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买卖合同思维导图
本思维导图主要包括定义、条款、成立、无权处分、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义务、孳息、合同解除、特殊买卖合同、一物多卖的认定违约责任等内容,理解最新的买卖合同法律规定,看这个就够了!
编辑于2021-10-05 06:41:03买卖合同
定义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条款
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成立
没有书面合同
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无权处分
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迟延交付标的物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路货买卖的标的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独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可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根本违约
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种类物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可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义务
出卖人义务
交付义务
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交付时间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电子信息产品
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交付地点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交付质量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交付凭证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除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
买受人中止支付价款权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回收义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买受人义务
检验义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通知义务
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该两年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支付价款
数额和方式
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地点
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时间
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
接收
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
拒绝
及时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并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
买受人可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合同解除
从物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数物同时出卖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分批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特殊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定义: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时可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可请求返还超过部分
凭样品买卖合同
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隐蔽瑕疵处理
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
试用期限
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出卖人确定
效力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使用费的负担
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标的物灭失风险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不属于试用买卖
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所有权保留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出卖人取回权
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不得取回)
例外情形: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取回
买受人回赎权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不适用于不动产
招标投标买卖
拍卖
互易合同
“一物多卖”的认定
普通动产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违约责任
质保金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质量问题
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质量异议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减少价款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应予支持
退款
逾期付款违约金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有约定
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无约定,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获利,违约方可主张以获益部分扣减损失赔偿额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处理方式
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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