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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具有指引作用,提供一种行为模式,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评价作品,能判断衡量,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效,法律具有教育作用,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具有预测作用,人与人相互之间的行为,是对后果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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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的概述
法的概念
1.国家制定或认可
2.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3.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4.普遍约束力
5.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本质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不调整人的思想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意志性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口诀:教育尹志平
1.指引作用
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评价作用
判断衡量,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
3.教育作用
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示警作用
4.预测作用
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对后果的预测
5.强制作用
制裁惩罚违法行为,违法犯罪者的违法行为
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
明文规定,制定的法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种类
中央
宪法
根本法
制定主体-人民
法律
制定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制定主体-国务院
部门规章
制定主体-国务院的部、委、局、署
地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省级法规
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规章
设区的市、自治州、
市级法规
市级规章
自治区(州、县)
人大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经济特区所在地、省
人大及其常务会
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
经济特区法规
特别行政区
特别立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国际
我国签署的条约和共同遵循的习惯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非正式渊源
不具有明文规定
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
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
社会规章、权威法学著作、外国法
法的效力
不同位阶的冲突原则
宪法至上、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适用 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地方政府规章
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同一位阶的冲突原则
特别法>一般法、新法>旧法、实体法>程序法、国际法>国内法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自然人、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
法律上所使用的“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向的一定对象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力来源于权利
权力服务于权利
权利制约权力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法律规范
法律事实
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件
社会事件
革命、战争
自然事件
生老病死、自然灾害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
结婚、离婚、合同、赠与、遗嘱
最经常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