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法硕考研宪法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考研宪法之立法法部分的思维导图,包括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的制定与实施、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编辑于2021-10-06 10:43:31宪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定义
二、宪法的特征
形式特征
内容
效力
程序
实质特征
人民权利保障
民主制度法律化
政治力量对比
三、宪法的分类
形式分类
统一宪法典
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
效力及制定修改程序
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
制定主体
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
实质分类
资本主义宪法(虚假)
社会主义宪法(非虚假)
四、宪法与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的内涵
宪法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五、宪法的渊源
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经济
政治
思想
二、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特点
英国:制度、稳定、限制
美国:最早成文、三权分立和制衡
法国:人权保障
三、宪法的发展趋势
人权保障
合宪性审查
政府权力扩大
国际化趋势
四、宪法发展里程碑
五、新中国的宪法发展史
制定一部,有四部
现行1982年宪法
总结经验、根本发展任务、指导思想
发展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和完善国家机构体系
强调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宪法修正案
1988年
1993年
1997年
2004年
2018年
社会生态、和谐美丽、伟大复兴、科学发展习近平 核心价值观、人类命运共同体 宪法宣誓、设区的市、党的领导是本质 主席可连任、监察委员会
第三节 宪法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权利制约与监督原则
第四节 宪法规范
一、概念
二、特点
内容政治性
效力最高性
立法原则性
实施的多层次性
三、类型
组织性
权利义务
委托性
指示性
第二章 宪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一节 宪法的制定
制定主体:人民
修宪主体:全人大
释宪主体:全人常
监督宪法实施主体:全人大+全人常
制宪程序
设立制宪机关
起草机关
通过机关
提出宪法草案
通过宪法草案
公布宪法
第二节 宪法的解释
概念
分类
效力
方法
文本解释
目的解释
体系解释
体制
立法机关解释
司法机关解释
专门机关解释
第三节 宪法的修改
概念
方式
全面
部分
程序
提案
审定
审议和表决
第四节 宪法监督
一、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法律法规
行为
二、合宪性审查的模式
普通法院模式
专门机关模式
立法机关模式
三、合宪性审查的方式
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
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四、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依据
最高法律效力
机关
全人大+全人常
程序
主动审查
被动审查
审查要求:两央两高省人常
审查建议
处理过程
直接提出/开会研究
给出审查意见
2个月内研究是佛修改
结果
审查终止:修改或废止
提案撤销:向委员长会议,由其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查决定
审查反馈:应当反馈,可以公开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一节 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
二、中国的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实质)
领导阶级
阶级基础
历史使命
国家职能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工人阶级
工农联盟
知识分子
统一战线
爱国统一战线
最高原则
组织形式
工作方式
政治基础、界限范围
奋斗目标
三、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
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关系
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
党的领导是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是本质
依宪治国是根本途径
精神文明
教育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社会文明
生态文明
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
一、概念
二、类型
君主立宪制
二元制
议会制
共和制
总统制
议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特点
目标:控权保民
地位
一院制
人大代表兼任
常委会常设机关
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阶级本质
制度基础
最好方式
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人民与人大
人大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
中央与地方
坚持和完善
优越性:三大关系
完善
党的领导
宪政体制
自身建设
具体程序
第三节 选举制度
一、历史发展
二、基本原则
选举权普遍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实际投票
选举权平等
一人一票、同票同权
合理差别
直选间选并用
县乡两级直选
差额选举
直选346
间选101215
秘密投票
无记名、秘密
文盲/残疾人可找人代写
选民外出,经选委会认可,可找选民代投
书面 选民 代投 小于3人
三、基本程序
选举主持
间选
选谁谁主持,谁选谁负责
直选
选委会统归县人常
选区划分
人口分布状况
选民登记
一次登记
20,5,3,5,
提出候选人
主体
单位 可单可联合
个人 10
人数:最多不超过应选人数
介绍
确定正式候选人
直选:346先协商后预选
间选:101215直接预选
代表可越级代表
公布
直选:15,7
间选:当场
投票和当选
整体:票数不超过投票人数
单张:不超过应选人数
直选:双过半
间选:单过半
得票相对较多
排序+等票PK
另选选举
直选:不少于1/3
间选:过半数
选举结果公布
间选:人大主席团
直选:选委会
代表资格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报告
本级人大常委
乡镇民族乡人大主席团
当选无效
贿选
胁迫
造假
报复
境外资助
选举的完成时间及推迟
时间:任期届满两个月以前
非常情况:全人常2/3以上通过,可推迟
恢复: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
四、代表的补选、罢免和辞职
补选
哪里来的去哪里 哪里缺的补哪里
间选个别可人常
补选可差可等额
罢免
直选
提出
县人大50
乡人大30
通过:原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
间选
子主题
提出
主席团/过十一
主任过五一
通过
原选举单位/该级人常过半数
辞职
直选
县人常
乡人大
间选
选举他的人常
间选丢人要报告
均需过半数
代表的暂停职务
被羁押
服刑而违背剥夺政治权利
代表资格的终止
迁出/调离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
丧失行为能力
罢免、辞职、丧失选举权、中国国籍、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概念
概念
特征
国家领导,宪法、法律基础
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
内容
二、优越性
民族平等、国家利益与各民族利益、国家统一领导
保证自治权、权益
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民族团结、各民族之间的合作
三、具体内容
自治地方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自治机关
人大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人民政府
首长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宪民基专不得变
变通、暂停执行
报制定机关批准
开辟对外经贸口岸
报国务院批准
自主管理财政
州县批准国务院
科教文卫事业权
自治县不交流
组织公安部队权
国务院批准
语言文字
第五节 政党制度
一、概念
二、特征
阶级性
政治性
纲领性
组织性
三、中国政党制度
政策
方针
政治领导
法律地位平等
合作关系
政协是重要形式
第六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概念与类型
概念
类型
单一制
联邦制
不同点
法律体系
国家机构
中央地方关系
地方权力来自中央授权
中央权力来自地方让渡
对外
二、我国国家结构形式(必然性)
民族关系历史与民族居住现状
经济文化发展
国家统一、政治稳定
三、我国行政区划
基本行政区划
省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非必备)
县
县、自治县、市辖区
乡
乡、民族乡、镇
行政区划变动
变动规模
整体变动(建制)设撤更
重大变动(影响范围大)
小变更(部分局部)
规律
全人常管省建
省政府
市县
汉族人
小变动
经授权
乡
全面变动
其他全归国务院
第七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二、特点
高度自治权
保留原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
当地人管理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
三、法律地位
中央
外交
防务
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行政官员(澳门检察长)
基本法
全人大修改
全人常解释
全人常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
国务院命令全国性法律实施
特区
行政管理权
用己币
维治安
不征税
用资源
立法权
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自行处理有关外交事务(非国家、非政治)
四、政权组织
香港
行政长官:特首
立法机关:立法院
行政: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
审判
裁判署
区域法院
高等法院
终审法院
公诉
律政司
澳门
行政长官:特首
立法机关:立法会
行政:司局、厅、处
审判
初级法院
中级法院
终审法院
公诉:检察官
五、特区主要官员任职资格
六、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行政主导
重要议案提案权
行政长官=首长
政府议案优先审议
立法会法案签字权
法案相对否决权(最多3次)
解散立法会(被拒1次,拒人2次)
其他
司法独立
行政与立法之间互相制衡
行政对立法
拒签
解散
经同意
立法对行政
求解散
逼辞职
提弹劾
行政与立法配合
行政会议
征询意见
记录理由
七、立法
立法程序
生效
备案
发回
法律体系
基本法
原有法
制定法
全国法
附件三
动员或紧急状态
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基本法的修改
提案权:全人常、国务院、特区
议案须经过特区全人大2/3、特区立法会2/3、特区行政长官同意
修改权:全人大
基本法的解释
全人常
立法解释、效力高、不受限
特区法院
被授权的解释,效力低,受限于自治条款
除“中央管理事务和特别行政关系条款”(非自治条款)
案件性原则
各级法院
关系
冲突:以全人常解释为准
非自治条款仅全人常
终审判决前
终审法院
关键性原则
八、特区公职人员宣誓制度
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
宣誓主体:法检以上
宣誓内容
香港:特区基本法、特区
澳门:特区基本法、特区、中国(政府特主要、立法司法一把手)
宣誓形式
宣誓结果
拒绝宣誓
故意不当
丧失就任资格
过失不当
可以重来
第八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含义和特点
群众性
自治性
基层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二、村委会与居委会
村委会
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设立须批准
立法须备案
出错可纠正
任务
设置
乡镇政府提出
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县政府批准
组织
组成
年满18岁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主任、副主任、委员3-7人,有女性
五村三代罢村委 双过半通过
成员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刑 自动终止
下设委员会
按需设立
村务公开
一般一季度
财物每个月
重大事项随时
任期、离任审计 县政府组织(帮助)
村民会议
开会
村民过半数
2/3户代表
通过:到会过半数
召集
提议主体:十一村民 三一户代表
召集主体:村委会
作用
改撤村委会决定和命令
评议村委会工作,听取工作报告
村民代表会议
条件:人数多/居住分散
职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除设立村委和村规民约)
组成人员
村委会成员
村民代表(4/5以上)
产生:5-15户推举一人
职责:向推选户负责并受监督
妇女1/3以上
召开
召集:村委会
会期:每季度
提议人主体:1/5村民代表
召开:2/3村民代表参加
通过:到会人数过半数
村规民约
村民会议制定,报乡镇政府备案
居委会
与基层政府的关系
引导、支持、帮助
职责
设置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组织
组成:5-9人
下设委员会:按需设立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
居民公约:居民会议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其派出机关(街道办)备案
三、完善途径
尊重自治权和法律地位
提高干部素质
帮助增加经济来源
拓宽途径和形式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一、相关概念
国籍
国籍取得方式
原则:血缘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出生国籍
继受国籍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概念
地位
权利义务范围
主体范围
指向
二、基本权利
直接约束国家权力
宪法承认和保障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三、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权
公民权
联系
历史政治
公民权:人权法律化、具体化;人权:公民权政治、理性基础
人权入宪为人权发展和实现提供具体途径和法律保障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就是经国家立法确认的人权
区别
性质
交叉对应
人权独有:阶级性、民族性、地域性、时代性、国际性
四、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
自然人
法人
五、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目的正当性
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
公共利益的保护
合法性依据
基本权利的宪法限制
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
限制之限制
明确性原则
比例原则
手段适当性
限制最小化
狭义比例原则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含义
法律地位
国家基本义务
平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追究责任
基础权利
基本权利、宪法基本原则
效力
法律适用平等说
法律内容平等说
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条件
目的正当且重大
手段合理且必不可少
政府举证
类型
年龄
生理差异
民族差异
二、政治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
被选举
监督和罢免
言论自由
限制
预防制
追惩制
体现
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或名誉权
淫秽言论
煽动仇恨或挑衅言论
出版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
特征
公民个人
露天公共场所
表达某种意愿
中国规定
5/2公安批
结社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权
中国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主体不强制、不歧视
国家保护正常宗教活动,不得
破坏社会秩序
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不受非法逮捕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主体
原因
方式
无关后返还
五、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劳动权
就业
劳动报酬
休息权
社会保障
退休人员生活保障
物质帮助权
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文化教育权
受教育
科研、文艺创作自由
六、财产权
概念
公共财产
私有财产
规定及特点
规定
合法私有不受侵犯
保护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公共利益可征收或征用并补偿
特点
总纲
公有神圣
受保护合法
征收征用不合理
私有财产征收征用
条件
公共利益
正当程序
补偿
管制性征收
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七、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
任何机关、任何行为
检举、控告权
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压制、打击报复
申诉权
诉讼上的申诉
非诉讼上的申诉
违法行为、有关机关
获得国家赔偿权
八、特定主体的权利
妇女
婚姻、家庭、儿童、母亲、老人
残疾人
残疾军人和烈军属
华侨、归侨和侨眷
华侨正当,归侨侨眷合法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一、概念和特点
概念
特点
阶级性
历史性
特殊强制性
组织性
协调性
历史发展
国家机构的关系
二、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
人民与人大
人大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
中央与地方
机关内部
具体工作
责任制
人大向人民负责,其他国家机关向人大负责
集体负责与个人负责
法治
依法设立
依法办事
违法必究
第二节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比较
宪法宣誓制度
宣誓主体
各级人大/人常选举/决定国家工作人员
一府两院一委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宣誓时间
就职时
组织机构
全人大:主席团
全人常:委员长会议
一府两院:任命机关
地方人大、人常:省人常规定,全人常备案
例外
驻外全权代表:外交部组织
全人常任免的两院一委领导
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性质: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产生的常设辅助性机构
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
工作职责
审议法律案
提议案
具体合宪性审查工作
审议质询案
调研、提议
分类
常设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
中央
人大:103团
人常:委员长、过五一
地方
人大:主席、过十一
人常:主任、过五一
三、全国人大代表
法律地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开会期间工作
出席
提议案
提质询案
提罢免案
提出组织特调会
提出批评、建议、意见
选举
决定两央
子主题
闭会期间工作
视察、提意见、建议、批评
向常委会提意见、建议、批评
提议临时开会
列席原选举单位会议
列席常委会和专委会
代表权利
出席、发表、参与选举、决定
提质询案
提罢免案
提议案,意见、建议
人身特别保护权
县以上,除现行犯报告,其他报批
项代表:报告乡人大
言论免责权
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便利的权利
代表义务
模范守法
与原选举单位密切联系
保守国家秘密
出席人大
第三节 国家主席
一、性质
二、产生
三、任期
四、职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任免权
外交权
荣典权
五、缺位补救
副主席主席缺位,副主席继任
副主席缺位,全人大补选
主席、副主席缺位,全人大补选,全人常委员长暂时代理
补:国家荣誉称号法
友谊勋章
国家主席直接授予
共和国勋章
国家荣誉称号
全人常决定,国家主席宣告
第四节 国务院
一、性质
二、组成人员
三、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不超过两届
四、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提名成员
领导工作
最后签字
最后负责
向人大负责
五、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国务院全部组成人员
常委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六、职权
立法权
提案权
领导和监督权
管理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
人事任免权
总结:不正常状态决定权分配
省部紧急国务院
开火停火全人大
其他都是全人常
人常闭会可开火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性质
二、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三、任期:5年
四、领导体制:主席负责制(同总理负责制)
第六节 监察委员会
一、性质和地位:双负责
二、组成和任期:主任、副主任(连任不超过2届)、委员
三、领导体制:双领导
四、监检法执关系
独立行使
职务违反、犯罪: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
组织系统
职权
领导体制:监督制
最高院对下级法院
上诉、抗诉
提审、再审
考核、检查
核准死刑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
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上诉、抗诉
提审、再审
检查、考核
组成和任期
工作原则
独立
平等
辩护
文字
工作制度
合议
回避
公开
两审终审制
审判监督
审判委员会
司法责任制
二、人民检察院
组织系统
职权
领导体制:双重从属制
上级对下级
主要人员任免
业务领导
检查考核
检察院内部
总结经验
讨论重、难、复案件
其他重大问题
工作原则
独立
平等
公正
公开
司法责任制
文字
三、公检法关系
分工负责
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第八节 地方国家机关
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任期
人事任免
常规任免
人大
均可
人常
特殊任免
直辖市、地区中院
直辖区、地区分检
提名制度
对象
主体
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
地方各级人常
主任会议
议案程序
提案制度
一般议案
地方人大
机关
个人
地方人常
机关
个人
质询案
地方人大
地方人常
罢免案
县以上
乡
列入议程
表决
二、地方政府
任期
会议
工作部门
县以上
增设减并需上一级政府批准,报本级人常备案
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行政公署
国务院批准
县、自治县区公所
省政府批准
县级市、市辖区街道办事处
上一级政府批准
立法法
一、立法体制
宪法
修改:全人大
解释:全人常
监督实施:全人大+全人常
最国家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效力最高
法律
基本法律:全人大自定修改,闭会全人常部分修改
普通法律:全人常制定修改
效力相同,矛盾全人常裁决
法律保留
相对保留:可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相当于法律)
绝对保留
犯罪和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司法监察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效力第三(法定)
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规定事项
执行性立法
自主性立法
授权立法(暂行条例)
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前6个月以内报告提意见(活期限)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城管、城建、历史、环保
重大事项人大过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矛盾,国务院裁决
负面范围
于公
增加权力
减少职责
于私
增加义务
减少权利
内容范围
权力小于地方性法规
制定地方性法规不成熟,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满2年需提请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
宪民基专不得变
经济特区法规
全国人大授权制定
效力相当于法律
与法律矛盾,由人常裁决
二、立法程序
人大系统工作机构
基本原则
科学性原则
立法规划
专业性论证会,影响大听证会
立法评估
明确具体、可操作性
民主性原则
重大利益 听证会
草案原则公开30天以上,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开除外
合法性原则
法定权限和程序
提案
全人大
机关提案
主席团、两央、两高、三委
应当列入人大议程
个人提案
一个代表团/30以上个人
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
全人常
机关提案
两央、两高、三委
原则上列入,委员长会议意见除外
个人提案
常委会10人以上,委员长会议决定
审议
全人大
1、全人常一个月提前给代表
2、会上听取提案人说明
3、交各代表团审议 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4、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形成法律草案修改稿,交代表团
5、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形成表决稿,交主席团
特殊
撤回须经主席团同意
重大问题需研究,可授权全人常审议
全人常
7日前发送全人常组成人员,3次审议交付表决
特殊程序
撤回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审议终止
单独表决条款可暂不交付表决
搁置审议/暂不交付表决满2年,终止审议(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
表决
一般表决
主席团提请人大会议表决
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单独表决
个别意见分歧较大条款/重要条款
合并表决
涉及同类项的个别条款,一并提出法律案
人常表决 委员长会议决定
通过
一般:过半数
宪法:2/3以上
备案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人常报全人常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经济特区法规
说明变通
公布
法律主席
宪法主席团
备注 公布的特殊程序性规定
文件报网 公报为准
三、立法审查
事前审查
(自治)区州、市提一级
自治县提两级
常委会合法性
市、省规章不批准
批准当自己
主动的事后审查及备案
第一步:看批准
批准当自己
第二步:看关系
领导关系
本级人大对本级人常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
本级政府对自己的工作部门
适当性(合法+合理) 撤销+改变
监督关系
本级人常对本级政府
上级人常对下一级人大及人常
授权机关对被授权机关
合法性 撤销
第三步:看例外
地方人常对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
适当性 但仅能撤销
全人大对全人常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合法性 撤销
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民族自治法规,统观全人常审查
备案
批准当自己
备案找上级
人大不备案
规章只到国务院
被动的事后审查
规章
提请主体 只建议
国务院审查
规章以上 法律以下(不包含)
提请主体
两央两高省人常提要求
其他提建议
全人常审查
四、立法裁决
被裁决对象
裁决内容
裁决机关
自己能搞定,自己搞; 自己搞不定,找共同上级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