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及分则
徐光华课程为主,结合柏浪涛课程。总则和分则分页处理,见下方分页处。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刑法总则及分则的考点知识。
编辑于2021-12-24 01:29:35总则
刑法概说
刑法的基础理论与刑法解释
刑法的渊源4
刑法典
单行刑法(1部)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变通规定
附属刑法(我国没有)
刑法的性质与机能
性质5
1. 保障
2. 广泛
3. 严厉
4. 特定
5. 补充
机能3
行为规制
自由保障
法益保护
刑法解释
效力
立法>司法>学理
方法
技巧:平义、扩大、缩小、反对、补正、类推(禁止)
扩大VS类推:
是否超出词语本身的含义,是否符合国民认知
如果违背分则和司法解释,则必然是类推
理由:文理、体系、当然(举轻明重,举重明轻)、历史、比较、目的
解释一个条文,只能用一个技巧,但可以有多个理由
刑法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
罪刑相适应
平等适用刑法
刑法适用效力
空间
沾边就管
属地
我国船舶、航空器视为我国领土不包括国际列车、国际长途客车、驻外大使馆
属人
我国最高刑3年以下(轻罪)可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除外
保护
最低刑3年以上(重罪),双重犯罪
普遍
适用中国刑法而非国际条约
只能适用一个原则,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时间
刑法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法律解释溯及力
具有溯及力
已决犯不受时间效力影响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可追究,但外国已受处罚,可减轻或免除
犯罪概说
犯罪分类
理论分类
轻罪VS重罪
法定刑最低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重罪
自然犯VS法定犯
自然犯:传统犯罪,不懂法的人也会认为是犯罪。如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等
法定犯:没有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隔隙犯VS非隔隙犯
隔隙犯: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时间或空间上的间隔。如投毒后1小时毒发身亡
非隔隙犯
即成犯VS状态犯VS继续犯
即成犯:发生结果即终了。杀人犯
状态犯:行为终了后,危害结果依旧存在。盗窃
继续犯:行为和结果同时持续存在。绑架
法定分类
国事犯罪VS普通犯罪
是否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
自然人犯罪VS单位犯罪
身份犯VS非身份犯
亲告罪VS非亲告罪
基本犯VS加重犯VS减轻犯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客观VS主观
可见的往往都是客观的,如行为、身份、结果
记述VS规范
记述的不需要进行价值评价,如人、妇女
积极VS消极
表明有罪的是积极地,无罪的是消极的
共同VS非共同
任何犯罪成立都要具备的要素是共同的
成文VS不成文
刑法上有无明文规定
犯罪论
犯罪构成
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自然人
真正身份犯VS不真正身份犯
真正:定罪身份,只针对实行犯
不真正:量刑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是否从事公务)
单位犯罪
分类
纯正VS不纯正
是否只能由单位构成
一般VS特殊
任何单位都可以VS特定单位才可以
构成
主体
私人企业要有法人资格,其他不要求
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作为犯罪主体,需以自己的名义,利益归该分支机构
主观
为单位的利益(核心)
单位的整体意志,故意或过失都可以
客观
为单位整体谋利益。少数领导私分利益不构成单位犯
法定
刑法明确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否则构成自然人犯罪
处罚规则
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单罚是只罚自然人。单位只能处罚金,不能没收财产、关闭等。
被吊销、破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不再追究单位
被合并,追究原单位,金额以并入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不以单位犯处罚的情形
成立目的为犯罪的
成立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
以单位名义谋取私人利益的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与日常生活行为的区别:是否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害
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责任,看危险的实施者是否具备对危险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若有则实施者负责。
不作为犯
作为VS不作为
为刑法所禁止VS不为刑法所要求
真正不作为VS不真正不作为
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义务构成的犯罪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当为、能为、不为
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先行为(降低风险不带来义务,犯罪行为带来义务)
自愿救助行为,若耽误了救治机会,应一救到底。
特定关系(夫妻、亲子)
妻子自陷风险,丈夫是否有救助义务
有,基于法律规范
无,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欺骗、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责任
特定场所(家中、学校等)
特定职务、业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行为),保姆照看小孩应等主人回来再离开
紧密的共同体(实行的是高度危险的行为)
违法阻却事由不会带来义务,降低危险行为不会带来义务
不作为的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无犯罪故意,但可能有过失
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
危害结果
实害犯VS危险犯
实害:造成严重后果
具体危险: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抽象危险:只规定实施某个行为就构成犯罪
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
充分关系:有A则有B
必要关系:无A则无B
错误关系
客观的,需主客观相统一才能担责
需存在结果避免可能性
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不对结果承担责任,但行为本身仍可承担责任
因果关系之结果的要求
现实发生的结果
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故意伤害罪不应带来财产损失结果
责任范围内的结果
行为人有责任避免该结果
因果关系的判断(无介入)
假定的因果关系,前0后100,前无后有
重叠的因果关系 ,前50后50,都有
二重的因果关系,前100后100,都有
阻断救助行为,有
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危险行为引发体质,有关系
其他因素引发体质,无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有介入)
介入因素三标准
介入时间:前行为实施后,结果发生前
判断介入因素是否阻断因果关系
先行为制造的危险性的大小
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性的大小
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发生概率)
三项一起判断,结论少数服从多数
当介入因素异常且危险大时,会中断前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前行为不对结果负责,仅需对行为本身负责。
介入因素不危险或不异常时,不中断前行为因果关系,前行为和介入因素都要对结果负责
危险关系类型
引发关系
前行为的危险中蕴含介入因素的危险
独立关系
叠加关系
阻断关系
哪个危险转化为实害结果
介入因素的种类
自然事件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第三人行为
情况不明的,按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分析
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
情况不明时,按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选择轻罪
因果关系错误的类型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预想过程和实际不一样,但结果一样
无影响,既遂
结果的推迟发生(死晚了)
第一个行为以为达到结果,实际是第二个行为达到结果
因果关系
独立关系,判断是叠加还是阻断
可能存在观点展示
既遂
未遂+过失,并罚
结果的提前实现(死早了)
前行为(预备),后行为(计划的实行)
判断既遂与否的步骤
有无着手(造成直接、现实、紧迫的危险)
无
预备犯、过失犯想象竞合
有
有无着手的故意
观点展示
认识到行为着手,即为由着手故意(通说)
认识到会发生实害结果,才为由着手故意
有
既遂
无
未遂+过失竞合
违法阻却事由(客观)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本质是一种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
起因条件
人的不法侵害
限于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侵害
现实上的不法侵害,假想防卫成立过失犯或意外事件
客观的步伐侵害,不管年龄,责任能力等
针对有具体受害人的侵害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财产犯罪可适当延长防卫时间
事前安装防卫装置的行为,可成立正当防卫,但需注意限度
主观条件
具有防卫认识(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具有防卫意志(想要保护利益)
偶然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通说),成立故意犯罪
结果无价值论,不成立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人身或财务均可
防卫行为客观上能被视为是范围的客观行为
限度条件
可适当大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
行为是否过当,应以防卫人当时的立场看
整体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当时重伤,之后死亡
行为和结果同时过当,才能认定防卫过当
特殊防卫
针对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无防卫限度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对象条件:损害无辜第三人的利益
限制条件:因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方
主观条件:必须有避险意识
限度条件: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或不超过必要限度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成立,不再成立胁从犯
避险过当不是罪名,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害人承诺
一般被害人承诺
承诺能力:有相应能力
承诺权限:有权处分的法益,财产、名誉、自由、轻伤范围内的身体权
承诺内容:接受实害结果
承诺意思:真实意思的表示(动机错误仍有效)
承诺时间:事前做出
承诺效果:经承诺实施的范围不得超出预设范围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未承诺
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做出承诺
为保护被害人部分法益而侵害了另一部分,保>侵
需是被害人有权处分的法益
其他阻却事由
自救行为:不法侵害以结束,恢复权利具有现实必要性,手段具有相当性
法令行为:行为有危害性,但于法有据,故无罪
正当业务行为
义务冲突:存在两个以上不兼容的义务,为履行其中一个,不得已放弃另一个
危险接受:谁支配、控制风险,谁对结果承担责任
主观要件
罪过形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犯罪过失
过于自信=明知可能+自信避免(不希望)
疏忽大意=应预见而未预见+不希望
应当预见:是否违反基本常识、规则
认识错误
具体的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认错人)
法定符合说:故意既遂
具体符合说:故意既遂
打击错误(打错人)
法定符合说:故意既遂
具体符合说:过失既遂+故意未遂竞合,从重
因果关系错误
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抽象的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客体错误)
打击错误
处理原则:从一重
违法性认识错误
不影响定罪量刑,除非不具有违法认识可能性
无罪过事件
不是阻却事由,直接不成立犯罪
遵守规则是关键,否则可能存在过失
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责任阻却事由(主观)
责任年龄
不满14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满14不满16周,对故杀、故伤重、抢劫、抢劫、贩毒、投危、放火、爆炸8罪负责,预备、帮助皆可
16周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8周以下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时)
已满75周的,故意可从轻或减轻,过失应从轻或减轻
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
不能自控无责
未完全不能自控,可从轻或减轻
间歇性,发病时无责
原因自由行为
在预见自己可能犯罪的情况下,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丧失或降低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引起犯罪的后果,应担责。
醉酒人
生理性醉酒,担责
吸毒同醉酒
病理性醉酒
原则上视为精神病
明知自己有病史,预见到最后会攻击行为而故意饮酒,应担责(原因自由行为)
生理缺陷的人
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从宽理由:因生理缺陷,导致辨认、控制行为的能力减弱。(否则不应减弱)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VS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相对:14~16周岁
限定
盲人、又聋又哑
因生理缺陷导致减弱才能限定
为完全不能自控的精神病人
违法认识可能性
缺乏违法认识可能性不成立犯罪
期待可能性
近亲属窝藏、包庇行为
已婚妇女因灾害流落外地,又结婚
犯罪人犯罪后毁灭证据、伪造证据行为
犯罪人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特殊的犯罪构成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有预备行为,未着手实施
未实施是由于本人意志外的原因
处罚:可以从轻、减轻、免除
犯罪未遂
标准:刑法规定
已着手实施犯罪
犯罪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想犯而不能)
当事人主观认为不能犯即可,而非客观
实行终了的未遂VS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VS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白糖当毒药(危险可能性为0)
迷信犯VS不能犯
犯罪中止
构成条件
时间:犯罪过程中
主观:自动性、主动性(认为不能犯而停止,成立未遂)
客观:有中止行为
有效性:没有导致既遂结果出现
既遂结果因介入因素导致,成立中止
主要表现:遇到障碍,能克服但放弃成立中止,不能则成立未遂
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
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
能不能根据行为人主观认为
处罚:未造成损害的应免除,造成的应减轻
加重犯也承认其未遂、中止形态
共同犯罪
特征
主客观统一
二人以上
共同故意
共同行为
整体性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成立时间
前行为未结束,中途加入的成立共犯
中途加入的,不对前行为人先前造成的加重结果负责
部分犯罪共同说
重合部分成立共犯,未重合部分各自负责
不成立共犯的情形
过失不成立共犯
同时犯不成立共犯(同时不同心)
实行过限
间接正犯
片面共犯
一方认识到是在共同犯罪,另一方未认识到
片面的共同正犯(实行犯)
是共同犯罪,片面的共同实行犯对整体担责,其余人对自己的行为担责
不是共犯罪,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担责
片面的教唆犯
否认存在片面教唆
片面的帮助犯
是共犯,帮助犯需要对整体负责(通说)
不是共犯,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帮助行为没有直接侵害法益,难以追责
片面的共同正犯和片面的帮助犯可分别评价
共犯的形式
任意VS必要的
事前通谋VS事前无通谋
简单VS复杂(有无分工)
一般VS特殊(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责
按作用
主犯
其主要作用的人、犯罪集团的首要份子
首要分子: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处罚:首要分子不可缓刑
从犯
次要作用的实行犯、辅助作用的帮助犯
处罚:应从轻、减轻、免除
胁从犯
意志不自由(区别于从犯)
可以转化为主犯(行当为由受胁迫转化为主动实施,并起主要作用)
处罚:应减轻或免除
按分工
组织犯
实行犯
帮助犯
实行以外的行为,对实行有促进作用
帮助的方式
物理性和心理性
作为和不作为
事前和事中。事后不属于共犯
帮助犯正犯化
完全正犯化
帮助恐怖活动罪
部分正犯化
协助组织卖淫罪
没有正犯化(量刑化)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量刑化,需要遵从共犯理论
帮助未遂和未遂的帮助犯(帮助行为根本不可能让被帮助者成功完成犯罪)
教唆犯
使犯罪意图从无到有
加强犯罪意图成立帮助犯
教唆对象需合格,否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教唆的对象和内容需特定(区别于煽动)
按所教唆的罪定罪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
教唆行为正犯化:教唆他人吸毒罪、引诱未承诺人聚众淫乱罪
教唆未遂
被教唆人未遂,教唆未遂当然成立,应受罚
被教唆人为实施犯罪
行为无价值论:教唆未遂
结果无价值论:无罪(法考主流)
教唆的未遂VS未遂的教唆(教唆他人实施根本就不可能既遂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的身份
无身份与有身份共犯,无身份者不能成为正犯
不同身份的人共犯,择一重处罚,以高身份者定罪
例外:应以主犯的行为定性
不真正身份犯(仅影响量刑),不真正身份不可共享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的,不影响教唆或帮助成立(杀错人)
被教唆人与教唆的罪部分一致是,仅一致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被教唆人犯罪造成加重结果的,教唆人共同担责
共犯人的作为义务
义务来源是前行为,即后行为是否需要利用前行为才能完成
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原则:部分人既遂,全部人担责
犯罪中止
全体均中止,符合中止条件时,均成立犯罪中止
部分人欲中止,需阻止同案犯实施共同犯罪达到既遂。此时,其他人成立未遂或预备
实行犯既遂但没用到帮助犯,帮助犯成立未遂
共犯的脱离
消除已经实施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
物理因果:撤回物理上的帮助
心理因果:必须让同案犯认识到,接下来他是孤军奋战
脱离的后果:不对结果担责,但需要为脱离前的行为担责,成立中止或未遂
罪数论
罪数原则
一行为定一罪
例外:一行为定数罪
骗取进出口退税行为同时触犯逃税罪的,以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并罚
走私过程中,针对的是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并罚
一行为一评价
一法益一保护
针对普通财物的财产犯罪,事后处理赃物不成立新罪
事后不可罚行为
针对特殊物品的财产犯罪,事后处分应数罪并罚
同种数罪,多次犯一罪,定一个罪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持续犯)
侵犯自由类犯罪和持有型犯罪等
追溯时效从犯罪终了时起算
继续期间,加入的人可成立共犯
想象竞合犯
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
处罚原则,从一重
法条竞合
原则:特别法由于一般法
例外:重法优先
结果加重犯
基本犯罪+加重结果=结果加重犯
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条有明文规定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甲罪+乙罪=丙罪
集合犯
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的。开设赌场
职业犯: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非法行医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
牵连犯
多个犯罪行为,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不同罪名
处罚原则:从一重
牵连关系应缩小解释,行为之间应具有高度伴随性
吸收犯
存在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成立一个罪名
重吸轻,主吸从,实行吸预备
刑罚论
刑罚的体系(静态)
主刑
管制
不予关押,社区矫正
可以适用禁止令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羁押一日折抵二日
拘役
关押,每月可回家1-2天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1:1折抵刑期
有期徒刑
未成年犯管教所或监狱执行(余刑3个月以下的在看守所)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并罚不超过20年,单个刑总和超过35年的,并罚不超过25年
无偿劳动
1:1折抵
无期徒刑
未成年犯只有罪行极其严重才适用无期徒刑
死刑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判处死缓。
不得适用死刑(含死缓)
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诉讼到执行整个阶段)
死缓
二年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执行死刑
故意犯罪的,考验期重新计算
没有故意犯罪的,减无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5+2年
限制减刑
累犯或部分暴力犯被判处死缓,法院可限制减刑
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2年,有重大立功不能少于20+2年
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后,法院可同时决定在其考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
死缓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其他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附加刑
罚金刑
指定期限内一次性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强制缴纳,随时追缴
不能因为犯罪分子经济状况不佳而不判处罚金刑
先民事后刑事
没收财产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优先偿还债务
剥夺政治权利
单独适用1-5年,判决之日起算
附加适用,从离开羁押场所之日起算
驱逐出境
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
非刑罚处罚措施
禁止令
仅适用于管制犯、缓刑犯
可以溯及既往
从业禁止
期限为3-5年
不可溯及既往
社区矫正
刑修八
刑罚的运用(动态)
量刑
法定量刑情节:主体、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后表现、其他
酌定量刑情节:手段、时空条件、对象、危害结果、动机、罪后态度、一贯表现、前科等
累犯
一般累犯
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罪判处有期及以上刑罚,后罪应判有期及以上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5年内
不满18周岁不成立累犯
缓刑考验期内和期满后再犯,均不成立累犯(缓无累)
假释考验期满后再犯,成立累犯
特别累犯
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时间和刑度都没有要求
时效:后罪在2011年5月1日刑修八生效后即可
毒品犯罪的特别再犯
前后两罪都是毒品犯罪,没有时间间隔要求,没有刑度要求
与累犯竞合时,择一重,成立累犯
未满18周岁,不成立
前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
后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第六章,第七则所有罪名,范围更广)
法律后果
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若判死缓,可以限减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主动想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我想坐牢)
警察已经赶到现场的,不认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如实供述自己及与自己相关的犯罪事实
只需对事实进行供述,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
特别自首
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内容: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异种罪行(罪名不同)
该“异种罪行”必须与已被抓获、掌握的罪行,没有法律上、事实上的密切联系
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效果可及于个人,但要求个人如实交代
个人自首效力不能及于单位
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成立单位自首
法律结果:可以从轻、减轻。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坦白
如实供述,可以从轻
因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
立功
一般立功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客观阶层的犯罪(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也构成
揭发属实,但未抓获也成立
协助抓捕
约至指定地点或带领抓捕(包括同案犯)
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联络方式、藏匿地点
按照司法机关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嫌疑人的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需经查证属实
其他:阻止他人犯罪、对社会贡献等
后果:可以从轻、减轻
重大立功
检举、揭发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或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后果:可以减轻、免除
不能认定为立功
亲友代为立功
揭发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或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提供的线索没有实际作用
通过非法方式、职务行为立功
揭发具有对合关系的犯罪中他人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应交代的内容)
数罪并罚
死刑和无期徒刑
吸收原则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
最低刑:单个刑期最高的刑罚
最高刑:总和刑期。限度:管制3年,拘役1年,有期20年(总和35年以下),25年(总和35年以上)
有期+拘役
只执行有期
有期+管制 拘役+管制
有期、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
附加刑
并科原则
漏罪并罚
先并后减(等于没漏)
新罪并罚
先减后并(可能超过法定最高刑)
漏罪+新罪
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
缓刑制度
适用条件
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符合以上可以缓刑,犯罪是未满18周、孕妇、已满75周,符合以上4条应该缓刑
基本问题
可适用禁止令
不是独立刑,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
效力不及与附加刑
强奸未成年的常年犯罪分子、食品安全犯罪不适用缓刑(司法解释规定)
考验期
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社区矫正,不能折抵
考验成功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附加刑必须执行
不成立累犯
考验失败
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
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考验期内违反监管规定或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后果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执行
减刑
对象
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缓刑犯一般不适用减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的,可减刑并缩短考验期
假释犯一般不得减刑,考验期也不得缩短
实质
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可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减刑
限度
管制、拘役、有期,实际执行不少于原判二分之一
无期不少于18+2或13+2(无期2年后才能减刑)
一般死缓不少于15+2
限制减刑死缓不少于20+2或25+2
假释
对象
对象:有期、无期、未限制的死缓
实质: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重大立功应假释
限度:有期不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少于13年,最高法核准可不受限度限制
禁止假释
累犯
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缓的。(减刑后低于10年也不得假释)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财产性判项
没有悔改表现
考验期
有期为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无期10年
考验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考验期内没有禁止令
假释的撤销
考验期内犯新罪
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考验期内违反其他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消灭
追诉时效
期限
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的,经5年
法最高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10年
法最高10年以上,经15年
法最高无期、死刑的,经20年
20年后认为必须追溯的,报请最高检核准
计算
犯罪成立之日计算
连续犯或继续犯自犯罪终了之日起算
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结合自身法定刑,分别计算追诉时效
无限延长
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审批
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
经最高检核准。(必须是最高刑为无期、死刑。必须经过20年)
中断
追诉期内又犯新罪,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赦免
大赦
既赦刑,也赦罪。(我国无)
特赦
只赦刑,不赦罪
分则
分则概说
条文结构
罪状
基本
加重、减轻
描述
简单
无特征
叙明
有特征
空白
无特征,参考其他法
引证
引用其他条款
注意规定VS拟制规定
注意规定提醒司法人员注意,但A仍是A,B仍是B
拟制规定,将B行为拟制为A行为定罪
刑讯逼供时过失致人死亡。若该条文是注意规定,则应按过失致人死亡定罪。若该条文是拟制规定,则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
侵犯财产罪
共性问题
侵犯的法益
所有权及合占有权(合法占有)
需要法定产需改变现状的占有(黑吃黑)
所有权可以对抗非法占有(白吃黑)
非法占有的目的
排除意思(排除占有)
利用意思(建立新占有)
只要不是单纯破坏、隐匿意思,都可能评价为有利用意思
对个别财产的犯罪VS对整体财产的犯罪
是否需要对整体财产时候有损失进行评价
盗窃、抢劫是个别财产犯罪,诈骗是整体财产犯罪(我国)
抢劫罪
普通抢劫罪
对象
合法财产及非法财产
限制解释后,不构成抢劫罪的对象
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
为个人使用,抢劫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不含共同犯罪)
14-16周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客观行为
手段行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
暴力
胁迫
其他方法(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使其丧失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灌酒下药等
目的行为(劫取财物),包括欠条(财产性利益)
因果关系,手段行为与获取财物的行为,要有因果关系
加重构成(8种)
入户抢劫
户:住所,家
宿舍、宾馆、工棚等不宜认定为户
商住两用场所,根据是否营业时间确定
入,以非法目的进入。以合法目的进入后起意,不成立入户。
转化的抢劫罪(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使用暴、胁),如果要转化为入户抢劫,则要求暴力或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运营中的大中型交通工具,不含小型出租车
成立转化型抢劫,要求前行为(盗、抢、诈)与后行为(暴力、胁迫手段)均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指抢劫这些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客户的资金。包括运钞车、ATM机
多次抢劫或抢劫金额巨大
3次以上。多次预备不属于多次。基于同一犯意实施的行为,认定为一次。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为了更好的抢劫财物而致人重伤、死亡。否则应构成数罪
因抢劫行为的影响而导致重伤、死亡结果,也认为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的随附行为,如毁灭证据等导致重伤、死亡结果,也认为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包括无身份者冒充军警,此种军警冒充彼种
持枪抢劫
必须是真枪,是否要有子弹存在分歧
让被害人感受到了枪支的存在。(至少展示了)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既遂与VS未遂
劫取财务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满足一项即可构成既遂
准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
法律拟制规定
14-16岁可转化
凶器:扩大解释,包括管制刀具以外的,具有杀伤力的凶器。包括用法上的凶器(铅球、砖头)
携带:主观有使用的想法,客观未使用,未显示
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
法律拟制规定
前提条件:盗窃、抢夺、诈骗。不要求既遂。如果不能达到定罪标准,后行为应造成轻微伤以上(14-16周岁不可转化)
主观条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如果是为了获得财物而使用暴力,直接构成抢劫罪
如果不是为了逃离而使用暴力,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犯罪现场,包括现场的延伸
暴力程度:足以使他人不敢反抗。以摆脱的方式逃避抓捕,需要构成轻微伤以上。
着手的认定:使用暴力时为着手
其他
飞车抢夺以下情形按抢劫罪定罪
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
驾车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
明知会致人伤亡仍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
盗窃罪
对象
他人占有的财务
盗窃家庭成员或近亲属,取得谅解的,可不按盗窃罪处理
包括无体物和财产性利益
客观行为
观点一(通说):秘密窃取
特定性:相对于财务占有人来说,具有隐藏性
主观性:行为人自以为采取了隐蔽的手段
相对性:行为人意图隐蔽即可
观点二:和平取得
定罪标准
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需主客观相一致
多次盗窃,二年三次,不要求每次都数额较大
普通定罪标准,满足一个即可
扒窃(公共场所偷贴身财物)
携带凶器盗窃
入户盗窃
刑修八规定,没有数额和次数要求
既遂
控制说
行为人取得了财物即构成既遂
警方事先控制下的盗窃行为,仅成立未遂
窃取到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
若窃取到的财物极为低廉,只能认定为盗窃未遂
数额计算
有价证券、有价支付凭证:以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盗窃数额
盗窃后销售的,以被盗物品实际价格计算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最高法会议纪要:可参考当地黑市价格
事后销赃
原则上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
销售违禁品数罪并罚
销赃是具有明显的前故意,可另外成立诈骗罪,数罪并罚
诈骗罪
基本结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被告人收益、被害人受损
处分财产
被害人处分所占有的财产即可
被害人应有处分能力,否则可能成立盗窃
被害人客观上实施了处分行为,放弃了对财物的占有
处分不等于交付
被害人有处分意识,知道自己处分了财产(概括的意识)
被害人财产上的损失
无效债券的丧失不视为财产的损失
行为人提供了相当对价,但未实现被害人的交换目的
观点一:成立
观点二:财产整体没有减少,不成立(通说)
因受骗,对所交付的财产用途、接受者存在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
诈骗罪的认定中的其他问题
多次诈骗的数额,以实际未归还的和为限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取养路费、通行费等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五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定诈骗罪
骗取近亲属财物,近亲属谅解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VS盗窃
三角诈骗:处分人和被害人不统一
处分人占有该财物,成立诈骗
处分人未占有该财物,成立盗窃
暗中调包
成立盗窃,被害人没有处分意识
调虎离山
成立盗窃,被害人没有处分意识
以欺骗的方式借用财物
被害人是否自愿摆脱占有
手机,盗窃
汽车、摩托车,诈骗
先盗窃、侵占、抢夺占有他人财物,再欺骗。成立盗窃、侵占、抢夺罪
商场试穿试戴
营业员否自愿处分财产
霸王餐
原本没钱,装作有钱,数额较大。诈骗
原本有钱,不想付钱,民事纠纷,不成立犯罪
文物、古董买卖
标高价格,不成立
隐瞒重要信息,如作者、年份等,成立诈骗罪
故意压低价格欺骗他人,可能涉嫌诈骗罪
抢夺罪
乘被害人不备,抢夺财物,但造成被害人身体伤亡的,认定抢夺罪。同时触犯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择一重罪处罚。
飞车抢夺属于加重情形
侵占罪
对象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保管”广义理解
无人占有的财产:遗忘物、埋藏物
客观特征:合法持有、非法占有、拒不退还
拒不退还可以是不作为,也可以是主动隐瞒
死者占有
死亡时间无法精确,实践中,当场拿盗窃,事后拿侵占
敲诈勒索罪
基本结构
实施威胁→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
客观表现
行为方法:威胁、要挟
没有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内容不具有当场实施性
不要求是真实的事情
内容可以是非法,也可以是合法的
内容须让被害人对行为人害怕
非法索要财物
没有合法理由,索要他人财物
方式方法正当,数额过多,不成立本罪
数额合理,方式方法违法,不成立本罪
明显超出了据以维权事由的范围,成立本罪
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包括管理性工作,也包括单纯劳务性工作
职务本身的非法性,不影响该罪成立
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物,应以单位财物论
应限制解释
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故意毁坏财物罪
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毁坏的目的
毁坏,即所有人和犯罪行为人都用不了该财物
挪用资金罪
表现形式
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进行非法活动
行为方式
核心: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挪作公用,不同于其他挪作私用
主体:主管、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入罪标准(同时符合)
逃避支付(有无支付能力不影响罪名成立)
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的条件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体:负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影响成立本罪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即使他人在刑事立案前未其垫付工资,也不影响本罪成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对象:人,不包括本人和未出生的胎儿
关于自杀
安乐死
积极地安乐死,成立故意杀人
消极的安乐死,不成立
教唆自杀的,原则上不构成犯罪
帮助自杀
非实行行为,不成立犯罪
实行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VS柏浪涛
前提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观点展示
自杀有罪,共犯理论则有罪,只是无法谴责亡者
自杀无罪,共犯理论则无罪
相约自杀
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欺骗、逼迫他人自杀
故意杀人罪
罪数
结果加重犯
抢劫致人死亡
转化犯(想象竞合)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中,杀害被害人的,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数罪并罚
例外,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仅定绑架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区分生活中伤害的故意和刑法上伤害的故意
故意伤害罪
定罪标准:轻伤以上
以重伤为目的,且手段足以造成重伤,而结果不足轻伤的,按未遂犯处理
以轻伤为目的,而结果不足轻伤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危害性较小)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对象必须是活人的器官
非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即便行为人没有牟利,也不影响罪名成立
组织出卖行为,单纯的买/卖不成立本罪
只要有帮助行为就可以成立本罪,扩大解释
需要有效承诺
经未成年人同意,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杀或故伤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器官或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定故杀、故伤
强奸罪
对象
妇女
胁迫,可以是暴力胁迫,也可以是精神胁迫
其他手段,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的手段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去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手段,视为强奸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幼女
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为幼女并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已满14不满16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不满14周,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加重处罚情节
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可能存在公众即可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造成痴呆女怀孕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
对象
强制猥亵罪:他人
强制侮辱罪:妇女
猥亵儿童罪:儿童
行为
侵犯性意义上的决定权即可,不要求有满足性欲的
通过网络形式猥亵、侮辱的,构成本罪
不以公然实施为前提
非法拘禁罪
保护法益
现实的人身自由
行为方式
直接或间接
过程中致人重伤或死亡
转化
结果加重
拘禁行为本身造成的死伤
为索取债务而拘禁
包括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
索取的数额超出债务部分数额很大,超出部分按绑架罪论处
索债时,扣押与债务人无共同财产关系、抚养、抚养关系的第三人做人质的,成立绑架罪
从重情节
殴打、侮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
绑架罪
目的
勒索财物
政治性和其他目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
认定
实际控制人质即可,不要求必须转移场所
使被害人滞留在本来的生活场所,但使其丧失行动自由
完成行为即可成立既遂
绑错人成立未遂
包容故杀、故伤重
拐卖妇女、儿童罪
对象
已满14周岁的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行为
只要拐成功,即成立既遂
无拐只卖,需要卖成功才成立既遂
加重处罚
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三人以上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的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看护的,视为偷盗婴幼儿
造成被拐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包括直接和间接造成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主观
处于收买的目的,并且不具有出卖的目的
罪数
收买后,抢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等,并罚
收买后令另起犯意卖出,仅成立拐卖一罪
收买后强奸、非法拘禁,又卖出的,仅成立拐卖一罪
从宽
对买的儿童没有虐待,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收买与拐卖的共犯
教唆他人拐卖,自己收买,成立拐卖与收买,并罚
拐骗儿童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拐骗VS拐卖
目的不同,拐骗注意基于收养等目的,不具有卖出目的
以抚养为目的,后予以卖出,按拐卖一罪论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
行为手段必须是暴力或胁迫
利诱或欺骗等非强制手段,成立拐骗
违反治安管理
组织内容: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
诬告陷害罪
保护法益:人身权利
客观要件
捏造他人犯罪事实
主动向司法机关告发
主观目的
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侮辱罪VS诽谤罪
行为
侮辱: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本质:揭短、露丑
诽谤:故意捏在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本质:假话、造谣
区分:太假的假话是侮辱
与寻衅滋事竞合时,成立寻衅滋事
其他
告诉才处理
没有结果加重犯,导致他人自杀只是可以评价为情节严重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对象
刑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暴力:证人(扩大解释)
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包括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未收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或合同制民警
转化犯
刑讯和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伤、故杀定罪
注意规定
拟制规定(法考)
行为方式
肉刑
变相肉刑
冻、饿、烤、晒、不准睡觉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性质
告诉才处理
如果致使被害人死亡,属于公诉案件
行为
暴力干涉
结果加重
致被害人死亡
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
致被害人自杀
重婚罪 破坏军婚罪
主观
需要具有重婚的故意
不以重婚罪论处的情形
女方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
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重婚的
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卖后再婚的
遗弃罪
主体
对被遗弃者负有抚养义务的人
经被害人承诺的遗弃行为,一般具有阻却违法性,但具遗弃行为对生命具有具体危险时,被害人承诺无效
遗弃罪VS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死亡的紧迫性高,成立故杀
没有结果加重犯
虐待罪
对象
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不限于基于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还包括事实上共同在一家庭生活的成员,如保姆
行为
具有经常性、一惯性
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强迫体力劳动等
罪数
其中单独一次行为伤害或杀人的,并罚
结果加重
因虐待导致,包括自杀
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
单位和自然人都可构成
强迫劳动罪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强迫劳动VS非法拘禁
限制人身自由VS剥夺人身自由
若以剥夺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定强迫劳动最
罪数
雇佣童工从事危险劳动,造成责任事故,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并罚
雇佣童工和强迫劳动可以并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主体
首要分子,定本罪
非首要分子,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如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没有聚众的阻碍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对象
已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如果阻碍已被拐,尚未卖出的妇女、儿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
非法侵入住宅罪
行为
未经允许,擅自进入
合法进入后,拒不退出
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退回的信件也属于犯罪对象
私自开拆。。罪是真正身份犯,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若未利用职务便利,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
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票据)诈骗罪并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
要有载体
能识别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自然人活动情况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扩张化趋势
个人信息范围大于隐私
行为
非法获取信息
合法获取信息后非法扩散
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实施诈骗等犯罪的,并罚
侵犯社会法益之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保护法益
公共安全
既遂标准
多数观点:目的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
少数观点:造成严重后果
失火
针对结果的过失,不是行为的过失
罪数
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并罚
投放危险物质罪
对象
毒害性
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性质
危害了公共安全
VS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大毒VS小毒
若生产大毒,则产生竞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
危险性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性质相当
典型方法
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危害公共安全的
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故意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装置
在高速公路上逆行
研制、生产、销售瘦肉精
无故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司机方向盘
危险具有扩张性
破坏交通工具罪
对象
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对正在使用做扩大解释,只要破坏交通工具行为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都可以认定为正在使用中
子主题
破坏
整体或重要部件的破坏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行为犯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爆炸、杀人、绑架等犯罪的,并罚
劫持航空器罪
航空器
在空间飞行的各种航空工具
必须是正在使用的,从起飞前准备到降落后24小时止
罪数
以杀人、伤害等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视为牵连犯,定一罪
既遂标准
控制了航空器或控制了航空器的航行
VS暴力危机飞行安全
本罪是该改变飞行航向
后罪是在飞机上打架、斗殴,没有改变航向的意思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主观
必须要认识到对象属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否则按认识错误处理
VS非法持有枪支罪
本罪可吸收非法持有枪支罪
若在抢夺、盗窃的财产中发现枪支而予以非法持有、私藏的,并罚
交通肇事罪
主体
一般主体
肇事前
指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不成立共犯)
肇事后
指使行为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不属于道路
非公用性质的道路和地点
矿场、农场、林场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和供农机具行走的机耕路
机关、学校、单位大院、火车站、汽车站、货场、渡口、封闭式住宅小区内的大路等
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
工厂厂区、乡村路
其他
因逃逸致人死亡
主观: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客观: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不要求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罪(最高法观点)
交通肇事后,积极移置被害人,加剧风险的,成立新罪
当场致人死亡,而行为人以为没死,将被害人转移并遗弃的,因主观认识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当场没有死亡,误认为死亡而转移并遗弃,导致死亡的,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抽象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择一重罪
当场没有死亡,被移置并遗弃后,致使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行为引起
酒后驾驶但事故原因是不可预见的刹车故障,不能成立交通肇事
没有年检,但事故原因与车辆故障无关,不能成立交通肇事
危险驾驶罪
行为(行为犯)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的(80mg/100mL)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运输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
各类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超标电动车
主观
故意
明知他人醉酒仍提供车辆,成立共犯
明知驾驶员醉酒,仍教唆或指示驾驶员驾车,成立共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主体
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VS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指挥者被单独出来
VS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后者主体是单位
客观上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主体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主要指领导者,不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矿山发生安全事故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贻误抢救的,成立滥用职权罪
贻误事故抢救
不报或谎报的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事故发生后,负有救助他人生命、身体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他人死亡、伤害的,应认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罪数
以造成责任事故,后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数罪并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持有、私藏
非法储存
非法持有
私藏
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私藏所配备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认识错误
偷财物偷到了枪支,并持有。并罚
偷枪支偷盗了财物
主观主义盗窃枪支罪未遂
客观主义盗窃罪既遂(多数观点)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主体
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
配备,公务用枪
有出租、出借行为就构成犯罪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
配置,非公务用枪,牧民,营业性射击场所等
出租、出借后,对方使用该枪支造成严重后果,出租、出借人才成立犯罪
本质
有持枪资格的人将枪支租借给无持枪资格的人
质押、赠与成立本罪及非法持有
丢失枪支不报罪
主体
配备枪支的公务人员
丢失
包括遗失、被盗、被抢等
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销售金额,全部违法收入,不扣除成本
销售不足5万,但查货的伪劣产品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生产销售假药罪
行为犯(抽象危险犯),是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即可
假药
内容(效用)上的假药
程序上未经批准的,不属于刑法上的假药。但生产销售行为,要承担其他责任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行为方式
主动掺入“毒”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具体危险犯
必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行为方式
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物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过程中,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其他
定罪标准
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危险犯(具体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结果犯(实害结果)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罪数形态
择一重罪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提供贷款、资金、许可证件、或提供场所、运输等可成立共犯
最高检指导案例
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商而销售给对方劣质油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明知经销商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销售食用油而销售给经销商劣质油脂,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走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形式
变相
将没有交税的货物在境内销售
间接
想走私的人买东西
推定
在危险区域买东西又没有证明
假借捐赠走私
主观
故意
既遂标准
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
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以报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走私对象,在境内销售或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后出售的,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走私弹头、弹壳
以本罪定罪处罚(扩大解释,不可以用于非法持有)
走私报废或无法阻止并使用的各种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成立走私普通罪
弹头、弹壳经鉴定为废物的,成立走私废物罪
走私仿真枪
需鉴定是否达到枪支的标准
走私文物罪
禁止出口
走私贵重金属罪
禁止出口
走私淫秽物品罪
需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走私废物罪
禁止进口
其他
行为对走私对象不明确,主观上存在概括的故意,则以实际走私对象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走私罪VS逃税罪
特别法优先,定走私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行为方式
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利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
不要求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包括承诺、正在实施、已经实现
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公务这一职务,收受他人财物的,仅能认定本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主观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为人被立案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成立条件
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对方当时涉嫌诈骗,构成犯罪为前提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行为
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成立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行为
将本单位的营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高价向亲友采购或低价向亲友销售
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标准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
对象
国内外流通的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
伪造
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
VS变造
用材全真
没有改变原真币的基本模样
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
携带、存放家中等
使用
使用假币,履行货币职能
VS出售假币罪
是否按票面价值交换
是否有人被骗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运输的前提为明知是假币
变造货币罪
使用变造的货币
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象
公众,不包括亲朋好友
特点
非法以“存款”的形式吸收资金
所吸收的资金再进行放贷,赚取利息差
高利转贷罪
主观目的
从一开始套取银行贷款的时候,就具有转贷他人获取利息差的目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的种类
无形伪造
有权制作人,越权制作虚假票证
有形伪造
无权制作人,假冒他人名义,资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金融票证的虚假票证
主观
有使用这些伪造、变造的凭证的目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信用卡
扩大解释,有支付、贷款、转账、存取等部分或全部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行为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虚假的身份证明,或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真实身份证明冒领信用卡
不包括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请信用卡的行为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本罪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但独立正犯化。
洗钱罪
洗钱罪
上游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
上游犯罪既遂后加入,否则成立共犯
VS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特殊罪VS一般罪,行为方式和上游犯罪不同。
要有洗的行为“由黑变白”
金融诈骗罪
主观方面都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中只能是自然人构成的有3个,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主观方面
非法占有的目的
VS诈骗罪
手段特殊,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
行为方式特殊,具有融资性,吸引公众投资人入股或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
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
贷款诈骗罪
主观
非法占有目的
主体
自然人
VS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骗取贷款罪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是取得贷款的手段有问题
VS单位贷款诈骗罪
主体不同
信用卡诈骗罪
客观表现形式
使用的不是自己真实的信用卡
恶意透支,经2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还
不能仅因未按规定还款,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综合考量
真人真卡,定罪标准为5万元,普通信用卡诈骗为5000元
罪数
获取信用卡
盗窃、抢劫来的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抢劫罪
使用信用卡
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
用虚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本人信用卡
定本罪
不区分对人或对机器,只看来源即可
保险诈骗罪
主体
身份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数罪并罚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着手: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保险金的,以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论处
保险理赔过程中,虽实施了欺诈行为,但没有造成保险公司实际损失的,不宜以本罪论处
金融凭证诈骗罪
对象
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
本罪只能是假的凭证,如果是真的凭证,在柜台成立诈骗罪,在机器成立盗窃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不同主体的定罪标准
纳税人
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缴纳数额的10%以上
扣缴义务人
数额较大
认定
初犯不罚
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责
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无证经营这只要是经营合法内容,就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不缴或少缴购置税、使用税等税款的,构成本罪。骗过路费、过桥费的,定诈骗罪
VS逃避追缴欠税罪
区别 逃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主体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犯罪目的 意图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意图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其所欠税款 行为方式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账簿内容作假、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等 转移或隐匿财产,是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税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
VS逃税罪
行为人完全没有缴纳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
已缴纳了一定的税款,后将该税款骗回来,成立逃税罪
如果将已缴纳的税款骗回后还多骗了,数罪并罚(想象竞合,但刑法规定并罚)
牵连犯
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方法,骗取出口退税的,择一重罪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该犯罪的,从重处罚
抗税罪
行为方式
暴力、威胁
主体
自然人
转化犯
抗税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按故伤、故杀定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
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
与诈骗罪竞合,按本罪处理
伪造、购买、虚开、出售的,根据最后的行为定罪
对于不具有欺骗国家税款可能性的,不按本罪定罪
虚开发票罪 持有伪造发票罪
持有需明知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同一种商品
名称相同
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
相同商标
相同、相似
侵犯著作权罪
主观
具有盈利的目的(含直接、间接)
VS诈骗罪
特别法优先,成立本法
若是用赝品诈骗他人巨额钱财的,以诈骗罪论处更妥当
核心:复制发行权
必须有具体的被侵权人
发行,要求复制品有载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表现形式
不正当方式获取的,或明知是不正当方式获取而使用
性质
侵害犯,造成重大损失才能定罪
法条竞合,本罪属于特别法
扰乱市场秩序罪
合同诈骗罪
应限于经济合同
包括口头合同
主体是市场经营主体
行为人获取财务是基于合同
非法经营罪
口袋罪
国家限制、禁止经营的,需要经过许可才可以经营的,不经过许可而实施的,都是非法经营罪
即便违反国家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也不构成本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参加者不构成本罪
罪数
同集资诈骗罪从一重
存在故伤、拘禁、敲诈勒索等行为的,并罚
强迫交易罪
行为方式
暴力、威胁手段
主体
市场经营主体
价钱相对合理,相差不大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主体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受贿行为与本罪,按本罪定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商业活动中的诽谤行为
必须捏造事实
不要求公然实施,针对他人固定的商业合作伙伴散布捏造的事实,是他人因此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也构成本罪
损害他人商誉
他人作广义理解,侵犯一个或一类市场主体,均可成立本罪
虚假广告罪
主体
产品主人、广告公司、电视台/媒体
罪数
利用虚假广告,推销为了产品进行诈骗,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通常成立诈骗)
适度夸大不构成本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行为方式
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
公务
至少需要形式上合法
罪数
可包容轻伤害结果,否则择一重
其他犯罪+抗拒检查=并罚
例外:走私毒品过程中,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过程中
本罪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竞合时,以特别法定罪
招摇撞骗罪
冒充对象:国家工作人员
冒充警察成立本罪,从重处罚
冒充军人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骗取内容
非法利益
冒充国家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大量财物的,与诈骗罪择一重处罚
单纯的冒充,不成立本罪
伪造、变造证件印章类犯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国家机关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政协会议的各级机关
文件
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
证书
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实身份、权利义务或其他事项的凭证
印章
包括印形和印影
伪造的对象可以是虚构的
罪数
牵连犯的,从一重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贩卖高校学历、学位证明的,成立本罪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 使用虚假身份证、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或盗用
考试作弊类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
考试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既遂
实际参加考试
未参加考试,但在考试前已获得试题、答案,或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
处罚对象
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
转化犯
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伤、故杀
首要份子和直接造成死亡者
不能查明死因的,仅对首要分子定罪
以上转化,属于注意规定(实务)还是拟制规定(通说)
过失也成立故杀(拟制)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组织
组织性、经济型、暴力性、控制性
罪数
数罪并罚
赌博罪
赌博具有偶然性
设局坑人涉及诈骗
借赌行贿成立行贿
表现
聚众赌博
以赌博为业
主观
以营利为目的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吸引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定非法经营罪
开设赌博网站或未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构成本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虚假恐怖信息VS虚假信息
虚假恐怖信息,指爆炸威胁、生活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
虚假信息,指险情、灾情、疫情、警情
罪数
编造并散布或组织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同时构成本罪和寻衅滋事,从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
寻衅滋事罪
[14,16),轻微暴力或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16,18),以上情形,不认为是犯罪
[16,18),以大欺小、恃强凌弱或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习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本罪定罪
口袋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详见共同犯罪教唆犯
对象没有限制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相关犯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准备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罪
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行为量刑化(需要构共犯构成要件)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主体
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
记录人
阶段
刑事诉讼过程中
定罪标准
做虚假陈述
主观真实不成立本罪
虚假陈述内容应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妨害作证罪
行为
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阶段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阶段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对象
实物证据
帮助、毁灭
实行行为
行为人教唆当事人毁灭证据的,成立本罪实行犯,而非教唆犯
经当事人允许,毁灭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刑事成立本罪
民事、行政无罪(放弃权利不影响裁判公正)
虚假诉讼罪
行为
积极、消极的捏造事实,进行民事诉讼
部分篡改不属于本罪范畴
适用
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
窝藏、包庇罪
对象
犯罪的人
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特殊情形下,实施违法行为的人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业等单位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成立本罪
共犯相互窝藏不构成本罪
事前通谋以共犯论处
窝藏VS包庇
窝藏
妨害公检法发现犯罪人
有形方式,化妆、换衣服、提供逃走的资金及工具等
无形方式,向犯罪人通报侦查、追捕的动向,指使逃跑路线,对欲告发者施压等
包庇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开脱、减轻罪责
不具有证人身份的人,假冒证人作伪证,构成本罪
顶包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行为方式
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
其他方法,只要增加了追赃难度的
主观
明知是赃物
数额
以行为时为准
脱逃罪
主体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错误关押的人不构成本罪
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人,也可以为本罪主体
既遂
摆脱了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控制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可以包容一般的妨害公务行为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
未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犯罪偷越的,属加重情节
骗取出境证件罪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都是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预备行为,被独立为犯罪
成立要求组织者,并以被组织者的行为具有可能或现实具有偷越国边境的性质为前提
妨害文物管理罪
倒卖文物罪
对象
国家禁止经营的物品
定罪要求
情节严重
数量较大或次数较多
造成文物流失无法追回等严重后果
倒卖珍贵文物
非法获利数额巨大
倒卖
扩大解释,包括单纯的买进或卖出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对象
尚未挖掘、出土的文物
盗掘
扩大解释,不仅是向下挖
罪数
盗掘过程中造成文物损坏的,从一重
盗窃过程中故意损坏的,并罚
故意损毁文物罪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主体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
行为
出售或私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妨害公共卫生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被害人承诺无效
涉及公共卫生,被害人无权承诺
转化犯
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故意伤害罪定罪
医疗事故罪
主体
医务人员(广义)
过失犯
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伤就诊人身体健康
非法行医罪
定罪标准:情节严重
主体
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
接生婆从事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构成本罪
退休后人员行医,构成本罪
集合犯、职业犯
以行医为职业
偶尔一两次行医不构成本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两罪主体不同,前罪一般主体,后罪合法的采集、供应血液部门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成立标准不同,前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后罪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对象
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盗伐
未经国家批准,采取秘密手段采伐林木
本质
盗伐不是自己所有的林木
滥伐
本质
自己所有的林木,未按规定来采伐
例外
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属于滥伐
林木权属有争议的,是滥伐
所保护的是森林资源,所以村前屋后零星的林木,即便数量巨大,也不构成本罪
收购
主观:知道或应当知道
以下情形推定为知道,除非有证据
在非法交易场所收购
收购明显低于市价的木材
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
污染环境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
国内向国外,国外向国内,都属于走私
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
贩卖
以毒品实际转移为既遂
毒品来源没有限制
存在交易
以贩养吸构成本罪
帮助代购,没有赚取差价的,不构成本罪
制造
限制解释
有技术含量的制造
不包括混合分装、掺假
运输
只要实施了运输行为即可
个人吸食为目的,运输大量毒品的,成立运输毒品罪
数量、纯度的计算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
其他毒品犯罪需要达到一定数量
不以纯度折算
不同类型的毒品统一折算
其他
误将面粉当做毒品进行贩卖
观点一:结果无价值论,不构成犯罪
观点二:行为无价值论,贩卖毒品罪未遂
非法持有毒品罪
只有在其他毒品犯罪无法查证的情形下,才能以本罪论处
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吸食毒品者持有大量毒品的,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抢劫、盗窃、抢夺毒品的(明知是毒品),不再另行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盗窃财物的同时盗窃了毒品(不明知),并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
无通谋的事后行为
若是事先通谋,成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一律强行铲除
成立本罪
种植数量较大的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抗拒铲除的
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免除处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
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毒
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
帮助行为正犯化
行为包括充当保镖、管账人等
组织
手段:招募、雇佣、纠集
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
卖淫人员三人以上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
主观上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
抽象危险犯
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即可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造、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过失犯,没有认真审查而提供书号
传播淫秽物品罪
定罪标准
情节严重
不要求牟利为目的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不要求牟利为目的
侵犯国家法益之犯罪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对象为公共财产
个人财产被国家管理控制,属于公共财产
公家派往私企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非国有性质单位财产的,构成贪污罪(最终受损失的是国家)
包括财产性利益、债券、股权
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行为方式
利用职务便利而侵吞、窃取、骗取、其他手段
主体原则上应为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认定
既遂
实际控制财物
控制后是否据为己有不影响既遂认定
公务活动、经济往来中收受礼物
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受贿罪
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按国家规定应交公而不交的,数额较大,贪污罪
VS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利益职务便利,通过市场经营行为获利
谎报、多报差旅费的
观点一:贪污罪
观点二: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对象
公款(原则)
公物(特定)
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所有的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的,成立挪用资金罪
行为
归个人使用
原则:使用者为个人或以个人名义出借
特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借给其他单位,并谋取个人利益
例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为单位的利益,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属于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
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
合法营利活动
其他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受贿罪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不同身份主体共同受贿的,以高身份者定罪
特定关系人受贿,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上交的,认定为有受贿故意 明确反对并要求退回的,不构成受贿罪
对象
财物
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表现形式
主动索贿
被动受贿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和不正当
商业受贿
经济往来中收取回扣、手续费
斡旋受贿
谋取不正当利益
VS介绍受贿
介绍受贿罪行为人作为中介,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也不收取行为的财务
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事(退休)后受贿
受贿意图必须在在职时形成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包括利用制约关系、隶属关系
为他人谋取利益
承诺、实施、实现
虚假承诺也属于承诺
其他
罪数
原则上受贿后又实施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既遂标准
收受了财物
所谓
观点一:实施索取行为即既遂
观点二:索取并取得财物才既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
离职的国家人员或其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人
本质
权钱交易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行贿罪
主观
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被索贿而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拒不说明
事后说明或查清也不需要撤销
单位受贿罪
主体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介绍贿赂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单位犯
渎职罪
共性问题
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受委托实际行使国家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人员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主观
滥用职权为故意
玩忽职守为过失
属于一般法
徇私枉法罪
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行为
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私放需利用职务便利,否则成立逃脱罪共犯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需要造成严重后果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有查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人员,如果是司法人员定徇私枉法
食品监管渎职罪
需要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国家安全罪
间谍罪
主体
一般主体
行为
参加间谍组织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指示轰击目标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秘密罪
包括港澳台
不包括军事秘密
间谍罪可包容本罪
需要明知是境外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帮助行为正犯化
叛逃罪
不需要危害到国家安全,单纯叛逃也可构成本罪
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危害国防利益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暴力、威胁方法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犯需造成严重后果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战时自伤罪
目的
逃避军事义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