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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
第一章绪论
刑法的形式
刑法典
①刑法典②刑法修正 案
单行刑法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
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 刑事责任的条款。如在海关法、环境保护法、票据法中规定的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刑法的特征/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特广专严补保
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惩罚保护政秩人,规制保护与保障
刑法的解释
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
学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 义进行的说明。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一般认为,论理解释包 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等。
刑法的基本原则
法定平等相适应,罪刑法定合理明,主观客观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
1 刑法分则 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2 刑法总则 中规定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罚当其罪。
3 刑法总则 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法空间效力
我国刑法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 的综合性原则
属地原则
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在中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
属人原则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是, 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 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保护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 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原则
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 事管辖权。
绪论围绕着刑法来进行阐述。从刑法的概念、形式、特征、任务来分别说明。再到刑法的体系和解释进行阐述。并对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说明。以及从空间和时间方面对刑法的效力进行说明。
第二章犯罪概念
但书
“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 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岀刻板教条的判决,
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
“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 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 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征
危害违法应受罚
犯罪的概念这一章对犯罪的定义进行了讲解,并对“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概念作为但书,并阐述但书的意义。以及犯罪构成的基本构成做了详细的阐述。
第三章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内容
犯罪构成必要件,适用前提刑法定
犯罪构成的意义
构成法律准绳,贯彻核心基础,成立一此量刑
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修正,标准派生;修正总则,派生分则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 件之一。
犯罪客体的内容
犯罪客体是某种 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是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 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是 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
(1)有的条文明确表述出犯罪客体。 (2)有的条文通过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表述,反映出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般同类直简复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联系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 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
区别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 一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 罪的侵害。
犯罪客观
刑法所规定的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危害行为
指在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危害行为体意害
分类
作为
不作为
条件:特义能履不履危,地行职业法先危
行为的危害结果
分类:广义要件直接果,狭派物质实害果
在刑法中的意义:危害结果成要见,加重即遂可能性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很客观,相对必然很复杂
认定的特异情况
、在特定条件下行为导致结果 ,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特异体质的情况 或遭遇恶劣条件发生结果
、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 ,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
、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 ,如甲强令工人乙违章作业造成事故。
、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 ,如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0-12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12-14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1 、 罪名 (或行为) 性质要求: ( 1 ) 故意杀人罪; ( 2 ) 故意伤害罪; ( 3 ) 特别残 忍手段(挖眼、 割耳、 剁手脚、 泼硫酸等) 。 其中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不 包括过失犯罪; 且包括拟制的情形, 例如, 非法拘禁使用多余暴力致人死亡、伤残的或 者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重伤的, 均可拟制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情节恶劣, 经最 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2 、 结果要求: 针对上述( 1 ) 和 ( 2 ) 要出现致人死亡的结果; 针对上述( 3 ) 要出 现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
3 、 程度要求: 情节严重。 例如, 顽劣霸凌、 多次欺凌他人甚至屡教不改的; 造成 极为广泛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多人死伤或者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父母等尊亲属的或 者残害婴幼儿的, 则都可视为情节恶劣。
4 、 程序要求: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5 、 上述条件的要求, 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依旧采取极其谨慎的态度, “教 育为主, 惩治为辅” 的方针依旧不变。
6 、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不是单纯指罪名, 应当是指实施故意杀人或者重伤行为。 例如, 1 2 岁的甲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 不能因实施绑架 + 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成立绑架 罪, 进而将甲无罪化处理。 甲依旧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这里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也应包括行为人故意杀人未 遂(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的情形。 否则, 同样的严重后果, 犯故意杀人罪(重罪) 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故意伤害罪(轻罪)却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会导致罪刑配置不均 1 。 这里强调举轻以明重的思维逻辑。 即: 特别残忍手段 + 重伤 + 严重残疾 = 负责; 故意杀 人 + 重伤 + 严重残疾 = 更要负责。
14-16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16
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 容教养
16以上
应当负刑事责任
14-18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5以上
故意犯罪的,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过失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精神病人
发病时可不负责
醉酒
负责
又聋且哑
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减轻责任
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 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法定主公资,个人盗用内分机
主观方面
意外事件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 力,也不可能预见的原因。
不可抗力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无故意或者过失。 (3)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遭遇到集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抗衡、不可能阻止危害结 果发生的力量
犯罪故意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
认识因素
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①对行为、结果以及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 ②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意志因素
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①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②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相同点
(1)从认识因素看,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从意志因素看,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点:
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 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 的可能性。
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的 结果的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是 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
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 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也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 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就无所谓犯罪的成立。
犯罪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特点
没有犯罪故意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具有希望的态度也不具有放任 的态度
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
(1)没有履行法律、规章、社会生 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极端马虎草率、疏忽大意,以致对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的危害 结果没有预见;
(2)极端轻率、过于自信,以致对已经预见的危害结果,在应当积极避免 并且能够避免的情况下,竟然没有能够避免
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相比
法定严重法定刑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间接自信预不望,认识程度有态度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者的相似之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二者的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 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是 能够预见的,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 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刑法注重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态度,当行为人把某一犯罪结果作 为其追求的目标时,该心理内容就是犯罪目的。
区别
形成时间不同 :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目的的原因;
内容、作用不同 :相互作用上,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的表现形式
假想非犯名轻重
事实认识错误
客体对象手段错,因果关系打击错
犯罪构成这一章首先对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以及他的分类作出详细阐述。其次对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意义、种类以及与犯罪对象的区别进行了阐述。再次从犯罪客观方面对它的概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然后从犯罪主体方面上对它的概述、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其他影响责任能力的因素、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和单位犯罪分别进行阐述。最后从犯罪主观方面对它的概述以及内容把主观方面大致分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并对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以及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做了分别阐述。
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正当法令正承救(加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 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起时主对限
特别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别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其次还必 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即针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如果符合特殊防卫的 条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认为过当。
防卫过当
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具有 社会危害性;
主观上对造成的过分损害存在 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属于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 节。
紧急避险
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 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成立条件:起时主对限限特
避险过当
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意义在于在不得 已的情况下损害较小的利益保全较大的利益。如果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的利益,就失去了正当的依据。因此,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基本特征
(1)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利益。 (2)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应受到责备。
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属于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 节。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异同
紧急防卫目前责,来对限程主不同
相同点 1 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利; 2 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 3 责任相同,在合理限度内给某种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法 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不同点 1 危害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可以是不法侵害、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正当防 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2 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 只能是不法侵害者 3 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时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4 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正当防卫 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5 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权利;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 定责任的人。
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这一章首先讲了正当化事由的种类,后面重点介绍的正当防卫的紧急避险。先介绍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要件,然后是特殊防卫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最后是防卫过当的概念、基本特征和刑事责任。然后介绍了经济避险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并对避险过当的概念和特征及其刑事责任做了说明。最后阐述了紧急避险和防卫过当的异同。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
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实害犯: 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
危险犯: 危险犯的特征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是既遂的要件。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
行为犯: 行为犯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预备有意图,准备意志外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未遂未得逞,着手意志外
犯罪未遂的分类
根据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
实行终了的未遂 ,指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
(1)显示出两种未遂进展的程度不同。 (2)显示出“犯罪实行终了”与“犯罪既遂”不能等同。
根据犯罪实行行为能否实际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对犯罪未遂进 行区分
能犯未遂 ,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不能犯未遂 ,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1)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2)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意义:
(1)因为不能犯未遂实际上没有既遂的可能,因此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就小得多。 (2)从客观上讲,不能犯未遂罪行较轻。在极端重视客观危害的时代,有人主张不能犯未 遂可不作为犯罪。但现代重视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通说认为不能犯未遂也应当按未遂犯 定罪处罚。
犯罪中止
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时间自动有效性
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①自动放弃犯罪,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 ②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 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的分类
预备阶段的中止, 即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 即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的犯罪中止。
(1)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 (2)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行为人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 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这里所称的造成“损害”,不得是犯罪既遂结果。如果发生了犯罪既遂的 结果,认为犯罪已然完成,不成立犯罪中止
第五章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首先对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做了阐述,将其分为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先阐述了犯罪既遂的概念、标准、形态和处罚。其次阐述了犯罪预备概念特征和处罚,并对犯罪预备与犯罪表示的区别以及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做了说明。然后对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处罚做了阐述。最后对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处罚做了说明,并对比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别。
第六章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两主体,客观性质有联络
共同犯罪的认定
过失利用无通谋,过限同时不片面
共同犯罪的形式
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以任意形成为标准
任意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包括对向犯(如贿赂犯罪、重婚罪等)和众多犯(如集团性犯罪和聚众性犯罪)
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其特征是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之前,是一种有预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其特征是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是一种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
简单共同犯罪
复杂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一般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集团首要多固定,预谋纠集危险性
种类
首要分子和主犯
概念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包括
主犯包括
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 进行犯罪活动的 首要分子 ;②在 犯罪集团 或者 一般共同犯罪 中 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包括
①犯罪集团 的首要分子;② 聚众犯罪 的首要分子
关系
主犯和首要分子 不尽相同
犯罪集团 的首要分子 都是主犯 聚众犯罪 中的首要分子 未必都是主犯。
聚众犯罪有三种形态
全体参与者 均可构成犯罪——首要分子属于主犯
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与者 可构成犯罪——首要分子属于主犯
只有聚众者 才构成犯罪——
聚众者只有 1 人 ——首要分子不是主犯
聚众者两人以上,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行为人的作用大小认定主犯,聚众者都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作用存在主次之别,起主要作用者为主犯
教唆犯
概念
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
特点
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 图的人
成立条件
(1)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所谓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 (2)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怂恿、诱骗、劝说、请求、收买、强迫、威胁等方式,唆使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
刑事责任
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 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实际上,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一般按主犯处罚,但不排除其所 起作用确实较小而按从犯处罚的可能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拒绝接受未实施,实施他罪有意思
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 唆的犯罪确定罪名,
停止形态
既遂
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实行犯实行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理
未遂
实行犯实行犯罪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未遂犯处理
中止
共犯中止要有效,本人无效不单独
第六章是共同犯罪。首先对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以及它的认定对了个阐述。然后会共犯犯罪的四种类型的形式做了详细说明。其次由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概念及其种类做了说明,又对胁从犯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和教唆犯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其形式责任做了详细阐述。最后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条件做了阐述。
第七章 罪数形态
法条竞合和法条竞合犯
概念
法条竞合: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
法条竞合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的犯罪形态。
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
由于法条竞合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而产生的, 换言之,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触犯数个法条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法条竞合犯 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用问题。
法条竞合犯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2)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 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一罪一客体,持续侵害仍继续
主要包括
1、持有型犯罪; 2 、不作为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 3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意义
1.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2.正当防卫时机。3.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 成立共犯。
想象竞合犯
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结果加重犯
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 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加重基本额外果,专门定刑有罪过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 罪的犯罪形态。
结合数行为,新罪法规定
集合犯
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集合不定同种罪,数个行为定一罪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的犯罪
连续数个数行为,同一概括相同罪
牵连犯
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一罪两行为,两名有牵连
吸收犯
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 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吸收数罪数行为,吸收不同实断罪
吸收的形式:
吸收必经组成果,轻重实行高低度
第七章是罪数形态。本章首先对犯罪形态的概述、罪数的判断标准以及法条竞合与法条竞合犯做了讲解。其次分别阐述了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概念、特征、类型、意义和处断原则}、想象竞合犯{概念、特征、处断原则}和结果加重犯{概念、特征和处断原则})、法定的一罪(结合犯和集合犯的概念特征和处断原则)以及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和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和处断原则,吸收犯的概念、特征、形式和处断原则)
第八章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 行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刑责必平严厉专,非难谴责社会法
刑事责任与刑罚
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 行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 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区别:
刑事责任是一种 法律责任 ,刑罚是一种 强制 方法
刑事责任以犯罪人应当承受 刑事处罚、非刑罚方法的处理和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 为 内容刑罚则以实际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权益 为内容
刑事责任 随实施犯罪而 产生 ,刑罚 随法院的定罪判刑决定宣告生效而出现
联系
刑事 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直接 前提
刑事 责任的 大小 直接决定刑罚的重轻
刑事 责任主要通过刑罚来 实现
方法内容产生,前提大小实现(联系与区别的)
解决方式
定罪免判刑,转移消灭理
第八章是刑事责任。首先对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和地位以及与刑罚的区别进行描述。然后阐述了刑事责任的根据和解决方式。
第九章 刑罚概述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 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明文强制力,主对严厉依程序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制裁后果根据程,机关对象严厉程
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 法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且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 产和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绝对排除对违法者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会剥 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即使涉及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其期限也较为短暂,性质和法律后 果更有别于刑罚
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 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 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 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适用。
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 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对触犯非刑事法律的违法者适用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 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为根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受到比初犯相 对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仅被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违法者如果实施了犯罪,则不构成 累犯,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国家制定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主要是通 过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将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
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①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②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主刑
管制
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是 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管制不关限制自由,一定期限同工同酬
执行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遵守 法律、法规 ,服从 监督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 不得行使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 权利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 报告 自己的 活动情况
遵守 执行机关关于 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 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遵守 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
禁止令
禁止令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 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
禁止令的 期限 可以 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 相同。
也可以短于 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
但 判处管制 的,禁止令的期限 不得少于 3 个月。
宣告缓刑 的,禁止令的期限 不得少于 2 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 3 个月,禁止令期限不受 前款规定的 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的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拘役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短期优自由
有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 法
有期定期要劳动,监狱执行夺自由
无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没有期,不折夺政权
死刑
适用的限制
死刑限条对,限程限制度
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 刑。另外,审判的时候已满 75 周岁的人,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不适用死 刑。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 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 年执行。
执行方法
死刑立即执行
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缓期 2 年执行
①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②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③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政治选举加言论,公司领导加机关
~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适用时,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
独立适用时,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应当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期限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 1 年以上 5 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 1 年以上 5 年以下;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的改为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期限的起算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 1 年以上 5 年以下,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等,同时起算;
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在拘役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 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 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家属分全部,法院家属还债务
非刑罚处理方法
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包括判处赔偿经 济损失、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 处分、从业禁止等
从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 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 业。
第九章是刑罚的概念。首先对刑罚的概念、特征、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和刑罚的目的的概念、刑罚报应的观念、预防犯罪的目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概念、内容及其关系做了解释。其次对刑罚的种类和体系做了阐述,我国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期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对外国人还有驱逐出境)。对管制的概念和特征以及执行同禁止令进行阐述,对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概念、特征和执行做了阐述,并对死刑的适用及其限制做了说明。然后对罚金的概念、使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确定、罚金的执行进行说明,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内容、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进行说明,然后对没收财产的概念、适用方式、范围和执行进行说明,对驱逐出境的概念和适用对象进行说明,最后对非刑罚处理方法进行说明。
第十章 量刑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 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 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主内性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
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进而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根据。
具体包 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方面的内容。遵守以犯罪事 实为根据的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考察犯罪情节,判断 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
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
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
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 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不定罪,结果轻重人社危
法定情节
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
《刑法》第 62 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 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法定刑幅度:是指与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限度之内具体的量刑幅度。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刑种或刑期。 不允许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刑种或刑期。 不允许在法定最高刑之上判处刑罚。
刑法学界有人所主张的中间线论,与刑法所确定的适用规则不符,必须摈弃。
减轻处罚情节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 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 刑罚。”
基本适用规则
、减轻处罚既包括刑种的减轻,也包括刑期的减轻。
、法定最低刑 是指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
、减轻处罚不判处法定最低刑
①只能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否则将同从轻处罚相混淆
②不能减轻到免除处罚的程度;否则将同免除处罚相混淆
酌定减轻处罚情节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情形
不法特殊最高核
免除处罚情节
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构罪轻微无需罚
酌定情节
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 用的情节
酌定动手时地点,结对态度一贯现
1、犯罪的动机。 2、犯罪的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 4、犯罪侵害的对象。 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酌定情节的适用应当注意的问题
酌定性质合理调,把握内容公正用
量刑制度
累犯
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内再犯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故意有期五一八
特别累犯
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 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国恐黑,轻种不限时
累犯与再犯
是指再次犯罪的人,即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
再累特定罪,刑罚不限时
累犯的刑事责任
和初犯或其他犯罪人相比,累犯往往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所以,依据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 种或较长的刑期。 2、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 3、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切忌毫无事实根据地对累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的做法。
自首
一般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自动投案。
①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 者人民法院投案。 ②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 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①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②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
③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特别自首
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强制措施 ,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
正在服刑的罪犯 ,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
上述法律规定的三种人以外 的犯罪分子, 不能成立 特别自首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罪行 的,以自首论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 的,不以自首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共同犯罪自首
主从胁从教唆犯,首要其他次帮助
主犯
首要 分子 ——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罪行
其他 主犯
其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
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从犯
次要 的实行犯
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
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
帮助 犯
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
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胁从犯
①自己在被胁迫情况下实施的犯罪
②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教唆 犯
①自己的教唆行为
②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数罪自首
正确认定数罪的自首,关键在于判断犯罪人是否如实地供述了所犯数罪并分别不同情况予以 处理。
一般自首
1 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全部数罪的,应认定为全案均成立自首。
2 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所犯全部数罪的一部分,而未供述另一部分犯罪的,应 分别予以处理
①若行为所犯数罪为异种数罪的,其所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其未交代的犯罪不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仅及于如实供述之罪。
②若行为所犯数罪为同种数罪,则应根据犯罪人供述犯罪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
A 其中,犯罪人所供述的犯罪与未供述的犯罪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大致相当 的,只应认定所供述之罪成立自首,未供述之罪不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仅及于如实供述 之罪。
B 犯罪人确实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只如实供述了所犯数罪中的主要或基本罪行,应认定 为全案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及于所犯全部罪行。
特别自首
1 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 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非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2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同种罪行的,分别不同情况,可以酌情或者一般应当从 轻处罚
单位犯罪自首
是指单位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单位集体负责人,责任主管有交代
自首与坦白的异同
概念
自首,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 的行为。
自首坦白有前提,归案受审从宽处,是否自动危险度
相同点 1 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 都是在犯罪人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 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 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不同点 1 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以后,如 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 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 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 3 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立功
一般立功
立功侦破共同犯罪,阻止抓获国家社会
1、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 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此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指出,共同 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归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重大立功
、犯罪分子 检举、揭发 他人 重大 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 重要 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 重大 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重大 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 重大 贡献等表现的行为
数罪并罚
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 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 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分别有时间
、必须是 一行为人犯有 数罪
、—行为人所犯的 数罪 必须 发生于法定的 时间 界限之内
、必须在对数罪 分别 定罪量刑 的基础上,依照 法定 的 并罚原则 、并罚 范围 和并罚 方法 刑期计算方式),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原则
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应依据的规则。
并科原则
亦称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 的合并处罚规则。
吸收原则
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 则
限制加重原则
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 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折中原则
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 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
特点
数罪并罚全面采,普遍主导相排斥
全面 兼 采 各种数罪并罚原则 ,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
所采用的 各种原则均无 普遍 适用效力 ,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
①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
②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
③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
限制加重 原则居于 主导 地位 吸收 原则和 并科原则 处于 辅助或次要地位
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 适用效力互 相排斥 ,并科原则的 效力相对独立 ,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基本适用规则
吸收原则的适用
①死刑: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 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
②无期徒刑: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 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将两个以上的 无期徒刑合并升格执行死刑,或者决定执行其他主刑。
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
①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 行的刑期
②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1 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 不能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 25 年。
并科原则适用
①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 行
②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 的,分别执行。
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三种情况
有漏有新一人数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其具体适用规则,与前述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完 全一致,不再赘述。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 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 处的刑罚,根据"先并后减”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 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 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先减 后并”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
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 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 不良影响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 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缓刑拘三年,情节不累集,老少孕应当
1、适用对象: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实质条件: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 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3、限制条件: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4、犯罪主体具有上述条件,而且是不满 18 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者已满 75 周岁的人, 就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考验期限
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拘役 的缓刑考验期限为 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 ,但是 不能少于两个月
有期徒刑 的缓刑考验期限为 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 ,但是 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 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判决以前 先行羁押 的日期, 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缓刑的考察
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 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遵守人民法院的 禁止令。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在宣告缓刑时可以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 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人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缓刑的考察机关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察的内容。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 77 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法律后果
漏新违反不违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 77 条规定的情形,缓刑 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 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 刑罚,依照《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遍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 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的禁制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此 外,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 须执行。因而,无论缓刑是否撤销,所判处的附加刑均须执行。
战时缓刑
是指在战时对军人适用的一种特殊缓刑制度
适用条件
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①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 ②部队受领作战任务 ③遭敌突然袭击时 ④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适用的 对象只能是被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的 犯罪军人
、适用战时缓刑的 基本根据 ,是在 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 没有现实危险
法律后果: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 犯罪论处。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 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 罚,依照《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 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 罚。
4、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 须执行。
第十章是量刑。首先对量刑的概念、功能、特征和原则进行说明。其次对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种类做了阐述,根据量刑情节的功能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有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并对它们的适用做了详细说明,也对酌定情节的概念及其作用、种类和适用进行说明。再从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与再犯的区别及其刑事责任进行阐述,再从自首的意义、种类、概念及其成立条件(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与坦白的界限和处理原则来阐述和共同犯罪自首、数罪自首、过失犯罪自首和单位自首的认定,然后对立功的概念和意义、种类及其表现形式和处理原则进行阐述,然后并对数罪并罚的概念、特点、意义、原则及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使用规则、使用数罪并罚原则的不同情况进行阐述,然后对缓刑的概念、意义、使用条件、考验期限、考察、法律后果以及战时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及其法律后果的阐述。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
减刑与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 下判处刑罚。
减刑则是在判决确定以后的刑罚执行期间,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 适当减轻
性质不同
减轻处罚属于刑罚裁量情节及其适用规则问题 减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适用对象不同
减轻处罚的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 减刑的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以后的已决犯。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 (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确有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减刑的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
阻止检举抓捕重,灾害突出其他重,发明技术舍己救
阻止 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 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 抓捕 其他 重 大犯罪嫌疑人的;
、有 发明 创造或者重大 技术 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 己救 人的;
、在抗御自然 灾害 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 突出 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 其他重 大贡献的。
减刑的限度条件
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3 年;(3)对于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 不能少于 15 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考试分析未提及) (4)对于被限制减刑(考试分析未提及,法条规定)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 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5 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 20 年。
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期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的减刑 方法计算,即应当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算起。
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 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假释
假释与减刑的异同
相同点
都是刑罚执行制度,
适用前提有相同之处,都要求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 有再犯罪的危险。
不同点
假减范围次不同,法律后果方不同
假释与缓刑的异同
相同点
都是 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
即都有一定的 考验期
都以发生 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
不同点
假缓犯罪时不同,根据不执期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 拘役和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适用时间不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缓刑则 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3 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 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4 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 不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
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假监对象条不同,收监条件期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 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 罪分子。 3、收监条件不同。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 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 4、期间计算不同。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监 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假释的对象条件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继续执行未执行的部分刑罚的 可能性。正是假释的这一基本特点,决定了假释只能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
实质条件
是指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 的危险
确有悔改表现
①认罪悔罪;
②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④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①(主观)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
②(客观)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犯罪能力。
限制条件
刑度条件
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 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③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④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特殊情况: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对象条件(不得假释的情形)
①累犯
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③因前述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执行条件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 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的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3.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 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的法律后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 86 条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再犯 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 71条的规定(新罪先减后并)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 70 条的规定(漏罪先并后减)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 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 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章是刑罚执行制度。首先阐述了减刑的各个方面,对减刑的概念和作用、减刑与改判和减轻处罚的区别、减刑的对象和实质以及限度条件条件、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和减刑的程序作了讲解。其次阐述了假释的各个方面,对假释的概念和作用、假释与释放和减刑和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区别、减刑的对象和实质以及限制条件、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假释的法律后果和程序。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刑罚消灭
是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
、刑罚 执行完毕;
、缓刑 考验期满;
、假释 考验期满;
、犯罪人 死亡;
超过时效期限;
赦免。
时效
追诉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 )法定最高刑为 不满 5 年 有期徒刑的, 经过 5 年 2 )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 有期徒刑的, 经过 10 年 3 )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 经过 15 年 4 )法定最高刑为 无期 徒刑、 死刑 的, 经过 20 年 。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应注意以下几点
如果规定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 最高刑计算;
如果在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 刑计算;
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起算的规定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对 行为犯 ,应从犯罪 行为完成之日 起计算
对 举动犯 ,应从犯罪 行为实施之日 起计算
对 结果犯 ,应从犯罪 结果发生之日 起计算
对 结果加重犯 ,应从 加重结果发生之日 起计算
对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应分别从犯罪 预备 、犯罪 未遂 、犯罪 中止成立之日 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是指 连续犯和继续犯 ,其追诉期限从犯罪 行为终了之日 起计算
赦免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大赦
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其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
①对宣布大赦的犯罪,不再认为是犯罪, ②对实施此类犯罪者,不再认为是犯罪分子,也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③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 ④已受追诉而未受罪刑宣告的,追诉归于无效
特赦
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 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主要区别
大赦特赦特定人,判决罪刑累犯人
我国的特赦制度
特赦一类一定时,区别减免主席发
对象条件 1、特赦是以一类或几类犯罪分子为对象,而不是适用于个别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2、特赦是对经过一定时期的关押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实行。 执行方法 3、特赦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罪行轻重和悔改表现,区别对待,或者免除其刑罚尚未执行的部 分,予以释放,或者减轻其原判的刑罚,而不是免除其全部刑罚。 执行程序 4、特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再由最高人民法院 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而不是由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申请而实行。
第十二章是刑罚消灭制度。首先阐述了刑罚消灭的概念和法定原因。其次对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与行政时效、时效的意义、追述期限的规定和起算的规定、时效中断和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进行讲解。最后阐述了赦免的概念、大赦与特赦的区别以及我国的特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