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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思维导图带你了解中央银行法的知识点,包含概论、法律性质、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等。
编辑于2021-11-11 19:59:38中央银行
概论
定义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归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和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
央行的历史演变
初创时期
自然演进型
时间长 例如:英格兰银行
商业银行壮大➡️政府赋权➡️国有化
货币兑换商(兑换、保管、结算、汇款)—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中央银行(+垄断货币)
自然移植型
政府出面通过法律规定直接组建一家银行作为一国的中央银行
普遍推行期
时间:一战结束到二战结束
背景:金属本位货币制度的限制
每单位的货币价值等同于若干重量的黄金(即货币含金量)
课堂补充:政府的利益不代表社会利益 中央银行应当尽量摆脱政府对央行的政治控制以保证社会利益
举例:拜登政府
强化时期
时间:二战结束至今
背景
战后经济重建,政府加强对经济的干预,货币政策是普遍采取的重要宏观手段
许多国家中央银行实行了国有化
央行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
统一货币发行权
分散发行的弊端
分散发行的银行券本质为代币
信誉不同 容易引起金融风险
不利于全国性统一市场的建立,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没有摆脱对金属货币的最终依赖性,无法形成现代市场经济所必需的高信用度的纸币制度
建立统一的票据清算中心的需要
清算&结算
清算 bank&bank
清算过程是以各银行在央行开设的备付金账户为基础(提供流动性)结算过程是商户在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为基础
结算 bank&第三方(消费者 商户)债权债务
商业银行“最后贷款人”的需要
集中各家银行的部分现金准备以备调节——再贷款 以免银行倒闭
金融监管的需要
信用维持
自律
他律
监管——信息把握(掌握商业银行敏感信息)——退出商业竞争(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不存在竞争利益)
法律性质
双重性
既是国家机关
央行
由国家设立或控制
拥有行政管理权和部分规则制定权,承担公共服务和治理职能。
又是从事金融业务的特殊金融机构
参与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
与两者的不同
不同于一般政府机关
调控手段
人行 货币政策工具
行政机关 行政手段
收益
人行 有资本有收益
行政机关 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付资金
独立性
人行 相对独立性
行政机关 完全的隶属性
不同于一般金融企业
业务范围
人民银行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
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对政府财政存款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不支付利息,代理财政收支不收费等
国家对财权人事权的控制
法律地位
从权力&独立性两方面考虑其法律地位
相对独立性
独立性
有一定范围的货币政策决策权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第五条)
明确央行依法独立执行公务的法律地位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提升央行人事任免权的层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行行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10条)
补充记忆:会议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非独立性
重大货币政策的决策权归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五条)
国务院可以在人行法规定的职责以外赋予人行其他职责
《人行法》第四条十三项
国务院在人行人事任免上发挥主导作用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有关事项由国务院具体制定
补充知识点
《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国内目前九部金融法典中唯一一部由全国人大审议并投票通过的(other 人大常委)
宏观审慎政策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周期积累,以及跨机构、跨行业和跨市场传染、维护金融体系健康稳定
法定职责
公共服务职能
“发行的银行”
垄断货币发行
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 国家授权人民银行发行
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
补充: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
功能:了结公共私人债务
禁止性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
残缺污损按要求兑换 人民银行销毁
“政府的银行”
经理国库
不能由商业银行经理国库(其利益来源——>贷款利差——>吸收存款的多少)造成利益不均衡
发行国债等
财政性行为
持有、经营、管理外汇和黄金储备
补充
贵金属 特点:变现能力强 不会贬值
外汇 功能:跨国交易的需要 调整人民币币值(ps:将人民币看作商品 需求增加时价值上升)
为政府融通资金 代表政府从事国际金融活动 代表政府行使宏观经济调控职能
制定并监督执行相关金融法规
“银行的银行”
保存存款准备金
每收一笔 放一笔 (央妈)
为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提前将票据载明的款项兑付(一时之需)
最后贷款人
再贷款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安全和其他服务
公共治理职能
金融监管
对象
银行业金融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
其他
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范围
人民币管理、债券市场、黄金市场、外汇市场、支付结算与清算及反洗钱等。
主要监管权
对金融市场的检测调控权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直接检察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建议检察监督权
建议对象:银保监会
应在收到建议的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察监督权
仅在个别特定情况
“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
经国务院批准
获取有关报表、资料权
编制和公布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权
行政处罚权
主要是关于人民币
金融调控
央行利用灵活调节货币流通量的经济杠杆(即货币政策工具)影响整个信用规模,从而促进全社会的供需均衡
具体货币政策(见导图《中央银行法(2)货币政策工具》
禁止性业务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行长负责制
实质:行政首长负责制
职责
管理银行内部事务
对外代表银行
主持和召集行务会议
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中行银行的最高行政领导人,央行的法定代表人
分支机构
设立制度
集中单一制
中央银行只有一个 其他都是分支机构 组成央行统一体 受中央银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 不受地方政府领导
设立分支的依据
商业银行
地域
中央银行
履职需要
地域关联
金融总量
金融监管
具体分支
9个分行
2个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个金融监管办事处
不设分行的城市
21个中心支行
不设分行的城市+深圳
中心支行与当地金融监管办事处都是分行的派出机构,相互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货币政策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向国务院负责
“首长制和委员制的模糊处理化”
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准决策机关与国务院、人民银行行长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的混合型货币政策决策方式
职责
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对货币政策的一些事项提出建议
即主要是建议权 作为咨询机构 不是决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