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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法规思维导图,介绍了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教育政策及法规的体系结构、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教师等。
编辑于2021-12-05 21:08:49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一章 教育政策、法规概述
第一节教育政策概述
教育政策的含义
由教育政策制定、教育政策实施、教育政策评价组成的持续、动态的过程,是作为政策主体的国家或政府在不同的利益主体间分配教育利益所制定和实施的具体有特殊性的政策文本的总和。
政策措施,利益分配,动态过程,特殊性质
第二节 教育法规概述
教育法规的含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规的制定主体是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第三节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联系
具有共性
本质一样,具有共同的目的
具有共同的指导思想,提现国家和人民的教育意志
相互依存
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指导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具有长期稳定性,对全局具有重大影响并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成熟教育政策,经由国家权利机关的法定程序审议后可法律化为教育法规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制定主体不同
法规,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
政策,国家机关或政党
执行方式不同
强制力,普遍约束力,法律责任
行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自觉遵守
表现形式不同
条款,法律,法规
决定,指示,纲要
稳定程度不同
稳定程度高
及时性灵活性
第二章 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结构
第二节 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纵向结构
按照效力,级别和使用范围进行划分
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的单行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
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和地方性的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教育法为核心,以教育单行法和教育行政法规为主体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法规体系
横向结构
不同类别
教育基本法
基础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学位法
教师法
我国主要教育法规
教育法
是我国教育领域的“母法”
立法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教育公共性
教育平等性
教育终身性
教育方针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
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给予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由教育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分类
主体不同
内部
学校与教师,教师与学生
外部
学校与政府,学校与企业单位
主体间关系
隶属型
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
平权型
平等法律地位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种类
自然人
公民(有国籍)
法人
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条件
8岁以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16岁
限制行为能力人
16岁以上
完全行为能力人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物质财富
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的智力成果
行为
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学活动中的各种教学的科研活动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权利
指教育法规赋予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教育法律义务
按照教育法规要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履行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责任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有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行为过错,过错指的是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出来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或过失的两种情况。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
教育行政法律责任
承担方式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教育民事法责任
教育刑事法律责任
第五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
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其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提出请求作出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的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有关部门领导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第六章 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学校
第一节 学校法律地位概述
法律意义上是指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是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教育的组织机构。
法律地位的特点
公共性
公益性
多重性
学校举办的条件
组织机构和章程
合格的教师
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节 学校的权律与义务
学校的基本权利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章程是学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
无权罚款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是学校的成立目的,最基本权利之一
3. 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招生是学校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
4.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与受教育者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
5.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
6. 聘任教师及其它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基本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
任何理由拒绝残疾儿童入学,都侵犯受教育权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3.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
4.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 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章 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教师
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 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
1.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科学研究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案例分析:教师未请假去参加学术研讨会影响学生上课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管理学生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
案例分析:教师参加进修被学校扣发工资
教师的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或解聘
案例分析:教师擅自离岗被学校解聘
案例分析:老师一掌将学生耳膜打穿
国家教师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职业许可制度
有期以上 丧失 不良恶劣 撤销5年
第三节 国家教师制度
第四节 依法执教和教师的法治教育
第八章 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学生
第一节 学生的法律地位
法律意义上,一般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中登记注册并有其学业档案记录的受教育者
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
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3.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4.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
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法律保护,网络保护,国家保护
法律保护主要内容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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