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 法律形式与效力
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法律效率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赋予的约束力,要求人们按照法律文件规定的那样行为。
法学导论第七章法系,知识点有法系的概念、法系的划分标准、法系的具体划分、大陆法系与英国法系、中华法系等。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把与政治的辩证,法于道德,法与科技,法学导论第五章思维导图,请注意查收~~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义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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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与效力
法的形式
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
法律渊源
法的渊源的词源
中级(本质)来源:法律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非实践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效力渊源:法律约束力来自哪里(立法、习惯、法理、学说)
形式来源: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的 含义
法律渊源必须与法效力相联系,有效力的规范才能成为法律渊源(本质内容)
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表现为一定的表现形式(形式要求)
法的形式的种类
法律形式
法的存在形式
成文法
含义:也称制定法,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文字的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成
优点
成文法明确具体
修改废止程序严格
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
有较好的预防作用
有利于推动社会改革
不成文法
含义:泛指由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习惯法、判例法
易于适应社会现实
不存在背离立法愿意的问题
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
我国法律的效力形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
一般地方性法规
特别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经济特区法规
特别行政区法律
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位阶
不同效力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形成的有效力等级的整体就称为法的效力位阶
通常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若上下位法之间发生冲突,优先适用上位法,即法律效力的位阶原则;如果上下位法之间不发生冲突,则往往适用下位法
法的种类
根本法与普通法
公法与私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二者的原则差异
效力原则不同:实体法在原则上采用从旧原则,程序法一般应采取从新原则
类推原则不同:实体法中因罪行法定主义不能类推,其他实体法可类推,任何程序法不能类推,程序不当只能通过立法程序解决
优先原则不同:实体法与程序法并用时坚持程序法优先原则
一般法与特别法
效力
位阶相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二者有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
位阶不同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固有法与继受法
固有法:一国在本国文化、道德、风俗、习惯以及风土人情的基础上,遵循本国法律传统而形成或建立的法律的总称。
模仿他国法律所制定的法律的总称
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的释义
含义: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法律产生效力的要件
法律有效的形式要件
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获认可的
公开和公布
实质要件
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法的效力(前提)与法的实效(后果)
法的实效是指法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的程度和状态,是法的实际的效果
法律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由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终止生效时间
1、新法取代旧法,旧法终止生效
2、完成历史使命后自然失效
3、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废止
4、法律自己规定终止生效时间
5、同一机关制定的法,新旧冲突时用新法
法的溯及力
定义: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法的溯及力的前置条件
基本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的行为
我国现行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
域内效力
全国范围内有效
我国局部地区有效
域外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你是我的人,跑到天涯海角都是”
属地主义“我的地盘我做主"
保护主义”不是我的地,不是我的人,但损害了我的利益“
法律对事的效力
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时不二罚(不同于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