具有非人格性,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以个人尊严为基本原理的近代法思想,不允许对生存的人的身体或身体的一部分具有排他性或全面性的支配权(区别于奴隶制下的奴隶社会中的奴隶作为人却是商品的状况)。但与身体分离的毛发、牙齿属于物。人死亡后的遗体也属于物。
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通说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为无体物的权利
物能满足人的需要
物能满足人的需要,也就是说物必须对人有价值(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物可以是由劳动创造的,大部分物谓劳动产品;也可以是天然存在的。因此,劳动产品和非劳动产品,只要求它们具有能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都可以成为民法中的物,换言之,都以成为交易的对象
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用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是指物应能独立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交易实践中,物能否独立满足人们的需要,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确定
物的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
区别
动产: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不动产: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也被视同不动产。(定着物是指建筑物与构筑物,具有固定性、继续性与独立性。
意义
第一: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第二: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第三:法律使用即诉讼管辖不同。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区别
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一定程度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意义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方可完全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区分标准
结合特定的交易类型,依据通常的交易观念
区分
替代物:在交易观念上认为替代物并非独一无二的物,认为同样品质、种类的物可以相互替代,因此提低啊呜在交易中按习惯能够以数量、容量和重量加以确定。如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提供材料制作物品
不可替代物:在交易观念上认为是独一无二的物,不能由同样品质、种类的物取代。如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等
法律意义
替代物即使灭失,仍可通过交付同样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进行同一义务的履行。
不可替代物一旦灭失,交付物品的义务即无法履行,可能需要通过金钱赔偿代替原义务的履行。
主物与从物
区分标准
以物和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
条件
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交易观念上视为主、从关系
意义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
原物和孳息
区别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的物
孳息:指原物所产出的物或者收益
天然孳息
概念:指植物所结出的果实、动物的出产物(奶、鸟卵)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获得的出产物。
注意
其一:天然孳息为独立物,故与原物分离之前为其构成部分,不能称为孳息;至于分离原因是自然的还是人工的,在所不论。
其二:对一物进行加工所产生的新物,不是孳息
其三:埋藏物,始终独立于埋藏体,不存在出产的问题,故不是孳息。
法定孳息
概念: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利益。基于法律所承认的游戏规则所产生的概率性收益,如福利彩券奖金被称为射幸孳息,为法定孳息之一种
意义和归属
意义
在于决定孳息的归属
归属
确定物权法上的孳息归属的规则是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也即遵循意思自治规则
如无约定则:1.用益物权的场合下,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2.其他场合下,天然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法定孳息适用交易习惯
特定物与种类物
分类标准
依据当事人的意志
特定物:独一无二从而不可被替代的物,反之就是种类物
意义
主要体现在债法上:在特定物之上设立的债为特定之债,在种类物上设定的债为种类之债
在债履行之前,如特定物毁损灭失的,构成履行不能,债务人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等其他责任,但种类物毁损灭失的,不构成履行不能,如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人应继续履行
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
规范依据
民法典514、579
概念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特征
货币属动产
货币是种类物,更具体一点是特种物,而且通常充当可替代物。它的价值是通过票面上的数额来表示的,可以进行交换,是一般等价物,是法定的支付手段、流通手段和结算手段。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是许多交易的法定支付手段
货币是消耗物。货币一经其所有人使用,即转入他人只收,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所以辗转流通是货币的特有机能,而供人消费更是货币的唯一目的。
货币的特殊效力:货币的特性,决定了货币的特殊效力
货币所有权与对于货币的占有是合一的,可以推定货币的占有人为所有人
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借用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借用人只需在借用期届满时返还同样的金钱即可
货币丧失占有后,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所以只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无法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物权法上,货币的占有不适用关于时效取得的规定
债法上,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之债,不会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只有财务之债和劳务之债才会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债务人得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有价证券
概念
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
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分类
不记名:有价证券中没有指明该证券的权利享有人的。在这种情况下,提示该种证券的人,即享有相关权利,可以用交付转让,不能以遗失、被盗、非法出让为理由,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不记名有价证券人的权利同该证券原占有人的权利不发生关系。所以证券义务人不能因为自己同证券园站有人之间发生纠纷,而拒绝对证券现持有人履行义务。
记名:凡是有价证券中记载该证券权利人的,便是记名有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可以按照民法上转让普通债权的手续转让给他人。对于这种证券,只有证券上指定的人或者能够正面是合法受让的第三人,才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权利。
指定人:指明一定的第一个去的人的名字的方法,或者指明根据“其指示”进行交付的方法制作的有价证券。第一个取得指定人转让时,用在该证券背面签注的方法办理“背书”(可以指明接受证券的人,并有背书人签名盖章)空白背书下,指定人的实际上变成了不记名的。债务人对持有特定人有价证券的人不得提出他对第一去的人或其他原持有人的意义。凡是记载的,便为记名,可以按照民法上转让普通债权的手续转让给他人。只有证券上指定的人或者能够证明是合法受让的第三人,才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权利
类型
票据
概念:是发票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分类
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主要是银行本票。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股票
概念: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既是资本有价证券,又是流通证券、要式证券
分类
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不记名股票是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
普通股和特别股
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标准股份或股票。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根据法律或章程的一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享有或不承担特别的权利、义务;特别股是指所代表的权利、义务大于或小于普通股的股份或股票,包括后配股和优先股两类
a种、b种、h种
a种人民币股票,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b种股票,人民币特种,以外币认购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国港澳台投资者买卖的股票。h种,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即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公司债券
国库券
提单
仓单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模式
概念: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作用
物权变动是对现实交易的反映,绝大多数交易都以物权的归属作为交易的前提,并以物权的变动作为交易的后果
类型
包括物权的设立、物权的变更、物权的转让和物权的消灭
物权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
仅凭当事人的债权意思,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不需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
形式主义
概念:是指除了债权意思以外,当事人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分类
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除了债权意思以外,还必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
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除了债权意思以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
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是合意加公示的模式,实际上确立了一种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二元物权变动模式
原因
一方面:我国法律要求物权的变动应合意产生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立法对交付、登记等物权变动要件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公示的要求,不能将其作为物权行为存在的依据。(我国虽然物权变动公示方法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但我国并没有将其规定为物权契约,而只是将其规定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概述
概念:当事人基于合意或者其他法律行为,并在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之后,完成一定的物权变动。
阶段
第一阶段:合意:是指当事人就是否设定物权以及物权的内容等方面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意是依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基础。学理上常常将物权变动的合意称为基础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交易都是通过双方的协议来进行的,物权变动也要以合同为基础。
第二阶段:公示:物权的变动,依法要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来完成。公示就是要将物权的变动公之于世,或者说将物权变动的合意向社会公众显示。(规范依据:208条 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公示中,没有合意的公示是不能发生物权移转的效果的, 在以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中,当事人的相关合意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完成公示要件,在当事人之间仅存在债的关系,并没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正是由于未完成公示要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故而公示直接决定着物权设定和变动效力的发生,仅有当事人的合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
总结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则上应当采取“合意(或法律行为)+公示(登记或交付)”的方式完成。此种物权变动模式是物权变动的常态。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概念
原因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所以就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而言又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要件主义
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规范依据:民法典209条第一款)
登记对抗主义
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民法典规定,在例外情况下才登记对抗主义。在登记对抗模式下,登记虽然不是取得物权的要件,但会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所以,登记并不是区分物权和债权的标准,这样一来,就会导致二者的标准并不明晰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