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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申请
国内外优先权
3个月/6个月
国外优先权 要求国外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要求国内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法26.2 国外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法25.1 国内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法26.1
补正
30日
补正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申请人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正。 条例18.2及条例40.2 补正 商评委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 条例57.2 答辩 商评委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 条例58
初步审查
9个月
公告
3个月
初审公告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法36.2
异议
3个月
商标异议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法33 商标异议 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符合商标法第33条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条例45
补充证据
3个月
补充证据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条例27.2
异议答辩
30日
异议答辩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 条例27.1 异议答辩 被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国际局转发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 条例45.3
不予注册
12+6个月
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15日
异议复审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标法35.3
决定
12+6个月
商标异议决定延长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商标法35.1 商标异议决定延长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的,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商标法35.3
起诉
30日
撤销复审诉讼
30日
撤销复审诉讼 当事人对商评委的商标撤销或不予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45
注册
注册
在先使用
30日
在先使用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条例19
是
发证
先、利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5年
宣告无效
12个月+9个月
宣告无效决定延长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的,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商标法44.2 宣告无效裁定延长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评委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评委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商标法44.3
复审
15日
无效宣告复审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标法44.2
维持
起诉
30日
无效宣告复审诉讼 当事人对商评委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44.2 维持或无效诉讼 当事人对商评委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44.3及45.2
其他单位或个人
宣告无效
9个月+3个月
宣告无效决定延长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的,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商标法44.2 宣告无效裁定延长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评委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评委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商标法44.3
复审
15日
无效宣告复审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标法44.2
维持
起诉
30日
无效宣告复审诉讼 当事人对商评委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44.2 维持或无效诉讼 当事人对商评委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44.3及45.2
申请撤销
决定
9+3个月
撤三决定延长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商标法49 撤销复审决定延长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的,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商标法54
撤销
复审
15日
撤销复审 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标法54
起诉
30日
撤销复审诉讼 当事人对商评委的商标撤销或不予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45
维持
否
复审
15日
复审决定
12个月+6个月
起诉
30日
驳回
电子送达与邮寄送达15日
邮寄送达 商标局或商评委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 条例10.2 电子送达 商标局或商评委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 条例10.2 驳回复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标法34
复审
15日
驳回复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标法34 异议复审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标法35.3 无效宣告复审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标法44.2 撤销复审 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标法54
复审决定
9个月+3个月
驳回复审决定延长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的,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商标法34
起诉
30日
驳回复审诉讼 当事人对商评委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异议人对商评委的商标异议复审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35
续展
12个月
商标期限届满
注册商标权力有效期十年
宽展期
6个月
宽展期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商标法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