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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12-23 19:06:00刑法分论
概说
罪名
单一罪名
选择性罪名: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拆使用
多个选择行为
多个选择对象
多个选择行为和选择对象
概括罪名: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拆使用
注意规定
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法律拟制
定义: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1. 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4.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对首要分子——抢劫罪 6. 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 7.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抢劫罪 8.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对自然人使用本应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9. 为卖淫、嫖娼等违法分子通风报信——窝藏、包庇罪
判断标准:假设取消这项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应如此
具体罪名的知识体系
保护法益
犯罪构成要件
法定刑升格条件
犯罪形态
共同犯罪
罪数(罪与罪的区分及联系)
人身犯罪
1.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232 故意杀人罪
法益:他人的生命权
间接正犯: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前提:他人是成年人、精神正常,做出自杀举动是真实意思表示
观点展示
自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即实行者无罪。根据共犯从属性原则,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
自杀行为具有违法性,只是无法谴责自杀者,即实行者在客观阶层具有违法性。根据共犯从属性原则,教唆者、帮助者也有罪
234 故意伤害罪
法益: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行为对象:他人的身体
伤害行为
主观心理具有造成轻伤的意图
客观行为具有造成轻伤的一般可能性
教唆、帮助他人自伤
前提:他人是成年人、精神正常,做出自伤举动是真实意思表示
结论:根据共犯从属性,实行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主观上对死亡的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客观上,无故意杀人或伤害性质的行为;主观上,无杀人故意和伤害故意
234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保护法益:合法的器官捐献制度。
器官提供者对出卖器官具有有效的承诺表示(为他人法益,重伤可以承诺)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器官提供者对出卖器官没有有效的承诺表示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没有承诺表示)
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没有承诺能力)
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没有真实的承诺)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261 遗弃罪
保护法益:他人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具有扶养义务的人。扶养义务应扩大解释为扶助义务、救助义务
行为方式:不作为,即不履行扶养义务
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分: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
2. 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236 强奸罪
保护法益:妇女的性自主权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强制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奸淫妇女
行为主体:单独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
实行行为
两个行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奸淫行为
暴力手段
胁迫手段:甲对乙以恶害相通告:“你若不答应,我就对你施加恶害”——乙因此产生恐惧心理——乙基于恐惧心理而答应了甲的不法要求
其他手段:其他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
昏醉强奸
欺骗型强奸
行为对象:妇女
已满14周岁:普通强奸
不满14周岁:奸淫幼女。即使征得其同意也构成强奸罪
法定刑升格条件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二人以上轮奸(情节加重犯):时间具有连续性
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加重犯)
“因”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即带着奸淫目的实施的暴力和奸淫行为
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主观包括故意
致“人”的“人”只包括被害妇女
结合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处罚)
236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行为主体: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行为对象: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女性
(1)被害人承诺无效(2)不要求强制手段
237 强制猥亵、侮辱罪
保护法益:他人的性自主权。表现为性羞耻心
构成要件
行为对象:已满14周岁的人
行为
强制方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猥亵、侮辱:侵犯性羞耻心的行为
主观:故意。不要求具有满足性刺激的目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强奸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237第3款 猥亵儿童罪
保护法益:儿童的身心健康
行为对象:不满14周岁的人
(1)不要求强制手段。(2)不要求儿童反抗。
3.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实行行为都有实力控制的方式,此时属于继续犯。既遂之后,有人参与进来,继续帮助实力控制的,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
238 非法拘禁罪
保护法益:人的身体活动自由。仅限于现实的自由,不包括可能的自由
构成要件
行为对象: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有活动自由+有活动意识
拘禁行为:本质是客观上非法剥夺了他人身体活动自由。被害人有无意识到受到欺骗在所不问。
成立与既遂
实施了拘禁行为,就成立
实际剥夺了人身自由,就既遂。
处罚条件:实际剥夺人身自由的累计时间达到12小时,或未满12小时但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定刑升格条件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
“因”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
有因果关系
主观: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理
法律拟制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因”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
主观:过失
239 绑架罪
保护法益:人质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包括第三人的财产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短缩的二行为犯):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实力控制人质
主观
目的一:非法拘禁人质
目的二: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即胁迫、威胁第三人的目的
若事后产生目的二,则需要将目的二表现出来,即实施了行为二才构成绑架罪。
客观
行为一(实行行为):实力控制人质
拘禁方式
非拘禁方式:打晕、偷盗婴儿
行为对象:足以使第三人担忧的人质
成立与既遂
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开始实施实力控制行为,绑架罪成立
要求有绑架到合格人质的可能性、危险性
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绑架罪既遂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是法条竞合关系:部分触犯
注意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包括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
结合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加重处罚)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240 拐卖妇女、儿童罪
保护法益: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构成要件
行为类型一:绑架(短缩的二行为犯)
主观
目的一:实力控制妇女、儿童的目的
目的二:出卖目的
若事后产生目的二,则要求将目的二表现出来,即实施了行为二才成立本罪。
客观
行为一:实力控制行为
成立与既遂
带着出卖目的开始实施实力控制行为,成立本罪
带着出卖目的将妇女、儿童控制到手,构成既遂
行为类型二:贩卖
前提:不存在行为一(绑架行为)
成立与既遂
实施了贩卖行为,成立本罪
卖掉,构成既遂
行为类型三:收买
主观:出卖目的
成立与既遂
带着出卖目的实施了收买行为,成立本罪
买到手,构成既遂
行为类型四:拐骗,这里指欺骗
主观:出卖目的
成立与既遂
带着出卖目的实施了欺骗行为,成立本罪
卖掉,构成既遂
法定刑升格条件
结合犯
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主观:过失,或者为了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
24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既遂标准:买到手
罪数问题
原则:收买罪+后罪,数罪并罚
例外: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262 拐骗儿童罪
保护法益: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任一)
行为方式:拐骗。既包括实力控制手段,也包括欺骗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分:有无出卖目的。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
罪数问题
原则:拐骗罪+后罪,数罪并罚
例外:拐骗罪+拐卖罪=拐卖罪
4. 侵犯名誉权、人身权的犯罪
246 侮辱罪(亲告罪)
保护法益:他人的外部名誉
侮辱对象:特定自然人
侮辱行为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暴力是指程度较低的有形力
公然性:能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所知晓
侮辱内容可以是真实事实,也可以是捏造的虚假事实
246 诽谤罪(亲告罪)
保护法益:他人的外部名誉
诽谤对象:特定自然人
诽谤行为
捏造虚假事实+公然散布
主观:明知是捏造事实,故意公然散布
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分
侮辱罪可以使用虚假事实,也可以使用真实事实。诽谤罪只能使用虚假事实。
侮辱罪可以使用暴力,也可以使用非暴力方法。诽谤罪不能使用暴力。
243 诬告陷害罪
保护法益:人身权利,主要是人身自由
构成要件
行为对象:特定自然人
实行行为:实施诬告
诬告内容:虚假的犯罪事实
主观:故意,要求有诬告目的
成立与既遂
着手标准:向公安、司法机关实施告发行为
既遂标准:公安司法机关收到诬告材料,准备启动调查程序
247 刑讯逼供罪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行为方式:刑讯+逼供
刑讯是指肉刑或变相肉刑。
主观:故意,要求有逼供目的
罪数问题
想象竞合:刑讯的实行行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择一重罪论处
法律拟制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
主观:过失
既包括刑讯的实行行为,也包括刑讯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
247 暴力取证罪
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证人(广义)
法律拟制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
主观:过失
248 虐待被监管人罪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行为对象:被监管人
刑事未决犯和已决犯
被行政拘留的人
被强制戒毒的人
行为方式:殴打或者体罚或者虐待
共犯问题: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是本罪的间接正犯
法律拟制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致人伤残、死亡
主观:过失
5. 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257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亲告罪)
保护法益:他人的婚姻自由权
行为:暴力(程度较低的暴力)+干涉
结果加重犯(公诉罪):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
258 重婚罪
保护法益: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合法婚姻关系
行为主体
已婚者
法律婚姻+法律婚姻
法律婚姻+事实婚姻
相婚者
259 破坏军婚罪:与军人的配偶结婚或同居
260 虐待罪(亲告罪)
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家庭成员
成立要求:持续性要件
结果加重犯(公诉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
6. 普通罪名
244 强迫劳动罪
行为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行为方式: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
244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行为对象:未满16周岁的人
行为方式:只要求雇用,不要求强迫
245 非法侵入住宅罪
保护法益:居住者居住的安宁状态
既遂标准:实害犯。
行为方式
作为
不作为:合法进入,拒不退出
252 侵犯通信自由罪
行为对象:他人信件。包括电子邮件。
行为方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
253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
253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260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262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行为方式
暴力、胁迫手段
是组织,而非教唆、帮助
财产犯罪
1. 基本原理
保护法益
所有权
占有事实:既包括合法占有,也包括非法占有(平稳占有)
行为对象
财物
1. 无体物:电、网络信号 2. 虚拟财产 3. 违禁品 4. 债权凭证 5. 不动产
财产性利益:主要指债权
1. 同时存在性:要求在行为时就已然存在 2. 合法性
要有经济价值
刑法保护财物的档次: 1. 价值数额较大,值得刑法完整保护。 2. 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有限保护。只有抢劫罪、特殊类型的盗窃罪保护。 3. 价值微薄,不值得刑法保护。
财产犯罪: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取得型犯罪:是否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谁转移占有
犯罪人转移占有:手段暴力程度
盗窃罪
抢夺罪
抢劫罪
被害人转移占有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不转移占有:侵占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意思:终局性排除占有人占有,将财物转为自己占有的意思
1. 行为人没有返还意思 2. 行为人虽然有返还意思,但是妨害主人对财物的利用程度很严重 3. 行为人虽然有返还意思,但同时具有非法利用财物交换价值的意思
利用意思:对财物进行利用的意思
1. 利用意思,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的正常价值和本来用途 2. 不予利用,也不予破坏,而是单纯隐匿,属于缺少利用意思,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 270 侵占罪
保护法益:他人的所有权。没有侵害他人的占有
行为结构: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行为对象: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委托物:所有权人自愿将财物委托给行为人占有
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的财物
委托给付的财物(行贿款)
肯定说
否定说(多数说)
委托保管的财物(赃款)
肯定说
否定说
遗忘物、埋藏物:所有权人非基于自愿而对财物脱离了占有
财物处于所有权人控制范围内,所有权人即使短暂遗忘,仍视为所有权人在占有。
行为方式:行为人行使了财物的所有权,主要是处分权
针对特定物:变卖掉、消费掉、拒不返还
针对种类物:拒不返还
3. 264 盗窃罪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破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成立条件)
占有事实
事实上的占有:财物在主人实际控制范围之内
判断顺序:先判断主人是否在占有,然后判断行为人是否在占有
占有的转化: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
条件:场所特定、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管理人 出租车、飞机、酒店
上下占有:如果上级对下级比较信赖,充分授权,下级享有独立处分权,则表明下级在占有
存款的占有:存款人占有债权,银行占有存款指向的现金
观念上的占有:虽然财物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外,但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有人在占有该财物
占有意思
当占有事实有些松弛时,占有意思对占有事实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死者占有问题
否定说
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就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意思,就失去了对财物的占有。
肯定说
应当肯定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这是一种拟制。
折中说(多数说)
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当场杀,过后拿,定侵占
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
第三人,任何时候拿,都定侵占
平和手段: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不要求具有秘密性。
不要求秘密性的理由: 1. 逻辑推理问题。不能将一个罪的常见情形上升为一个罪的必要条件。 2. 在与抢夺罪、抢劫罪的关系上,会导致无法定罪。公开的抢夺罪、抢劫罪无法包容评价为盗窃罪。 3. 在与诈骗罪的关系上,会导致无法定罪。 4. “秘密性”含义不清、游移不定。 5. 随着科技发展,如果要求盗窃罪必须具有秘密性,会导致无罪可定。 6. 秘密性必要说给盗窃罪多增加了成立条件,给法官增加了不必要的论证负担。
建立自己对财物的占有(既遂条件):取得控制财物
取得控制,是指行为人建立了对财物的占有,即行为人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之内,排除了他人支配的可能性。
在空间上,可以与之保持相当的空间距离
在状态上,取得控制要求达到平稳状态
财物大小:财物很大,转移出场所才是既遂;财物很小,藏于身上或隐蔽处,就是既遂
盗窃罪的特殊类型
多次盗窃:2年内盗窃3次以上
入户盗窃:入户时具有非法目的,但不限于盗窃目的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在公开场合盗窃他人随身财物
数额问题
1. “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主观上,具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具有盗窃到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性、可能性。 盗窃罪的既遂条件:在成立条件的基础上,盗窃到数额较大的财物。 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2. 违禁品的数额:可参考其非法交易的价值数额(行情价) 3. 既遂数额的认定 既遂数额不受事后影响 既遂数额是犯罪时确定的数额,是犯罪所得的数额,不包括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既遂数额不受事前影响。不考虑犯罪成本。
第一档:数额较大(2000以上)
第二档:数额巨大(3万以上)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30万以上)
4. 267 抢夺罪
行为结构: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抢夺罪的本质是对物实施暴力
对人具有人身危险性: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
表现情形
乘人不备型
非乘人不备型
法律拟制的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
凶器: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
携带
1. 不要求本人携带,可让第三人携带 2. 不要求显示或暗示凶器 3. 不要求使用凶器 4. 要求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5. 要求有对人使用的意图
结果加重犯(司法解释):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
5. 263 抢劫罪
保护法益:首先是财产权,其次是人身权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行为方式
暴力: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胁迫: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程度:足以使对方不敢反抗
以当场对人实施暴力相胁迫
合格的对象:对人实施。财物的占有者、占有的辅助者、财物的保护者
其他方法
昏醉型抢劫(使对方不知反抗)
拘禁型抢劫(使对方不能反抗)
成立:实施了实行行为(强制手段)
行为与故意及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抢劫罪的强制手段是指带着劫财的目的而实施的强制手段。
既遂:被害人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
269 事后转化抢劫(法律拟制)
成立条件
三个轻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范围:具有财产犯罪属性。符合三罪的构成要件。
时间阶段:要求着手实行,但不要求既遂
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三个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实行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是个时间概念。要求三个轻罪和使用暴力之间具有时间上的密切联系。
共犯问题
身份犯:“前罪实施者”类似于一种身份。事后转化抢劫类似于一种真正身份犯。
实行过限:一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另一人是否也构成。关键看有无参与行为。
法定刑升格条件
1. 入户抢劫
入户的目的:必须带着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
实行行为: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主观认识:必须认识到是他人的”户“
转化抢劫
入户盗窃+为了窝藏赃物+在户内使用暴力=入户抢劫(转化) 入户盗窃+为了窝藏赃物+在户外使用暴力=普通抢劫(转化) 入户盗窃+为了继续取得财物+在户内使用暴力=入户抢劫(直接升级)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处于运营状态
3.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抢劫对象:经营资金
4.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3次以上 ”多次“的认定: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 ”一次“的认定:基于同一个抢劫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针对多个被害人实施抢劫,属于一次抢劫。
5. 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
主观心理:包括过失和故意
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致人重伤、死亡: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人“的范围:最初的被害人、前来阻止抢劫的人、打击错误
因果关系
6.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
7. 持枪抢劫:须是真枪。须向被害人使用或显示。
8.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1. 主观目的不同(核心区分)、对象不同 抢劫罪,带着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的目的而劫持被害人。 绑架罪,带着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而劫持人质。 2. 既遂标准不同:抢劫罪的目的须实现(须取得财物)。绑架罪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 3. 二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可以想象竞合。
6. 274 敲诈勒索罪
行为结构:实施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恐吓本质: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恐吓手段: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
恐吓程度: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但被被害人留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恐吓内容:恶害
可以是违法内容,也可以是合法内容
可以由自己实现,也可以由第三者实现。须使被害人知道自己能够影响第三者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
抢劫罪:没得选,只好给
敲诈勒索罪:有得选,最好给
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利的区分: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有请求权基础
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恐吓行为
7. 266 诈骗罪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欺骗行为
欺骗内容:事实判断,不包括价值评价
欺骗方式
1. 言语陈述 2. 展示实物 3. 行为举动。 明示:穿上警察制服 默示:行为人在出卖财物时就默示了自己对该财物有处分权。行为人在饭店点菜就默示了自己打算支付餐费。 4. 不作为:隐瞒真相。看行为人有无告知真相的义务。
欺骗类型
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
利用对方已有的认识错误
有告知真相义务:不作为、单纯维持利用便构成诈骗
没有告知真相义务:单纯维持利用,不构成诈骗;通过积极作为方式强化已有认识错误,构成诈骗
欺骗程度:足以使一般人相信
认识错误
受骗者是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
冒领、冒用场合:相对方对使用人的身份存在审核义务
遭受损失
犯罪成立:被害人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可能性
犯罪既遂: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实际遭受损失
遭受损失的判断标准:应单向性判断,考虑被害人处分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两角关系情形
行为人——受骗人(受害人)
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客观上有处分行为:处分占有,被害人转移占有
主观上有处分意识
被害人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占有。
前提
被害人具有意志自由
被害人意识到自己是财物的占有者、支配者
判断:意识到该财物在交易活动中是现实存在的,是自己现实占有的
处分规则是整体处分:数量错误,定诈骗罪;种类错误,定盗窃罪
认识到种类物的整体存在,就认识到其中一部分种类物的存在,即认识到整体,就包含认识到部分。
处分规则是单个处分:数量错误和种类错误,都定盗窃罪
处分资金属于单个处分。要求对资金的具体数额有认识,要求意识到具体数额的资金的现实存在。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分:三角关系情形
行为人——受骗人(处分人)——受害人
区分: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利或地位,即具有处分人的资格地位
三角诈骗与两角诈骗的区分:受骗人是否同时是受害人。造成损失,受骗人如果负有赔偿责任,则是受害人
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与直接正犯的区分:行为人是否亲自欺骗处分人
诈骗罪、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是否存在转移占有
销赃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买方用正常价格买到赃物,吃亏了,有财产损失。
盗窃债权:找出被害人。看债务人是否有效履行了债务。
8. 271 职务侵占罪
实质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
保护法益:财产法益+单位对职员的信任
行为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单位的财物
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是指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职务
”利用“是指实质的利用,即要求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
9. 普通罪名
275 故意毁坏财物罪
毁坏: 1. 物理上的毁损 2. 效用上的丧失 3. 使所有权人丧失占有:放飞鸟 4. 使财物的主观价值丧失
272 挪用资金罪
行为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273 挪用特定款物罪
单位犯罪
行为方式:有关单位改变特定款物的专用用途
276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作为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1. 安全是指生命、身体、财产安全,即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物质性损害)。 2.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险的危及范围无法预料,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 3. 犯罪成立条件:产生危险(具体危险/抽象危险) 犯罪既遂条件:导致实害结果
1. 危险方法型犯罪
114、115第1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成立:造成具体危险
具体危险是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紧迫危险。
既遂:造成实害结果
114条与115条第1款的关系
114条是具体危险犯,115条第1款是实害犯
114条是未遂犯,115条第1款是既遂犯
114条是基本犯,115条第1款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持故意心理,也可以持过失心理。 加重结果与基本行为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有无产生公共危险,危害公共安全
对死亡结果是否持故意心理
兜底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必须是具体危险
具体危险的内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具体危险的特征:必须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
具体危险的程度:应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当
2. 破坏型犯罪
116 破坏交通工具罪
117 破坏交通设施罪
3. 交通型犯罪
133 交通肇事罪
成立条件(基础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行为主体:不限于驾驶交通工具的人
2. 行为工具:不限于机动车辆
3. 行为地点:公共交通领域
4. 肇事行为:过失行为。对造成实害结果有过失
5. 实害结果
1. 死亡1人 2. 重伤3人 3. 重伤1人+严重情节(酒驾、吸毒驾驶、无照驾驶、严重超载、肇事后逃逸)这里的肇事后逃逸被用作实害结果
6. 因果关系:根据客观归责理念来判断
法定刑升格条件一:肇事后逃逸(3年至7年有期徒刑)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前提认识:行为人需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法定刑升格条件二:因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避救人义务而导致人死亡,是一种不作为犯罪。 作为义务(救人义务)源于先行行为(肇事行为)。
构成要件
逃逸行为
要有救人义务
要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因果关系:前面肇事行为+后面不作为——死亡结果
死亡结果只与前面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肇事后逃逸
死亡结果与前面肇事行为、后面不作为均有因果关系
死亡结果最终只能用给其中一个行为:看哪个行为需要该结果 前面肇事行为已成立交通肇事罪,用给后面不作为,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罚重点是死亡结果,而非逃逸行为); 前面肇事行为不够成立交通肇事罪,用给前面肇事行为,构成肇事后逃逸。
死亡结果与前面肇事行为、后面不作为、后面的介入因素均有因果关系
肇事行为+不作为+介入因素——死亡结果 对两个人各自单独处理
主观要件
知道自己肇事了
对于逃逸不救助致人死亡,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不作为的等价性相当于遗弃罪的程度
如果不作为的等价性达到故意杀人罪的程度,就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体系地位
前提条件说(主流观点)
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是,前面肇事行为已经成立交通肇事罪。 因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法定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刑升格条件),先有定罪,后才会有量刑。
非前提条件说
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不要求前面肇事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
共犯问题
共同过失肇事
监督过失:如果主管人对司机的肇事行为具有监督过失,则主管人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部分犯罪共同说
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者各定各的交通肇事罪。
行为共同说
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二者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指挥过失: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不构成教唆犯或者间接正犯。因为教唆犯、间接正犯都是故意犯罪。
部分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指使逃逸(致人死亡)
基本原理:驾驶人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指使人构成遗弃罪的教唆犯和窝藏罪,想象竞合。
特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一般原理: 一般犯罪结束后,有人参与进来,不可能构成该犯罪的承继共犯。 只有继续犯结束后,有人参与进来,能够构成继续犯的承继的共犯。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危险达到与放火、爆炸相当的程度
对危险和结果持过失心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危险和结果持故意心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未达到放火、爆炸的程度
产生实害结果,对危险和结果持过失心理:交通肇事罪
未产生实害结果,对危险持故意心理:危险驾驶罪
133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2. 醉驾 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超速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道路“不限于公共道路,只要是有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存在的道路即可。
”追逐竞驶“不要求二人以上
121 劫持航空器罪
122 劫持船只、汽车罪
4. 恐怖型犯罪
120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20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帮助行为被正犯化
不需要遵守共犯从属性
120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预备行为被正犯化
5. 枪支类犯罪
127第1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28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28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29 丢失枪支不报罪
125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经济犯罪
1.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4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般罪名)
既遂:销售金额5万元
向终端消费者告知实情,消费者接受,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与具体罪名的关系:一般与特别的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食品犯罪
14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抽象危险犯)
1. 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 2. 将工业酒精勾兑成散装白酒出售 3. 将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油出售 4. 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
14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具体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食品 2. 属于病死的畜、禽及其肉类制品 3. 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 4. 包装材料、容器被污染的食品 5.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药品犯罪
141 生产、销售假药罪(抽象危险犯)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变质的药品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假药“应具有伤害人体健康或延误诊治的危险性。
142 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被污染的药品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2. 走私犯罪
走私的含义: 1. 针对国家允许进出口的物品,偷逃海关关税而进出口:实际上是海关领域的逃税罪。 2. 针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违反海关制度实施进出口。
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偷逃关税
153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54 变相走私: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155 间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走私物品
适用于所有走私罪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侵犯海关制度
151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兜底罪名)
双向禁止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单向禁止
只禁止出口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只禁止进口:走私废物罪
3.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6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行为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行为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许诺,不要求实际谋取了利益
164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该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为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166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行为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与贪污罪可以形成想象竞合
167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行为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因被诈骗导致损失:包括民事欺诈
主观:重大过失
4.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
170 伪造货币罪
保护法益:货币信用
伪造的货币
足以使一般人相信是真币
正在流通的货币,包括境外货币
包括央行发行的纪念币
171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伪造的货币)
出售:要求对方知晓是假币
购买:有偿取得假币
运输:要求为了出售而运输。国内运输。
罪数问题
出售/运输+使用,数罪并罚
购买+使用,只定购买,从重处罚
172 持有、使用假币罪(伪造的货币)
使用:将假币作为真币投入流通领域。通常的货币使用方式。
对人使用:要求对方不知情(知情可能构成出售假币罪);可能构成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对机器使用假币
173 变造货币罪:用真币材料制作假币,并且保留原真币的基础
17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 非法性 2. 公开性 3. 利诱性 4. 公众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5. 存款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77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是上下游的牵连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伪造金融票证罪
票据——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罪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191 洗钱罪
七种上游犯罪
1. 毒品犯罪 2.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包括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主体实施的犯罪 3. 恐怖活动犯罪:包括以恐怖活动组织为主题实施的犯罪 4. 走私犯罪 5. 贪污贿赂犯罪:包括挪用公款罪 6.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 金融诈骗犯罪
确认:只要求在事实证据上确认,不须经法院判决有罪才确认
主观:明知是这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的区分:事先有无通谋
175 高利转贷罪
本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仍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意思
贷款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意思
175之一 骗取贷款罪
行为主体:不是身份犯。未直接取得贷款的人也能构成本罪
行为方式:惩罚的是取得贷款的手段的欺骗性
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77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5. 金融诈骗罪
196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泛指所有银行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将对人使用拟制为盗窃。 信用卡诈骗罪将对机器使用拟制为诈骗。 使用非信用卡的信息资料(支付宝余额、蚂蚁花呗等),按照正常原理。
非法取得行为+使用行为
他人的真卡(非法取得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
侵占、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对人或机器)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对人或机器)使用=盗窃罪
抢劫+(对人或机器)使用=抢劫罪
伪造、骗领的假卡(伪造、骗领+使用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定伪造金融票证罪)+(对人或机器)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
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人或机器)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
恶意透支
行为主体:合法持卡人
”恶意“是指在透支时就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处罚条件: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对人和机器)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192 集资诈骗罪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欺骗对象:社会公众
欺骗手段:虚假承诺回报
193 贷款诈骗罪
行为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人员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行为主体:自然人
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分:后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
相同点:在贷款时都使用了欺骗手段
区分:后者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198 保险诈骗罪
行为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着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6. 危害税收征管罪
201 逃税罪
行为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处罚阻却事由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书: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204 骗取出口退税罪
缴纳税款后,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定逃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唯一一个对想象竞合进行数罪并罚的特殊规定。
20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危险犯:不要求实际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
短缩的二行为犯
目的一:虚开目的
目的二:逃税目的
行为一:虚开行为
7. 侵犯知识产权罪
217 侵犯著作权罪
219 侵犯商业秘密罪
213、214 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8. 扰乱市场秩序罪
224 合同诈骗罪
保护法益:他人财产权+市场秩序
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也可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
225 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是指需要行政特别许可的经营活动而未经特别许可。
226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是中立关系
社会秩序犯罪
1. 扰乱公共秩序罪
277 妨害公务罪
阻碍的是依法执行的职务。阻碍的是正在执行的职务。
暴力、威胁方法:不包括轻微暴力
主观:故意
罪数
原则:前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例外:前罪+妨害公务罪=前罪(法定刑升格条件,结合犯)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80 关于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保护法益: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买卖:既包括买卖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也包括买卖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行为对象只有印章 行为方式只有伪造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买卖的对象既包括真实的身份证件,也包括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
使用、盗用的领域: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 “盗用”侵犯的首要法益是验证方的利益(对身份证件的信赖),次要法益是身份证件所有者的利益。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行为对象: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
“小混混”型犯罪
279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不包括暴力行为。“撞骗”不要求骗钱,可以欺骗职务、名誉、资格等
292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中致人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拟制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293 寻衅滋事罪
301 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290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大哥”型犯罪
294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 具有稳定组织 具有经济实力 手段具有非法性、破坏性 形成非法控制
303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291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84之一 考试作弊类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行为主体是替考者和应考者
计算机犯罪
285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侵入:未经许可进行登陆访问。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86 破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包括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86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287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
287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遵守共犯从属性原理
288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2. 妨害司法罪
305 伪证罪
行为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还包括被害人。
发生领域:刑事诉讼中,包括从立案侦查到审判终结
307第1款 妨害作证罪
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发生领域: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妨害手段:暴力、胁迫、贿买
妨害事项: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
307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发生领域: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帮助”既包括狭义的帮助行为,还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
307之一 虚假诉讼罪:虚假的民事诉讼
310 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的对象:犯罪的人
1. 包括已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成为侦查、起诉对象的人。 2. 包括事实上确实犯罪的人,即使暂时没有被司法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 3. 实施了具有客观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的人,即使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窝藏行为: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及其他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窝藏行为的根本特征是帮助犯罪人逃匿,妨害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人。
包庇行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的人。
包庇行为的根本特征是积极地作假证明掩盖罪行。
窝藏、包庇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与共同犯罪的区别:事前是否有通谋
31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行为主体:本犯以外的人
行为对象: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限于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犯罪”只要求是客观阶层的违法行为
“犯罪”是指既遂犯罪
行为方式: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其他方法
认定: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316 脱逃罪
行为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既遂标准:摆脱监管人员的实力控制
3. 妨害文物管理罪
326 倒卖文物罪: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328 盗掘古墓葬罪:集盗窃与损毁于一体
4. 危害公共卫生罪
335 医疗事故罪:主观是重大过失
336 非法行医罪
行为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行为表现:非法行医
1. 职业犯,有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 2. 非法行医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结果加重犯,只定非法行医罪。不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5. 环境犯罪
345 盗伐林木罪:A(侵犯他人林木财产权)+B(破坏生态环境)
345 滥伐林木罪:B(破坏生态环境)
341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338 污染环境罪:主观是故意。实害犯。
6. 毒品犯罪
347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毒品
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
贩卖毒品
不要求有牟利目的
代购毒品
酬劳是金钱:看有无牟利目的
酬劳是毒品:看有无贩卖目的
请托人是贩毒者:无论有无牟利目的、贩卖目的,都构成贩卖毒品
既遂标准:卖掉毒品,不要求收到货款
运输毒品:既遂标准是毒品离开原存放地,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
制造毒品:既遂标准是制造出来毒品
特别再犯制度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所有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累犯制度比该再犯制度更严厉。
348 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
354 容留他人吸毒罪
353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
349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行为对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毒品、毒赃)
7. 卖淫类犯罪
358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359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
360 传播性病罪:有伤害意图的,又构成故意伤害罪
8. 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
363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364 传播淫秽物品罪
贪污贿赂罪
1. 382 贪污罪
保护法益:公家的财产权+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罪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公共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 职务:具有一定的管理性 2. 利用:实质利用
实行行为(取得型财产犯罪)
侵吞:侵占,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不要求再额外地利用职务便利。
窃取:盗窃,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要求利用职务便利。
骗取:诈骗,实施欺骗行为,使有处分权的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要求利用职务便利。
既遂标准
窃取、骗取:取得控制公共财物(建立自己的占有)
侵吞:行使所有权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行为主体的身份不同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贪污罪是个人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用。
2. 384 挪用公款罪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物(救灾、救济等特定款物)
行为结构
主观
挪出的目的
归个人使用的目的
1. 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2.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3.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个人落了人情
个人落了好处
实行行为:挪出行为。为了归个人使用,实施将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
客观处罚条件(广义的犯罪成立条件):归个人(违规)使用的行为
进行非法活动。3万元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5万元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5万元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者是A与A+B的关系
3. 385 受贿罪
保护法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贪污罪本质上是财产犯罪。 受贿罪本质上是渎职犯罪。
实行行为:交易行为(权钱交易)
请托人的财物(贿赂)
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办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换取请托人的财物。 1. 职务: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 2. 利用: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作为筹码,与他人的财物形成对价关系。即,请托人如果不是看中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是不会给钱的。 3.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4. 所谋取的利益的受益人,可以是请托人本人,也可以是请托人指示的第三人。
类型
事前型交易
索取贿赂(官员提出要约)
成立:官员提出要约
既遂:官员接受了钱。
收受贿赂(请托人提出要约)
成立:官员作出承诺(答应办事),即双方达成交易约定
承诺可以是暗示的。 承诺可以是虚情假意的。
既遂:官员接受了钱
事后型交易
索取贿赂
收受贿赂
既遂标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财物,建立了自己的占有
数额问题:“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要素
成立条件:行为人带着收受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实施了受贿行为
既遂条件:收受到数额较大的财物
罪数问题
原则:受贿罪+办事行为(主要是渎职罪)=数罪并罚
例外: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择一重罪论处
受贿罪与贪污罪
区分标准:看财物的来源属性。受贿罪收受的财物是行贿人的个人钱财,贪污罪贪污的是公共财物
联系:A与B的中立关系。
1. 一个行为,想象竞合 2. 两个行为,重罪吸收轻罪 受贿罪+办事行为(贪污罪)=吸收犯 因为此时贪污罪的财产对象与受贿罪的财产对象具有包含性。
4. 388 斡旋受贿(以受贿罪论处)
本质: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的斡旋行为与他人的财物结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
行为结构:行为人(斡旋者)接受请托人财物,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办事人)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成立条件:斡旋者实施了斡旋行为
请托人花钱买的是斡旋者的斡旋行为,而不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
5. 389 行贿罪
主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既遂: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接收了财物
数额问题
成立条件:行贿人带着行贿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实施了行贿行为
既遂条件:将数额较大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由其客观上占有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二者属于对向犯。一般情况下,双方同时成立犯罪。
一方成立犯罪的情形
1. 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官员的行为构成索取贿赂。 2. 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不是行贿。但官员接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3.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官员没有受贿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
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388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
行为方式
行为人(中间人)接受请托人钱财,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办事人)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为人(中间人)接受请托人钱财,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办事人)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
主体: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行为方式:行为人(中间人)接受请托人钱财,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办事人)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成立条件:终端办事人答应办事
请托人花钱买的是终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而不是中间人的游说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的区分
主体: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
对价关系不同:前者是终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与请托人钱财的对价关系;后者是斡旋者的职权地位与请托人钱财的对价关系
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前者的根据是私人关系;后者的根据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及工作关系
390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既遂条件:对方客观接收了财物(建立占有)
7. 39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是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
渎职罪
397 滥用职权罪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方式:擅权、弃权、越权
实害结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观:故意。对于实害结果不需要有认识
397 玩忽职守罪
行为方式: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
主观:过失
399 徇私枉法罪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发生领域:刑事审判活动中
主观:故意
399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发生领域: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主观:故意
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从一重罪论处
400 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417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之外的补充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
110 间谍罪
111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09 叛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