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章票据行为
国际结算第五单元内容概述,票据行为。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失的各种行为,就叫做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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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概述
含义
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失的各种行为
狭义票据行为
围绕票据所发生的,以确立,转移或保障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根据地位作用不同分类
基本票据行为
又称主票据行为,出票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
是使票据权利得以转移或得到充分保障而发生的行为
有五种,背书,承兑,保证,保付和参加承兑
二者关系
地位不同
发生先后顺序不同
必要程度不同
具备的条件
行为人具备相应的票据能力
票据权利能力
是指能够成为票据行为主体,参加票据关系,享受票据权利与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
票据行为能力
为进行有效的票据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必要的行为形式
进行必要事项的记载
行为人完成签名
票据交付
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确立或发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转移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保障票据权利
基本特性
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因某种关系已经形成,就与先前的原因关系相分离
票据行为的形式性
以书面方式进行
以固定方式进行
依票据所载文义解释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各行为独立发生
如背书只能在出票后,但出票不一定导致背书发生
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种类
出票(issue)
开票并签字,交付他人的行为
交付是物权的转移
本票,汇票,支票均存在出票行为
影响
出票人成为主义务人,承担票据义务
收款人成为主债权人
付款人成为受出票人委托履行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不是票据义务人
背书(endorsement)
持票人在票据背后签名并交付受让人的行为
目的是转让票据及票据权利
存在于指示性抬头的汇票,本票,支票当中
背书人(endorser)失去票据及票据权利
向后手证明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
背书人对票据担保承兑,付款
记名或不记名
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特点:背书内容完整,全面,包括背书人签名,被背书人或其指定人,背书日期等
无记名背书(blank endorsement)
又称空白背书,略式背书
仅在票据背后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的背书
部分背书或者分割背书
加注不得追索的免责背书
承兑(acceptance)
远期汇票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并且只有远期汇票才可能有承兑
内容
首先是完成记载及行为人签名,承兑应作于汇票正面
完成交付
承兑日期规定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前作承兑提示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人应在出票后1个月内作出承兑提示
付款人应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承兑人成为主义务人
出票人成为从义务人
持票人增强收款保障
承兑汇票的种类
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有必须提示承兑字样的汇票
见票后定期汇票
由与付款人不在同地的第三人付款的汇票
不必提示承兑的汇票
承兑的种类
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
保留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
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ur)
远期汇票付款人拒绝承兑,持票人尚未追索时,其他人要求承兑汇票的行为
参加承兑人资格
参加承兑人权利
参加承兑人义务
保证(guarantee)
非票据债务人为票据债务承担保证的行为,三种票据均可使用
保付/保兑(certified to pay)
支票的付款后保证支付货款的行为
其他票据行为
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承兑提示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承兑或承诺到期
付款提示
汇票,本票,支票均需作付款提示
持票人在即期或远期票据到期日向付款人出示票据提示要求其付款的行为
有效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作出
付款(payment)
含义即期票据或到期远期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款的行为
要求
对正当持票人付款
立即付款
支付金钱
到期付款
足额付款
参加付款(payment for honour)
拒付(dishonour )
追索(recourse)
涂销
更改
伪造
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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