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学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思维导图
学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教育行政机关、幼儿园的法律地位、幼儿园教师的权力与义务、幼儿的权利。
编辑于2021-10-20 20:14:58学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行政机关
教育行政机关的权限
1.教育行政机关在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教育行政机关依法有权对社会中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公民个人的有关教育的活动进行必要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以多种身份参加教育法律关系。 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授权者的身份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授权与被授权的法律关系;以平等的身份同相对一方的当事人发生协作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仲裁者的身份处理相对人之间的纠纷而产生的仲裁关系。 2.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具有国家强制力,因此也称为公共权力,包括教育行政立法权、教育行政决定权、教育行政命令权、教育行政强制权、教育行政处罚权、教育行政监督权。
教育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
教育公务员的义务:教育公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对教育公务员必须作出什么行为或不得作出什么行为的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的规定。我国教育公务员的义务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教育公务员的权利:是国家法律对教育公务员在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和任职期间内可以做什么或可以要求他人做什么、不做什么的许可与保障。对教育公务员权利的确认,是公务员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执行国家教育公务的有效保障;是公务员基本工作、生活条件的有效保障。依据《公务员法》规定,我国教育公务员的权利是: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公务员的纪律:教育公务员的纪律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约束教育公务员行为的准则。《公务员法》规定的我国教育公务员的纪律是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害公印人或共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幼儿园的法律地位
幼儿园法律地位概述
幼儿园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前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本书所提到的幼儿园仅指为3-6岁幼儿提供教育服务的、以幼儿园作为主体名称的制度化的教育机构,不包括各类早教机构、学前班、幼儿园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前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幼儿园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幼儿园作为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幼儿园在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当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办幼儿园法律地位探讨
民办幼儿园的法律地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民非是什么样性质的组织?其法律地位如何?是不是反映了民办幼儿园的法律属性?是否有助于民办幼儿园的发展?
幼儿园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保育教育活动 3.招收幼儿 4.对幼儿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 5.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6.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幼儿园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保教标准,保证保教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幼儿园的设置
实体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要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具体条件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2.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宜的园舍和设施 3.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资格与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4.经费保障 设立的程序条件 随着学前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在实际运作中,已全部实现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制,并且取消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登记注册制。其根本原因是,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基础教育事业的统筹规划权利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落实。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由县级教育部门依法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登记。
幼儿园的内部管理
1.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 体制是系统的组织结构、功能及其运行机制的总称。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是幼管理层的组织结构、职责、权力、关系等制度的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有机统一体。对幼园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管理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将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利于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园效益;有利于确立幼儿园的法人地位。从当前情况看,我国幼儿园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园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等几种。公办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不论实行哪一种管理体制,园长都是幼儿园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教育法》第31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管理活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的法定组织形式,是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章程及一般规章制度 章程及一般规章制度章程是指为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园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它是幼儿园自主管理、自律及政府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3.学校章程的重要性:制定章程,是教育法的要求,也是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章程,是现代幼儿园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完善章程,是幼儿园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需要和基本依据。 4.章程的主要内容:幼儿园名称、园址;办园宗旨;办园规模;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幼儿;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的修改程序 5.章程与一般规章制度的关系:既相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章程与一般规章制度,都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主管行政部门的授权或在其办园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管理规范,对幼儿园教职员工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章程是制定一般规章制度的基础,章程的制定和完善,指导和推进幼儿园一般规章制度的发展;一般规章制度是章程的具体化和补充,一般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促进章程的实施和完善。两者的区别:章程是幼儿园申请设立及成为法人的基本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幼儿园可以无一般规章制度,但不能没有自己的章程。章程是就幼儿园重大的、基本的问题作出规范,两者是“母”与“子”的关系。
园长
1.园长的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并在我国境内定居;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一是学历,二是教龄,三是教师资格) 2.园长的地位、职责与产生:园长的产生实行聘任制和备案制。园长由幼儿园的举办者聘任,包括下列形式:公办幼儿园由批准成立机关聘任或任命;企办、高校办的幼儿园由企业或高校聘任或任命;股份制幼儿园或合伙制幼儿园由董事会或合伙人聘任;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由出资人聘任。 3.园长专业标准:规划幼儿园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保育教育;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
幼儿园教师的权力与义务
幼儿园教师的法律特征
教师实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保教育教学工作,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具有职业特征、身份特征、形式特征、资格特征、权义特征等五项法律特征。
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符合这种条件的人、才允许成为教师。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和实施教师队伍的从业进入标准提高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的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社会地位。教师资格制度既规范了从业进入标准、也规范了业内教师队伍的行为。最后,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也对我国教师教育的发展起着导向的作用。 2.教师资格的类别:根据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主要包括七类,由低级到高级分别是,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取得教师资格的程序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条件。主要有:的身份,想政治条件包括守法、热爱教育、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比中资格考试合格;具备教育教学能力,包括语言表达能力,知识组织力,教学方法和艺术能力,身体健康等。对于不具备法定学历的公民,应当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形式分两类,即国家考试和授权考试 4.关于教师资格的法律责任《教师法》规定,已取得教师资格,但触犯刑律,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剥夺其教师资格,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已取得教师资格,但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其资格,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的,成绩作废,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幼儿园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在幼儿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 2.与幼儿园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 3.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与以保证的
幼儿园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学习与发展,评定学生的品性和学业成绩(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培训权)
幼儿园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按照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专业标准
1.幼儿为本 尊重幼儿权益,以幼儿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幼儿的主动性;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教活动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保障幼儿快乐全面健康地成长。 2.师德为先 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 3.能力为重 把学前教育理论与保教实践相结合,突出保教实践能力;研究幼儿,遵循幼儿成长规律,提升保教工作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4.终身学习 学习先进学前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幼儿的权利
幼儿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并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幼儿的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9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侮辱学生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的身体健康权
幼儿的健康权是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在幼儿园教育活动中,不仅幼儿的人格尊严等精神因素易受侵害,而且幼儿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有时也会受到侵害。这里的侵害主体主要是指幼儿园教师。 在幼儿园中,对幼儿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害主要是由于体罚、变相体罚和伤害事故引起的。
幼儿的人身自由权
幼儿的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幼儿也享有人身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