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西汉到唐代的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这是一篇关于西汉到唐代的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的思维导图,包含变化总结、堂后期、隋朝、北魏、汉朝、三国时期、两晋等内容。
编辑于2021-09-19 19:40:32西汉到唐代的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汉朝
编户齐民
户籍制度,规定凡政府控制的户口都必须按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项目一一载入户籍,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
田赋
口钱是7——14岁的儿童,20钱每年。 算赋是15-56的成年人,120钱每年。 商人,奴婢加倍。
口钱
算钱
献费
献费,拼音xiàn fèi ,汉语词语,汉初以贡献科目在郡国所征的人头税,包括男女老幼。文帝以后渐次削弱诸侯王势力,献费是否存在,不详。 《汉书·高帝纪下》:(诏)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 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三编第四章第二节:按西汉政府的规定,在诸王列侯的封国里,田租、算赋和口赋由诸王列侯征收,但要交一部分给皇帝作为献费或祭祀宗庙的酎金。
三国时期
租调制
。建安九年(204),曹操平定冀州后,针对袁绍统治下“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的局面,重申说:“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 [1] 这一改革,以定额田租代替汉代的定率田租,以户税代替汉代的人头税。租调制的田租租额较低,而且租额固定,增产不增租;户调以户为单位,增人不增调。征收的粟帛既是当时曹操军中急需,也是耕织结合的小农所产,免去以物易钱交税的中间损失。实行租调制后,许多小农返回故里,积极务农,精耕细作,使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有所恢复。孙吴也实行租调制,蜀国可能沿袭汉制,其数额缺乏明确记载。
两晋
占田制
占田制,西晋颁布的土地、赋税制度。从占田制的内容看,它是一种既保证政府收入,又保护士族特权的一种土地制度。占田制并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是将地主的田地授与农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占垦荒地,占田制中对于官僚士族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特权的规定,其主要精神不在于对官僚士族的特权加以限制,而在于确认和保护他们已占到大量土地和户口的既成事实。
农民
占田
课田
户调式
户调式:丁男之户,每年输绢3匹、绵3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减半。限田制,规定官员一品可占田50顷,以下每低一品减田5顷。荫亲荫客制,规定除官员不课田,不缴户调外,可按官位高低,荫其亲戚,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 户调式制度的实施,是晋代独具的一个特色,晋武帝司马炎通过制定这些措施增强了国力。加剧了整个社会的贵族化倾向。
士族地主占田,荫课,荫亲特权
品官占田荫客制
北魏
前期
九品混通制度
户调
帛
2匹
絮
2斤
古代指粗的丝绵
丝
1斤
粟
20石
小米
孝文帝改革
新户调制
太和十年,李冲提出的
主要内容
一夫一妇
帛一匹
粟二石
一夫一妇
4个未婚男丁
八个奴婢
20头耕牛
隋朝,唐前期
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租庸调的制定和实施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被破坏,租庸调法则会随之失败,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
唐后期
两税法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是对当时赋役制度较全面的改革。大历十四年(779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到建中元年(780年)正月,正式以敕诏公布
变化总结
税收项目逐渐简化
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物地租转变
税收项目逐渐合理
户等
农民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
唐后期至清朝
概览
两税法
一条鞭法 固定丁税
摊丁入亩
两税法
以户税和地税代替祖庸调
背景
农民大量逃亡,均田制瓦解
安史之乱后,税收项目增多,赋税混乱
主要内容
取消杂税,保留户税和地税
简化项目
量出以制入
财政预算
户税依据户等而出
户等依据资产,九等
阶梯式收费
地税征收谷物
行商
1/30
6月纳毕,11月纳毕
两税法
重大意义
以土地多少征税
租户不用交地税
一定程度上改变贫富承担不均的情况、
流亡客户,贵族官僚,富商地主都需要交税
扩大了税收量
一条鞭法
张居正
丈量土地
一条鞭法
首次提出 张居正嘉靖九年(1530),户部尚书梁材根据桂萼关于“编审徭役”的奏疏,提出革除赋役弊病的方案:“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而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嘉靖十年(1531),御史傅汉臣把这种“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的方法称为“一条编法”,也即后来的“一条鞭法”。 开始试行 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 [5-6] 推行全国 张居正在万历六年(1578)下令清丈全国土地,清查溢额脱漏,并限三年完成。结果国家掌握的田亩数达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比弘治时征税田额增三百万顷。在这个基础上,于万历九年(1581)采用一条鞭法,作为全国通行的制度。 [7] 鞭外加派 一条鞭法推行全国不久,万历十年(1582年)张居正病死后,一条鞭法失去了最有力的支持者。更兼之后官场腐败更加严重,诸弊丛生。最严重的便是明朝末年的“三饷”加派。上行下效,“三饷”之外,鸭饷、牛饷、禾虫等饷也堂而皇之的出现。至此,一条鞭法破坏殆尽。 [8]
毁于“三饷”
背景
土地兼并严重,农民负担大增
财政危机
边患
政府财政开支日增,收入日少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是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一次社会变革。既是明代社会矛盾激化的被动之举,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动选择。 “一条鞭法”据《明史》记载: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将过去按户、丁出办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赋役负担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麦以外的,一律折收银两;农民及各种负担力役户可以出钱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应;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  具体来讲就是: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 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仅据部分清丈的结果,就增加了土地2.8亿亩,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 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将赋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我国古代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4] 实施过程
田赋折银征收
徭役折银上纳
赋役合并征收
赋役钱粮官收官解
经济改革的意义
减少了环节,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
徭役在不同地区不同比例地有田亩承担
摊丁入亩的趋势
农民对国家的依附关系减弱
促进了城镇手工业的发展
清朝
固定丁银
摊丁入亩
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康熙五十年
人丁
2462万
丁银
335万两
额外增丁,不在增丁税
丁银和田赋银是分开收的
摊丁入亩
雍正帝
与具体的丁户脱离
全部填入田赋银中征收
地丁制度
意义
对于张居正
非定额的丁银不同比例地摊入田赋银的做法的进一步发展
以人为科征的丁役制度基本废除
人身依附关系愈加松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