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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法(WTO规则)知识总结,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概述、贸易救济的分类和保障措施、GATS(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
编辑于2021-11-23 20:41:36世界贸易组织法
概述
关税:国家就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税赋,具有普遍性,是国家干预外贸活动的最基本手段
分类:财政关税、保护关税/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从量税、从价税/单一税、复式税/优惠关税(最正常、最惠国待遇)、普通关税(例外)、特惠关税(对发展中国家)
特别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消除商品输入对本国带来的不利的经济影响
数量限制: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的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事先地或随机地、一般地或个别地予以限制。
进口配额: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一个数量或金额的限制,超过限额的商品不准进口,或对其征收较高的关税(约等于不准进口)
进口许可证:一国政府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须事先申请领取政府有关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否则不准进口。
限制措施,一般不允许实施
海关估价:海关按照从价标准征收关税时,根据规定的估价准则,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世界贸易体系概述
比较优势理论:比较优势和机会成本都证明了在自己的产业中生产自己擅长的产业是有优势的。
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概念:规范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WTO成员的)。 它的本质是政府之间就如何管理涉外贸易而相互之间承诺的义务。(不要过多干预:承诺本国不要提高关税) 它调整的是国家间的贸易协调关系。注:一定要说成员方。
WTO的宗旨及作用
发展历程:GATT时期(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WTO建立、多哈回合
多边规则总框架(一般规定):总协定(马拉喀什协定即WTO协定)涵盖协定(基本规则)包括:GATT(货物贸易)、服务贸易(GATS)、知识产权(TRIPS)、争端解决(DSU);还有其他诸边协定;各成员方的《入世议定书》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GATT的基本原则及例外(货物贸易)
原则性规范
最惠国待遇原则(与第三国相比)
概念:一成员就原产于或运往其他国家(进口和出口)的产品在关税和国内税等方面给予的优惠、特权、豁免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的同类品。
给惠对象:优惠、特权、豁免给予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境内的与其他国家类似的产品。 给惠方面:是在关税、费用、国内税;征税手续;实施影响货物进口销售的法律规章要求三方面。包括边境措施和国内税、国内规章措施。 给惠标准:给予原产于或运往其他国家产品的待遇也给予原产于或运往另一成员的类似产品。(维持外国与外国的平等,让C国不要凭借自己的能力去干涉贸易流向,而是让比较优势发挥作用)
特点:多边形、制度化、无条件
判断标准:”同类产品“
国民待遇原则(与本国相比)
概念:一成员产品输入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得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费用,在关于产品销售的法律实施方面不得歧视外国产品,保护本国产品。
1)给惠对象:给予已经在进口国销售的原产于另一成员的产品。 2)给惠方面:仅适用于影响该产品在进口国销售的征收国内税和实施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 3)给惠标准:税收方面不高于;法律实施待遇不低于。 4)给惠参照:对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和实施的与销售产品有关的法律规章要求。 5)不适用于边境措施: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出口产品。
逐步削减关税和约束关税原则(绝对型待遇标准)
概念:一个国家承诺在某个领域最多收取多少税
GATT第28条附加规定成员间通过互惠互利的谈判,达成削减关税承诺,载入减让表,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农业协定和信息技术协定的成果。 GATT第5.3条要求成员对过境货物免征关税和过境费用(运输费用、过境所需管理费除外)。 第8条要求成员削减和约束除关税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规费、费用,这是WTO《贸易便利协议》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般禁止实行数量限制原则
概念:一成员不得对其他成员产品进口或本国产品出口实行禁止或限制,在例外情况下实行的数量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
表现形式:进口配额、许可证
例外规定
一般例外
在遵守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1.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采取的措施;2.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3.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白银的措施;4.为保证与本协定无抵触的法规条例的实行必需的措施;5.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6.为保护文物采取的措施;7.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采取的措施;8.为履行任何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义务而实施的措施;9.为保证原料给予国内加工产业所必需的数量而涉及限制此种原料出口的措施;10.在普遍或局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的措施。
适用条件:一定不能构成“武断(管理制度缺乏弹性)和不合理(比例原则)的歧视”、“变相限制”;满足(a)到(j)的任意一项
安全例外
概念:GATT所特定的成员方为了维护特定的安全目的而不履行GATT其他条款下的承诺的正当理由。
内容:三类行动:不披露涉外基本安全的敏感信息;核物资、军用物资管理;经安理会授权后的行动;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a)要求任何成员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或 (b)阻止任何成员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通说:其认为对应的是什么是“必需”) (i)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这些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 (ii)与武器、弹药和作战物资的贸易有关的行动以及与此类贸易所运输的直接或间接供应军事机构的其他货物或物资有关的行动; (iii)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或 (c)阻止任何成员为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本协定不得阻止成员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或阻止为形成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签订必需的临时协定。
条件:1.地区安排内部消除关税和其他限制;2.地区集团成员对集团外成员的待遇不低于之前水平。
GATT第24条也称……也称为边境贸易例外
国民待遇例外
国民待遇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措施; 不妨碍成员政府给国内生产者某种补贴。
争端解决机制
WTO渊源:GATT第22条、第23条规定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的规定 WTO框架协议中多数单独协议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
DSU的适用范围:主体:WTO成员方而非私人 适用法律范围:WTO法
原则:1.保护权利义务原则;2.一体化争议解决原则;3.协商原则;4.公平合法原则。
具体程序:磋商程序—仲裁程序—专家组审理(被授权后具有强制执行力)—上诉机构审理(仅审理法律部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建议和裁决的执行和监督
1.实际履行(恢复其在WTO规则中应享有的权利;2.补偿(实际履行不了的补偿);3.授权报复(上诉机构授权,即中止减让)
GATS(服务贸易)
主要渊源:《服务贸易总协定》包括:框架协议(一般规则);具体承诺表;附件
框架协议:一般性义务(可以声明保留负面清单)+具体承诺义务(正面清单)
适用范围:过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GATS管的是国家对这些行为的限制措施,签证服务、航空运输、自然人找工作除外
一般义务:最惠国待遇,不低于的用词——可以给更高于,但是该国家需要提出保留
适用范围:给惠对象:另一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 给惠方面:一成员采取的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措施 给惠标准:不低于给予其他国家类似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具体承诺的义务:市场准入(正面清单)
承诺方式:无条件限制(充分承诺)——较高义务(表是空的) 有条件限制(有限承诺)——较低义务(有条件) 非约束(无承诺)——无义务(让你进来就进来,不让就不让,没有任何的承诺)
具体承诺:国民待遇
一般性义务:透明度:将本国影响服务的法律法规进行公开
贸易救济
概念:指一国贸易遭受他方的不公平贸易实践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可以单方面中止其关税减让承诺,采取提高关税等贸易措施,以弥补其在损失的行为。WTO管的不是倾销、补贴,而是反倾销反补贴是否正当
分类
反倾销
倾销的概念: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出口销售,因此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各缔约方认识到,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引入另一国的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方领土内一己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倾销应予以谴责。 ”——GATT Article VI(1)第一句
国内法渊源:《反倾销条例》第二条,国家是根据内国法来进行提高关税、反倾销等一系列措施的
WTO体系中反倾销规则的渊源
GATT第VI条 《关于实施GATT1994第VI条的协议》 也称《反倾销协议》。 不约束外国企业出口倾销产品行为,并不禁止倾销。 协议仅规范各成员对倾销产品进口的反应,规范各成员针对倾销产品进口采取贸易救济措施。
构成要件: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给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具有因果关系。
低于正常价值的判断:GATT Article VI(1) ……(出口)价格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一进口国的商业。 (a)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中供国内消费时的可比价格,或 (b)如无此种国内价格,则低于 (i)正常贸易过程中同类产品出口至第三国的最高可比价格;或 (ii)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成本和利润(结构正常价值)。 即有国内价格参考国内价格,无国内价格比照出口至第三国的价格或者原产国的生产成本——“替代国方法” 例外:对于非市场经济的国家(贸易被完全或者实质上被国家垄断)直接适用替代国方法
问题的本质:能不能对非市场经济的国家特殊的经济制度而歧视的问题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同意被歧视:(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责任的倒置
反倾销措施的程序规则
立案调查—通知及答辩、最佳可得信息制—初裁(临时措施和价格承诺)—终裁(征收反倾销税)
反补贴
构成要件:1.财政资助:提供财政自护的主体应为政府或者公共机构/财政资助的范围为提供资助的成员方领土内;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2.利益授予:企业获得了在正常市场条件下无法获得的优势地位
启动反补贴措施的基本要件
专项性:补贴是专门为单个企业或者行业、或数个特定企业或个别行业所提供的
分类:法律上的专项性;事实上的专项性;地理上的专项性;拟制的专项性
分类:禁止性补贴(红灯) 是协议规定各成员禁止实施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属于禁止性补贴在法律上被禁止。 可申诉补贴(黄灯) 是协议规定并不一律禁止实施但根据情况可质疑和申诉的补贴,包括协议第1条列举的各种补贴,并且对其他成员造成不利影响(adverse effect) 。 属于可申诉的补贴通常被允许实施,但在某种情况下是可申诉的,即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可以采取反措施。
“汇率操纵”是否构成补贴的问题
保障措施
概念:一成员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以及因承担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导致某产品进口大量增加,以至于对该成员境内同类产品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强调严重),该成员可实施临时性中止减让或进口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
WTO中体系中的保障措施渊源:GATT Article XIX “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 《保障措施协议》
条件
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承诺减让表的时候不可预见) 2.进口产品近期内急剧增加; 3.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比反倾销和反补贴更为苛刻) 4.进口数量增加与产业损害有因果关系。
救济措施:可以增加关税或实行数量限制,但不许禁止进口。数量限制不应低于最近3年平均水平。 时间限制:4年,延长不超过8年。 非歧视地实施保障措施、贸易损失补偿 注: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中国
中国《入世议定书》承诺的特殊保障条款:第16条:在12年过渡时期内,原产于中国某产品进口到其他成员境内造成市场扰乱(不需要以严重损害为标准),该成员可与中国协商要求限制进口,协商不成,该成员可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限制。(保障措施是非歧视性的,但是这个是歧视性的)/纺织品特保条款
具有歧视性,其启动条件为“市场扰乱”,标准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