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第四章
民法学,大学民法,第四章,法学专业。民法第四章一共六个小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的始与终、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等。
编辑于2022-01-02 12:15:24民法 第四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
二、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二节:民事权利能力的始与终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①“出”即脱离母体;②“生”即脱离母体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2、确定出生时间的顺序:①出生证明;②无出生证明参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记载;③上述证明和记载都可以为其他证据推翻。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
1、生理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标准为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0.
2、推定死亡;
①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②没有继承人的人的理解:是指除了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人之外,该人没有“其他的继承人”。
③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在法定情况下,对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著作人身权等依然提供保护,对此法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意义
1、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
①行为能力对自然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或产生影响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构成侵权,有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区分: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同点是其行为效力基本相同,但“职位完全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二、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类型
(1)成年无精神病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具有固定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效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会因其欠缺行为能力被否定。
主要生活来源的含义:1、有一份稳定的工作 2、收入达到当地的人均收入水平 3、收入能够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需要。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类型
(1)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②效果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上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即不负担法律义务的行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3)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又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4)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定立遗嘱。
③行为效力
(1)纯获利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
(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类型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②效果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上纯获利益的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一律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的问题。
③行为效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行为是有效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或简单民事生活行为是有效的
(3)除了以上两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第四节:监护制度
一、监护的概念和性质
监护是对未成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二、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监护顺序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梦同意。
2、对于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民政部门同意。
注意: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父母均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3、法定监护人的协议
①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担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的真实意见。
③不能够达成协议的可由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对于指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4、指定监护前的监护
也称临时监护,在没有指定监护前,被监护人的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由被监护人的居委会、村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5、监护的兜底条款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有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三、委托监护
意定监护,是指在法定监护外,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设定的监护
1、委托监护的责任承担
①原则上被监护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受托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2、附条件委托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 自己的监护人。
3、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监护关系并未转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不负有监护的义务。
4、监护人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②照顾被监护人的的生活
③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④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的财产
⑤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⑥代理被监护人的进行诉讼
四、监护人的撤销与恢复
1、撤销的申请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主要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如果前述个人和组织没有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撤销的原因
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行为的
②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③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3、撤销后的责任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抚育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以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义务。
五、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
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外应注意两点限制(1)顺序在前(2)且有监护能力
六、擅自变更监护人时的责任承担
七、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的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宿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二、住所确定的原则
1、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法定住所
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前者视为住所
3、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治病除外
4、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仍为住所
三、住所的效果
1、为确定失踪之标准
2、为确定债务履行地之标准
3、为确定审判籍之标准
4、为受送达之处所
5、为确定国际私法上准据法之标准
第六节:宣告失踪和死亡
一、宣告失踪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条件
①要有失踪事实
②上述事实持续满两年
2、程序
①利害关系人申请
(1)利害关系人范围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其它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申请人之间并无先后序位之分
②人民法院受理与宣告
(1)受理法院为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公告期为三个月
3、效力
①谁担当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近亲属及亲友均可担当,无先后顺序之分
②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地位
(1)权利:代管人可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为必要支付,支付失踪人所欠债务、税款,也可向失踪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2)诉讼地位:涉及失踪人的民事诉讼时,代管人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或原告参加诉讼
(3)法律责任:代管人怠于履行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二、宣告死亡
1、概念与特征
①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人的法律湿度
②符合的情形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2、程序
①申请:没有先后之分
②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③顺序的意义
(1)申请人不再有顺序的限制,申请人意见不一致的死亡宣告优先
(2)同一顺序的,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3)法院依法宣告。管辖法院为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前应当进行公告。
3、宣告死亡的效力
①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遗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②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4、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效力
①婚姻关系的处理:配偶没有结婚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②收养关系: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③依继承取得财产的,应返还原物
5、宣告死亡与失踪的关系
①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②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应当宣告失踪
③第一序位且同一顺序的申请人有的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应宣告死亡
④第一序位且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申请宣告死亡,也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宣告死亡。
6、宣告死亡的日期
①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视为宣告死亡的日期
公告: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公告期为一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公告期为一年。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