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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制度总论笔记,包括经济法概述、法律行为与代理、经济仲裁与诉讼三部分内容,考试必备资料!
编辑于2021-09-09 08:50:2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作品集。第一章:人力资源规划;第二章:人员招聘与配置;第三章:培训与开发;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五章:薪酬管理;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一共六个章节,每个章节一张思维导图,重点、难点、记忆点一张图全概况,考试必备。
中级会计考试财务管理,第一章:总论;第二章:会计基础;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章第五章:筹资管理;第六章:投资管理;第七章:营运资金管理;第八章:成本管理;第九章:收入与分配管理;第十章:财务分析与评价。一共10个思维导图,每章节一个思维导图,每章节知识点划重点,考试通关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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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动物的分类及英文名,每一种动物都是地球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们以独特的方式生存、繁衍,共同编织着生命的网络。为了深入探索这一奇妙领域,我们借助这张详尽的思维导图,系统地概览了各类动物的名称及其对应的英文名称。这张思维导图不仅是一份宝贵的参考资料,更是我们深入了解动物世界、培养生态意识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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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概述
概念及体系
渊源
宪法
全国人民大会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法
全国人民大会及其常委会
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规
行政法规---**条例
国务院
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地名+**条例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规章
部门规章--相关部门、、机构制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地名+政府制定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行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国际条约、协定
主体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非盈利组织
享受经济权利--权利主体 承担经济义务--义务主体
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
受制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
受制主体
规制主体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法律行为与代理
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行为人表达于外部的意思应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思
分类
成立需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
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
订立合同行为、赠与合同、设立公司的协议
对方取得利息有无对价为标准
有偿
买卖、租赁、承揽
无偿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成立是否需具备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形式
要式
票据行为、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
商品零售
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主)、担保合同(从)
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
合同是否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诺成合同
绝大多数合同
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要件
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即成立
生效要件
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无民事
8岁以下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限制民事
≥8岁<18岁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有效,30日内予以追认,未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纯获利的法律生效、符合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生效
完全民事
≥18岁
16-18岁能以个人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法人
意思表示要真实
意思自由及意思与表示相一致
合法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附条件和期限的行为
附条件
条件满足或不满足是作为生效依据
符合条件生效
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恶意促使成就认定没有成就,恶意阻止认定已经成就
具备条件
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是不确定的事实
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合法的事实
附期限
明确或不确定的期限
无效行为
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当事人通谋虚虚假表示实施的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种类
自始无效、其他部分有效的仍然有效
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其他制裁
面临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可撤销的行为
概念
指可因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特征
效力已经发生
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
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撤销权消灭
重大误解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显失公平
欺诈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胁迫
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哪个早按哪个算)
种类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受欺诈的
受胁迫的
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法律后果
撤销后-自始无效
代理
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特征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不得代理
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种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
无效行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概念
没有代理权
形式
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法律后果
行为人担责
被代理人担责
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终止代理
委托代理终止情形
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委托代理仍有效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法定代理终止情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经济仲裁与诉讼
仲裁
概念
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对 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事先必须有仲裁协议
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独立仲裁
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作出后,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效的的仲裁可以排除法院的的管辖权)
适用范围
不可以仲裁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财产性纠纷)
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可以仲裁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的仲裁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协议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讼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 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无效情形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一方才去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 裁协议无效。
仲裁程序
仲裁申请和受理
申请条件
有仲裁协议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收到仲裁申请书5日内,确认是否受理
仲裁组成
1名或3名(设首席仲裁员)
回避
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裁决
应当开庭,除非协议不开庭,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一般不公开进行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有多看多,无多看首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效力
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定撤销情形
没有仲裁协议的
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诉讼
概念
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户籍)为依据,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经常居住地:满1年以上
两个以上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
原则上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地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 (不包括航空器登记地)
专利纠纷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海事、海商案件
由海事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合意、约定管辖)
只有合同之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管辖,与人身相关的不可以协议管辖。
参加人
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审判程序
一审
普通程序
起诉和受理条件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受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符合的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审理前准备
法院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发送被告
开庭审理原则(开庭公开)
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申请不公开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简易之处
开庭方式: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
传唤、通知、送达方式简便
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除裁判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审判简单
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不适用
被告下落不明
发回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其他不宜适用的
二审(上诉程序)
概念
不服第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两审终审制)
不服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不服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
概念
对已生效的裁定书或判决书“有错误”的地方进行再审
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非直接决定)。
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请再审,需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不受理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执行程序
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期:2年
起算点
规定了履行期间的,从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超过时效期间
人民法院应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类似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概念
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题
特点
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诉论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获得抗辩权,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权未丧失)
受理后
提出抗辩
查明未中断中止延长事由的,驳回诉讼请求,抗辩权产生
未提出抗辩
不主动提出,实体权利并不丧失
提出抗辩要及时
一审未提,二审不予支持,有新证据除外
以诉讼时效为由再审或提出再抗辩,不予支持
履行义务后,又以时间为由抗辩,不予支持
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约定时限无效
使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请求权
不适用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的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其他依法不适用的债权请求权。
种类与起算点
种类
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年和20年区别
起算点不同
3年: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算
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或侵害之日起算
性质不同
3年:有中止、中断问题,性质上为可变期间
20年:不发生中止、中断问题,但可以延长
特殊规定
1年
海上货运运输中,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
5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起算点
侵权行为
知道或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起算
约定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
提出履行要求之日或宽限期届满之日
不作为义务之债
得知或应当知道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附条件之债
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附期限之债
该期限届至之日
分期履行的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限制民事行为人对其代理人的请求权
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止、中断与延长
中止
概念
指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时效期间,以前时效仍然有效,待阻碍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满足条件才能中止
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法定事由发生或存续于时效期的最后6个月内
中止条件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无、限制行为人没有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
中止的效力
继续计算的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的,应延长到6个月
中断
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断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请求延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承诺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等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中断的效力
已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