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私法思维导图
国际私法思维导图,讲述了基本问题、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适用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国际私法主体、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英语词性
法理
刑法总则
【华政插班生】文学常识-先秦
【华政插班生】文学常识-秦汉
文学常识:魏晋南北朝
【华政插班生】文学常识-隋唐五代
【华政插班生】文学常识-两宋
民法分论
日语高考動詞の活用
总论
基本问题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当事人一双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产生、变更、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其他
法律冲突
概念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即同一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解决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解决方法
冲突规范的解决办法
冲突规范
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间接规范,其法律效果必须与它所援引的某一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具有独特的结构
结构
范围(适用左
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商事关系
关联词(适用)
从语法上把范围和系属联系起来
系属(适用右)
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某一民商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
系属公式
被固定下来的一些双边冲突规范
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
类型
单边冲突规范
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双边冲突规范
规定一个可以推定的系属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有条件
根据多种系属进行法律选择,但有主次之分,且依次序或有条件的选其一
无条件
各系属所提供的可供选择的法律具有同等价值,可任意选择适用
准据法
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必须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
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
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适用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
识别
又称定性,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的过程
依据
依法院地法
依法律关系准据法
反致
指处理国际民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适用外国的实体法,而是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
种类
狭义的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双重反致
法律规避
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而导致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得以适用的行为
外国法查明
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方法
当事人举证
法官依职权查明
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有协助义务
公共秩序保留
一国法院依其本国冲突规范指向某一外国法时,因该外国法的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内容
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涉及环境安全的
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国际私法主体
自然人
国籍冲突的解决
积极冲突(存在两个以上国籍)
内外双重国籍
本国国籍优先
外外双重国籍
最后取得的国籍
最密切联系国国籍
个案确定
消极冲突(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以住所地、惯常居所地或居所地法律为其本国法
办理入籍手续
法官确定
住所冲突的解决
确定住所的两个标准
客观标准(居住年限等)
主观标准(定居的意思)
积极冲突的解决
依当事人意思
依法律关系的性质
内国住所优先
消极冲突的解决
居所代替住所
法人
适用登记地法律
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状况
制度
国民待遇
有条件的内外平等,但一般遵循对等原则
最惠国待遇
有限制的外外平等。目前通行的是互惠、无条件、有限制的
不歧视待遇
不对某国特别适用低于本国或其他国民事主体的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
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减税或免税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