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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民法学的思维导图,讲述了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与期间等,收藏下图学习吧!
编辑于2021-09-28 11:43:02民法学
绪论
民法概述
民支的概念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概念的理解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1.若双方均不掌握国家权力,则均一定属于平等主体 2.若一方掌握国家权力,则看其是否在行使权力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分类
形式意思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是调整市民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的渊源
制定法
宪法
民事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
非制定法
民法的解释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扩张解释
限缩解释
当然解释
民法的适用
民法在时效上的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概念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特征
主体地位平等
与人身不可分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概念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概念
功能
指导功能
约束功能
补充功能
平等原则
概念
具体表现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自愿原则
概念
具体表现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自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
概念
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区别
具体表现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
诚实信用原则
概念
具体表现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合法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规定
内容
公序
良俗
功能
具体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民法规范的禁止性规定不可能涵盖一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因为需要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处理民事事件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
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类型
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
违反两性道德准则的行为类型
射幸行为类型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
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类型
违反公共竞争的行为类型
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暴利的行为类型
绿色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权利的分类
人身权和财产权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绝对权和相对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既得权和期待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民事义务的分类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民事责任的分类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适用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概念
三种无责事由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出现产生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行为
自然事实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
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
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被取消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监护
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监护的分类
监护人的设定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关系的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须有自然人离开其依据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程序
宣告失踪的后果
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间
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程序
宣告死亡的后果
死亡宣告的撤销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个体工商户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
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农村承包经营户存在的基础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
法人的概述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法人是社会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的概念
营利法人的机构
营利法人出资的责任
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非营利法人的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的概念
特别法人的类型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设立
概念
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
有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法人的变更
概念
类型
法人的分立
法人的合并
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
其他事项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概念
意义
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终止时的清算
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行为
非法人组织概述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划分标准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取决于一方、双方还是多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划分
单方行为
双方行为
多方行为
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划分标准
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
主行为和从行为
划分标准
以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划分标准
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 的效果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划分标准
以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
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
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意思表示的形式
概念
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
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式
不作为的默式
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撤回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解释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概念
一般成立要件
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行为人合格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谷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回第三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所附条件的特点
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条件的划分
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条件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
解除条件
根据条件内容的不同,可将条件分为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分类
延缓期限
解除期限
代理
代理概述
代理的概念
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本代理和复代理
本代理
复代理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代理权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产生
代理权的行使
概念
代理权的行使必须遵守的原则
代理人应在代理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主要的三种情形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代理人无代理权
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
因表见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代理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
法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是指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诉讼时效与期间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概念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异同
同: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
异
法律后果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起算时间不同
适用条件不同
期间可变性不同
期间
期间的概念
期间的类型
法定期间
意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民法上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而所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