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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刑法总则,祝大家成功上岸。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主观上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编辑于2022-01-07 21:19:54刑法总则三大版块
绪论(解决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
基础论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特征
四大特征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刑法的渊源
三大渊源
刑法典,又称普通刑法 狭义刑法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广义刑法
目的论
刑法的目的决定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要求刑法发挥作用
目的
惩罚目的
保护目的
任务
惩罚任务
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任务
保护政治经济权利秩序
发挥作用
发挥作用的内容—刑法的机能
规制机能
犯罪以前
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
方式: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要求国民不得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保护机能
犯罪以后
通过惩罚犯罪保护国家、社会、个人法益的机能
保障机能
人权保障全过程
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 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方法的处罚
发挥过程中有争议—刑法的解释
根据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 (有三种,按照时间推进)
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解释
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作出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作出解释
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
根据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
从字面含义作出解释
论理解释
目的解释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当然解释
比较解释
历史解释
做题方法 A—>B比较二者之间的关系
发挥作用的时间地点—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是基础,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按顺序
时间效力
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溯及力问题 生效时间有两种,失效时间有两种,溯及力有四种。
从旧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
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适用的对象是未决犯 审判监督程序按照行为时法处理 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也要遵守从重兼从轻 但是司法解释不要求完全遵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分则保护法益,总则确立基本制度保障人权
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从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法定 刑法定得出三个内容
法定化
正面表述
明确化
正面要求明确,反面禁止不明确
合理化
正面要求合理,反面禁止不合理
在立法和司法中的体现
司法中的体现要求废除类推制度 严格依照刑法定罪处刑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主要体现在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完全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相适应 即根据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相适应
犯罪论
什么是犯罪(两个统一)
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实质特征,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刑事特征,刑事违法性
法律后果,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两个统一
主观与客观
形式与实质
但书规定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意义
表明认定犯罪不仅要准确定性,还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
但书规定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
有利于缩小犯罪的范围,避免给轻微的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 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 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即犯罪
刑法分则特意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 如财产犯罪通常以数额较大为前提
定罪标准 犯罪构成
一个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两种形式
同一分类不能交叉 不同分类任意组合
基本的犯罪构成对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有两大核心指标
单独加完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此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包括共同犯罪与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标准的犯罪构成对派生的犯罪构成
是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 因具有较重或较轻的法益侵害性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成
三大特征(罪刑法定)
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刑 是适用刑法的前提
法定犯罪构成诸要件有刑法明文规定
四项意义
定罪联系量刑
犯罪构成是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的标准
通过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理论联系实践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与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
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精神,依法定罪量刑
犯罪构成四个方面
犯罪客体
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犯罪客体三个特征
是一种社会利益
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利益
两种体现
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
通过客观方面反映犯罪客体
根据利益大小区分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某一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了某种社会利益
根据侵犯社会利益的多少区分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犯罪对象
是指犯罪行为攻击的,或者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或信息
一个原则
行为与对象同时存在
三个不同于
不同于犯罪所生之物
不同于犯罪组成之物
不同于犯罪所用之物—犯罪工具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对象是现象,犯罪客体是本质 犯罪客体存在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对犯罪客体的侵犯往往是通过侵犯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两点区别:一是否为犯罪的必备要件不同 二是否实际受到的损害不同
客观方面
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主客观事实
危害行为
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一个本质
行为对法益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不作为是不消除已有的危险
两种形式
作为
常见情形
明显升高危险
不作为
命题重点
不消除已有的危险
种类
不纯正不作为
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 不纯正性体现在行为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不一致
纯正不作为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 纯正性体现在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相一致
成立条件
应为——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
法律规定
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
法律地位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先前行为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危险 负有阻止其发生的义务
能为——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义务
不为
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满足不作为犯罪的性质
主客观相统一,看主观
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不作为的过失犯罪
三大特征
有体性
危害行为是一种身体活动,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 无行为无犯罪无刑罚
有意性
威海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 睡梦中的动作,无意识的动作和身体收到强制的动作等不属于
有害性
危害行为会侵犯特定的社会利益
行为的实质特征
危害行为构成犯罪 犯罪是两个统一,因此危害行为也是两个统一
犯罪对象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五种分类
根据是否属于构成要件为标准
构成要件结果
非构成要件结果
根据关联方式为标准
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
根据严重程度为标准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根据表现形式为标准
物质性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
根据现象形态为标准
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
意义 3+2
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客观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四大特征
客观性
相对性
必然性
复杂性
两种类型
没有介入因素
命题重点 关键判断介入因素正常异常,作用大还是小
有介入因素
时间地点方法
影响定罪吗
影响
构成要件
影响量刑吗
影响
量刑情节
都不影响与犯罪构成无关
犯罪主体
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分类
自然人
影响自然人犯罪责任主体资格
刑事责任年龄
四分法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2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
已满75周岁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
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
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前提 控制能力是关键 无辨认能力就无控制能力 有控制能力就有辨认能力
四分法
正常时
正常时 要承担 不从宽
开始疯
开始疯 要承担 可从宽
安全疯
完全疯 不承担
醉酒人
醉酒人 应承担 不从宽
又聋又哑或者盲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两种类型
一般主体 a
特殊主题 a+b(b为身份)
身份如果影响定罪
纯正身份(定罪身份)
身份如果影响量刑
不纯正身份(量刑身份)
单位
原则上不区分主犯与从犯 两个单位共同犯罪需要区分
主体资格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原则上不要求具有法人资格,但私营独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单位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也能构成犯罪
以自己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外国单位同样适用中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主观要件
单位意志
单位犯罪应当为单位或者单位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体现
单位集体决定
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作出决定
单位既可以构成故意犯罪,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
基本类型
纯正的单位犯罪
只能由单位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的犯罪
处罚规则
原则双罚
例外单罚
无论单双罚都要处罚自然人
主体形式变更
合并分立追究原单位
三消一破产追究直接责任人
单位犯罪的立法解释
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故意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放任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都是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组成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
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
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意志因素
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结果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
间接故意
一正一反一常见
为了追求某种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种犯罪结果发生
为了追求某种非犯罪目的和意图而放任另一种犯罪结果发生
突发性故意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犯罪后果发生
相同点:认识因素都是明知 都不反对结果发生 不同点:认识因素不同 意志因素不同 结果要求不同
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特征
没有犯罪故意
有过失——没有履行必要谨慎的态度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
罪责
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定刑轻于故意犯罪
法定——法律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两种类型
注意P55—57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罪过
无罪过
客观造成损害结果 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
特征
客观上造成结果
主观上无故意过失
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
目的
动机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假想非罪
假想犯罪
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处理观点 法定符合说
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客体错误
行为人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对象错误
请问人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相同
手段错误
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最终结果是未遂
打击错误
行为人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目标不一致
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一正一反一补充
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正当化事由
最终无罪,不满足实质满足形式
行为看似符合了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但因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
法定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
5大条件
起因条件
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假想防卫
有过失,按照过失犯罪
无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开始前不能防卫,可以提前准备关联防卫装置
结束后不能防卫,但财产犯罪除外
意思条件
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对象条件
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限度条件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主客观相统一,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要满足正当防卫的四项条件
要满足特定的对象条件
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5+2 7大条件
限制条件
迫不得已才能实施
特别例外限制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限度条件
避险过当
主客观相统一,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比P70 三项相同点,五项不同点
时间推进 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产生的状态。
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行为人完整的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三种学说
目的说
结果说
构成要件齐备说
官方观点
三种类型
行为犯
危险犯
实害犯
未完成形态
预备
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主观上是指为了便利实行完成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活动
主观+客观+A(意志以外原因)+责任
预备的预备,不是预备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客观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结果犯罪未得逞
主观上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敌方被害人反抗
我方认识错误,能力不足
第三方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
主观+客观+B+责任
责任比较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遂犯的分类
根据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施完毕
实行终了的未遂
将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没有将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根据能否达到既遂
与迷信犯的区别 P79
能犯未遂
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不能犯未遂
由于认识错误等原因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中止
主观+客观+C+责任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特征
时间性
在犯罪过程中
从预备阶段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自动性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限定主观说
是否良心发现?
主观说
行为人自以为能不能?
客观说
一般人是否会放弃?
客观有效性
实施中止行为并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分类
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
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两大共性问题
终局性
排他性
空间分布 共同犯罪
共犯成立条件
主观上有共同故意
客观上有共同行为
主体条件,二人以上
不构成共犯的六种类型
过失行为不构成共犯
利用他人作为工具不构成共犯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不构成共犯
过限行为不构成共犯
同时犯不构成共犯
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形式
共犯人之间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联系或者结合的形式
根据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
任意共犯
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必要共犯
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及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
根据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
事前通谋的共犯
共同故意形成与着手实行犯罪前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的共同犯罪
根据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
简单共犯
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分工都均参与实施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 又称共同实行犯或共同正犯
复杂共犯
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即存在教唆,实行帮助相区分的共犯形式
根据共犯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一般共犯
供犯人之间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犯
犯罪集团,即三人以上为多次实施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五大特征 P87
老大
带着一帮小弟
有预谋的
干坏事
危害很大
分类
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与首要分子之间的关系
主犯与首要分子不尽相同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聚众犯罪三种形态
处罚聚众者,处罚全体参与者
处罚聚众者和积极参与者
仅处罚聚众者
责任
P89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次要实行犯
辅助帮助犯
对从犯应当从减免
胁从犯
对于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与紧急避险的关系
关键看有没有相对的意志自由选择的余地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而本人不参与
主观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客观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责任——轻重原则
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与既遂预备未遂
简单共犯场合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在共同实行的场合,没有预备问题
共同犯罪整体归于未遂,全体共同犯罪人承担未遂责任
共同犯罪人一致终止犯罪,全体共犯人承担中止责任
复杂共犯场合
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形态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
实行犯构成犯罪既遂教唆犯与帮助犯构成既遂
实行犯构成预备帮助犯构成预备
实行犯构成未遂教唆犯与帮助犯构成未遂
与中止
中止必须具有有效性
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定几个罪 罪数问题
学说
客观行为说
主观意思说
法益说
国外构成要件说
本土理论,犯罪构成说
罪数形态
实质的一罪 貌似数罪实质是一罪
继续犯
特征
主观一个故意
客观侵犯一个客体
犯罪行为对客体实行持续的,不间断的侵害
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犯罪行为继续影响犯罪客体 使犯罪客体造成持续性侵害
法律后果
正
行为持续期间可以正当防卫
追
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共
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罪
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大类型
持有型犯罪
部分不作为犯罪
侵犯人身自由犯罪
想象竞合犯
特征
客观上实施一个行为
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处罚规则
从一重罪处罚
法条竞合
区别P95
一些条文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
特别法条优先适用
另外,法律有特别规定
结果加重犯
结构
基本行为+加重结果=基本罪名+加重处罚
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法律无规定,想象竞合
法律有规定,结果加重
成立条件
基本行为造成额外结果
行为人对结果具有故意过失
刑法分则明文规定较重法定刑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我国没有结合犯 但有类似结合
成立条件
由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而来
结合成一个新罪
结合的原因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两大特征
实践特征:两罪高度并发
形式特征:取得法律明文规定
集合犯
职业犯
营业犯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特征
主观基于同一或概括故意
客观实施数行为
数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数行为具有连续关系
牵连犯
手段与目的的牵连
原因与结果的牵连
处罚上 原则上择一重,例外数罪并罚
吸收犯
事后不可罚
犯罪以后的第二个行为不值得处罚
没有侵害新的法益
没有期待可能性
刑事责任论(单独列出)
刑事责任学说
刑事负担说
形势义务说
否定评价说
法律后果说
法律责任说
负担义务评价后果责任
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 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特征
非难性对谴责性
社会性对法律性
严厉性对专属性
必然性对平等性
刑事责任的地位
基础理论说
罪责平行说
罪责刑平行说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区别
前提不同
性质不同
内容不同
联系
前提联系
决定联系
实现方式
刑事责任解决方式
刑事责任根据学说
社会危害性学说
犯罪构成唯一根据说
罪过说
犯罪行为说
刑事责任根据
哲学根据
法学根据
设定刑事责任的根据
确定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
确定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解决方式
定罪判刑
定罪免刑
消灭处理
转移处理
刑罚论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 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适用的主体
国家审判机关
对象
犯罪分子
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
内容
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法明文规定
国家强制力保障
与其他制裁方法的区别
主体不同
依据不同
对象不同
后果不同
严厉性程度不同
分类
理论分类—学理中的分类
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
法定分类—立法中的分类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具体
量刑 量何种刑
定罪判刑
主刑
管制
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在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期限 三二三
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
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劳动中,同工同酬
应当进行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禁止令
拘役
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每月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每月可以回家一天到两天
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依法实行劳动教育改造
期限
六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
总和不超过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
无期徒刑
不能独立使用,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生命刑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少杀慎杀 有所限制
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
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
原则上有三类人不适用死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限制死刑适用的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限制死刑的执行方式
死缓—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死缓的变更
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
限制减刑
三种特殊死缓犯
判处死缓的累犯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附加刑
罚金
罚金与没收财产数罪并罚 先执行罚金,再执行没收财产
法院判处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适用方式
单处式
选处式
并处式
复合式
缴纳方式
限期一次缴纳
限期分期缴纳
强制缴纳
随时缴纳
延期缴纳
减免缴纳
只能针对合法性财产
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不能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只能一次执行,只能针对现行有效的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选举权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对象
应当剥夺两类人
死刑无期和危害国家安全
可以剥夺一类人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剥夺政权利期限
死刑无期,剥夺终身
死缓减有期,无期减有期 从终身改到3~10年
有期拘役附加剥夺或者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一年以上10年以下
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驱逐处境
强制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以构成犯罪为前提
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
定罪免刑
非刑罚处罚方法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法以外的处理方法 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 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业禁止等
开始量刑 指导刑罚轻重的情节 量刑情节分法定和酌定
量刑
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 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 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功能
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
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特征
主体人民法院
内容对犯罪人确定刑罚
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量刑情节 也叫刑罚裁量情节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 应当考虑的具体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根据法律有没有明文规定 哪来的,怎么用
法定情节
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情节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酌定情节
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主观+客观+过去+现在
主观犯罪动机
客观犯罪手段,侵害的对象,造成的结果,时间,地点
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犯罪后的态度
量刑制度
累犯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成立条件 五有十八故
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18周岁
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
特别累犯
国恐黑
共用四大法律后果
应当从重
不缓刑
不假释
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
自首
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挖掘,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被被采取强制措施时 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八种情形也属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特别自首
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一看罪名
二看关系
坦白
不具有自首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与自首的相同点
犯罪后交代,审判时从宽
都以犯罪为前提
都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都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
都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立功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一般立功
重大立功
类型
揭发型
线索型
协助型
其他型
开始量刑 一罪一罚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的原则
我国的原则
我国的立法规定
折衷原则
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导
兼采吸收原则、并科原则
69条,70条,71条。
漏罪先并后减
新罪先减后并
并罚以后公开宣告 如果不实际执行宣告缓刑 设置考验期 如果实际执行交付监狱,表现好可减刑或假释
缓刑
对象条件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质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布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禁止条件
累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最低期限
拘役不能少于两个月
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一年
法律后果
成功缓刑
不再执行原刑罚,成功缓刑无累犯
失败缓刑P136
又犯新罪
发现漏罪
违反规定
违反禁止令
减刑
对象条件
管拘有无
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可以减刑有两种
应当减刑有一种
重大立功
限度条件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特殊的死缓犯限制减刑
死缓减为无期不能少于25年
死缓减为25年有期不能少于20年
程序条件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确有悔改和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后刑期计算
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自原判执行之日起算
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进入减刑以后的刑期内
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已经执行的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内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再次减刑
按照有期徒刑的计算方法,应当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算起
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 原判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假释
既满足减刑又满足假释优先适用假释
对象条件
有期+无期
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禁止条件
累犯不得假释
七种犯罪十年以上有期无期不假释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十年以上有期无期不假释
终身监禁不假释
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的财产性判项
期限条件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
考验期一律为十年
程序条件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确有悔改和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法律后果
成功假释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可以产生累犯问题
失败假释
又犯新罪
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发现漏罪
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先并后减
违反规定
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一个人犯罪以后不能无限度被追诉 特殊的刑事责任消灭方式—追诉时效和赦免
追诉时效
期限
5年,10年,15年,20年。
计算标准法定最高刑
计算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是原则
例外,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中了之日起计算
中断
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以内有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延长
介入+逃避
控告+不作为
共同犯罪时效各算各的
赦免
我国只有特赦
大赦
特赦
只赦其刑,不免其罪
关联累犯问题
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中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