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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包含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方面整理了考试中民法的相关内容!
编辑于2021-12-02 22:11:46民法
1. 民法概述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
2020.5.28,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1.1起施行
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核心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规则
公序良俗原则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绿色原则
2.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广义: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狭义: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要素
主体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定情况下的国家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物权)、行为(债权)、非物质利益(人身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
3.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效力
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2.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隐藏行为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5.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可撤销
1.重大误解
2.欺诈
3.胁迫
4.显示公平
效力待定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
4. 民事权利
概念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
物权
概念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所有权
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相邻关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所有权
共有部分所有权
共有部分管理权
用益物权
概念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财产不转移占有)
不可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质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动产/权利转移占有)
禁止流质契约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财产必须是有粘黏关系的动产)
债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之债
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
概念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类别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
商业广告和宣传
寄送的价目表
要约
概念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
1.由特定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
2.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不得撤销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承诺
概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法定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除斥期间:1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不可撤销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租赁合同
6个月≤租赁期限
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
20年≤租赁期限
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侵权之债
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
不当得利
得利人没有法律或者合同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一方得利,一方受损,同时发生)
无因管理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人身权
人格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自然人
名称权
法人
肖像权
侵权条件
1.未经许可
2.盈利为目的
荣誉权
被授予,专属性
名誉权
“无中生有”
自然人和法人共有
隐私权
公开”真有“
身份权
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继承权
概念
公民死亡后,依法把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个人合法财产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女婿(尽赡养义务)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父亲先死亡,儿子代替先亡的父亲继承爷爷遗产的那部分)
转继承(连续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爷爷先死亡,遗产还未分割,父亲又死亡,由父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父亲继承爷爷遗产的那部分)
遗嘱继承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
每页签字
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
危急情况
危急消除,能立遗,口头遗嘱无效
2个以上见证人
不能为见证人
1.限人、无人、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人
公证遗嘱
遗赠
时效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相对丧失
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 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
不丧失继承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自动保护原则
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
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
发行权
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版权
传播作品权
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
演绎作品权
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
获得报酬的权利
作者终身+死后50年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永久
专利权
先申请原则
发明
20年
实用新型
10年
外观设计
10年
商标权
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
有效期:10年
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有效期10年
未申请,6个月宽展期
未申请,注销商标
客体
作品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
地理标识
商业秘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5. 民事责任
概念
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
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违约责任
概念
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损害赔偿
3.违约金
4.定金
定金罚则
给的一方拒绝,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的一方拒绝,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和定金只能选择其一
侵权责任
构成
过错责任
加害行为
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和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
过错(主观上故意或有过失)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 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双方无过错
分担损失
保护他人,自己受损
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于适当补偿
无侵权人或逃逸,受益人应当给于适当补偿
自愿紧急救助,受助人损害
救助人不承担责任
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4.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6. 诉讼时效
概述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满,丧失胜诉率,不丧失起诉权)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三年有效期,二十殊可延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
中止
最后6个月,因下列障碍,诉讼时效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有6个月诉讼时效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由下列法定事由,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特殊起算时间
1.分期,最后一期届满
2.未成年人受到性侵,满18周岁之日起
3.限人、无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
18周岁
更换法定代理人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概念
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人)
18周岁≤自然人
16周岁≤未成年人<18周岁, 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人)
8周岁≤未成年人<18周岁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纯获利行为+年龄、智力、精神相匹配的行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代理
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人)
8周岁>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监护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无父母)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限人或无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无监护人
民政部门或由具备条件的基层组织担任
指定监护
意定监护(委托监护)
宣告失踪
条件
下落不明满2年
财产由财产代管人代管
失踪人重新出现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代管人移交有关财产,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条件
下落不明满4年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关系
婚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子女
财产:被继承
未死亡,重新出现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婚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收养行为有效
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人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无限责任
代理
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
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有权代理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代理权滥用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无权代理
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 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2.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有代理权的表象
3.相对人善意
有权代理的效果
相对人有选择权
狭义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
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接受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承担
被代理人找代理人赔偿损失
婚姻
结婚
结婚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法定年龄
男:22周岁
女:20周岁
一夫一妻
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无效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
胁迫
财产关系
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
协议离婚
1.双方自愿离婚
2.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3.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可撤回
30日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
男方不得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分娩后1年内
3.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除:1.女方提出离婚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现役军人
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离婚补偿
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民事权利
支配权
概念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
特点
客体是特定的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
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
具有排他效力
请求权
概念
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特点
义务主体是侍定的
权利实现需要义务履行行为
请求权没有排他性
类别
物权请求权
要自己东西
依据:物权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返还原物(除抵押、地役)
债权请求权
要他人东西
占有保护请求权
要自己占有物
依据:占有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返还原物
抗辩权
概念
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类别
诉讼时效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诉抗辩权
区分
抗辩权:你有权请求,但基于其他原因拒绝
否认:你没有请求权,我拒绝
形成权
概念
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意义
当事人享有形成权后,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否则虽然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法律关系不会发生任何变动
规则
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
一经行使不得撤销
私力救济
概念
又称自我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自行救济受侵害的权利。
自卫行为
概念
民事主体为使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卫或躲避措施
正当防卫
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构成要件
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不能防卫
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在进行中的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紧急避险
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构成要件
必须有危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危险存在
危险必须是紧迫的,现实的
避险行为是不得已的,是惟一可能采取的方法
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即避险造成的损失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失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自助保护
概念
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自行采取的保全措施。
构成要件
权利受到侵害
情况紧急,来不及需求国家机关的公力保护
对侵害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的强制,以保留保护权利的机会,不应该超过限度
自助行为完成后,应尽快起诉或者报警,纳入公力救济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