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票据法
这里面包括了票据法得实有效:伪造签字对伪造者和被伪造者均无约束力,但不因此影响其后作了真实签字的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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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伪造
票据本身是伪造的
票据无效
票据上的签名是伪造的
伪造出票人签名(英)
票据:票据无效,任何人都不取得票据权利
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付款人:不承担付款责任,未鉴定出真伪而付款,须自行承担责任
从伪造者手中取得票据的人: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伪造承兑人签名(英)
汇票视为未承兑
被假冒的承兑人不承担责任
伪造背书
英美法系
伪造签名无效=没有签名,任何人不能依据此取得汇票权利,后续签章行为均无效
侧重保护真正的汇票所有人
日内瓦公约
伪造无效,真实有效:伪造签字对伪造者和被伪造者均无约束力,但不因此影响其后作了真实签字的人
失去不还:失去汇票的人无权要求最后持票人返还
付款卸任,不验真伪:付款人到期付款即解除责任;只证明背书连续性,不验真伪
侧重保护善意的持票人
主题
票据的抗辩
定义
是票据债务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即是其对于票据债权人行使或承兑或付款的请求权时,可以提出某种合法的理由加以拒绝。
种类
物的抗辩
因票据本身事由
背书不连续
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付清票面金额,收讫
票据时效已过
票据系伪造、变造
人的抗辩
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一切债务人可以行使的对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非正当途径取得票据
盗窃
拾得遗失物
特定债务人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基于原因关系,对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直接当事人(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抗辩的限制
债务人与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当事人之间,只有票据关系,没有原因关系
例外
恶意持票/恶意取得
非对价持票/非对价取得
票据法的各种时间
提示时间
提示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两种
见票即付
日 内 瓦
出票后一年内提示付款
英美&我国
出票后一个月提示付款
见票后定期内付款
日内瓦
出票后一年
我 国
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承兑
承兑的作用:确定付款人的付款义务,承担付款责任(对于远期汇票而言,只有付款人在承兑汇票之后,才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
定日付款/出票日后定期内付款的汇票
提示承兑: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到期日起十日内
权利消灭
票据权利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消灭(灭失)。
追 索 权: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个月
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个月
再追索权: 内涵:所谓再追索,是指除第一追索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清偿追索而获得再追索权进行的追索。 再追索的实质要件:追索义务人已履行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追索金额并取得票据。只要追索义务人履行了追索义务,均可向其前手主张再追索。
票据权利
实质是债权
内容
付款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
持票人向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
追 索 权 — 第二次请求权
付款被拒,向前手们/出票人行使偿还债务的权利
取得
分类
原始取得
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 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
发行取得
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础
善意取得
是票据受让人(权利接受方)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
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继受取得
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通过背书转让、保证、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通过质押、贴现、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取得限制
非善意限制: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对价限制: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利
继承、赠与
行使
指票据债权人对票据债务人在规定时限内提示票据,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从而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行使追索权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基础关系
虽与票据有某种关联,但处于票据之外的关系
原因关系
当事人之间发行票据/让票据的原因
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脱离,所以票据是不要因的证券
资金关系
票据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补偿关系
客户有银行存款
对出票人负有债务
........
不论出票人是否向付款人提供了资金,票据效力都不受影响
票据关系
基于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所产生的债券、债务关系
即是根据票据享有权利的人与承担义务的人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