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1951年4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立工作的指示》,规定1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应该文化娱乐活动设区,成立区级政府。
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设区”。
195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明确规定:“人口在20万以上的市,如确有分设区的必要,要以设市辖区”
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为县级以上行政单位,设立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区政府。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再次明确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