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寄宿制学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学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特殊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3.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4.均衡发展
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义务教育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5.违法获利: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像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6.领导制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用
7.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