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思维导图,讲述了保护的对象、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数人侵权行为、典型类型的侵权、责任抗辩等方面。
编辑于2021-12-30 16:51:10侵权责任法
总则
保护的对象
保护的”民事权利“
所有的绝对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部分侵害债权可以走侵权,有条件
侵权行为仅限于第三人
过错形态为故意
有损害债权的结果发生
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保护的”民事法益“
亲属间的人格法益
免受性骚扰的法益
死者人格法益
特定物品上的人格法益
商业秘密
占有
个人信息
归责原则
概念: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责任,解决的时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
归责责任的意义
归责原则决定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类型(❗❗❗)
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有责任)
有关过错责任的规定
必须要有过错
过错程度的影响:过错程度对赔偿范围有影响,不影响侵权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负担
一般过错归责(一般侵权)(”完整的四要件“)
过错推定
概念: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适用范围(8种)
1.幼儿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赔偿责任
2.医院违规诊疗、不提供病历、破坏病例,致人损害责任fe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
4.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5.建筑物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责任
6.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7.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
8.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概念: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理解
公平责任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仍然适用于过错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仍然需要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
适用范围法定为限
适用范围(2种)
紧急避险人的适当补偿责任(紧急避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暂时无法控制的补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问过错)
可归责事由(背后的法理)
危险开启、控制理论:责任人开启、释放了危险,并且责任人最能控制危险
在先的特定法律关系
责任人的优势地位
适用范围(9种)
1.监护人责任
2.雇员致人损害的用人者责任
3.无偿帮工的被帮工人责任
4.产品(包括医疗产品)责任
5.机动车致人损害责任
6.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7.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8.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特点
不以主管人上有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责任的基本要件
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来抗辩
适用范围有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过错
概念:造成损害后果的心理态度
本质是一种不良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错是最常见的”可归责事由“
过错主要是对损害后果而非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的客观化
有过错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行为,有侵权行为也不必然意味着有过错
形态
故意:希望或者方认”不利后果“的发生(行为和后果在主观状态上是一致的)
过失(客观过失)没有预见或以及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以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拟制的理性第三人角度
过失责任必须以被告对原告负有某种注意义务为前提
如果有注意义务,被告的行为是否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
应该注意、能够注意,但是没有注意到,则有过失
理性第三人
普通理性第三人
特殊理性第三人:应具有所属职业、身份通常所具有的智力和识别能力
过失的程度
重大过失:欠缺任何理性第三人的注意(稍加注意则可避免损害)
一般过失:欠缺管理自己事务理性人的注意(需比较谨慎的注意才能避免损害)
轻微过失:欠缺”善良的家父注意“,可免责
汉德公式:预防未来事故的成本小于预期事故的可能性乘以预期事故损失时,则承担过失侵权责任(B<PL)
侵权行为
概念: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特征
是事实行为,主体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侵权责任人有行为能力的限制)
一般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也存在无过错的侵权行为
性质上一般是不法行为,但不违法的同样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如:环境污染)
在后果上一般会产生损害后果,但没有实际损害后果也会产生侵权行为(如:即发侵权)
分类(P17)
名词比对
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
自己加害行为是自我责任(自己意识的控制)
准侵权行为是为他人(物)受过
作为侵权(违反了不作为的注意义务)和不作为侵权(违反了作为的注意义务)
前提:侵权人负有作为和不作为的注意义务
义务来源
法定的义务
特定的关系
亲属关系
高度信任的当事人关系
特定职务的要求
法律明文规定
约定的义务:基于合同产生
在先行为引发的义务(在先行为如果诱发或开启了某种危险状态,才有义务)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照顾、通知
损害
概念: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分类
财产损失
按对象分
侵害财产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
按内容分
现有损失:受害人实际财产减少
可得利益:受害人可得财产的丧失
人身损害
精神损害(痛苦)
因果关系(P21)
概念
形态
一因一果
一因多果
多因一果
累积因果关系(任何一个原因都足以导致相同的损害结果)
无意思联通
强调造成同一损害的同时性
连带责任
共同因果关系(分别致害,因行为的结合造成同一损害)
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
同一损害
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
择一的因果关系(共同实施)
能够确认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不能确定的,连带责任
超越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中断
多因多果
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相当因果关系(概率)
条件性:如果没有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仍会产生损害结果,则条件关系不成立
相当性:看行为和结果的紧密程度(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力水平)
例外:蛋壳脑袋理论:加害人必须接受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加害人不得主张被害人的特殊体质而不负侵权责任
近因理论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类似于条件反证法)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哦按段是否是损害发生的”近因“
可预见性理论
数人侵权行为
(广义)多数共同人侵权
共同加害行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构成要件
主观共同,意思有联络,”共同“的过错导致结果的发生
共同过错的内容:民法典观点:共同故意,不包括共同过失
侵权人之间的行为具有内在关联性
同一后果
教唆帮助共同侵权
教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限人:单独责任
未尽到监护人的过错责任,通说认为是按份责任
未成年教唆成年人、未成年教唆帮助未成年——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主观上,单独的相同过错,无意思联络
”客观共同“--行为的共同危险(危险的要求:高度的造成损害的可能性的危险”)
数人的危险行为具有时间或场所上额关联性,但不要求必须具有同一性
因果关系不明:实际侵权人不明
免责:行为人证明了实际加害人后,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仅排除自己的因果关系不能
多数人分别侵权
累积的因果关系
共同的因果关系
责任抗辩
过失相抵
减轻责任(被侵权人有过失)
免除责任(侵权人故意)
例外,故意只是减轻责任1246、1247(烈性动物)
自甘风险
第三人原因
自助行为(P37):情况紧迫且不能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利己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子啊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其他: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侵权责任方式(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3.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赔偿损失)
4.赔偿损失
财产损失赔偿
适用范围
直接侵害财产
附带财产损失
侵害知识产权
赔偿的计算标准:损害发生时恶道市场价格(损失发生地、损失发生时)
人身损害赔偿(P42)
内容
治疗、康复费用
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范围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没有主观状态要求)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分则
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性质: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有财产能力的无、限人,赔偿费用监护人补充)
监护人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同意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离婚后的监护责任
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乙方承担
独立承担确有困难的,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委托监护时的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受托人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用人者责任
类型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追偿;劳务派遣期间,……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
个人之间,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故意重大过失可追偿;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受到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的一方给予补偿,可追偿。
无偿帮工责任(P54)
责任性质: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
概念界定
用人单位(P49)
“因执行工作任务”、“因劳务”理解
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有授权、有指令)
内在联系:雇员的行为虽无指令、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内,但其表现形式时履行职务或者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送货顺路回家的例子)
因工伤事故的,统一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原则上不得对用人单位提起侵权之诉;个人之间,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用人者责任和定作人责任的区别(P52)
校园事故责任
无、限人受到损害
无行人在学校受到损害的责任:学习、生活期间,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过错推定)
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时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义务
这里的“受到损害”指受到学校设施、环境、服务和学校教职学校内部人员)的侵害,非第三人的侵害
第三人对学生的伤害责任:有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额,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人指的是学校教职工(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同学之间的侵害不属于第三人
受害人应该首先向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第一位的责任)
学校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第二位责任),需要补充才补充,第二位责任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范围大小取决于第一位责任人
限行人在学校受到损害: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一般的过错责任)
无、限人致人损害
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教师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对外不承担连带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过错责任);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承担,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职责,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直接责任:过错责任
设施设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硬件有缺陷)
服务管理未尽到安保义务(软件有缺陷)
对儿童未尽到特别的安全保障义务
补充责任、可追偿:过错责任
防止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限于在能防止或制止第三人致害范围内
网络侵权责任P60
直接侵权:侵犯著作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应承担责任
“避风港原则”
当ISP指提供存储、链接等技术服务,不产生内容时,不要求ISP对网络内容承担普遍审查义务
“通知+移除”
权利人向ISP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通知ISP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错误的话
权利人自己担责ISP不负责
ICP可以要求ISP恢复内容
ISP向ICP"转送通知“,并采取相应措施,不担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ICP承担连带责任
ICP向ISP发“声明'
声明应包括不存在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ICP的真实身份信息
ISP向权利人”转送声明“,并告知其可以投诉或者起诉
权利人十五日内投诉或者起诉的,ISP继续维持此前采取的必要措施;权利人未投诉或者起诉的,ISP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红旗原则“(避免滥用避风港原则)
ISP对ICP的侵权行为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则二者构成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典型类型的侵权
产品责任P6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般情形
赔偿顺序
先由成败机动车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无过错责任)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按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允许约定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之间:有过错的一承担责任;都有过错,承担相应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行人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无过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
证明责任的分配
难以认定各方交通事故责任的
机动车之间或者非机动车之间,同等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机动车方承担
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非机动车承担主要,行人次要
特别情形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保险内赔偿
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内部分摊
实际使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全部赔偿
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
过错情形
知、应知机动车有缺陷,且该缺陷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知、应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
知、应知驾驶人饮酒、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其他
当事人之间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机
受让人承担
挂靠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允许使用他人机动车
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承担相应
转让拼装、报废
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盗窃、抢夺或者抢劫来的机动车
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与使用人不是一人
连带责任
驾驶人逃逸
非运营机动车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应当减轻责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驾驶培训
驾驶培训单位承担
试乘导致试乘人损害
试乘服务者承担
道路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损害
医疗损害赔偿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过错原则)(一般过错,主要是过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
过失的认定
是否违反告知义务(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取得明确同意)(紧急救治的除外,可立即实施)
是否违反诊疗义务: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过失推定P77
免责事由
患者或近亲属不配合规范诊疗,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也有过过错的,承担相应
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诊疗活动
疾病诊断、治疗
疾病预防行为:打疫苗、体检
计划生育医学措施
医疗美容
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
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产品侵权(无过错原则)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损害,可以向药品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机构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可追偿
环境污染责任(无过错责任)P80
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P83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P84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过错推定)
物件损害责任(过错推定)
林木 折断致害责任(过错推定)
地下设施损害责任(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责任性质不同:无过错责任不考察侵权人主观状态;过错推定原则仍以过错为可归责事由
免责的举证内容不同:无过错责任的加害人免责需要证明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过错推定中侵权人免责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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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
对过错的举证责任不同(过错责任原告需要证明被告有过错)
过错程度是否确定不同(过错责任中的过错程度可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