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
大学法学笔记分享!这份思维导图依据龚思成老师课堂笔记梳理了中国法制史-3-隋唐宋法律制度的主要知识点,包括:隋朝法律制度、唐朝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辽夏金四个方面。
火电项目概况介绍思维导图,火电厂是利用煤、石油、天然气等固体、液体燃料燃烧所产生的热能转换为动能以生产电能的工厂。按燃料的类别可分为燃煤火电厂、燃油火电厂和燃气火电厂等。按功能又可分为发电厂和热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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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刑法分则的思维导图,介绍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犯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几种罪行,对其做了很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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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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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宋法律制度
1. 隋朝法律制度
开皇律(隋文帝)
确定12篇500条的体例
确立新五刑
十恶重罪正式列入
(区别)改十罪为十恶
删降增列不睦
增加“谋”字,惩及于谋
议减赎当,扩大贵族特权
大业律(隋炀帝)
改12为18篇 / 删除十恶 “轻刑其名,酷刑其实”
2. 唐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德本刑用
立法宽宥、稳定、划一
主要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
汉 律令科比
令格式应当遵守,一断于律,刑罚
法律典籍
《武德律》,高祖,唐立法开端
《贞观律》,太宗命长孙无忌作,加役流,减死刑,基本格局
《永徽律疏》高宗命长孙无忌作,加以疏议,最早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力
卫禁 职制 户婚 厩库 擅兴 贼盗 斗讼 诈伪 杂律 捕忘 断狱
《开元律》唐玄宗修订上法
《唐六典》玄宗,唐朝官制政书
《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令格式附于律后,新形式“刑统”沿用至宋
特点
“一准乎礼“;科条简要,用刑持平,立法完善
历史地位
最早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力
中华法系典型代表,对日本,越南,朝鲜产生重大影响
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
十恶
内容
谋反 谋逆 谋大逆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
大多死刑,三谋连坐,不分首从
同罪异罚
贵族特权者,犯十恶不赦
六杀
谋杀 仅预谋/预谋且已经杀人
故杀 无预谋,有故意
斗杀 误杀 戏杀 过失杀
六赃
强盗 盗窃《贼盗》
受财枉法/不枉法罪(因公事) 受所监临财物罪(不因公事) 《职制》
坐赃罪 侵犯财物,不属于以上的 《杂律》
原则
赃值定罪,归还财物,官吏免职
保辜制度
手足10,物20,刃汤火30,折跌支体及破谷50,限内死者,各议杀人论
五刑制度
笞杖徒流死
55532共二十等,三流二死为同一减
太宗增役流,三千里三年,死刑的宽宥处理
定罪量刑原则
公私有别:公轻私重,谋私利即为私罪
共同犯罪:造意为首,从者减一等
数罪并罚:吸收,先并后减,轻等勿论,重者通计
自首减免原则:自首不追究,自新减轻,后果不能挽回的不能按自首处理;性质不彻底,不实、情节不彻底,不尽。
类推原则:出罪举重以明轻,入罪举轻以明重
老幼废疾减刑:15-70,完全;10-15,70-80,废疾,可流赎;7-10,80-90,笃疾,死罪上请,盗伤赎,其余不论;0-7,90-,无刑
累犯加重:三徒流二千,三(第三次)流绞
贵贱有别,民官有别:
议,死上请,流减一
十恶不赦
请
范围:皇大功,应议者期,官五,死罪上请,流罪减一
限制:十恶,坐杀监略枉
减
官七,应请者爷父孙,流罪减一
赎
议请减者及官九及官七爷父孙,流罪可赎(加役流除外)
当
抵当徒罪,公罪加当徒一年
同居相隐不为罪:大功部婢,勿论,小功相隐减三等,三谋除外
良贱有别、主奴有别:良犯贱轻,贱犯良重
华夷有别:同类依本俗,异类依法律
疑罪以赎:异议不过三
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能力:21/22、23丁
所有权:加功所有
契约
买卖需经公验
借贷有息出举,无息负债;扣押财产“牵掣”无财产“役身折酬”;禁止高利贷月6/5分
婚姻与继承
结婚:父母之命;女悔杖60,男悔不坐;不婚:同姓,血缘尊卑,逃亡女,纳监临女妾,良贱
离婚:七出,三不去,义绝(家族伦理之义断绝),和离(夫妻自愿)
继承:嫡长子继承,诸子均分,代位继承,出嫁女不分,在室女分一半
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
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集体出任宰相
尚书门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检察机构御史台
官吏管理
科举,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其中明经进士最重要;礼部科考,吏部释褐式。
考课,四善二十七最
致仕,70,官五以上上表
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
国有土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
私有土地:永业田和部分住宅
赋役立法
租庸调法,两税法
禁榷制度
盐茶酒(酤)
汉 盐铁酒
对外贸易制度
海上贸易:贞观,对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收取十分之一实物税,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审判
刑部,复核
御史台,监察
三司推事
解决疑难案件
明,三司会省
告诉限制
一般禁止越诉
直诉:"邀车驾“,”登闻鼓“
告诉限制:卑不告尊;狱官虐待;子孙不孝/同居内受人侵害;“辞牒”
回避制度
换推制
死刑复奏
隋确定“三复奏”,21
太宗“五复奏”23,恶逆以上及卑杀主仅需一复奏
禁杀: 朔望 上下弦 二十四节气,三谋除外
法官责任制度
3. 宋朝法律制度
《宋刑统》
法律形式
编敕
编例
条例,指挥
断例(案例)
汉 决事比;秦 廷行事
条法事类,法典编纂体例
刑罚制度
折杖法
刺配
凌迟
产生自五代十国,宋时成为法定刑,清末《大清现行行律》废除
重法地法
仁宗,窝藏重法;神宗,盗贼重法/重法地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
典当“活卖”,买买“绝卖”“用卖”
亲邻 印契(红契/白契)过割 离业
回赎期限:未规定30年
财产继承
与唐比,在室女,出嫁女(无在室女时),归宗女可继承,遗腹子和亲生子继承相同
户绝继承:同宗且昭穆相当,妻立“立继”;尊长立“命继”
中央
两府
三司
地方
路洲县
秦 郡县 汉 洲郡县
官员
选任
录用范围宽,取消释褐式;殿试常制;防舞弊:糊名,誊录,回避;重视诗赋,经义,实际策论
官制
官,职,遣
考课
京-审官院,洲县-考课院
考核标准:四善三罪
唐 四善二十七最
考核标准:磨勘制;历纸制
4. 辽夏金
辽
《新定(重熙)条例》,因俗而治
夏
《贞观玉镜统》;最详细《天盛改旧新定律令》
金
《皇统制》因地因族制宜;《泰和律义》实唐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