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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12-27 16:18:22个人独资企业法
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概念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独特征
依法设立
出资人是单个自然人
非法人企业
出资人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设立原则-----准则主义
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 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程序
提出申请
工商登记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为日期,无执照不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要在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
自行管理,委托或任命他人管理
企业解散和清算
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 或者继承人决定放 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清算
1.确定清算人、通知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 前15日内书面通知 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3.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15日内)
见书本p67--71
企业法概述
概念
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
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活动、终止过程中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强制性
类型主要有: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特征
至少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合伙人之间要有合伙协议 对内有效
合伙人共同出资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普通合伙人劳务出资
合伙人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区别
对合伙企业承担的责任不同
普通---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认缴出资额为限
合伙事务管理权限不
普通---对外代表企业,后果共同承担 有 限---不对外代表企业,以出资额承担债务
出资方式不同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对自然人合伙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普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限--也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我交易与竞业禁止的规定不同
无约定普通不可同本企业内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
财产份额处分权限不同
出质权限不同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 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出质
财产份额转让权限不同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3条的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 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有至少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 名称中标明“普通合 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 合伙”二字。经企 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设立登记
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应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事务的执行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与善意第三人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与债权人 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公私分明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入伙
条件和程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签订书面入伙合同 享受 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对人伙前后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协议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 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 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 提前30日
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退伙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退伙效果
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只适用于提供专业知识专业技能 如律师事务所
承担责任方式
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或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2人以上50人以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有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必须表明’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人不对外代表企业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企业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