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婚姻法导图笔记
婚姻法导图笔记,知识内容有婚姻家庭法理论基础、亲属制度原理、结婚制度、婚姻的效力、父母子女关系、婚姻关系的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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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理论基础
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要素
主体:自然人
内容
权利
婚姻自主权、性自由权
人身权
财产权
客体
人身利益
行为
物
义务
特征
法律规范多为强制性规范,具有强制性
适用范围具有的广泛性
调整的内容具有伦理性
立法理念具有团体性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婚姻家庭法概念
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夫一妻制
产生原因
继承观念的产生
生产力的发展
私有制的确立
重要特点
表现为男子对女子的奴役
不可离异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婚姻、家庭概念
婚姻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首要原则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夫一妻制原则
禁止重婚
事实婚姻
事实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男女平等原则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家庭暴力
虐待和遗弃
亲属制度原理
亲属的概念
亲属
家长
家属
家庭成员
亲属的范围及其分类
配偶
血亲
姻亲
亲系、辈分、亲等
“代”数的计算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重复
结婚制度
结婚概述
结婚的概念
概念
婚姻成立特征
主体须是男女两性
是民事法律行为
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的要件
婚约
结婚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结婚程序
没有配偶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群众也认为……
未婚同居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概念/特征
已经成立
违反了法定的公益有效要件
不受法律保护,自此不产生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的原因/情形
重婚的
法律上
事实上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
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
享有撤销权主体可主张撤销
在未被撤消前仍是合法有效
原因
一方受到胁迫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义务的
婚姻的效力
婚姻效力概述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姓名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夫妻同居的权利和义务
忠实义务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扶养义务
夫妻继承权
父母子女关系
亲权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继子女
婚姻关系的终止
婚姻终止的概述
离婚与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我国登记离婚制度
程序
我国诉讼离婚制度
诉讼离婚的条件
离婚诉权的限制
现役军人
女方特殊保护
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
裁判离婚的法定情形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有严重过错及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
一方被宣告失踪
诉讼离婚程序
离婚的法律后果
身份关系
财产关系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构成要件
有损害事实
行为人有法定过错的发生
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离婚的发生
请求人无过错
对父母子女的法律后果
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
两周岁
八周岁
收养法
收养制度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被收养人的条件
得不到生父母扶养的未成年人
送养人的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的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医学生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记录
年满30周岁,92年规定35周岁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具体程序要求
收养的法律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被收养人的后代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双人之间不再具有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及相立继承的权利和义务。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也不再存在。
收养行为的无效
事实收养的认定
收养关系的解除
继承法
继承制度概述
继承
分类
继承法的原则
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限定继承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人
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绝对丧失)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绝对丧失)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相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相对丧失)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相对丧失)
遗产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权的构成要件
被代位人先于继承人死亡
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
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其兄弟姐妹的子女
被代位人生前存在有效的继承权
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人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转继承
条件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遗产酌给制度
遗嘱继承
适用条件
遗嘱
形式
遗嘱见证人
遗嘱内容
遗嘱的有效与无效
遗嘱的变更、撤回和执行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特征
60天,放弃
遗赠扶养协议特征
遗赠与遗嘱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区别
遗产的处理
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的接受和放弃
遗产分割的原则
遗产债务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