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刑法总则
本导图总结了法硕刑法总则的内容,包括绪论、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正当化事由、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执行制度等。
编辑于2021-12-20 16:45:32刑法总则
1. 绪论
概述
特征
调整范围
广泛性
调整对象
专门性
规定犯罪及运用刑罚的方式同犯罪作斗争
刑罚制裁
严厉性
刑罚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任务
惩罚
运用刑罚的方式同犯罪作斗争
保护
国家安全
财产
国有
集体
公民私人
公民权利
人身
民主
秩序
社会
经济
机能
规制
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
保护
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法益
保障
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
保障犯罪分子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内容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定化
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犯罪
刑罚
明确化
具体规定
犯罪
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理化
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
体现
立法
总则
一般定义
分则
具体的犯罪构成
司法
类推
刑法适用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行相适应
内容
刑罚的轻重
客观
犯罪行为
危害结果
主观
主观恶性
再犯罪的危险性
相适应
体现
分则
对每一个罪都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
总则
一般原则
累犯、未成年、盲聋哑、精神病
效力范围
空间
属地
领域内
船舶航空器
行为、结果其中一个
属人
中国公民、中国外
最高刑
3年以下
可以不追究
保护
外国公民、中国外
最低刑
3年以下
可以追究
普遍管辖
补充性
时间
溯及力
刑罚对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
2. 犯罪概念
定义
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基本特征
社会危害性
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
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事违法性
触犯刑法的行为
应受刑罚惩罚性
3. 犯罪构成
概述
概念
定义
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内容
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诸要件由刑法规定
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意义
成立犯罪的标准
一罪与数罪
此罪与彼罪
量刑的根据
分类
基本和修正
基本
犯罪的基本形态
修正
未完成形态
共同犯罪形态
标准和派生
通常社会危害程度
减轻与加重
犯罪客体
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罚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社会利益
犯罪活动侵害的
为刑罚所保护的
犯罪对象辨析
犯罪所用之物
犯罪所生之物
组成犯罪之物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概念
具体事物
社会利益
犯罪构成
选择要素
脱逃罪
恐怖组织罪
一般要件
侵犯
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侵犯
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定义
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内容
身体活动
意识支配下
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不作为构成犯罪
特定义务
法律规定
职务要求
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
先行为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
能够履行义务
不履行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
实际损害、危险状态
意义
犯罪构成要件
大多数过失
部分故意犯罪
既遂条件
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危险状态
构成要件
既遂条件
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特点
客观性
相对性
必然性
复杂性
犯罪主体
概述
自然人
单位
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16
14
奸伤投毒、火杀劫爆
12
杀人
残忍手段致人重伤
最高检核准追溯
特殊主体
必须具备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
单位犯罪
法律明文规定才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损害结果
无故意也无过失
不能预见
不可抗力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共同点
不排斥犯罪结果发生
不同点
认识程度
可能性、必然性
可能性
意志因素
追求
放任
危害结果的发生
未完成形态
犯罪不成立
犯罪过失
过失犯罪罪责不同
法律规定才负刑责
造成严重后果才负刑责
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分类
有预见义务,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
不同点,对危害结果
认识程度
预见可能
明知可能
态度
放任
排斥
犯罪目的与动机
犯罪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不存在犯罪目的
实施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以营利为目的
犯罪动机
实施某种犯罪的内心起因
认识错误
子主题
4. 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
定义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成立
起因
有不法侵害发生
时间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象
不法侵害着本人
主观
保护合法权利
限度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特别防卫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防卫过当
不应有的损害
对损害存有过失或故意
紧急避险
定义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成立条件
起因
有危险发生
时间
正在发生的危险
对象
第三人合法利益
主观
保护合法权利
限度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限制条件
迫不得已的情况
异同点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来源
限制
对象
损害程度的要求
主体
紧急避险不适用有特定责任的人
5.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特点
结局形态
法律规定认定的犯罪进展形态
犯罪既遂形态
实害犯
危险犯
行为犯
犯罪预备
特点
主观
便利实行
客观
准备条件
终局
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
不犯法的行为
可以
从减免
犯罪未遂
特点
着手
犯罪行为
未得逞
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中止
概念
特征
时间
犯罪过程中
自动性
彻底放弃犯罪意图
自动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客观有效性
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6. 共同犯罪
概念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形式
任意
没有限制主体数量
必要
法律规定犯罪主体两人以上
众多犯、对向犯
集团性、聚众性
重婚、贿赂
事前同谋
有无分工
复杂
有分工
教唆、帮助
组织形式
多级首谋
特殊
人数较多
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犯罪活动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
社会危险性严重
种类
主犯
首要分子
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
次要作用实行犯
帮助犯
应从减免
胁从犯
应减免
教唆犯
停止形态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实行犯未遂,集体未遂
中止
有效性
消除自己的作用
仅个人
缺乏有效性不能成立中止
7. 罪数形态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概念
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特征
一个犯罪故意
侵犯同一个客体
对客体形成持续不断的侵害
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
类型
持有型
不作为
侵犯人身自由
意义
追诉时效
正当防卫时机
中途加入成立共犯
想象竞合犯
概念
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处罚
从一重
结果加重犯
概念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造成了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
特征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造成了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
分则条文对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对加重结果有过失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概念
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特征
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明文规定
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
集合犯
概念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特征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实施了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
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特征
数个犯罪行为
连续性
同一或概括故意
触犯相同罪名
意义
追诉时效
溯及力
次数加重犯
牵连犯
概念
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特征
一个犯罪目的
牵连关系
手段
结果
吸收犯
特征
两个以上犯罪行为
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必经经过、当然结果
入室抢劫、伪造增值税发票与公章、制造枪支
8. 刑罚
刑事责任解决方式
定罪判刑
定罪免刑
消灭处理
阻却事由
转移处理
外交
概念
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种类、适用标准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区别
对象
严厉程度
适用机关
适用程序
法律后果
可能构成累犯
种类
只能单独适用?
主刑
附加刑
管制
概念
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特征
不予关押
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
具有一定期限
3月~2年~3年
子主题
遵守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说话、会客、搬家、依法打报告
拘役
特征
剥夺罪犯自由
期限较短
1月~6月~1年
优于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特征
剥夺罪犯自由
期限
6月~15年~20年~25年
监狱执行
强制劳动
无期徒刑
特征
剥夺罪犯自由
不存在折抵刑期
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
限制条件
适用
对象
程序
执行
死缓
无期
重大立功
25年
附加刑
罚金
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适用对象
危害国家安全
应当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可以
无期死刑
应当
期限
独立适用
1年~5年
管制
同管制
无死
终身
死缓减刑、无期减刑
3年~10年
没收财产
并处
可以并处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非刑罚处理方法
责令具结悔过
赔礼道歉
9. 量刑
概念
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
子主题
以法律为准绳
量刑幅度
法定情节
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酌定情节
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
具有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累犯
概念
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一般累犯
前犯18周岁
都是故意犯罪
前罪有期以上,后罪有期以上
5年以内
特别累犯
前后罪
国恐黑
种类、轻重不受限制
任何时候
应当从重处罚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特殊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
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可以从减
立功
一般立功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数罪并罚
一行为人数罪
刑罚执行完毕
分别定罪量刑
缓刑
适用条件
拘役、3年以下
情节轻微、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
不是累犯、首要分子
限度
拘役
1年以下不少于2月
有期
5年以下不少于1年
考察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会客搬家依法打报告
法律后果
不再执行
新罪、漏罪
应当撤销
违反禁止令、法律法规情节严重
应当撤销
战时缓刑
战时
3年以下有期
没有现实危险
10. 执行制度
减刑
对象
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主刑
条件
确有悔改
1、认罪悔罪;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限度
原判½
死缓
25
20
假释
对象
有期、无期
与减刑区别
对象
次数
后果
考验期
撤销
使用方法
附条件释放
是否有余刑
与缓刑的区别
对象
适用时间
根据
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表现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不执行的刑期不同
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对象
有无
有拘
条件
有特殊原因不宜在监内执行
收监条件
期间计算
实质条件
确有悔改
1、认罪悔罪;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限制条件
有组织暴力
10年以上
应当考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的影响
考察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会客搬家依法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