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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本章包括: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结合马工程教材与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整理而成,助你快速通过期末考试与法考,商法的其他章节请进入我的主页查看。
编辑于2021-11-19 10:27:05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包括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历史。同时对于可能考察的名词解释,简答题,选择题,论述题的知识点进行了重点提示。助你快速通过期末考试与法考。关于经济法的其他章节请进入我的主页查看。
非公司企业法。本章包括: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结合马工程教材与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整理而成,助你快速通过期末考试与法考,商法的其他章节请进入我的主页查看。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组织关系,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解散变更与清算。结合马工程教材与合伙企业法整理而成,助你快速通过期末考试与法考。关于商法的其他章节请进入我的主页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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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包括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历史。同时对于可能考察的名词解释,简答题,选择题,论述题的知识点进行了重点提示。助你快速通过期末考试与法考。关于经济法的其他章节请进入我的主页查看。
非公司企业法。本章包括: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结合马工程教材与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整理而成,助你快速通过期末考试与法考,商法的其他章节请进入我的主页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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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非公司企业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制定 若干道题目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概念和特征
概念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
包括独资企业本身
投资人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特征
不具有法人资格
投资者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
所有权
经营管理权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受期限限制(5年)
设立制度
设立条件
第8条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下列人员不可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人
如:公务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负责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人
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程序
第九条
设立申请
申请人
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
审查登记
登记机关
15日
成立
13,36,37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分支结构的责任
总公司承担
治理结构
权利和义务
权利
自主经营权
5,24,25条
投资人对企业资产和收益的所有权
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投资人有扩大企业经营规模,设置分支机构的权利
义务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4条
依法建立财物会计制度,并依法纳税的义务
2000年以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义务
6,7,39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1,18
维护职工利益的义务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义务
事务管理
三种模式
自行管理
投资人本人直接管理
委托管理
形式
签订书面合同
义务
一般
具体
20 38 40
38
违约责任
40条
对三人的效力
投资人对聘用的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聘任管理
解散和清算
解散
解散情形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提交虚假文件或其他欺骗手段
取得企业登记
情节严重的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情节严重的
成立后
6个月内
未开业
开业后
自行停业
连续
6个月以上
其他情形
清算
程序
确立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
投资人自行清算
法院制定清算人
通知或公告
15
30
60
登记债权
清理企业财产
清偿企业债务
5年内
未提出偿债请求的
责任消灭
取回剩余财产
注销登记
15日
债务的清偿顺序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保障生存基础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
清算期间的活动限制
只能开展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
重中之重 可能会考的很细 但书的规定
概念和分类
合伙企业
概念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依照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设立的
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特征
依法登记成立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契约式联合企业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和运营的最基本的法律部文件
书面形式
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共同体
内部
共同
出资
经营
共享利益
共担责任
外部
普通合伙
任一合伙人都可代表企业
且效力作用于所有合伙人
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
对外代表是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表见代表
第76条,有限合伙人越权代表签订的合同对该合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人合性
表现
成立基于人身信任关系
从事外部交易活动的信赖基础基于普通合伙人个人财产的
清偿能力
信用能力
不论出资,经营管理权相同
接纳新的合伙人需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
但是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分类
基于
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
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和货期呀
分为
一般
特殊
以知识,技能提供服务 律所,会计所 第57条
各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具体行使取决于其造成企业债务的主观过错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
合伙人的数量
2-50
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
组织关系
基本要素
合伙人
包括
第三条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不可成为普通合伙人
成为合伙人的条件
订立合伙协议
向合伙企业出资
合伙人必须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并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告
合伙协议
特征
双务有偿合同
履行出资和承担亏损义务
表现
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出资和承担亏损的义务
利润分配请求权
第33条
普通合伙协议不的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和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69条
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是合伙人约定出资的协议
主要条款
合伙企业的财产
财产构成
第20条
合伙人的出资
第16条
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对合伙财产份额处分的限制
表现
处分财产份额的限制
普通合伙企业
第22条很重要
对外转让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对内转让
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可以转让,但需要提前30日通知
以财产份额设质的限制
普通
第25条很重要
合伙人以其份额出质的,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无效
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责任
有限
第72条
可以出质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对合伙企业财产分割的限制
第21条
在清算前,不得分割财产,另有约定除外
清算
退伙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与合伙人个人财产
相分离,具有独立性
禁止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41条,42条
禁止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形式抵消权
第41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得申请扣押,但可以申请扣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42条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按约定享有共有权
按约定的份额,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
每个普通合伙人均有权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
普通合伙人企业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均有业务执行权
知情权
第28条
出资份额转让权
须全体同意
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权
选择题:执行合伙人在执行事务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的义务
按合伙协议的规定按时如数出资的义务
任何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向合伙企业主张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介绍他人入伙
不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
违反义务的不利后果
第99条
收益归企业
有损失要赔偿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相关事项的决策
决策方式和议事规则
决策权的范围
一致同意
第31条
4e5ae6c6-0f93-4b5a-a894-ab58683e1dfb
少数服从多数
59dd6c59-285a-44d4-8ba0-ad4970f1ccde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事务执行人的
权利
报酬请求权
费用预付请求权
负担必要债务的清偿请求权
赔偿请求权
义务
忠实义务
注意义务
责任
将利益占为己有
无权代表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人未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人对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以执行的事务,擅自作出处理
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
原则
第33条背下来
合伙协议的约定优先原则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必须遵守法定比例的原则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亏损承担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对外代表权的产生
情况
法律直接规定
合伙协议的约定
第三人别聘任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无权代表的情况
无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对外无权代表
改变企业名称,以企业作担保
对于特定事项,需特别授权的
代表合伙企业与自己进行交易
被限制代理权且第三人知道,其代表行为对合伙企业不发生效力
代表权的行使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代表权的范围和效力
事务中对越权行为的处理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未经登记成立,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条件
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第18条
生效
签名盖章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第16条 可以劳务出资
有经营场所和名称
设立程序
自主申请
合伙协议
设立登记申请
核准登记
有限合伙企业
组织特征
两类合伙人,二元责任结构
法律对优先合伙企业有最高合伙人数的限制
50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类型受法律限制
64,65,66
不能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享有经营控制权
设立
条件
两个以上合伙人
书面的合伙协议
出资
生产经营场所,名称
内部关系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第67条
表见合伙人
第76条 第二款很重要
外部关系
有限合伙人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安全港条款
第68条
第68条
合伙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的登记范围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变更未登记的法律责任
合伙人财产份额
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22,23,24
合伙人相互转让
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强制转让
42,74
财产份额的出质
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无效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财产份额的继承
第50条
普通合伙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
从继承之日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
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伙人的变更
身份的变更
表现
有限合伙企业中两类合伙人之间的身份的互换
82,83,84 背下来
应当一致同意
无限连带责任
法定事由出现时,因合伙企业组织形态的变更而引起的合伙人身份转变
48,50条
入伙
方式与条件
投资入伙
第43条
全体一致同意
订立入伙协议
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情况
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入伙
基于继承的入伙
效力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方式
未约定合伙期限
第46
没有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提前三十天通知
约定合伙期限
第45
当然退伙(法定退伙)
第48条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退伙
第49条
条件
程序
效力
退伙结算
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企业具有赔偿责任,扣减
合伙财产份额的退还
退伙后的责任
第53,81
退伙人的亏损承担
组织形式变更
变更
第50条
变更的后果
解散
原因
第85条
效力
合伙企业财产的清算
第86条 背下来
合伙关系的终止
清算
类型
破产清算
合伙人依旧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非破产清算
自愿清算
我国无· 按照合伙协议程序
强制清算
按照法律规定程序
清算人
人选
第86条
1
全体合伙人担任
2
过半数同意
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
指定
一个
数个
合伙人
委托第三人
3
15日内未确定
合伙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
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义务‘
违反职责的后果
程序
财产分配
89,33
合伙协议的限度问题
合伙协议约定对内转让份额需要经全体同意是否有效
退伙决议的问题,表现形式是什么
深圳《自然人破产条例》
内外有别
合伙人之间转让股份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约定是否有效
合伙企业法的司法解释出台的必要性
职业经理人
合伙企业法
重中之重 可能会考的很细 但书的规定
概念和分类
合伙企业
概念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依照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设立的
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特征
依法登记成立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契约式联合企业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和运营的最基本的法律部文件
书面形式
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共同体
内部
共同
出资
经营
共享利益
共担责任
外部
普通合伙
任一合伙人都可代表企业
且效力作用于所有合伙人
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
对外代表是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表见代表
第76条,有限合伙人越权代表签订的合同对该合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人合性
表现
成立基于人身信任关系
从事外部交易活动的信赖基础基于普通合伙人个人财产的
清偿能力
信用能力
不论出资,经营管理权相同
接纳新的合伙人需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
但是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分类
基于
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
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和货期呀
分为
一般
特殊
以知识,技能提供服务 律所,会计所 第57条
各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具体行使取决于其造成企业债务的主观过错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
合伙人的数量
2-50
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
组织关系
基本要素
合伙人
包括
第三条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不可成为普通合伙人
成为合伙人的条件
订立合伙协议
向合伙企业出资
合伙人必须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并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告
合伙协议
特征
双务有偿合同
履行出资和承担亏损义务
表现
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出资和承担亏损的义务
利润分配请求权
第33条
普通合伙协议不的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和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69条
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是合伙人约定出资的协议
主要条款
合伙企业的财产
财产构成
第20条
合伙人的出资
第16条
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对合伙财产份额处分的限制
表现
处分财产份额的限制
普通合伙企业
第22条很重要
对外转让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对内转让
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可以转让,但需要提前30日通知
以财产份额设质的限制
普通
第25条很重要
合伙人以其份额出质的,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无效
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责任
有限
第72条
可以出质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对合伙企业财产分割的限制
第21条
在清算前,不得分割财产,另有约定除外
清算
退伙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与合伙人个人财产
相分离,具有独立性
禁止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41条,42条
禁止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形式抵消权
第41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得申请扣押,但可以申请扣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42条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按约定享有共有权
按约定的份额,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
每个普通合伙人均有权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
普通合伙人企业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均有业务执行权
知情权
第28条
出资份额转让权
须全体同意
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权
选择题:执行合伙人在执行事务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的义务
按合伙协议的规定按时如数出资的义务
任何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向合伙企业主张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介绍他人入伙
不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
违反义务的不利后果
第99条
收益归企业
有损失要赔偿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相关事项的决策
决策方式和议事规则
决策权的范围
一致同意
第31条
4e5ae6c6-0f93-4b5a-a894-ab58683e1dfb
少数服从多数
59dd6c59-285a-44d4-8ba0-ad4970f1ccde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事务执行人的
权利
报酬请求权
费用预付请求权
负担必要债务的清偿请求权
赔偿请求权
义务
忠实义务
注意义务
责任
将利益占为己有
无权代表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人未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人对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以执行的事务,擅自作出处理
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
原则
第33条背下来
合伙协议的约定优先原则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必须遵守法定比例的原则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亏损承担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对外代表权的产生
情况
法律直接规定
合伙协议的约定
第三人别聘任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无权代表的情况
无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对外无权代表
改变企业名称,以企业作担保
对于特定事项,需特别授权的
代表合伙企业与自己进行交易
被限制代理权且第三人知道,其代表行为对合伙企业不发生效力
代表权的行使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代表权的范围和效力
事务中对越权行为的处理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未经登记成立,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条件
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第18条
生效
签名盖章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第16条 可以劳务出资
有经营场所和名称
设立程序
自主申请
合伙协议
设立登记申请
核准登记
有限合伙企业
组织特征
两类合伙人,二元责任结构
法律对优先合伙企业有最高合伙人数的限制
50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类型受法律限制
64,65,66
不能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享有经营控制权
设立
条件
两个以上合伙人
书面的合伙协议
出资
生产经营场所,名称
内部关系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第67条
表见合伙人
第76条 第二款很重要
外部关系
有限合伙人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安全港条款
第68条
第68条
合伙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的登记范围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变更未登记的法律责任
合伙人财产份额
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22,23,24
合伙人相互转让
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强制转让
42,74
财产份额的出质
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无效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财产份额的继承
第50条
普通合伙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
从继承之日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
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伙人的变更
身份的变更
表现
有限合伙企业中两类合伙人之间的身份的互换
82,83,84 背下来
应当一致同意
无限连带责任
法定事由出现时,因合伙企业组织形态的变更而引起的合伙人身份转变
48,50条
入伙
方式与条件
投资入伙
第43条
全体一致同意
订立入伙协议
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情况
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入伙
基于继承的入伙
效力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方式
未约定合伙期限
第46
没有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提前三十天通知
约定合伙期限
第45
当然退伙(法定退伙)
第48条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退伙
第49条
条件
程序
效力
退伙结算
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企业具有赔偿责任,扣减
合伙财产份额的退还
退伙后的责任
第53,81
退伙人的亏损承担
组织形式变更
变更
第50条
变更的后果
解散
原因
第85条
效力
合伙企业财产的清算
第86条 背下来
合伙关系的终止
清算
类型
破产清算
合伙人依旧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非破产清算
自愿清算
我国无· 按照合伙协议程序
强制清算
按照法律规定程序
清算人
人选
第86条
1
全体合伙人担任
2
过半数同意
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
指定
一个
数个
合伙人
委托第三人
3
15日内未确定
合伙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
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义务‘
违反职责的后果
程序
财产分配
8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