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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第二章 02.02增值税7.特定企业(或交易所行为)11个增值税
编辑于2019-08-28 23:22:3802.02增值税 7.特定企业(或交易所行为) 11个增值税政策
1.成品油油销售 加油站
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应纳税额
销售额=(当月成品油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X油品单价
允许扣除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代储协议报税务机关备案)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以收取加油凭证\加油卡方式销售
不得开专用发票
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
按预收账款处理
消费时计税
2.电力产品
计税
收取的电费保证金逾期未退
一律缴纳增值税
收取的过网费
缴纳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解]
3.核电行业
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年内先征后退
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70%\55%,每5年调整
4.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 以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
移送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5.黄金\铂金\钻石交易与货物期货
黄金交易
免税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
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进口环节增值税
征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
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按实际成交价格缴纳增值税
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金融机构实物交易
分理处\储蓄所
按月计算实物销售数量\金额, 报上级支行,并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预征税额=销售额X预征率
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铂金
进口
免征
自产自销
增值税即征即退
钻石交易
会员单位
通过钻石交易所进口 销往国内市场 毛坯钻石
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
成品钻石
凭海关免税凭证和核准单
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期货
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6.航空\邮政\铁路
汇总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纳税
范围
<应税服务器注释>所列业务
分支机构
按月预交,无抵扣
邮政
(销售额+预订款)X预征率
航空+铁路
(销售额-航空或铁路建设基金)X预征率
总机构
按季度汇总缴纳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当期汇总进项税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机构当期预交税额
7.转让不动产
选用范围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包括
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不适用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可选择简易计税
可选择一般计税
①非自建项目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转让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机构所在地申报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②自建项目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增值税=出售全额(含价外收入)÷(1+5%)×5%
机构所在地申报
增值税=出售全额(含价外收入)÷(1+5%)×5%
小规模纳税人
①非自建项目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机构所在地申报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转让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②自建项目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增值税=出售全额(含价外收入)÷(1+5%)×5%
机构所在地申报
增值税=出售全额(含价外收入)÷(1+5%)×5%
个人转让住宅
①差额缴纳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北上广深、2年以上、非普宅)
②全额缴纳
增值税=出售全额÷(1+5%)×5%
(各地、2年以内)
免税
其他情况
非普通住宅
1.容积率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
2.建面或价格
2012年
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含140平方米)
或者房屋交易成交价160万以上
2013年
国税总局下发的通知要求,非普通住宅降至120平方米以上
3.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该区市场指导价1.2倍以上(不含1.2倍)
一般计税
一般纳税人
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
①非自建项目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机构所在地申报
增值税=转让全额÷(1+9%)×9%-进项税-预缴税款
②自建项目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增值税=出售全额(含价外收入)÷(1+5%)×5%
机构所在地申报
增值税=出售全额(含价外收入)÷(1+9%)×9%-进项税-预缴税额
差额计税
凭证
无法提供发票,可按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扣除
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国税规定的其他凭证
20160430前交契税
应纳增值税=[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20160430后交契税
应纳增值税=[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
可申请代开
向其他个人转让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其他问题[了解]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 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不动产经营租赁
适用范围
纳税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
取得的不动产
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不适用于: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一般计税
一般纳税人
20160430后取得
一般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9%)×3%(预征率)
机构所在地申报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
20160430前取得
可选择简易
可选择一般计税
不动产所地预交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
机构所在地申报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
出租非住宅
小规模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
不动产所地预交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需要预缴税款
机构所在地申报 [不含其他个人]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
出租住宅
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
不动产所地交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1.5%
机构所在地申报 [不含其他个人]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1.5%
发票开具
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不得向其他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跨县(市\区)建筑服务
适用范围
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不适用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地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服务地预缴
预交税款=差额÷(1+9%)×2%
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收入-支付的分包款
机构地申报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价外收入)×9%-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简易计税
服务地预缴
预交税款=差额÷(1+3%)×3%
机构地申报
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价外收入)/(1+3%)×3%-已预缴税款
以20160430为界
以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式日期或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小规模纳税人
同上简易计税
扣除凭证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 (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关于发票
小规模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10.房地产开企业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机构申报纳税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价外收入)×9%-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支付的土地价款
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 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简易计税方法
适用
老项目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机构所在地申报
应纳税款=销售额÷(1+5%)×5%-已预缴税款
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小规模纳税人
同上简易计税
7至10相关总结
新老项目
1个税率
9%
3个预征率
一般计税
建2%,租3%,转5%,房3%
简易计税
建3%,租5%,转5%,房3%
差额计税
不动产、建筑、房地产
11.资管产品
财税[2017]56号
1.简易计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计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销售额
1.提供贷款服务
2018年1月1日其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2.转让金融商品
(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
可选择买入价、或者2017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