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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思维导图,作为行政法渊源有两重属性∶指导性和其他法律规范制定的依据性;宪法中的部分规范也是行政法规范。
编辑于2022-01-07 20:27:18第一章 行政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行政、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行政、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概念和内容是学习本课程首先必须理解和掌握的,该部分是本课程学习的一个入门,也是本课程学习的一个基础。如行政及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适用的公共行政领域及其范围、行政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特殊性,从而深刻认识并掌握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规范。
一、行政的概念及其内容
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行政vs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行政的定义
(一)一般含义的行政
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是一种组织与管理活动,即一定组织机构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二)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限于公共行政而非一般含义的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公共行政范围之界定:
(一)公共行政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法上的公共行政是指有了国家职能分工以后,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公共行政具有国家性和公共性、行政权、活动方式(决策、组织、管理、调控)
(二)公共行政范围的界定
主体界限、
权力界限、
延伸界限
(授权与委托)
(三)理解公共行政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与其他国家职能区分)
2.包含形式意义行政(行政机关)和实质意义行政(授权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
3.包括静态行政(行政组织)和动态行政(行政管理活动)
4.公共行政对行政法的影响与作用
5.学习研究公共行政的法律意义
行政法上关于“行政”含义的几种观点:
1.除外说(除立法和司法以外)
2.积极说(积极/正面定义)
3.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前者看主体,后者看职能)
4.综合说(多角度定义)
行政的特征
根据行政的概念和内容总结
1.行政具有执行性
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3.行政的活动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4.行政具有过程性
5.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裁量性
6.行政具有效率性
7.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8.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9.行政具有强制性
分类
实施行政活动的领域、范围、是否涉外划分不同类别
二、行政法的概念及其内容
概念
(一)行政法的概念及其内容
教材的定义: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分解:
1.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
2.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
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也可以定义为:
调整并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以及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与救济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是有关行政权力的设定、配置及行政组织系统内之间关系方面的行政法律规范;
2.是有关行政权力作用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关系方面的行政法律规范;
3.是有关对行政权力与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与救济的行政法律规范。
(三)行政法的基础理论
管理论
行政法就是行政管理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法。
行政管理的原则就是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权就是行政机关依据和适用法律规范对行政事务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力,行政行为就是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法律体系就是调整管理者、管理活动以及被管理者对管理者进行监督。
前苏联,计划经济。
控权论
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实现对滥用和违法行使行政权进行救济。
整个控权论的核心里面就是司法审查与行政程序。
平衡论
行政法是平衡法,是对权利义务的平衡,是对公共利益与私益的平衡,是对行政权与个人权的平衡。
平衡论认为古代行政法主要是“管理法”,近代行政法是“控权法”,现代行政法是“平衡法”。
其他
服务论和公共利益论。
(四)行政法的特点
1.形式上的特征
行政法的成文性;没有统一法典,表现为多样性;
赖以存在的法律文件的数量居于各部门法之首
2.内容上的特点
行政主体的优越性(支配权、公定力、自行强制权等)
内容的广泛性;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体(相互交织)
公共利益优先权;易变性
3.性质上的特点
强制性;
政治上的法和技术上的法的统;
国内公法;
控制法也是保障法
(五)行政法作用
维护秩序的作用
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
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的作用
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的作用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国家
法国
法国行政法是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产生的。
法国行政法是由行政法院通过个案审判而创造的诸多判例汇集而成,有关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也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而确立。
具有如下特点:
(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起补充作用;
(2)在行政系统内设立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为此又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
(3)行政法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
(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公民权利和控制行政权的作用。
德国
德国行政法的发展基本经历了警察国家时代、自由法治国时代和社会法治国时代。
在警察国家时代,行政法主要是秩序行政法,即以维护社会秩序为主要目标;
在自由法治国时代,行政法以通过控制行政权、预防行政权滥用来达到保障人之自由为目标;
在社会法治国时代行政法除了传统的秩序行政法之外,还产生了大量的给付行政法,促使公共行政履行国家在宪法上对公民承担的生存照顾职能。
英美法系国家
英国
美国
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较,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制体系上没有公法、私法的明确划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司法判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普通法院管辖,不存在为审理行政案件而专门设立的行政法院。
我国
二、新中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行政法的初创阶段(1949-1956年)。
(二)行政法的倒退与破坏阶段(1957-1977年)。
(三)行政法的恢复阶段(1978-1988年)。
(四)行政法的发展阶段(1989年-)。
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1.两大法系的行政法日趋融合。
2. 行政法的民主化。如行政法的制定、行政执法、司法监督。
3.行政法的法典化。
4.行政法的国际化。
5.行政法观念的变革。
三、行政法学
(一)概念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或部门法学。
(二)研究对象和范围
1.行政法学的对象
不能局限于行政法规范,而应从现存的行政状态出发,探讨行政权力行使的状况,以及其中的法律问题,指明应然和实有的行政状态之间的法律需要。
2.行政法学的本质
控制行政权力、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
3.行政法学研究的两项基本任务
(1)研究实有的法律规范,从中明确行政活动的规则,以及根据这种规则所形成的行政状态。
(2)研究实际的行政状态,探讨存在的行政法问题,由此揭示所需的行政法规则。
(三)行政法学体系
围绕行政权包括原理论、主体论、活动论、监督与救济论四大板块。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渊源概述
法的渊源
不同观点认识;
关于法源,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主要观点有∶
1.法存在形式说 ;
我们采用第一种学说,即将"法源"定义为∶各法律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2.法源动力说(意志、需求、神等);
3.法原因说(社会、经济、文化、政治);
4.法制定机关说(不同立法机关);
5.法前规范说(习惯、内部规则、判例等);
6.法事实说(导致立法发生的事实)。
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
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
行政法的法源
制定法法源
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行政立法
国际条约与协定
非制定法法源
法律解释
抽象性司法解释是否为非制定法法源存在争议
判例
习惯与判例
行政法原理
二、我国行政法的正式渊源
含义
成文的制定法
形式
1.宪法
(作为行政法渊源有两重属性∶指导性和其他法律规范制定的依据性;宪法中的部分规范也是行政法规范)
2.法律
(狭义层面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立法法》指定的普遍性规范)
3.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社区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指定的普遍性法律规范)
5.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
7.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地方解释
8.国际条约
涉及行政权的存在和运用的规范都属于行政法的渊源,
如国与国之间避免双重征税
双重国籍的协定等
三、行政法的非正式法律渊源
含义
具有法律意义的观念或准则,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
形式
1.习惯法
(长时期以来形成的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关系的处理规则)
2.判例法
(通过法官裁判创造法律的一种法律形式,英美法系国家为主)
3.法律原则
(法的抽象概括性观念,如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也被认为指导行政法实施。)
4.软法规范
(社会习惯、道德规范、法的理论学说、法学著作等。具有效力和约束力可以实施或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但不是通过成文形式制定。)
四、法律渊源的冲突与解决
含义
不同层级的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范制定,因此就存在不同层级的效力之间的关系,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产生法律渊源在适用上的冲突。
法源位阶因素和冲突解决
法源位阶因素∶
1.制定主体
(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与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相适应,对同一问题就可能出现不一样。)
2.适用范围
(对于某些问题产生冲突后该适用哪一层级法律规范)3.制定时间(旧法和新法之间的问题)
3.制定时间
(旧法和新法之间的问题)
影响冲突的因素和解决原则
正式法律渊源的冲突解决∶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更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效力优先适用,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中如何适用在立法法中规定。)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位阶的法律适用)
3.新法优于旧法
(如果新法生效的,除非新法有特别规定,原则上一律适用新法;有利于行政相对人。)
4.法不溯及既往
(只能是对生效以后的事具有约束力)
非正式渊源的效力
1、效力待定规则
(先行效力待定,通过司法审查看是否与上位法冲突。)
2、效力吸收规则
(非正式的法源效力与法规范具有一致性,由正式的吸收非正式的。)
3、效力范围规则
(与行政权限范围有关)
4、效力等级规则
(针对什么样的人、事和时间适用)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分类,与其他法律关系有什么不同,学习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变动等具体知识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述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
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定义
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这一概念可作如下理解:
(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本源于行政关系,离开了行政关系,不可能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及行政第三人之间构成的各种法律关系。
分类
对内与对外;原生与派生;单一与多重
对内与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原生与派生行政法律关系
单一与多重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定义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即在种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或者行使权利(力)和承担义务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行政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或负担行政职责,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且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权
名
责
三类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我国的行政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主体
(1)法律属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2)设立依据不同(行政组织法/组织章程) (3)权力来源不同(行政组织法和其他单行法/法律和法规的特别授权)
高等学校(学位)
行业协会
国家电网(电力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共事业企业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作出行政行为时所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第三人:
(广义上的间接相对人)
行政第三人是指与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定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各方以及利害相关人所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或权力)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具体内容
行政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主体
权力:(职权)
行政主体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职权,概括地说主要有
规范创制权、
行政命令权、
行政处理决定权、
行政检查权、
行政奖励权、
行政制裁权。
义务:
保障行政相对人各种合法权益状态及其正常行驶的义务,如不得非法妨碍、阻挠、剥夺行政相对人各种合法权益的义务;
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
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义务;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补救和赔偿义务;
增进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义务。
六大义务
执行法律
依法行使职权
履行法定职责
纠正违法或不当
遵守法定程序
赔偿或补偿
行政相对人
权利:
是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专对行政主体主张的权利,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这种权利具有相应的义务。
包括参政权利、受益权利、自由权利、受平等对待权利、程序权利。
义务:
是指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专对代表国家的行政主体所履行的义务,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这种义务则具有相对应的权力。
维护行政主体各种行政权力正常行使的义务,即不得妨碍、阻挠;
配合行政主体正常行使有关权力的的义务,如对行政主体行使调查取证权具有配合的义务;
服从行政主体具有法律效力的的决定的义务;
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定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具体内容
从本质而言,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是体现一定利益的载体,一般认为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意思表示上
单方意志性
形态上
多样性
主体上
恒定性
不可自由选择性
内容上
法定性
不对等性
统一性
不可自由处分性
六、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定义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形态
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具体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属于产生行政法律关系,此时是行政许可
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存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形成。(从无到有)
除了应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因素外,还应具备两个条件:
1. 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 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包括法律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和法律行为(当事人有意识的能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活动,如行政主体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某种许可证的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企业单位主体变更进行商事变更登记,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变更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行政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的变化。
包括:
主体的变更(增加、减少或改变,如行政机关的增减、合并或撤销)
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
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如税款的减免)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注销登记就是消灭了。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
包括:
主体的消灭,如当事人的死亡或资格的丧失;
权利义务的消灭,如义务履行完结、行政行为被撤销;
客体的消灭,如作为客体的文物消灭。
行政的定义: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