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西汉到唐代的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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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中心南移起于魏晋终于南宋,经济中心逐步南移不难看出都和重大战乱有关,包括永嘉之乱、安史之乱、靖康之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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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到唐代的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汉朝
编户齐民
户籍制度,规定凡政府控制的户口都必须按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项目一一载入户籍,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
田赋
口钱是7——14岁的儿童,20钱每年。 算赋是15-56的成年人,120钱每年。 商人,奴婢加倍。
口钱
算钱
献费
献费,拼音xiàn fèi ,汉语词语,汉初以贡献科目在郡国所征的人头税,包括男女老幼。文帝以后渐次削弱诸侯王势力,献费是否存在,不详。 《汉书·高帝纪下》:(诏)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 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三编第四章第二节:按西汉政府的规定,在诸王列侯的封国里,田租、算赋和口赋由诸王列侯征收,但要交一部分给皇帝作为献费或祭祀宗庙的酎金。
三国时期
租调制
。建安九年(204),曹操平定冀州后,针对袁绍统治下“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的局面,重申说:“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 [1] 这一改革,以定额田租代替汉代的定率田租,以户税代替汉代的人头税。租调制的田租租额较低,而且租额固定,增产不增租;户调以户为单位,增人不增调。征收的粟帛既是当时曹操军中急需,也是耕织结合的小农所产,免去以物易钱交税的中间损失。实行租调制后,许多小农返回故里,积极务农,精耕细作,使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有所恢复。孙吴也实行租调制,蜀国可能沿袭汉制,其数额缺乏明确记载。
两晋
占田制
占田制,西晋颁布的土地、赋税制度。从占田制的内容看,它是一种既保证政府收入,又保护士族特权的一种土地制度。占田制并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是将地主的田地授与农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占垦荒地,占田制中对于官僚士族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特权的规定,其主要精神不在于对官僚士族的特权加以限制,而在于确认和保护他们已占到大量土地和户口的既成事实。
农民
占田
课田
户调式
户调式:丁男之户,每年输绢3匹、绵3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减半。限田制,规定官员一品可占田50顷,以下每低一品减田5顷。荫亲荫客制,规定除官员不课田,不缴户调外,可按官位高低,荫其亲戚,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 户调式制度的实施,是晋代独具的一个特色,晋武帝司马炎通过制定这些措施增强了国力。加剧了整个社会的贵族化倾向。
士族地主占田,荫课,荫亲特权
品官占田荫客制
北魏
前期
九品混通制度
户调
帛
2匹
絮
2斤
古代指粗的丝绵
丝
1斤
粟
20石
小米
孝文帝改革
新户调制
太和十年,李冲提出的
主要内容
一夫一妇
帛一匹
粟二石
4个未婚男丁
八个奴婢
20头耕牛
隋朝,唐前期
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租庸调的制定和实施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被破坏,租庸调法则会随之失败,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
唐后期
两税法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是对当时赋役制度较全面的改革。大历十四年(779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到建中元年(780年)正月,正式以敕诏公布
变化总结
税收项目逐渐简化
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物地租转变
税收项目逐渐合理
户等
农民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
唐后期至清朝
概览
一条鞭法 固定丁税
摊丁入亩
以户税和地税代替祖庸调
背景
农民大量逃亡,均田制瓦解
安史之乱后,税收项目增多,赋税混乱
取消杂税,保留户税和地税
简化项目
量出以制入
财政预算
户税依据户等而出
户等依据资产,九等
阶梯式收费
地税征收谷物
行商
1/30
6月纳毕,11月纳毕
重大意义
以土地多少征税
租户不用交地税
一定程度上改变贫富承担不均的情况、
流亡客户,贵族官僚,富商地主都需要交税
扩大了税收量
一条鞭法
张居正
丈量土地
首次提出 张居正嘉靖九年(1530),户部尚书梁材根据桂萼关于“编审徭役”的奏疏,提出革除赋役弊病的方案:“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而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嘉靖十年(1531),御史傅汉臣把这种“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的方法称为“一条编法”,也即后来的“一条鞭法”。 开始试行 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 [5-6] 推行全国 张居正在万历六年(1578)下令清丈全国土地,清查溢额脱漏,并限三年完成。结果国家掌握的田亩数达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比弘治时征税田额增三百万顷。在这个基础上,于万历九年(1581)采用一条鞭法,作为全国通行的制度。 [7] 鞭外加派 一条鞭法推行全国不久,万历十年(1582年)张居正病死后,一条鞭法失去了最有力的支持者。更兼之后官场腐败更加严重,诸弊丛生。最严重的便是明朝末年的“三饷”加派。上行下效,“三饷”之外,鸭饷、牛饷、禾虫等饷也堂而皇之的出现。至此,一条鞭法破坏殆尽。 [8]
毁于“三饷”
土地兼并严重,农民负担大增
财政危机
边患
政府财政开支日增,收入日少
“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是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一次社会变革。既是明代社会矛盾激化的被动之举,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动选择。 “一条鞭法”据《明史》记载: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将过去按户、丁出办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赋役负担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麦以外的,一律折收银两;农民及各种负担力役户可以出钱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应;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  具体来讲就是: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 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仅据部分清丈的结果,就增加了土地2.8亿亩,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 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将赋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我国古代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4] 实施过程
田赋折银征收
徭役折银上纳
赋役合并征收
赋役钱粮官收官解
经济改革的意义
减少了环节,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
徭役在不同地区不同比例地有田亩承担
摊丁入亩的趋势
农民对国家的依附关系减弱
促进了城镇手工业的发展
清朝
固定丁银
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康熙五十年
人丁
2462万
丁银
335万两
额外增丁,不在增丁税
丁银和田赋银是分开收的
雍正帝
与具体的丁户脱离
全部填入田赋银中征收
地丁制度
意义
对于张居正
非定额的丁银不同比例地摊入田赋银的做法的进一步发展
以人为科征的丁役制度基本废除
人身依附关系愈加松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