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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企业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讲述了企业法律分类、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等,收藏下图了解吧!
编辑于2021-12-07 15:00:37CH2企业法律制度
经济体——依法设立 以营利为目的
企业法律分类
以设立企业投资者的人数以及投资者对企业承担的责任形式
个人企业
无限责任
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投资者现在以及将来的财产
合伙企业
两个及以上投资者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企业
两个及以上投资者
承担有限责任
出资承担
2.1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 个体工商户所得收益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个人独资企业概念
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特征
司法主体,目的牟利
投资主体的单一性(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内地、港澳台、外国投资者
非法人企业
不可以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无限性承担责任
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公务员不可以,权利冲突;国家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可以)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字号+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党政机关有关干部
国家公务员
禁止竞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
四、 事务管理
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
应签订书面合同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的权利限制
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
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
受聘人或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事务内容
五、 解散和清算
(1) 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解散类型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只有被注销才证明公司关闭,吊销只是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清算
i. 终止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关系,消灭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实体资格的程序
ii. 清算方式
投资人自行清算
自行清算通告规定
15日内通知:无法通知则公告
债权人在30日(公告60日)内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法院指定清算
iii. 财产清偿顺序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税款
其他债务
iv. 对投资人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持续清偿责任
1||| 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2||| 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该责任消灭
3||| 诉讼时效
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六、 案例
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 不符合法律规定。
2||| 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 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中的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不是注册资本越低,所承担的责任就越少。注册资本不作为对外债务承担的担保。
4||| 经营场所。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不可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5||| 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保险。而不是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6|||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篷,进行会计核算。
财会人员可以自己兼任
7|||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聘任企业的管理者,但投资者对聘用的企业管理者的权利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8||| 登记注册。
任何市场主体要获得合法的主体地位,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所以顾勇只有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营业。
2.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 合伙企业概念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种类
普通合伙企业
也称为一般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至少各一个
如果都是普通,就是普通合伙企业;如果都是有限合伙人,就是公司制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 普通合伙企业
概念
一般合伙企业,构成全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条件
1. 有书面合伙协议
2. 有2个以上合伙人
1|||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3.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应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内部关系
1.
2. 内部权利
(1) 决策权
按合伙协议约定方式决策
一人一票,决议方式
若无约定则
1||| 重大事务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
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务(非绝对)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或将财产份额出质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新的合伙人入伙,修改、补充合伙协议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 其他采用过半数原则
(2) 监督权
1||| 检查执行情况
2||| 审议报告
3||| 查阅账簿
4||| 提出异议
5||| 撤销委托
(3) 执行权
共同、委托、分别、授权执行
3. 义务
1||| 自我交易禁止(非绝对)
2||| 损害禁止(绝对)
3||| 竞业禁止(绝对禁止)
4. 内部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
1|||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
2|||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注意逻辑顺序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外部关系
对外代表
每个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权
分类
1||| 共同执行
都有权代表
2||| 委托执行
被委托人
3||| 分别执行
都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代表
4||| 授权执行
被聘任人代表执行
与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
1||| 不得抵销
2||| 不得代位
3||| 可以请求强制执行合伙份额,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普通合伙企业的变更
1. 入伙
条件与程序
1||| 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非绝对)
2|||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 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效力
1||| 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退伙
退伙方式
(1)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2) 法定(当然)退伙
1||| 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 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除名退伙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法律效力
财产份额或合伙人资格的继承
退伙结算
对退货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分担亏损
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1|||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2||| 设立名称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
责任形式特殊
1|||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 有限合伙企业
i. 设立
1. 人数
2-50人,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 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
3. 出资形式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 出资义务
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期限足额缴纳出资
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ii. 特殊规定
1. 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事务执行人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否则就要对执行事务或代表企业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特殊权利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我交易、可以竞业、可以出资财产份额(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iii. 债务承担
1. 清偿个人债务
有限合伙人的自由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 清偿优先权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 第三人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
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4. 未授权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iv. 入伙|退伙特殊规定
1. 入伙
对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 退伙
I. 当然退伙
1||| 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3||| 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II. 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III. 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IV.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v. 身份变更
1||| 合伙人由普通与有限互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有限变为普通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普通变为有限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 合伙企业解散
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
解散情形
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内部原因
5|||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外部原因
2. 清算
顺序
1||| 确定清算人
2||| 财产清偿
所欠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企业债务
合伙人出资
3||| 剩余财产分配和债务的承担
按合伙协议约定、协商、出资比例、平均分配
4||| 办理注销登记
3. 案例
(1) 同意观点2
(2) 首先,在企业产生经营亏损时,应当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而不是将5万元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清偿。
(3) 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故三位合伙人在未清偿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分配,这是无效行为,应当全部返还,因5万元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所以还要追究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5) 虽然舒立欣不是该合伙企业最初的合伙人,但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了解原合伙企业财务情况后订立了书面入伙协议成为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对入伙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舒立欣对该笔贷款债务具有清偿义务。
(6) 李平虽然已退出了合伙企业,但是退伙之后,并不能解除他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合同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货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银行要求他清偿贷款,他应承担连带责任进行清偿。又因他已退伙,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若他向银行清偿了,则可以向合伙3人追偿。后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7) 故四人均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