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
公基之法律系列,涉及了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即刑法在哪些空间和时间内具有效力,以及刑法的适用范围。此外,还涵盖了犯罪与犯罪构成、排除犯罪的行为、故意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刑罚的量刑和执行、以及法定量刑情节等主题。这些内容为学习和理解刑法提供了全面的框架和细节。
编辑于2024-06-06 17:14:59这是一个关于民法典之总则的思维导图,民法典之总则是一个全面的、统领性的法律框架,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为各分编的具体规定提供了指导和基础。民法典之总则还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典,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公基法律系列,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强调了行政关系的不平等性(官和民的关系)。列出了行政法的几个主要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必须遵守行政法的规定,不违法,且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能做。合理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需要考虑相关因素,遵守比例原则,即执法手段要适当,不能造成过多的损害,追求损害最小。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保护老百姓的信赖利益,同时行政信息需要真实,政府机关不能撒谎或造假。
公基法律系列,讲述了法的产生方式、保障力量以及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详细阐述了法律关系的概念、三要素以及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探讨了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以及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讲述了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和方法。法的实施与法律责任,讨论了法的实施方式和法律责任的类型。强调了法律责任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后续会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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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民法典之总则的思维导图,民法典之总则是一个全面的、统领性的法律框架,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为各分编的具体规定提供了指导和基础。民法典之总则还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典,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公基法律系列,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强调了行政关系的不平等性(官和民的关系)。列出了行政法的几个主要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必须遵守行政法的规定,不违法,且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能做。合理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需要考虑相关因素,遵守比例原则,即执法手段要适当,不能造成过多的损害,追求损害最小。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保护老百姓的信赖利益,同时行政信息需要真实,政府机关不能撒谎或造假。
公基法律系列,讲述了法的产生方式、保障力量以及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详细阐述了法律关系的概念、三要素以及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探讨了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以及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讲述了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和方法。法的实施与法律责任,讨论了法的实施方式和法律责任的类型。强调了法律责任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后续会持续更新。
刑法
刑法 1
刑法的概念
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对应学习的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对犯罪如何进行刑罚处罚(给犯罪分子定什么罪)。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要想给一个人定罪、要想给其判处刑罚,都是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所作出的。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在该用的地方要严格加以适用,不会被人的身份、资产、地位以及财富状况所迷惑、所影响。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
犯了多重的罪就要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
“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
刑法的适用范围
也叫做刑法的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空间、什么时间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主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
(2)犯罪地:指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
属人管辖权(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1)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平民身份
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三年是我国轻罪和重罪的分水岭,三年以上的是重罪,三年以下的是轻罪),可以不予追究
“可以不予追究”意味着可以追究,也可以不追究,是否追究由司法机关视情况而定。
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
一律追究,即必须追究、应当追究。
侮辱罪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
以属地管辖为主,兼采属人与保护,此处做题的时候,首先拿属地去套如果属地可以套上,就用属地,如果属地套不上,看是否为属人或者保护管辖,如果都不沾,就对应普遍管辖。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保护管辖权的条件:以下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1)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是相对较重的罪。
(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双重犯罪的标准,按照我国刑法是犯罪,并且是相对较重的,并且按照外国的刑法也是构成犯罪的。
普遍管辖权
针对危及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即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
常见的有海盗、贩卖毒品、贩卖奴隶、恐怖主义、劫持民用航空器基于普遍管辖权可以进行管辖
刑法的时间效力
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生效时间
我国现行刑法的生效时间是 1997 年的 10 月 1 日。
失效时间
(1)明示:比如本法自 XXXX 年 X 月 X 日起失效。
(2)默认:出台新的法律,新法和旧法规定的不一样,旧法自动失效。
溯及力
新法能否管旧事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用旧法,除非新法判得更轻,用新法。
溯及力针对的是尚未判决的案件
【注意】
1.概念:犯罪、刑罚。
2.基本原则:
(1)诚实守信原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错误),原因:民法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体现了平等适用刑法的原则(错误),原因:体现的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强调的是人人平等的问题,强调的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问题。
(3)“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应罪刑法定原则。
3.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属地管辖权
在我的地盘儿听我的。例外: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的人;地方例外,比如使领馆归派出国管、我国特别行政区。
a.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领土延伸重点掌握船舶与航空器,只要在题目里面看见了中国的船舶,中国的航空器,不管它飞在哪、停在哪、航行在哪,在哪都无所谓,只要是中国的,属于我国的领土延伸,基于属地管辖我国能管。
b.犯罪地:要想适用属地管辖,必须要求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错误),原因:行为地或结果地之一,二选一即可。
②属人管辖权
强调犯罪分子的国籍,“我的人我要管,法律长在骨子里”,是我的人在外犯罪,我们也是可以追究责任的。
a.老百姓的身份,是较轻的罪,可追可不追。
b.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一律追究。
③保护管辖权
强调的是“欺负了我的人我得管”,保护我国或公民的利益。比较重+双重犯罪,同时满足才能适用保护管辖。
④普遍管辖
既没有在我国的地盘上,也不是我国的公民干的,也没有侵犯我国国家与公民的利益,此时想管,只能适用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
掌握溯及力(新法能不能管旧事),原则上对于旧时候的事用的是旧法,新法更轻的时候用新法,因此当新法与旧法规定一模一样的时候,用旧的。
犯罪与犯罪构成
犯罪的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根本)
违反刑事法律规范
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自然人)
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 14 周岁(X<14),一般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但若属于 12-14 的例外情形,符合条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14≤X<16),只对八种行为负责。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 16 周岁(X≥16),对于一切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
1.不满十二周岁的人,对一切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对于犯罪要承担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保护未成年)。
5.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新变化,之前是必要的时候由政府进行收容教育)。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①年满 16 周岁。
年满 16 周岁,即≥16 周岁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③醉酒的人。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①不满 14 周岁的人。
②精神病人。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以下人员,法官在量刑时会宽大处理。
(1)未成年人:<18 周岁,记为“幼”。
(2)已满 75 周岁的人:记为“老”。
(3)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强调一个人聋并哑,只聋不哑或只哑不聋不可以;“盲人”是指双目失明,记为“残”。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修正案(十一)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犯罪主体(单位)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明文有规定的犯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双罚制;
以双罚制为主,既罚单位,又罚负责人
(2)单罚制。
以单罚制为辅,只罚负责人
【注意】
犯罪主体:
(1)自然人
①完全刑事能力责任
年满 16 周岁、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醉酒的人
a.精神病人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错误),原因: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b.醉酒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错误),原因: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 14 周岁的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对八种行为担责,口诀→ 烧杀奸抢,伤贩爆投。
④《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规
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强调特殊情形+ 情节恶劣+特殊程序。
⑤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口诀
未成年过失翁,应从减;老翁故意半癫疯,可从减;又聋又哑或盲人,可从减免。
(2)单位
①为了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②处罚原则:双罚制→负责人+单位,单罚制→负责人。无论是双罚制,还是单罚制,负责人都跑不掉。
犯罪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包括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则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即是指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放任”就是对于结果的发生无所谓、不在乎,既没有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也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结果的发生。
强调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对于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
意外事件
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的情况
法律不强人所难,意外事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两个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希望(追求)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会)+放任(听之任之)
两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由于疏忽没能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最终没避免成
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只存在直接故意的犯罪中
犯罪客体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关键词“社会关系”,比如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国家管理制度等。
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一定有犯罪对象
犯罪客观方面
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
包含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
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
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危害结果
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
实际损害
现实的危险状态
因果关系
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注意】
1.犯罪的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根本)、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
2.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要件缺一不可。
3.犯罪主观方面
包括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4.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不作为,应为、能为,而不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排除犯罪的行为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不是只能用于保护自己,也可以保护他人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ing 状态。
(1)正当防卫不是只能用于保护自己,也可以保护他人。可以是自己遭遇不法侵害时奋起反抗,也可以用于保护他人,比如张三下班后遭遇抢劫,奋起反抗,属于正当防卫;或者他人英雄救美,也属于正当防卫。
(2)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ing 状态。
①事前:先下手为强,比如甲听说张三要打死自己,于是甲立即杀死张三,事前不算正当防卫,构成犯罪。
②事后:
a.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比如张三打了甲,第二天甲找朋友又打了张三一顿,构成故意犯罪。
b.不法侵害人放弃犯罪:比如张三想要强奸甲,但看到甲的正面后发现是一个老头,于是放弃强奸转身就走,此时甲不能追上去将张三打一顿,因为张三已经放弃犯罪。
c.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比如张三抢劫甲,李四奋力反抗推倒张三,张三头磕到墙上晕倒,李四捡起地上的刀扎在张三的心脏上,不是正当防卫,因为张三晕倒已经丧失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能力,李四构成故意杀人罪。
(3)不法侵害
①不法侵害是现实客观存在的,不能是想象的,假想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②一个精神病人和 10 岁的小明拿刀砍李四,李四可以针对两人进行防卫,因为这两种人的行为也是不法侵害。
(4)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之所以正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制止不法侵害是正义、善良的行为,但要排除防卫挑拨、打架斗殴。
①防卫挑拨:比如甲学习了正当防卫,知道先动手吃亏,于是找到仇人乙先进行辱骂,逼乙先动手,一旦乙动手就拿刀将其捅死,此时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②打架斗殴:
a.比如甲与乙约好决一死战,甲将乙打成重伤、乙将甲打成轻伤,二人分别定罪即可,不构成正当防卫。
b.如果情形发生变化,变为一方追打另一方,此时有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比如甲、乙约好决一死战,但乙打不过甲转身逃跑,甲在后面拿着刀穷追不舍,乙无奈捡起木棍将甲的手打骨折而逃跑,此时乙成立正当防卫。
(5)实施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比如张三追着甲打,甲不能将张三的儿子抓起来打一顿,甲不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比如张三拿筷子敲甲的头,甲一拳将张三打成重伤,不属于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1)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只是一个情形,具体定什么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又称特殊防卫)
又称特殊防卫、无限防卫,即没有限度的防卫。
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1.紧急避险:保大放小。
(1)危险来源:人为、动物(比如东北虎追着要吃张三)、自然灾害。
(2)不得已: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紧急避险,强调不得已才能用。
(3)必须是保大放小: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正当防卫无此要求,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紧急避险针对第三人。
比如张三被人追杀,为了保命于是骑上李四的电动车逃跑,车与命相比,命更重要一些,构成紧急避险;如果张三为了保自己命,将李四拉过来挡刀,不属于紧急避险。再如张三追杀李四,李四为了骑车逃跑于是推了车主人一下,导致车主人轻伤或重伤,构成紧急避险。
2.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比如消防员救火时不能紧急避险,警察追捕逃犯时不能紧急避险。“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紧急避险”表述错误。
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没有避险过当罪,构成什么定什么罪。
【注意】
1.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只能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而进行(错误),原因:可以保护自己,也可以保护他人。
(2)先下手为强也可以正当防卫(错误),原因:必须是正在进行时,事前、事后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3)针对想象的情况,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错误),原因:危险必须现实存在的。
(4)打架斗殴成立正当防卫(错误),原因:打架斗殴、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打架斗殴有特殊情况,如果出现一方追打另一方的情形,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5)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家属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错误),原因: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6)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构成防卫过当罪(错误),原因:没有防卫过当罪,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打死不论”。
2.紧急避险
(1)危险可以来自人为、动物、自然界。
(2)紧急避险舍弃的利益可以与保护的利益相等(错误),原因:必须是保大放小。
(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错误),原因: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故意犯罪形态
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完成形态
比如甲想要杀张三,于是将张三杀死,张三的尸体摆在那里,是犯罪既遂
未完成形态
包括预备、未遂和中止,比如甲想杀张三,但因各种原因没有杀成,是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预备
准备阶段+意志以外。
(1)准备阶段:比如甲产生杀死张三的想法,并将该想法写到日记中,不构成犯罪。如果甲想要杀死张三,于是邀请朋友与自己一起杀人,此时不再是单独的想法、意图,是开始准备。
(2)意志以外:在准备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停下来,比如甲想要杀死张三,于是买了一把刀,但由于行为过于诡异被警察发现并带走,是犯罪预备。
二、犯罪未遂
实行阶段+意志以外。
(1)实行阶段:比如甲想要杀死张三,于是买了一把刀,也提前踩好了点,挥刀刺向张三时属于实行阶段。
(2)准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临界点:着手,如果受害人的人身、财产下一秒就要遭殃,是实行阶段,否则是准备阶段。比如甲为了杀张三买了一把枪,张三的小命不是下一秒就遭殃,是准备阶段;如果甲拿着买好的枪瞄准张三,张三的小命下一秒就遭殃,是实行阶段。
(3)意志以外:比如甲为了杀张三买了一把枪,拿枪瞄准张三的时候被李四发现,李四一脚将甲踢倒在地,是意志以外因素被迫停下来,属于犯罪未遂。
三、犯罪中止
准备或实行+意志以内。
比如甲买刀准备杀张三,买完刀之后想到如果杀了张三自己还要偿命,于是拿刀回家切西瓜,是意志以内的因素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
1.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踩点、蹲点、买凶器、苦练技术、出发前往犯罪地点。
2.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1)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比如买刀、买毒药、买凶器。
(2)制造犯罪工具:比如自己制作一把枪。
(3)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比如张三想要杀死李四,警方接到报警后,在前往李四家的路上将携带凶器的张三截获,属于犯罪预备。
3.犯罪预备也是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欲而不能)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子
张三想要入室盗窃,撬了 2 小时也未撬开门,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如果有第三人的介入或自己水平不行,这种情况都属于意志以外的因素。
甲想要偷乙的汽车,正在观察乙的生活习惯,因形迹可疑被扭送至公安机关,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下来;车子不是下一秒就遭殃,仍然在准备过程中,因此构成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能而不欲)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说明犯罪没有完成),如果犯罪已经完成(既遂),不成立犯罪中止。
比如甲晚上抢劫了一个老头的包,后回家听到妻子说自己的父亲被抢了,甲意识到自己抢了老丈人,于是在妻子的陪同下将包又还回去,不属于犯罪中止,构成犯罪既遂。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强调有效性,比如张三捅了李四两刀,看到李四流了满地的血而于心不忍,于是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救活,属于犯罪中止;如果将李四送往医院未救活,在送医路上因流血过多死亡,此时构成犯罪既遂。
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比如张三想毒死妻子,于是给妻子做了一碗毒药饭,妻子吃完后痛苦万分,张三看到后于心不忍将妻子送到医院,经抢救妻子保住性命,但留下一定的后遗症,张三构成犯罪中止,但应当减轻处罚。
区分
犯罪未遂是欲而不能,“欲”是想,犯罪未遂是想做,但客观条件不允许。犯罪中止是能而不欲,客观上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主观上不想做了。
【注意】
1.大家做题时先看是否属于既遂,如果是既遂就不用看了;如果不是既遂再看未完成形态。比如张三偷了 10 万元后又返还,不构成犯罪中止,构成犯罪既遂,既遂结果不可逆。
2.如果是未完成形态,先判断是意志以外因素停下来,还是意志以内因素停下来,如果是意志以内的因素停下来,对应犯罪中止。
3.犯罪中止强调有效性,比如张三拿着刀已经到达李四家门口,开门进去就可以砍死李四。推门进去发现李四正在看法治节目,节目上正在播放一个杀人犯的心路历程,张三看到后心生害怕于是放弃回家,构成犯罪中止。
4.如果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停下来,需要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此时要看阶段,如果受害人的财产、生命下一秒就遭殃是实行阶段,如果不是则是准备阶段。
5.处罚原则
(1)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刑法 2
共同犯罪
概念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条件
1.必须二人以上(主体)。
刑法中所涉及的“以上”“以下”都是包含本数的,即共同犯罪在主体上要求大于等于两人(成立共同犯罪最少要有两个人)。
2.必须有共同故意(主观)。
①如医生甲不小心开错药,护士乙不小心注射过量药,最终病人死亡。此案件中甲、乙都是过失犯罪,不符合主观要素条件,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②又如犯人甲想要越狱,甲趁狱警乙睡着期间逃出监狱,甲有越狱的主观故意,但乙不满足主观故意,所以二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3.必须有共同行为(客观)。
注意:共同犯罪不要求行为一模一样,而是只要有意思联络或者共同协作之一即可。
如甲、乙二人协商一致打算一起入室盗窃,甲实施盗窃,乙在外望风,二人共谋、分工协作+共同故意,成立共同犯罪。注意:不一定是二人实施一样的行为,有共谋或者共同的协作即可。
排除情形
1.同时犯。
偶然遇到
如甲和乙都是小偷,碰巧二人在同一时间对同一个超市实施盗窃,两个人在转角遇到,后来被抓获。因为二人没有共同行为,所以不属于共同犯罪。
2.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如甲和乙商量好入室盗窃,乙在外面放风,甲入室盗窃,甲入室之后发现这家的女主人年轻貌美,于是实施了强奸行为,共同犯罪需要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强奸属于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甲、乙二人在盗窃罪上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甲单独成立强奸罪。
3.间接正犯。
正犯”即真刀真枪干的人,间接正犯也就是把他人(工具人)当“工具”使用的坏人。
①利用他人不知情来犯罪
如医生甲想杀死病人,于是让不知情的护士将毒药打给病人,病人因此死亡。该案例中护士为不知情的“工具人”,医生是利用 “工具人”护士的坏人,为间接正犯,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
②利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如甲让不知情的 8 岁的小明(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端着毒药喂给乙喝,该案例中 8 岁的小明为不知情的“工具人”,甲为间接正犯。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及其处罚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犯罪集团(人数≥3 人,固定时间犯罪的团伙)中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如甲、乙约定共同入室盗窃,乙望风,甲实施盗窃,则甲是主犯。
处罚
(1)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如诈骗团伙自成立至今已经实施了 10 起诈骗,诈骗团伙首要分子甲直接参加了 2 次,此时对集团首要分子仍要按 10 起诈骗定罪处罚。如果集团成员张三接了私活,实施了强奸行为,该种情况下不是犯罪集团的罪行,诈骗团伙首要分子甲对这一强奸行为是不承担责任的。
(2)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极少考查)
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及其处罚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比如二人共同盗窃,一人望风,一人入室盗窃。入室盗窃的人是主犯;望风的人是从犯,即主犯+从犯。
(1)可能二人都是主犯:二人都实施盗窃
(2)不可能二人都是从犯:不可能都起辅助、次要作用,这样会无人犯罪。
刑罚
从犯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盲人和又聋又哑的人是“可以从减免”
胁从犯及其处罚
胁从犯
胁从犯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1)如甲想去抢劫,于是殴打乙,乙迫于殴打答应一起去,而且在过程中乙仅负责望风,这种情况下乙满足被胁迫且起较小作用,属于胁从犯。
(2)又如甲胁迫乙和自己一起去贩毒,到现场后乙发现贩毒很好,于是积极主动实施贩毒行为。此种情况中乙不是起较小作用的人,即不是胁从犯,可能成为主犯。
(3)甲、乙二人想要一起抢劫,威胁丙参与,丙到达现场后将受害人打成重伤。此种情况中丙虽然被胁迫参加,但是殴打他人致重伤,即不是胁从犯,可能成为主犯。
(4)完全不自愿:甲想要杀人但是不想留下证据,于是打晕乙之后把刀放到乙的手中,握着乙的手捅死了丙。该案例中乙是“工具人”,不属于共同犯罪,甲自己承担刑事责任。
刑罚
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从犯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及其处罚
教唆犯
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即让一个本来不想犯罪的人犯罪,属于教唆犯。
比如买凶杀人,甲想要杀张三,于是甲给了李四 500 万要求李四把张三杀死,这种情况就是甲教唆李四去杀张三(让不想杀人的人产生了杀人的想法),甲就是教唆犯。
刑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犯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罚,教唆犯起次要辅助作用就按从犯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张三教唆甲杀人,甲只是偷了 5000 元,此种情况下甲的教唆、目的没有达到,即属于教唆未遂,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罚
主刑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5 种
从轻到重的排序,最轻的是管制,最重的是死刑。
死缓(死刑缓期执行)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死刑有两种执行方式,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都是死刑执行方式而不是刑种。
管制(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
不实行关押,而是实行社区矫正(了解其心理状态,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感化和挽救)。
被实行管制的罪犯仍可到原单位和居住地工作和生活,同工同酬
法院判决,公安执行
管制期限(3—2—3)
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三年。
管制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两日。
拘役(短期剥夺人身自由)
公安机关就近实行并强制劳动
就近的看守所、拘役所或其他监管场所
执行期间,受刑人可以每月回家一天或两天。回家天数可计算在刑期之内。
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适用罪刑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并劳动改造的罪犯
拘役期限(1—6—1)
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拘役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飙车情节恶劣的或者酒驾,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可以或应当宣告缓刑。
有期徒刑
刑期
一罪: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
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无期徒刑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不折抵。
附加刑
罚金
罚金≠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
剥夺政治权利
权利内容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仍可以
提出批评和建议(属于监督权)
进行文学艺术创作(文化权利)
不能出版
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当小职员、在私企当领导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管制
期限与管制期限相同“3-2-3”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其他
1 年以上 5 年以下
没收财产
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
驱逐出境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关键词“犯罪的外国人”
量刑
概念
已经给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是判刑时判多轻多重
累犯
犯两次以上的罪
一般累犯
同时具备 3 个条件
“2 个故意+2 个有期↑+五年之内”
2 个故意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 个有期↑
前后两罪都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五年之内
后罪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5 年之内
举例
张三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刑满释放 2 年后, 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7 年,此时构成一般累犯。
张三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刑满释放 2 年后,因过失致人死亡判处 7 年有期徒刑,不构成一般累犯。
过失致人死亡是过失犯罪,不符合 “2 个故意”
张三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刑满释放 2 年后,犯侮辱罪被判处拘役,此时不构成一般累犯。
拘役不属于有期以上的刑罚
张三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刑满释放 20 年后,因抢劫罪被判处 7 年有期徒刑,不构成一般累犯。
两罪间隔的时间超过 5 年
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成立累犯
构成一般累犯,要求前后两罪都是 18 周岁以后犯的
特殊累犯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
“国恐黑”
只要前罪是“国恐黑”三罪之一,后罪是是“国恐黑”三罪之一,构成特殊累犯
没有刑罚种类的要求,没有 时间间隔要求
对累犯的处罚
应当从重处罚
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可以减刑
自首与立功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关键词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
量刑
鼓励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交代别人的事),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
量刑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缓刑
对象
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罪行较轻、没有什么危险的人
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2.确有悔改表现。
3.无再犯可能性。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死缓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缓刑适用的特殊规定
适用对象
不满 18 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 75 周岁的人
适用条件
拘役和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简单了解)
遵守守法,服从监督
汇报行程、报告活动情况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没有会客自由,不是想见谁就见谁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搬家),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考点)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的结果
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 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予以公开宣告
缓刑撤销
缓刑考验期内
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注意】
累犯强调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缓刑期内,刑罚并没有执行完毕。因此缓刑期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刑罚的执行
减刑
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四种自由刑)的犯罪分子
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或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悔改和立功,二者满足其一即可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减刑限度与幅度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3 年
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是 25 年
假释
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条件
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关键词
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再犯罪
限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
禁止条件
累犯
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可以减刑
烧杀奸抢、绑组爆投+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罪名条件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刑罚条件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考验期
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
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 10 年
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与缓刑一样)
假释的结果
假释考验期限内符合条件,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撤销
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
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撤销假释,执行剩余刑罚
法定量刑情节
刑法3
分则
公职人员犯罪类型
贪污罪(非法占有)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强调公职人员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赌博、嫖娼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炒股、创业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
其他活动,重点关注时间
罪名区分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
关键点:看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
非公职人员挪用资金罪
区分
贪污罪 VS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的身份是公职人员,职务侵占罪的身份是非公职人员
非法占为己有 VS 挪用公款
区分关键点
把钱拿走,不会再还回来
如果公职人员把钱拿走不还,此时定贪污罪
如果把国家的财产拿走,可能会还,定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 VS 贪污罪
关键词
是否还钱(是否非法占为己有)
是否有后续手段(是否会还钱)
受贿罪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
主观上是故意的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
主观上是过失的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他常考罪名
抢劫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压制反抗,强行取财/劫取财物
常考考点
为了取财,将他人灌醉(压制反抗的手段),最终拿走财物
抢劫罪
正常喝酒,双方都醉了,路人甲拿走财物(偷)
盗窃罪
正常喝酒,一方醉了,另一方临时起意拿走财物
盗窃罪
转化犯
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而不定抢夺罪
抢夺罪只是对物使用暴力,没有对人使用暴力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般抢劫罪的年龄
<14 岁为无刑事责任
12-14 岁是无刑责中的特殊情形
14-16 岁开始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相对刑事责任的 8 种行为
“烧杀奸抢、伤贩爆投”
盗窃罪
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1000~3000 元
多次盗窃
两年内三次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别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财物脱离主人控制,即“失控说”
常见情形
调虎离山
调包行为
诈骗罪
诈骗罪指骗财物
诈骗罪
诈骗罪指骗财物
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与盗窃的区别
诈骗是在被骗的情况下,自愿把财物交给对方
抢夺罪
区别
抢夺是对物暴力;抢劫是对人暴力
联系
携带凶器的抢夺可能转化为抢劫罪
侵占罪
行为
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
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
前提条件
符合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之一
拐卖妇女、儿童罪
儿童
X<14 周岁
妇女
X≥14 周岁的女性
以出卖为目的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绑架罪
“挟人质以令第三方”
关键
要有第三方在
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拘禁罪
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强调最终结果
故意杀人罪
一般是杀他人,杀自己不算故意杀人罪
杀尸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溺婴属于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罪
遗弃罪
该养不养
(1)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扶养义务
(2)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3)夫妻之间不得遗弃、虐待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常考考点
“扔小孩”的问题
看孩子的生还可能性大小,不看最终结果
强奸罪
普通强奸
对象:妇女(大于等于 14 周岁的女性)
女尸不算、男性不算
奸淫幼女(准强奸)
对象: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同意不同意都构成性侵罪)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实行威胁—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处分财产—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考点
和抢劫罪进行区分
抢劫罪是压制反抗、劫取财物
敲诈勒索是使人产生害怕的感觉
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飙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驾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运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严重超载
严重超速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妨碍安全驾驶罪
对司机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机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交通肇事罪
主观上是过失犯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3 人以上)、死亡(1 人)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般交通肇事是 3 年以下
肇事之后害怕,开车跑了,法定刑升级为 3-7 年
害怕跑了,最终导致受害人没有得到救助死亡(逃逸致人死亡),法定刑升级为 7 年以上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犯罪分子带着被害人一起跑)
作弊入刑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 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 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