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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知识总结,包括公文的概念、特点、作用、要求、表达方式、种类、分类、构成要素、格式规范、行文规范等内容。
编辑于2021-11-16 22:56:52公文
1. 概述
1.1. 文件参考
1.1.1.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1.2. 概念
1.2.1. 广义
1.2.1.1. 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种法定的社会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并使用的文字材料
1.2.2. 狭义
1.2.2.1. 指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共15种
1.3. 特点
1.3.1. 子主题
1.4. 作用
1.4.1. 领导、指导
1.4.2. 处理公务
1.4.3. 规范言行
1.4.4. 宣传教育
1.4.5. 凭据依据
1.4.6. 传递信息
1.5. 要求
1.5.1. 结构
1.5.1.1. 连贯性、完整性、严密性
1.5.2. 语言
1.5.2.1. 准确
第一要求
1.5.2.2. 简明
看门见山、直陈其事、不兜圈子
使用规范化简称
少用描写句、疑问句和感叹句
1.5.2.3. 规范
1.5.2.4. 得体
1.6. 表达方式
1.6.1. 说明
1.6.2. 议论
1.6.3. 陈述
1.7. 种类
1.7.1. 共15种
1.7.1.1. 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
1.8. 分类
1.8.1. 按适用范围
1.8.1.1. 通用公文
eg.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
1.8.1.2. 专用公文
eg.起诉书、判决书
1.8.2. 按行文方向
1.8.2.1. 上行文
请示、报告
1.8.2.2. 下行文
命令(令)、决定、决议、公报、公告、通报、批复
1.8.2.3. 平行文
函
1.8.2.4. 特例
意见,可以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1.8.3. 按内容性质
1.8.3.1. 规范性公文
eg.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
eg.宪法、条例、办法、国书等
1.8.3.2. 领导指导性公文
eg。命令、决议、意见、通知、批复、通报
1.8.3.3. 公布性公文
eg。通告、公告
1.8.3.4. 陈述呈请性公文
eg。请示、报告
1.8.3.5. 记录性公文
eg。纪要
1.8.3.6. 商洽性公文
eg。函
1.8.3.7. 证明性公文
eg。介绍信、证明信
1.8.4. 案涉秘程度
1.8.4.1. 普通文件
对外公开的公文
限国内公开的公文
内部使用的公文
1.8.4.2. 公布文件
1.8.4.3. 涉密公文
秘密公文
一般秘密
机密公文
重要秘密
绝密公文
最重要秘密
1.8.5. 案处理时间
1.8.5.1. 平件
1.8.5.2. 加急件
1.8.5.3. 特急件
1.8.6. 按公文办理要求
1.8.6.1. 办件
1.8.6.2. 阅件
阅读即办理,普发性文件
1.9. 稿本
1.9.1. 草稿
1.9.1.1. eg。意见稿、讨论稿
无效力
1.9.2. 定稿
1.9.3. 正本
1.9.4. 副本
1.9.4.1. 仅复印
无效力
1.9.4.2. 复印+盖章
有效力
1.9.5. 试行本
1.9.6. 暂行本
1.9.7. 修订本
正本的特殊形式
1.9.8. 不同的文字稿本
有效力
2. 格式规范
2.1. 构成要素
2.1.1. 版心
2.1.1.1. 版头
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
2.1.1.2. 主体
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数名、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申论公文写作中,主要有这五项就行
2.1.1.3. 版记
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
2.1.2. 页码
2.2. 格式规范
2.2.1. 版头
2.2.1.1. 份号
2.2.1.2. 密级和保密期限
黑体,3号
不写保密期限默认为最高值,没有永久保密
2.2.1.3. 紧急程度
黑体,3号
紧急公文
特级
加急
电报
特提、特级、加急、平级
2.2.1.4. 发文机关标志
俗称“红头文件”
书写
一般
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文件
联合行文
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
主办在前、协办在后
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2.2.1.5. 发文字号
2.2.1.6. 签发人
2.2.2. 主体
2.2.2.1. 标题
组成
发文机关名称+关于+事由+文种(不可省略)
格式
2号小标宋体,红线以下两行居中
2.2.2.2. 主送机关
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同类型机关统称
空一行,左顶格,
等
2.2.2.3. 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3号仿宋体
每自然段空两字,回行顶格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字
组成部分
缘由+事项+结尾
结构层次序数
“一、”
黑体
“(一)、”
楷体
“1.”
仿宋体
"(1)."
仿宋体
正文引用公文
先引用标题,后引用发文字号
即,《XX市检察院关于XXX的检察建议》+X检第32号
这里自己举例可能文号写错了
2.2.2.4. 附件说明
指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2.2.2.5. 发文机关署名
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在成文日期的上一行居中编排
2.2.2.6. 成文日期
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2.2.2.7. 印章
上不压正文、下压日期
普发性公文、电报、纪要可以不加盖印章
2.2.2.8. 附注
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2.2.2.9. 附件
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
“附件”二字及附件序号
3号黑体
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2.3. 版记
2.2.3.1. 包括
抄送机关
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同类型机关统称
4号仿宋体
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的上一行、左右各空一个字编排
子主题
子主题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4号仿宋体
印发日期不等于成文日期
一般印发日期是晚于成文日期的
子主题
2.2.3.2. 常见考法
版记中无“关键词”要素
以前有,现在没有了
抄送机关指需要了解、知晓公文内容的机关
印发机关一般是发文机关的办公室(厅)
印发在成文之后
2.2.4. 页码
2.2.4.1. 4号半角宋体
2.2.4.2. 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叶码居左空一字
2.2.4.3. 版记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页码
2.2.4.4. 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2.3. 行文规范
2.3.1. 行文关系
2.3.1.1. 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2.3.1.2. 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2.3.1.3. 平行关系
2.3.1.4. 不相隶属关系
2.3.2. 行文方式
2.3.2.1. 逐级行文
2.3.2.2. 越级行文
遇有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如果逐级上报,可能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时
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重大问题
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交办,并指定越级直接上报的事项
对直接上级机关或领导进行检举、控告
直接上下级机关有争议,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
询问、联系无需经过直接上级机关的一些工作问题等
重大紧急、多请未决、交办、检举控告、争议未决
2.3.2.3. 多级行文
2.3.2.4. 直达行文
2.3.3. 行文规则
2.3.3.1. 一般规则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2.3.3.2. 上行文规则
原则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不得再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单位对单位,不得应单位负责人名义发文给上级机关或上级负责人
公文,只能是单位对单位,不能掺进去人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说的是必要时,不是每次都必须
2.3.3.3. 下行文规则
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
重要性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eg。市公安局给县公安局下一个重要的文,需要抄送给省公安厅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eg。市公安局给县公安局下一个重要的文,可以抄送给县政府
重要行文抄上级、多个部门先协调, 办公厅室能独立,双重领导可抄送。
2.3.3.4. 平行文规则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 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eg。临漳县政府、成安县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eg。邯郸市公安局、成安县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eg。成安县检察院、成安县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县检察院的级别应该与县政府是一样的,但是到了基层却是县政府、县党委“领导”检察院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2.3.3.5. 联合行文
条件
同级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
上级政府部门与下级政府
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
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
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确有必要
发文机关标志
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
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2.4. 总结
2.4.1. 字号总结
A. 2号小标宋体字
发文机关标志
B. 3号黑体字
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
最左上角的版头部分
C. 3号仿宋字体
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正文
D. 4号仿宋字体
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
E. 3号楷体字
签发人姓名(结构第二层)
F. 4号半角宋体
页码
2.4.2. 抄送总结
2.4.2.1. 上行文
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
eg。市检察院发文,抄送省检察院、市政府
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市公安局向省厅发文,抄送市政府
2.4.2.2. 下行文
重要性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市检察院下发县检察院,抄送省检察院
市公安局下发县局,抄送省厅
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市公安局下发县局,抄送县政府
3. 主要文种
3.1. 决议
3.1.1. 适用范围
3.1.1.1. 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eg《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
eg《关于召开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3.1.2. 特点
3.1.2.1. 权威性
3.1.2.2. 程序性
3.1.2.3. 指导性
3.1.3. 结构
3.1.3.1. 成文日期在标题下方
3.1.3.2. 无主送机关、无落款、无印章
3.2. 决定
3.2.1. 适用范围
3.2.1.1. 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3.2.1.2. 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2.1.3. 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3.2.2. 特点
3.2.2.1. 规定性
3.2.2.2. 指导性
3.2.2.3. 稳定性
3.2.3. 分类
3.2.3.1. 指挥性决定
3.2.3.2. 知照性决定
3.2.3.3. 奖惩性决定
3.2.4. 注意
3.2.4.1. 一般不用作转发使用
3.3. 命令(令)
3.3.1. 适用范围
3.3.1.1. 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3.3.1.2. 宣布实施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3.3.1.3. 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
3.3.1.4. 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3.3.2. 特点
3.3.2.1. 权威性
3.3.2.2. 强制性
3.3.2.3. 严肃性
3.3.2.4. 限定性
3.3.3. 标题形式
3.3.3.1. 法令机关名称/事由+文种
3.3.3.2. eg。《国务院关于XXX的命令》
3.3.3.3. eg.《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3.3.4. 类型
3.3.4.1. 公布令、嘉奖令、行政令
3.4. 公报
3.4.1. 适用范围
3.4.1.1. 公布重要决定或重大事项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3.4.2. 特点
3.4.2.1. 内容上的庄严性
3.4.2.2. 形式上的多样性
3.4.2.3. 使用上的习惯性
3.4.3. 分类
3.4.3.1. 新闻公报
3.4.3.2. 联合公报
3.4.3.3. 会议公报
3.4.3.4. 统计公报
3.5. 公告
3.5.1. 适用范围
3.5.1.1.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3.5.2. 分类
3.5.2.1. 宣布重要事项的公告
3.5.2.2. 宣布法定事项的公告
3.5.2.3. 专业性公告
3.5.3. 注意
3.5.3.1. 只有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机关可以用这种文体
3.6. 通告
3.6.1. 适用范围
3.6.1.1.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3.6.2. 特点
3.6.2.1. 广泛性
3.6.2.2. 规定性
3.6.2.3. 专业性
3.6.3. 结语
3.6.3.1. 特此通告
3.6.3.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6.4. 注意
3.6.4.1. 各级党政机关都可以用这种文体
3.7. 通知
3.7.1. 适用范围
3.7.1.1. 发注、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3.7.1.2. 批转、转发公文
3.7.2. 两个称号
3.7.2.1. 公文中的轻骑兵
3.7.2.2. 公文之王
3.7.3. 特点
3.7.3.1. 广泛性
3.7.3.2. 时效性
3.7.3.3. 告知性
3.7.3.4. 灵活性
3.7.4. 分类
3.7.4.1. 发布性通知
适用于
发布规范性文件、下达计划和印发领导讲话
写法
标题
使用“发布”、“印发”字样
正文
一般只写明发布对象名称及执行要求
附注
附注后直接附以印发和发布对象,不必标注“附件”字样
3.7.4.2. 指示性通知
适用于
向下级机关指示、部署工作任务
写法
正文
通知缘由
明确交代执法通知的政策法规依据或事实依据
通知事项
写指导思想、任务、要求、方法和步骤等
执行要求
对通知精神加以强调,提出贯彻实施要求
3.7.4.3. 知照性通知
适用于
不需要直接执行或办理的事项
写法
一般不需对事项加以评论
一般不涉及直接的执行要求
3.7.4.4. 转发性通知
适用于
转发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写法
正文
第一种
被转发文件名称
执行要求
第二种
转发批示
进口被转发文件内容进行分析评价,强调意义,提出执行要求和注意事项
被转发文件名称
执行要求
注意事项
正文后不必标注“附件”说明
公文中被转发批转的公文不添加书名号
3.8. 通报
3.8.1. 适用范围
3.8.1.1. 表彰先进
3.8.1.2. 批评错误
3.8.1.3. 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3.8.2. 特点
3.8.2.1. 教育性
3.8.2.2. 说理性
3.8.2.3. 时效性
3.9. 议案
3.9.1. 适用范围
3.9.1.1. 各级政府依法向同级人大活人常提请审议事项
3.9.2. 特点
3.9.2.1. 涉及内容重要
3.9.2.2. 行文定向流动
3.9.2.3. 时限性极强
3.9.3. 注意
3.9.3.1. 只有人大、政协委员才可以提出议案,多在两会或政协会议上提出
3.10. 报告
3.10.1. 适用范围
3.10.1.1.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3.10.1.2. 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3.10.2. 特点
3.10.2.1. 陈述性
3.10.2.2. 沟通性
3.10.2.3. 单向性
应避免适用“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报告就是报告、请示就是请示
3.10.3. 下级机关“报告”之后,上级机关可以不回文,但“请示”之后,上级机关必须回文
3.10.4. 注意
3.10.4.1. 可以一文一事,也可一文多事,多为事中、事后行文,上级机关可以不答复
3.11. 请示
3.11.1. 适用范围
3.11.1.1.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3.11.2. 特点
3.11.2.1. 单一性
3.11.2.2. 期复性
3.11.2.3. 时效性
3.11.3. 正文
3.11.3.1. 请示缘由
提出请示的原因和理由
3.11.3.2. 请示事项
3.11.3.3. 请示结语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当否,请与审核批复
3.11.4. 下级的请示,上级必须回复
3.11.4.1. 行或不行
3.11.5. 注意
3.11.5.1. 一文只能一事,多为事前行文,上级机关必须答复
3.12. 批复
3.12.1. 适用范围
3.12.1.1. 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3.12.2. 特点
3.12.2.1. 针对性
3.12.2.2. 指导性
3.12.2.3. 被动性
3.13. 意见
3.13.1. 适用范围
3.13.1.1. 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3.13.2. 特点
3.13.2.1. 灵活性
3.13.2.2. 建议性
3.13.2.3. 多向性
上行文
下行文
平行文
比较特殊
3.13.3. 注意
3.13.3.1. 上行文时,上级机关可以不答复
3.14. 函
3.14.1. 适用范围
3.14.1.1.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3.14.2. 特点
3.14.2.1. 行文流向的多样性
3.14.2.2. 使用的广泛性
3.14.2.3. 写作的灵活性
3.14.3. 分类
3.14.3.1. 按性质
公函
便函
不属于正式公文
3.14.3.2. 按内容和用途
商洽函
询问答复函
审批函
3.14.3.3. 按行文方向
发函
复函
3.14.4. 一般用函来回复
3.15. 纪要
3.15.1. 适用范围
3.15.1.1. 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3.15.2. 特点
3.15.2.1. 行文方向的灵活性
3.15.2.2. 内容的概括性
3.15.2.3. 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3.15.3. 标题格式
3.15.3.1. 会议名称+纪要
3.15.3.2. 会议主要内容+纪要
4. 公文处理
4.1. 含义
4.1.1. 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工作
4.2. 原则
4.2.1. 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
4.3. 公文拟制
4.3.1. 起草
4.3.2. 审核
4.3.3. 签发
4.3.3.1. 相关规定
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其实就是单位一把手
4.3.3.2. 分类
正签
签发人在自身法定职权范围内签发公文
代签
根据授权,代他人签发公文
核签
又称加签,指上级领导签发下级机关或部门的重要公文
会签
多个机关联合行文时,由各机关或部门领导人共同签发公文
4.3.3.3. 注意事项
不可越权签发公文,而且必须先核后签
必须在“发文稿纸”相应栏目内批注定稿以及发出意见并签注完整的姓名与日期
代签应该标注“代签”等字样
4.4. 公文办理
4.4.1. 发文办理
确定性、不可逆性
4.4.1.1. 复核
4.4.1.2. 登记
4.4.1.3. 印制
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双面误差不得超过2mm,体现公文的严密性
4.4.1.4. 核发
4.4.2. 收文办理
4.4.2.1. 签收
4.4.2.2. 登记
4.4.2.3. 初审
4.4.2.4. 承办
阅知性公文
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
批办性公文
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
办理环节
拟办
请办
批办
分发
承办
4.4.2.5. 传阅
4.4.2.6. 催办
4.4.2.7. 答复
4.4.3. 整理归档
4.4.3.1. 暂存
4.4.3.2. 立卷
4.4.3.3. 归档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4.5. 公文管理
4.5.1. 管理部门
4.5.1.1.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
4.5.1.2. 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设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4.5.2. 密级管理
4.5.2.1.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
4.5.2.2. 绝密级公文应当有专人管理
4.5.2.3. 公文的密集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有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4.5.3. 印发传达管理
4.5.3.1.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
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4.5.3.2. 涉及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
4.5.3.3. 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4.5.3.4.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制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4.5.4. 翻印、复制、汇编管理
4.5.4.1.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4.5.4.2. 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4.5.4.3.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4.5.4.4.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
4.5.4.5. 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
4.5.4.6. 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4.5.5. 撤销废止管理
4.5.5.1.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4.5.5.2. 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
撤销的,自始无效
4.5.5.3. 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时效
废止的,之后无效
4.5.6. 清退撤销管理
4.5.6.1.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4.5.6.2.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
4.5.6.3. 撤销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4.5.6.4. 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4.5.6.5. 需要清退的公文
绝密公文
有重大错漏的公文
被明令撤销的公文
仅供征求意见或审阅的公文
未经本人审阅的领导人的讲话稿
其他由发文机关指定清退的公文
4.5.6.6. 销毁
应销毁的
所有不具备留存价值的公文
无留存必要的重要公文
在特殊情况下不马上销毁,将造成失密和严重损失的公文
一般性公文的草稿
印制公文过程中的校样、印版等
销毁方式
飞回
重新制成纸浆
粉碎
清洗消磁(磁盘、磁鼓、磁带等)
销毁程序
由文书部门组织对公文进行鉴定
确认应销毁后逐文逐件核定造册
呈请本机关或上级机关有关领导审定批准
获准后再进行销毁
相关规定
应有专人(两人或多人)监销,直至公文完全被毁灭
销毁密件时应由专人押运公文将其护送至销毁地点
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龚文,不得将待销毁公文作为废纸处理
4.5.7. 移交管理
4.5.7.1.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4.5.7.2. 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4.5.7.3. 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4.5.8. 发文立户
4.5.8.1.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
4.5.8.2.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撤销时,应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