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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十三到十四章讲述了财政收入、财政集中度、税收、税负转嫁、国债、税制要素、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
编辑于2021-09-28 15:29:20第二部分 财政
第十三章 财政收入
财政收入和财政集中度
财政收入及其分类
财政收入: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实施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的需要而筹集一切资金的总和。财政收入表现为政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货币收入。
衡量一国政府财力的重要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政收入的充裕状况。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类:
1.税收
政府从私人部门获得的强制性资金转移
政府从私人部门征税对于特定纳税人来说,并不附带价值上的对等回报。这一特点将税收和社会缴款区分开来
2.社会缴款
包括社会保障计划收入和雇主提供的退休福利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计划收入。可以强制也可以是自愿的,可以由雇员、代表雇员的雇主、自营职业者缴纳,也可以由无业人员缴纳。与缴款人的报酬、工资或雇员数量有关
3.赠与收入
从其他政府或国际组织那里得到的非强制性的转移。是对一国政府自有财政收入的补充,可以是现金或实物形式
4.其他收入
税收、社会缴款和赠与以外的所有其他收入出售商品和服务收入、利息、其他财产收入、罚款罚金等
(二)我国《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类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其他收入8款
(三)衡量财政收入的不同口径
最小口径:仅指税收收入
中口径:财政预算(即一般预算)收入加社会保障缴费收入
大口径:全部的政府收入
小口径:1.税收收入及纳入财政预算(即一般预算)的非税收入,但不包括政府债务收入、专款专用的政府收入(如社会缴款)。2.最为常用的一个财政收入口径,我国统计年鉴中对外公布的财政收入即是指这个口径
财政集中度与宏观税负
财政集中度(宏观税负):国家通过各种形式,从国民经济收支环流中截取并运用的资金占国民经济总量的比重。
衡量宏观税负的口径(从小到大)
①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
②财政收入(一般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
③财政收入(一般预算收入)加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后的合计占GDP的比重。
税收
税收(各国政府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1.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征收客体是单位和个人;
2.税收的征收目的是为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或者说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3.税收征收的依据是法律,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
4.征税的过程是物质财富从私人部门单向地、无偿地转移给国家的过程;
5.从税收征收的直接结果看,国家通过税收方式取得财政收入。
税收基本特征
强制性:是指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直接凭借政治权力,通过法律形式对社会产品实行强制征收。
无偿性:是指政府向纳税人进行的无须偿还的征收。1.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须向纳税人直接付出任何报酬;2.政府征到的税收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本人。
无偿性是税收本质的体现。反映一种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
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税基及税率等要素。税收征纳双方必须按税法规定征税和纳税,双方都无权随意变更征纳标准。
拉弗曲线与征税限度
拉弗曲线是对税率与税收收入或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形象描述,来自供应学派的观点,是对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失效的一种回应。产生于20世纪70年,主张解决“滞胀”问题应
该着眼于供给方面,主要是改善劳动及资本供给的数量和质量。
曲线的基本含义是:保持适度的宏观税负水平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条件。拉弗曲线提示各国政府:征税有“禁区”,要注意涵养税源。
低税率区,税收收入将随税率的增加而增加,但税收会对纳税人投资和工作的积极性产生影响,继续提高边际税率超过一定的限度,将对劳动供给和投资产生负刺激,进而抑制经济增长,使税基减小,税收收入下降。
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的方式
税负转嫁: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通过各种途径将税收负担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过程。
税负转嫁的最后结果形成税负归宿(税负归宿表明全部税收负担最后是由谁来承担的)。
前转(顺转、向前转嫁)
通过提高其所提供商品的价格方法,向前转移给商品的购买者或者最终消费者。税收负担者则是商品的消费者。最典型和最普遍的形式,多发生在流转税上
后转(逆转、向后转嫁)
通过压低购入商品或者生产要素进价的方式,转给商品或者生产要素供给者。实际税收负担者是原材料的供应者和工人
混转(散转)
纳税人既可以转嫁给供应商,又可以转嫁给购买者,前转和后转的混合方式。这种转嫁方式实践中比较常见
消转
用降低征税物品成本的办法使税负从新增利润中得到抵补,通过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措施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来抵消税负。实质上是用生产者应得到的超额利润抵补税负,实际税负是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特殊转嫁形式)
旁转(侧转)
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者供应者以外的其他人负担
税收资本化(资本还原)
生产要素购买者将所购买的生产要素未来应当缴纳的税款,从购入价格中预先扣除的方法,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出售者。主要发生在土地和收益来源较具永久性质的政府债券等资本物品的交易中(对土地交易的课税)
税收资本化与税负后转的区别
①税负后转借助的是一般消费品,而税收资本化借助的是资本品;
②税负后转是在商品交易时发生的一次性税款的一次性转嫁,税收资本化是在商品交易后发生的预期历次累计税款的一次性转嫁
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
一、应税商品供给与需求的弹性
商品的供给与需求弹性是决定税负转嫁状况的关键因素。一般情况下,对商品流转额课征的税收不会出现完全转嫁或者完全不转嫁的情况,大多由纳税人和其他人各自负担一定的比例,比例的大小取决于课税商品的供给与需求弹性。
(1)如果需求弹性较大,供给弹性较小,则税负将主要由纳税人自己承担,商品不容易转嫁。 (2)如果需求弹性较小,供给弹性较大,税负将主要由他人负担,商品较易转嫁。
二、课税商品的性质
(1)对生活必需品的课税,因对其消费是必不可少的,需求弹性小,税负容易转嫁。
(2)对非生活必需品课税,因对其消费不是必不可少的,需求弹性大,税负不易转嫁。
三、课税与经济交易的关系
(1)与经济交易无关而直接对纳税人课征的税,是不容易转嫁的(如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和对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2)通过经济交易过程而间接对纳税人征收的税,是比较容易转嫁的(如对商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四、课税范围的大小
(1)课税范围越广泛,越不容易对购买者产生替代效应,需求缺乏弹性,课税商品价格的提高变得比较容易,税负易转嫁
(2)课税范围越狭窄,越容易对购买者产生替代效应,使需求具有弹性,课税商品价格的提高变得艰难,税负难转嫁
五、税负转嫁情况如何还与商品的竞争程度有关
一般来说,生活必需品,课税范围广泛的商品,竞争程度小的商品,需求价格弹性小、供给弹性大的商品,提高价格,收入增加,税负容易转嫁。
国债
国债的含义、分类及功能
国债(国家债务):一国中央政府作为主体,依据有借有还的信用原则取得的资金来源,是有偿形式的、非经常性的财政收入。
特征:国债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灵活性的特征。与私债相比,国债由于有政府信用的担保、风险小、又被称为“金边债券”。
国债的种类
发行地域
内债:举借国内债务不会因借债而增加国内资金的总量
外债:举借国外债务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增加本国可支配的资金总量
偿还时间
短期国债:1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务,最典型短期国债形式是国库券
中期国债:1年以上10年以内的政府债务
长期国债:10年以上的政府债务
利率的变动情况
固定利率:利率在发行时就确定下来
浮动利率:利率根据物价指数或市场利息率进行调整
是否在证券市场流通
上市国债:一般为中短期国债
非上市国债:多为长期国债
债务本位
货币国债:债权债务关系以货币计量来表示。
实物国债:以实物作为债务本位发行的国债。可避免因货币贬值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在高通货膨胀时采用。
国债的政策功能
1.弥补财政赤字: 通过发行国债弥补赤字,产生的副作用较小。实质是将属于社会支配的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国家使用,是社会资金使用权的单方面、暂时性转移;认购国债的资金基本是从社会运动中游离出来的闲置资金,一般不会导致通货膨胀。
2.筹集建设资金
4.调控宏观经济
3.调节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国债是一种收入稳定,无风险或风险较低的投资工具,“金边国债”。政府发行的短期国债,流动性强“有利息的钞票”。通过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国债来调节货币供应数量和调节利率。
国债的负担与限度
国债负担
1.认购者负担: 国债发行应考虑债权人的应债能力。
2.债务人负担(政府负担):政府借债应考虑政府的偿债能力,量力而行。
3.纳税人负担:国债最终还要依赖税收来还债 马克思说国债是一种延期的税收。
4.代际负担: 如仅用于弥补财政赤字,严重影响后代
国债限度
衡量国债绝对规模三个指标
1.国债余额,即历年累积债务的总规模
2.当年发行的国债总额
3.当年到期需还本付息的国债总额
衡量国债相对规模两大指标
国债负担率(国民经济承受能力)
国债累计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着眼于国债存量,反映国家累积债务的总规模和整个国民经济对国债的承受能力,是研究控制债务问题和防止出现债务危机的重要依据。一国的GDP值越大,国债负担率越小,则国债的发 行空间越大。
国际公认的国债负担率的警戒线为发达国家不超过60%,发展中国家不超过45%。
债务依存度:
当年的债务收入与财政支出的比例关系(当年债务收入/当年财政支出);反映财政支出有多少是依靠发行国债来实现的。
国际公认的债务依存度警戒线在 15%~20%之间。
我国债务依存度的计算有两种口径:
一是用当年债务收入额除以当年的全国财政支出额,即“全国财政的债务依存度”;
二是用当年债务收入额除以当年的中央财政支出,即“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
在“以旧债还新债”机制下,还有一个用来反映政府偿债能力的指标,即当年付息额占当年中央财政经常性收入的比重。
李嘉图等价理论
国债和税收都是政府取得收入的手段。 在某些条件下,政府无论用债券还是税收筹资,其效果都是相同的或者等价的。即税收和债务等价。
李嘉图认为发行国债会助长政府的浪费心理,认为国债是有害的,反对发行国债。李嘉图的观点是“国债有害论”。
国家干预主义兴起,“国债有益论的观点”。发行国债:可以弥补财政赤字;直接影响人们的消费和投资;为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提供更为广阔的回旋余地;会有“财富有所增加的”幻觉,减少当期储蓄、增加消费,扩张社会总需求的效果
国债制度
一、国债发行制度
国债发行制度由国债发行条件和国债发行方式构成。
(一)国债发行条件
国债发行条件包括国债种类、发行日期、发行权限、发行对象等。
决定发行条件的关键是国债的发行方式。
(二)国债发行方式
公募招标方式
金融市场公开投标、招标确定发行条件。发行对象:多数投资者。谁是最终投资者事先是不确定的,市场机制发行
承购包销方式
和一组银行或金融机构签订承销合同。承销人向投资人分销不出去的部分,由承销人自己认购,签订了承销合同发行过程就结束
直接发售方式
国债发行人亲自向投资者推销国债,有特定的发行对象(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信托公司等),个人投资者不得认购。优点:降低举债成本,便于了解投资者的投资要求和投资意向;缺点:发行单位工作量大
随买发行方式
向小投资人发行不可上市国债
二、国债偿还制度
①抽签分次偿还,在国债偿还期内分年度确定一定的偿还比例,由政府按国债券号码抽签对号,如约偿还本息,直至偿还期结束,全部国债券中签偿清为止的一种方式。
②到期一次偿还法:到期后按票面额一次全部兑付本息。
③转期偿还法:以新发行的国债来偿还原有到期国债本息的方法。
④提前偿还法:由政府提前偿还尚未到期的国债。
⑤市场购销法:政府在市场上按照国债行市,适时购进国债,以此在该债券到期前逐步清偿的一种方式。
三、国债市场制度
以国债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的总和。
(一)根据国债交易的层次分:
1.国债发行市场(国债一级市场),主要参与者包括作为国债发行者的中央政府、发行中介机构和投资购买者。
2.国债流通市场(国债二级市场),已经发行的国债的交易场所,基本职能是为国债投资者提供转让变现的机会。
(二)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国债交易按国债交易成交订约和清算的期限划分:
1.现货交易方式:最古老的交易方式,也是国债交易方式中最普通、最常用的交易方式。
2.回购交易方式:国债的持有人在卖出一笔国债的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和价格,将同笔国债再购回的交易活动。
3.期货交易方式:以国债期货合约为交易对象的交易方式。国债期货合约:买卖双方就将来某一特定时刻、按照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或出售某一特定数量的某一特定国债产品作的承诺。国债期货合约四项基本要素:期限、价格、数量、标的国债。
4.期权交易方式:交易双方为限制损失或保障利益而订约,同意在约定时间内,按照协定价格买进或卖出契约中指定的债券,也可以放弃买进或卖出这种债券的交易方式。
四、国债市场功能
1.实现国债的发行和偿还:国家采用固定收益出售方式和公募拍卖方式在国债市场的交易中完成发行和偿还国债的任务。
2.调节社会资金的运行:在国债市场中,国债承销机构和国债认购者以及国债持有者与证券经纪人从事的直接交易,国债持有者和国债认购者从事的间接交易,都是社会资金的再分配过程。若政府直接参与国债交易活动,以一定价格售出或收回国债,即可发挥诱导资金流向和活跃证券交易市场的作用。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一、我国政府债务的分类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负债: 需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政府或有负债:由某一或有事项引发的债务,这种债务会不会成为现实,要看或有事项是否发生以及由此引发的债务是否最终要由政府来承担。由债务人以自身收入偿还,正常情况下无需政府承担偿还责任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负债:政府提供担保,当某个被担保人无力偿还时,政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
政府可能承担救助责任的负债:政府不负有法律偿还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时,政府可能需要给予一定救助的债务
二、中央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一)中央政府债务实行余额管理
中央国债余额累计限额根据累计赤字和应对当年短收需发行的债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批。
(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
(1)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
资机制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债;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提示】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应采用政府债券方式举借
(2)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报批
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
(3)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分类管理
地方债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两类,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①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②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4)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
①地方政府举债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 ②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
财政部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6)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地方债纳入政绩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章 税收制度
税制要素 与税收分类
税制要素
(基本要素)
纳税人
1.纳税人(纳税主体):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是自然人或法人
2.负税人: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负税人一致(税负不容易转嫁);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不一致(税负容易转嫁)
3.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型企业、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扣缴义务人只是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的义务人,它的义务为法定义务
课税对象(征税客体):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 课税对象是不同税种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它规定了政府可以对什么征税。
(1)税源: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税源总是以收入的形式存在的
(2)税目: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对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3)计税依据(或课税标准):计算应征税额的依据,它规定了如何确定和度量课税对象,以便计算税基。两种主要的计税依据分别是计税金额及计税数量。计税金额可以是收入额、利润额、财产额、资金额
税率:税法规定的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应征税额=课税对象×税率。税率的高低,体现着征税的深度
税率分类
(1)比例税率:指对于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量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的一种税率制度。主要特点是税率不随征税对象数量的变动而变动。包括:①单一比例税率;②差别比例税率: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幅度差别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而不是规定征收比例的一种税率制度。它是以绝对金额表示的税率,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税率随课税对象的增大而提高:①全额累进税率: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与之相应的税率计算税额; ②超额累进税率等: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等级的税率计征
纳税环节:环流的过程中,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
违章处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性措施,它是税收强制性特征的体现
减税免税: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除税法列举的免税项目外,一般减税、免税都属于定期减免性质,到期应当恢复征税
纳税地点:是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地点。一般来说,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地是一致的。如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地点的分公司的利润在总公司汇总纳税
税收分类
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划分
流转税: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占税收收入总额的60%(增值税、消费税等)
所得税:以纳税人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产税:以各种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资源税类:对开发和利用国家自然资源而取得级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资源税和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类:对某些特定的经济行为开征的税收(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收按计量标准划分
①从价税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税收,如增值税、所得税。
②从量税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量和体积为计税依据的税收,如我国消费税中的啤酒、汽油等项目采用从量形式。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划分
①价内税:税款构成商品或劳务价格组成部分的税收,如消费税
②价外税:税款作为商品或劳务价格以外附加的税收。
增值税在零售以前各环节属于价外税,在零售环节采取价内税。
按税负能否转嫁划分
①直接税: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税收,即纳税人就是负税人(所得税、财产税)
②间接税: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收,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如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按税收管理权限和使用权限划分
①中央税:由中央管辖课征并支配的税种,如消费税、关税。
②地方税:由地方管辖课征并支配的税种,如契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③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并按照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流转税 (商品税)
所有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
(1)商品流转额:销售商品的收入额;
(2)非商品流转额: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以及各种服务性行业的营业收入额。
流转税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等。
流转税特点
1.课税普遍:以商品、劳务交易为前提。
3.除少数税种或税目实行定额税率外,流转税普遍实行比例税率,计算简单,便于征收。
2.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或交易额为计税依据。税额大小直接取决于商品和劳务价格的高低及流转额的多少,与成本和费用水平无关。流转税是不考虑纳税人经营能力和经营状况,只考虑经营行为的税收,对同一种经济活动按照相同标准课征的税收。
增值税
特点
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征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二)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三)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优点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2)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相互制约,交叉审计
类型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从社会看,全部生产资料都不课税,课税对象只限于消费资料。是一种鼓励投资政策的增值税,2009年1月日起全面实施
收入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中的所含税款。课税对象相当于国民收入,不含有重复课税,是完全的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中所含的税款。课税对象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具有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2009年之前采用
征收范围
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个环节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覆盖第一、二、三产业
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按规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情形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型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税率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
13%:(1)销售或进口货物,列举9%税率的除外;(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
6%: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以及除不动产租赁之外的现代服务
0%: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行为
9%:(1)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包括粮食在内的农产品、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2)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小规模纳税人
3%: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
5%:销售自行开发、取得、自建的不动产以及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扣税法:当期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进项税额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一般以当期购货发票中注明的允许扣除的增值税款为准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消费税
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调整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平均税率较高。 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消费税。
征税范围:列举征税办法,只对列入征税目录的消费品征税。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税目(15类):烟;酒;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木制一次性筷子;鞭炮焰火。
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适用比例税率。大多数应税消费品采用1%-56%的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适用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计税: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白酒和卷烟
所得税
特点
1.税负相对比较公平:所得税税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于有无所得和所得多少。比较符合“量能负担”原则;所得税类一般规定有起征点、免征额和扣除项目,可以减轻或取消低收入者的负担。
2.所得税类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属于单环节征收,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3.税源可靠,收入具有弹性。所得税多数情况下采用累进税率,与流转税比较收入更富有弹性,所得税能够自动适应经济发展周期变化,发挥“内在稳定器”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2.税率:25%;20%(非居民企业特殊所得)
3.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4.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减免和抵免税额
5.征收管理:(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分类
居民个人:①中国境内有住所;②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183天。纳税所得: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均缴纳我国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①无住所又不居住;②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纳税所得: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我国个人所得税
课税对象和税率
课税对象【六类所得九个项目】
1.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③稿酬所得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经营所得;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5.财产转让所得;6.偶然所得
税率:1.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2.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2.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3.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4.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非居民个人:(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税收优惠
免征
(1)省级、院部委和中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减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征收管理
1.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4)取得境外所得;(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3.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5. 特殊情形申报纳税的时间:(1)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2)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3)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申报纳税。(4)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 15 日内申报纳税。(5)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财产税
特点
优点
1.符合税收的纳税能力原则;2.课税对象是财产价值,税源比较充分,且相对稳定,不易受经济变动因素的影响;3.征税是有财产者纳税,无财产者不纳税,财产多者多纳税,财产少者少纳税,因此财产税具有收入分配功能,征收财产税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社会财富分配不均;4.财产持有者在财产使用上一般不与他人发生经济关系,财产税属于直接税,不易转嫁,政府征收财产税增加了有产者的负担,同时等于减轻了无产者的负担
缺点
1.税收负担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因为纳税人的财富主要评价标准是收入,而不仅是财产; 2.收入弹性较小,为满足财政需要而变动财产税收入是很困难的;3.在经济不发达时期,课征财产税会减少投资者的资本收益,降低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对资本的形成可能带来障碍
房产税
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价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 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农村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菜窖、室外游泳池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税率:比例税率(从价计征:税率为1.2%;从租计征:税率为12%)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30%;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从租计征: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车船税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意义: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通过立法完善税制,体现税负公平;作为第一部由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税法和第一部地方税收的法律具有标志性作用。
纳税人:《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计税依据:乘用车按排气量;客车按载客数量;摩托车按辆;其他车辆按整备质量;机动船舶按净吨位;游艇按艇身长度
适用税额: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船舶由国务院确定
备注:对乘用车征收的三种税收:车辆购置税;燃油消费税;车船税(车船税是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不存在重复征税或重复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