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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体系,知识点有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法律行为、法的制定、法治与经济科技、法与人权、法的历史等。
编辑于2021-12-07 13:47:53法理学
本体论
法的概念
法的词义
广义:法律的整体
狭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规范性: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利导性:法是制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P72
法的本质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应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论述的进步意义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
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的行为规范功能
社会作用
指导作用
指引方式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P77
法的局限性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作用)
法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
法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作用有限(人的理性是有限的)
法的作用在实施的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条件下法的作用不能启动
P79
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释意
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法的模式
a.命令模式论Jean Austin (分析法 创造性)
b.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Roscoe Pound
c.规则模式论(Hart)分析法代表人
d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Ronald Dworking)
P112
法律概念
含义
指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分析,归纳,综合后,所抽象出的共同特征并因而形成的专门法律术语。是一部法典、法律部门乃至整个法律的规则体系的基础。
功能
表达功能
认识功能
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
P114
种类
主体概念
权利概念
义务概念
客体概念
事实概念
其他概念(如正当程序,一般条款)
P114
分类
描述性概念和规范性概念
功能不同
确定性法律概念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确定性程度不同
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
涵盖面大小
P115
法律规则
含义
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
处理
后果
种类
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确定性,委任性,准用性规则(参考其他法律)
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P117
法律规则分类
根据法律规则内容分类
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
权义复合性规则
授予权利
设定义务
功能分类
调整性规则
构成性规则
强制性程度不同分类
强制性规则
指导性规则
按形式特征
规范性规则
标准性规则
三大特点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在覆盖面上
法律原则较宽,即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法律规则较窄
变化的速率方面
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法律规则改变更容易
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
原则较为模糊
规则较为明确
产生冲突时
相互冲突的原则必须进行衡量或平衡
例如: 民法中帝王原则(优先适用):诚实信用 行政法的帝王原则:依法行政
相互冲突的规则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非此即彼
法律原则
含义
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是法律部门,甚至全部立法的灵魂
特点
概括性
强制性
稳定性
作用
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
可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
分类
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
基本原则
具体原则
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
实体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
诉讼,仲裁,调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P119
法的渊源
含义
正式渊源:可以体现为权威性法律文件(由有权判定法的机关制定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
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愿意的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而这些资料和材料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文的阐述与体现
习惯,政策,判例等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即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或解释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
出自博登海默的法理学
主要形式
制定法(成文法)
判例法
是先前法院做出的判决对以后法院处理类似的案件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例
约束性指对法律原则的约束
习惯法
习惯法是不成文法中常见的一种,是由习惯发展而来的一种法的渊源,是被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P87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含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
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P89
法的分类
含义
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法律的一般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根本法与普遍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应然法与实然法
掌握分类标准
法的特殊分类
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只有英国有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主要在联邦制国家如美国
P92
P91
法的效力
定义
法的效力指法的约束力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区别
效力: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其结果有两种可能:立法目的的实现和未实现
属于应然范畴:人们应该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行动
实效: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
是法的实现结果和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P93
联系
法的效力是法取得实效的前提
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例如湖北省法规不能违背国务院的法规(位阶)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如合同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属于教育法的特殊法
新法优于旧法
如民法典出台民法总则就不适用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对象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保护主义原则
折中主义:以属地主义原则为准,综合以上三种
我国采用,只要踏入中国领土就要遵守我国法律
法的空间效力
地域范围
原则:属人主义保护主义,普遍管辖原则
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
属地原则
有的法在局部地区有效
我国某些法律或条款在境外具有法律效力
保护主义
法的时间效力
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书朔及力的问题
法的朔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可否予以适用即是否追朔既往的问题
基本原则:法律不能追朔既往(法律不能约束人昨天犯的过错法律给人未来的预期)
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分明示和默示
新法取代旧法
法律已到达期限
发布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法律
法律本身判定终止失效的时间
P94
法律体系
含义
是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是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特点
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范围
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构成要素
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要求
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时代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人认识到这一变化并反映出来
P102
与其他相近概念(易混淆)
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
法制体系是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
法律体系是静态的
法制体系是呈动态状的(范围广)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律体系属于规范体系
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
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系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的一种法的类型
P101
法律部门
含义: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法规的总和。
特点
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实体
在某一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而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内容则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来源多样性和总和性
划分标准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P103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P104
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范畴
权利和义务贯穿法的一切部门
子主题
子主题
P127
概念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根据存在形态分类
应有权利和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法定权利和义务
现实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所体现的社会内容分类
基本权利与义务
普通权利与义务
对人们的效力范围的分类
一般权利和义务
特殊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分类
第一性权利和义务
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分类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
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根据权利主体分类
个体
集体
国家
人类
P132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价值上的主次关系
P135
法律行为
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基本特征
社会性
法律性
意志性
结构
内在方面
动机
目的
认知能力
外在方面
行为
手段
结果
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
分类
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的分类
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公法行为、私发行为
实体法行为、程序法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的分类
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主行为、从行为
P140~149
法律关系
案子先考虑的就是可能有多种法律关系相交织,要先理清法律关系
概念
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是法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资格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分类
根据性质、等级和重要程度分类
基本法律关系
普通法律关系
发生方式
调整性法律关系
创设性法律关系
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同
纵向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
主体数量的多少
双边法律关系
多边法律关系
因果联系
第一性
第二性
P154
主体
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法人
国家
国家机关
其他
客体
概念
是指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
特征
客观性
有用性
可控性
法律性
种类
物
人身、人格
智力成果
行为
信息
其他
法律责任
概念
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特点
行为具有违法性
主观上有过错
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具有责任能力
主观上具有过错
行为具有违法性
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种类
民事责任优先
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
原则(怎么追究)
认定与归结
责任法定原则
因果联系原则
责任相称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承担
制裁
补偿
强制
免责
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补救免责
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自助免责
人道主义免责
P165~179
运行论
法的实现即法的执行、司法、法的遵守与违犯
法的制定
立法概述
概念
广义
侠义
特征
主体特定性
职权专有性
程序性
立法程序:有关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守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技术性
系统性
体制
概念
我国的立法体制
一元多级
立法原则
含义
发展
国家专门活动的立法
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废止
对年久不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法律解释
依法立法
意义
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促进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手段
基本内涵
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有法的根据
立法所有环节都依法运行
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的法应反映人民意愿,有利于立法发展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违法行为,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要求
依宪立法
根据法律体系立法
依权限、守程序立法
科学立法
意义
基本内涵、要求
从我国实际出发,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
科学合理的规定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
国家机关履行社会职能,规定国家机关的职权与职责
民主立法
意义
践行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本质要求
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
法律教育、推动自觉守法、树立立法权威的重要方式
基本内涵、要求
通过人大代表制度民主立法
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性作用
完善社会公众民主参与立法
比较立法
意义
基本内涵和要求
法的实施
含义
标志
意义
基础与动力
人民性
公正性
权威性
宪法的实施
重大意义
首要任务
精髓要义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
执法
概念
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
内容广泛性
执法行为的主动性
执法权行驶的优益性
在某些特定法律关系中执法活动的单方性如行政处罚
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效率原则
司法
概念
特征
专属性
程序性
专业性
权威性
体系性
司法权性质和司法规律
基本原则
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
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
政策指导原则
守法
概念
内容
条件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主体不同
内容不同
程序性不同
主动性不同
P242-260
法律程序
概念
调整方式
正当法律程序
历史演进
构成要件
价值
程序正义
独立价值
法治的价值
P262-271
法律方法
概述
意义
基本特征
法律发现
概念
法律创制
法律适用
法律论证
特点
只能在法律渊源内进行
不能脱离整体法律秩序
途径
法律识别
法律规范选择
法律解释
概念
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法制统一
历史与现实相统一
方法
一般解释方法
语法解释
逻辑解释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当然解释
特殊解释方法
扩张解释
限缩解释
关联论
法治
概念
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法律至上为原则,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国家治理方式、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社会秩序状态
法治与法制
联系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
法治是法制的深化
区别
法治包含法律至上的内容
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
与权力的关系不同
价值观念不同
民主关系不同
法治与人治
区别
政治领袖地位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
权力是否受法律的约束
是否内含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不同
政治基础
分界线
法律与当权者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即权大还是法大
法治与德治
价值补充
法律在社会规范体系中起主导作用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要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
法治与经济科技
经济与法律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法律对经济的作用
确认经济关系
规范经济行为
维护经济秩序
服务经济活动
建设法治经济
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经济法治环境
适应、把握引领经济新常态
加快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法律与科技
科技对立法的影响
科技提出新的立法领域
科技运用于立法活动
科技对法律实施的影响
司法、认定
对公民法律意识
法治对科技的作用
通过法律管理科技活动
法治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和科技成果商品化
预防科技引发的社会问题
法治与社会发展
法与政治
全面依法治国
重大意义
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保障
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法治前提
国家长治久安的有力保证
人民美好生活的急切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人民主体地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
从中国实际出发
法治中国建设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发展论
法的历史
法的起源
标志
国家的产生
专门机构、官吏、强制制裁
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公力救济
权利和义务的分离
一般规律
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
具有偶然性
有意识
体现的意志不同
共同意志
统治阶级
适用范围不同
无地域
有地域
调整内容不同
无权利和义务之分
权利和义务分离
实施方式不同
舆论、传统力量、首领威信、自我约束
国家强制力
历史使命不同
维系氏族血缘关系
政治倾向
法的历史类型
概念
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作出分类
更替的根本原因
社会基本矛盾运动
奴隶社会
奴隶主阶级意志体现
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
宗教迷信、极端野蛮、随意的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
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残余
封建社会
西欧
契约关系
中国
封建制法
差别
资本主义社会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
本质
工人阶级领导下人民意志的体现
民主立法程序并存在于各种法律渊源之中的国家意志
解放、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阶级
权威性行为准则
基本特征
阶级性与人民性统一
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
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
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
一国两制
国情与公理
法律演进
概述
指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及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与进步的过程
法律继承
概念
原因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客观存在
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内容
法律技术、概念
反映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
法律移植
概念
新法对旧法
其他国家法律
基本规律
社会发展促进法律演进
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
自然进化、社会理性构建
本土化、国际化
从封闭式发展到多元化发展
历时性传承,共时性移植
特征
法治改革
意义
自我创新和原始创新
价值论
释义
目的上促进美好的东西
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体系
目的
形式
评价标准
冲突与整合
冲突原因
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目标的多元化
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法的价值冲突变得更为常见复杂
社会变迁、制度改革、立法政策变更
整合原则
兼顾协调
法益权衡
维护法律安定性
法与人权
人权含义
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
人权道路独特性
主体复合性
内容广泛性
重心现实性
基点人民性
享有的普遍性
保障的有效性
发展包容性
人权体系
消极人权,积极人权,社会连带人权
作用方式
应然人权,法定人权,实有人权
存在形式
个人,集体
主体数量
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人权归宿
法对人权的保护
宪法
司法
行政
立法
国际法
人权的价值
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
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
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
立法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例外:在刑法中,当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出来以前,先考虑旧刑法如果新刑法的处罚更轻则考虑使用新刑法(对被告人更有利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注意,不能强迫外籍人员婚姻,家庭,继承,兵役的权利,轻者给予其不受欢迎的人,重则驱逐出境
法律保留:对于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只有全国人大有权解释
五大法学家
帕比尼安
乌尔比安
子主题
子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