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工程合同与劳动合同
一级建造师法规第四章,介绍了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相关合同制度等,有需要的朋友赶快收藏下图学习吧!
编辑于2021-10-19 15:32:36(四)工程合同、劳动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合同分类
是否规定名称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是否有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一个干活,一个给钱)
单务合同(赠与)
是否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双方意思一致即可)
实践合同(意思一致外,要交付标的物)
保管合同
定金合同
民间借款
是否有特定要求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主从关系
主合同
从合同(5种担保、地役权)
建设工程合同
(1)勘察合同
(2)设计合同
(3)施工合同
(4)无监理合同
2、合同要约、承诺
合同订立
动态过程
静态协议
合同成立条件
(1)存在2方以上订约当事人
(2)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要约邀请
表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特点
(1)内容不具体
(2)对象可不特定
例子
招标公告
拍卖公告
寄送的价目表
商业广告
招股说明书
承诺
同意受邀人要约的意思
以【通知】方式作出
明示通知
默示行为
生效
承诺【到达】要约人
到达前可以撤回,到达后不可撤销
新要约
承诺的内容月要约的内容不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
表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要约人:发出要约
受要约人:接受要约
构成要件
(1)内容具体且确定
(2)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约束
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例:投标文件到达招标人起生效
撤回
要约未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
要约已生效: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得撤销
(1)受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施工合同
订立方式
(1)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口头
(3)其他——默示(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特定情形推定)
4、【竣工日期】的确定
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拖延验收——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转移占有之日
5、【工程价款】确定
(1)按合同约定
(2)合同无约/约定不明——协议补充
(3)合同协议不成——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
(4)价款、报酬不确定——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5)履行期限不确定——随时履行,但要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6)按《合同法》相关规定
6、工程价款结算争议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有约依约
无约: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起算日
(1)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
没约定【付款时间】,以下为【应付时间】
(2)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3)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4)未交付,未结算——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垫资】的利息
有约依约,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无约:按工程欠款处理,【不得要求】支付利息
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顺序
(1)付了全部/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
(2)【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行使期限:【实际竣工之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则成为【其他债权】
(3)【抵押权】
(4)其他债权
7、赔偿损失
特征
(1)补偿性
(2)任意性——数额/免责事由
(3)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
构成要件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
(3)因为违约行为造成财产损失
(4)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上限
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应当预见】的损失
赔偿范围
直接损失:财产上的直接减少
间接损失: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减损原则
一方违约,另一方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不止损:扩大部分损失【自行】承担
止损:因止损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8、【无效】合同
主要类型
(1)欺诈胁迫订立,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法规
无效的【免责】条款
虽然合同约定,但是违反法定
(1)造成人身伤害
(2)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
无效【施工】合同
(1)承包人无资质/超资质
(2)实际施工人借入资质
(3)应该招标却未招标
法律后果
(1)自始无效
(2)部分有效:解决争议条款、结算条款、清理条款
(3)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款结算
(1)竣工验收合格
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结算价不超过合同价款
(2)竣工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合格
承包人承担修复费
修复后不合格
拒绝支付工程款
9、【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已成立,但需有权人【承认】才生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生效
【纯获利】的,与能力相适应的,无须追认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可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追认
追认钱,善意相对人可以撤销
(3)无权处分行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10、【可撤销】合同
违心
分类
(1)【重大误解】订立
(2)【显失公平】订立
(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不损害国家利益
撤销权的行使
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撤销权的消灭
(1)自知道/应当知道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明确表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放弃后,【合同有效】
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11、合同的相关操作
变更
【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要依法办理
【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
转让
【权利】转让
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无效;通知了不得撤销,受让人同意除外
债务人可以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抗辩,也可以向受让人抗辩
【义务】转让
经债权人【同意】
【权利】【义务】都转让
经对方【同意】
终止
终止情形
(1)履行结束
(2)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情形
a、【不可抗力】使得不能实现
b、预期违约:明确表示不履行
c、延迟催告未履行:延迟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
d、延迟立即解除:【延迟履行】使得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施工合同的解除
【发包人】解除
乙方有错
a、不履行合同
b、发包人【催告】,但合理期限内未完工
c、质量不合格,拒绝修复
d、转包、违法分包
【承包人】解除
甲方有错,乙方已【催告】
a、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b、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c、不履行协助义务
(3)抵消
(4)提存
(5)免除
(6)债权人债务人混为一人
12、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方式
法定
停止违约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继续履行
约定
若损失大于违约金/定金,可主张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或者【违约金+定金】,或者【两倍定金】
支付违约金
定金
履行后,应当抵作价款/收回
免除
不可抗力可免责,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二、劳动合同
订立原则
1、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2、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
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已连续工作满十年
(2)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第三次签劳动合同
(4)用工一年了还没有签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基本条款
1、必备
2、非必备
(1)试用期
(2)培训
(3)保守商业秘密
(4)补充保险
(5)福利待遇
注意事项
1、没签劳动合同的,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2、书面形式,非全日制的可以【口头】订立
3、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试用期
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期限<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2、3个月《期限<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1年《期限<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4、期限》3年:不得超过6个月
5、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
1、劳动合同工资*80%
2、最低工资标准
生效
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间为准
无效
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依然要付出报酬
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
1、预告解除
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
2、随时解除
用人单位有【一般过错】
(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
3、立即解除
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危及人身
(1)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2)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预告解除
提前30日【书面】通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患病/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其他工作
(2)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整岗位后,依旧不能
(3)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合同无法履行,协商也没有达成一致
2、随时解除
劳动者有过错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任务/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老医病残孕
1、老: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2、医:患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医学观察期
4、残:因工负伤,【且】被确认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孕:孕期、产期、哺乳期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可以不支付的情形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
2、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
3、劳动者不续订合同
补偿标准
1、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6个月以上:按1年计算
3、不满6个月:半个月工资
劳务派遣
聘用与使用分离
派遣单位
支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
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实际用工单位
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
告知工作要求、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
进行所必须的培训
不得再派遣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
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受伤:【派遣单位】申请工伤,【用工单位】协助调查核实
劳动合同
签订双方:【派遣单位】+【劳动者】
期限:2年以上固定期限
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按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临时性工作:6个月
劳务派遣协议
签订双方:【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劳动保护
1、每天工作8h,每周不超过44h
2、加班:每天不超1h,保障健康下,每天不超3h
3、女职工特殊保护
(1)第四级、最重的
矿山井下
第四级强度体力劳动
(3)第三级、较重的
a、经期
从事高处
低温
冷水
第三级强度
b、孕期
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得加班、夜班
c、产期
产假不少于90天
d、哺乳期
不得加班、夜班
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年满16岁未满18岁
(1)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2)不得安排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强度
(3)定期健康检查
劳动争议解决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
非【用人单位】责任/非【劳动关系主体】的纠纷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保
2、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4、与【家政服务人员】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解决方式
解决办法
1、调解
调解委员会
职工代表
用人单位代表
工会代表——主任
2、仲裁
仲裁委员会
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主任
同级工会代表
用人单位代表
申请期间:自知道/应该知道起1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拖欠工资发生的争议,仲裁不受1年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后,受1年限制
解决途径
1、调解
仲裁
冲裁不服,15日内起诉
诉讼
2、仲裁
诉讼
3、申请支付令
关于支付劳动报酬
三、相关合同制度
1、承揽合同
特征
(1)标的:交付工作成果
(2)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
(3)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受定做人指挥,但接受监督检验
义务
承揽人
(1)完成承揽工作
(2)材料检验
a、定做人提供,承揽人要检验
b、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
(3)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通知定做人
(4)按要求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技术资料
(5)接受监督检查
(6)妥善保管工作成果
(7)交付符合质量的工作成果
定做人
(1)按约定提供材料,协助承揽人
(2)支付报酬
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部分支付
未支付的,承揽人对成果物享有【留置权】
(3)赔偿损失
造成承揽人损失
a、定做人中途变更需求
b、提供的图纸不合格,技术要求不合理
(4)验收工作成果
前提: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必要的技术资料、有关质量证明
解除
【承揽人】解除
定做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经【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可以顺延履行期限
【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依法解除
【定做人】解除
未经定做人同意,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任意解除权】:定做人可【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2、买卖合同
义务
出卖人
(1)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3)瑕疵担保
a、权利瑕疵担保——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b、物的瑕疵担保——保证标的物具备约定/法定的品质/质量
买受人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检验标的物,及时通知
交付方式
(1)现实交付——直接交付
(2)简易交付——先交货再给钱(先占有后签合同)
(3)占有改定——出卖人继续占有,但所有权已转移买受人
(4)指示交付——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租客),买受人取得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
(5)拟制交付——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凭证】(提单、仓单)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正常情况:【交付】标的物后,风险转移到买受人
(2)在途标的物:【合同成立】起,风险转移到买受人
(3)需要运输,且地点不明:物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到买受人
(4)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
(5)风险转移后,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
(1)主合同解除,从合同也解除;从合同解除,主合同不解除
(2)分期付款,未支付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已付款未达到80%),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可要求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3、借款合同
法律特征
(1)标的物:货币
(2)一般为【要式合同】
(3)一般为【书面】形式,但【自然人借款】除外
(4)一般为【有偿合同】,但自然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义务
贷款人
(1)提供借款
(2)不得预扣利息,否则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
(1)按约定的借款【用途】借款,否则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合同】
(2)返还借款,【有约依约】,或者达成【补充协议】,否则,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催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支付利息,【有约依约】,或者达成【补充协议】,否则,借款不满1年,到期与本金一起返还,借款超过1年,每满1年支付一次
其他规定
利率
《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6%
利息超过36%的部分,约定无效
4、租赁合同
法律特征
(1)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
(2)诺诚合同
(3)双务合同
(4)有偿合同
内容及类型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期满可续订,期限不得超过20年
(2)租期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义务
出租人
(1)买卖不破租赁
承租人
(1)支付租金
(2)按约定使用租赁物
(3)妥善保管租赁物
(4)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
(5)经同意,可转租,可增设他物
5、融资租赁
法律规定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出卖人
(1)标的物直接交给承租人
(2)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买受人/出租人
(1)【付钱】&【收钱】
(2)管钱不管货
(3)身份二重性:【出租方】+【买受人】
(4)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有效
承租人
(1)自己收货
(2)自己维修
(3)自己承担毁损风险
(4)自己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
义务
出卖人
(1)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
买受人/出租人
(1)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出租人应当【协助】
(2)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合同内容
(3)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
(1)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3)期满返还租赁物
(4)占有期间的【维修义务】
(5)租赁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6)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6、运输合同
法律特征
(1)双务、有偿、诺成
(2)标的物:运输行为
(3)当事人的特殊性: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为同一人
权利义务
承运人
(1)托运人【申报不实】【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损失,应赔偿
(2)托运人【违反包装】规定,承运人可【拒绝运输】
(3)托运人/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可对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4)约定/合理期限内,运输到约定地点,及时通知收货人
(5)多个承运人联运,由【订立合同的承运人】+【该区段的承运人】负【连带责任】
(6)不可抗力灭失的
运费由【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失由【托运人】承担
未收取运费,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已收取运费,托运人可要求返还
托运人
(1)可要求【终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赔偿相应损失
(2)支付运费
(3)包装货物
(4)办理运输审批、检验手续
收货人
(1)及时提货
(2)到付的,应支付运费
7、仓储合同
法律特征
(1)诺成、双务、有偿,合同签订即生效,不以交付为要件
(2)保管对象:【动产】
(3)到期提货,逾期提取,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不减收仓储费
8、委托合同
法律特征
(1)未必是有偿合同
(2)提供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