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会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20初级会计师资格证经济法基础
编辑于2020-06-04 17:15:00支付结算工具
支付结算工具 (非现金)
汇票
银行汇票
面额按实际支付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当事人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本票
银行本票可转让
当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
支票
支票的授权补记和 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授权补记
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支票上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
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属于行政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
当事人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银行卡
支无收,本无付,汇全有
支付结算方式
汇兑
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
出票日期的填写
月份为1,2,10
前面加零
日期为1-9 ,10 ,20 ,30
前面加零
日期为10-19
前面加壹
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当日生效,5天变更,2天报告
个人合法收入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类
全功能
二类
全功能限金额(理财除外)
日累计限额1万元 年累计限额20万元
三类
限功能限金额
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两千元
银行卡的分类
币种不同分类
人民币卡
外币卡
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
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发行对象不同分类
单位卡
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入
不得存取现金
不得存入销货收入
不得透支
个人卡
信息载体不同分类
磁条卡
芯片卡
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类
信用卡
不得计收利息
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
不收取超限费
借记卡 (不能透支)
贷记卡 (可透支)
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可以享受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待遇
专用卡
转账卡
储值卡
不计利息费
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 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非经营都是1000 经营的:属于开立撤销伪造变造的 都是1万到3万 属于使用过程的都是5千到3万
账户的相关规定
基本存款账户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组织
异地常设机构
外国驻华机构
个体工商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其他组织
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现金支取业务 现金缴存业务
个人,临时机构,非独立核算附属机构,级别不够(不能开)
临时存款账户
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临时验资,只存不取
临时其他,可存可取
专用存款账
特定专用
一般存款账户
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
不得设置有效期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可挂失可赎回
不记名预付卡
有效期不得低于三年
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
有资金余额但超过有效期的预付卡 (可延期,换卡,激活)
购卡人不能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或者是为预付卡充值
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五千元以上
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
没有透支功能
不可以使用外币,不可以流通
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
汇兑,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
汇兑
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汇兑
汇款回单是依据
收账通知是凭证
委托收款
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
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名称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
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使用委托收款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委托收款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的名字
收款人的名字
委托日期
收款人的签章
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单位为付款人的三日 银行为付款人的当日
国内信用证
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可支取现金
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不可以撤销,但可以修改
单位使用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信用证到期不获付款
约定有追索权
可向受益人追索
约定无追索权
不可向受益人追索
议付行与受益人约定的例外情况,或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除外
背书
转让背书
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
非转让背书
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必须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
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如若涉及)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
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是接到提示承兑后的第三日为承兑日期
背书的特别规定
条件背书
条件无效,背书行为有效
部分背书
无效背书
限制背书 (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
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
各类票据付款人
支票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
行为时间未记载的效力
出票
票据无效
背书
视为票据到期前背书
保证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承兑
接到提示承兑后的第三日为承兑日期
行为附条件的效力
背书
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票据有效
保证
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票据有效
支票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票据有效
承兑
视为拒绝承兑,票据有效
票据附条件支付委托
记载无效,票据无效
各类票据的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以及票据的权利时效
提示承兑
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内
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 (个人可使用)
自出票日起十日
银行本票 (个人可使用)
自出票日起不超过两个月
银行汇票(个人可使用), 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商业汇票
到期日起十日
权利时效
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
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票据转让行为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对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权利
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追索
首次追索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再追索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在票据到期日前 可行使追索权
汇票被拒绝承兑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承兑人或付款人英法宣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不得更改事项 (今日收)
出票金额
出票日期
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收款人名称
伪造的只有签章 其他都是变造
电子承兑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得超过1年。
见票即付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完全有价证券
发生业务-交付
提示承兑-提示
不可转让-设权
收回钱款-缴回
票据丧失后补救行为
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公示催告
普通诉讼
票据行为
出票
承兑
背书
保证
承兑人vs付款人
承兑人
主债务人
绝对付款责任
可以追索
付款人
委托关系
相对付款责任
不能追索
不得转让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
商业汇票背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